..续本文上一页,“色定是离眼识;是初三所摄,眼识不摄故,如眼根”。
这就显示出明明白白是在讨论顺憬法师的相违论式了。你立的论式是:色定是离眼识;是初三所摄,眼识不摄故,如眼根。我根本就没有要立一个与你的论式相违的论式的意思。
量无不定等过,与作相违,因有不定,何须与作相违决定?
我立了一个没有不定等过的比量论式,你才可以作出一个相违论式来,因为《因明入正理论》中是很清楚的,相违决定是指两个论式都符合因三相要求,但结果却截然相反。现在你顺憬法师的论式的因是有不定过的,根本就不对,我何必来给你作相违论式来呢?这一句还是对上一句内容的补充。
因云“共许初三摄”,此即无过。若改因者,元非本量,别自成立。
把因的简别语“自许”改为“共许”,与文轨法师《庄严疏》中说的改为“极成”是一回事。外人说,把因支的简别语改为“共许”就不会出现不定过了。慧沼法师解释说,你这等于是另外立了一个论式,那么就是改换了讨论的对象了,这在因明中根本是不允许的。
又有解言:“真故极成色”,不简八、六,总为有法。
这是来讨论宗支的简别语。外人又说,按你大乘的说法,色是心识变现的,那么八识、六识就也要变现,那么宗前陈“真故极成色”是不是也要把八识、六识变现的色也包括进去?慧沼法师解释说:“义亦不然,有违自过,岂八、六识所变之色,亦令不离眼识?令不离眼识,应不变相,依眼识能亲取。”
问题的焦点在于外人混淆了色与色法的概念。色就应该仅只是眼识所对,而色法则包括色、声、香、味、触、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法处所摄色。
又“自许”言,但简有法差别,不言简余。
外人这么理解,到底对不对呢?慧沼法师回答说:
亦未尽理。有违宗过,或可不定,岂可六缘及非眼识正所缘色,亦令不离耶?
外人说“自许”只是简别有法差别,有法差别,就是宗后陈,包括言陈和意许。慧沼法师说这样理解是不对的,这样的话,可能出现违宗过的情况,也有可能出现不定过。哪儿有六识所缘色及非眼识正缘取的色不离眼识的事情呢?慧沼法师这句话中的“六缘”就是指六识所缘色,六识所缘色其实就是法处所摄色。“非眼识正所缘色”即不是当下眼识正缘取的色。
六所缘者,不名初三。
六识所缘的,不是初三所摄。在初三里的是“色”,而不是“色法”。六识所缘的“法处所摄色”实际上是色法里的一个。
慧沼法师最后这一节很重要,要是不分清色与色法,就会乱套。后人对真唯识量的误理,很多也要源于此。
三、诸支简别
1、各支分析
宗: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
因: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
喻:犹如眼识(同喻依)。
宗体是“色不离于眼识”。“色”是宗之有法,“不离于眼识”是宗之法。如果色不离于眼识能成立,那么同理,声不离于耳识以及香不离鼻识等也都能成立,最终就能成立境不离识,识外无境。
因法是“初三摄”。因支省略了主词“色”。“初三”是六根、六境、六识十八界六个组合中的第一组,即眼根、色尘、眼识一组。为什么说色是初三摄,眼所不摄呢?“摄”是包括的意思。色自然能为初三中的色尘所包括。大乘认为,眼根与色不直接发生关系,眼识才与色发生直接关系。眼识缘色只以眼根为所依,所以说
“眼所不摄”,即眼根所不摄。
“初三摄,眼所不摄”二者不能缺一。如果只说“眼所不摄”,而不说“初三摄”,就犯不定过。这个有过的论式为:
色,定不离眼识,
眼所不摄故,
如眼识。
这个“眼所不摄”因太宽了,同品有因,异品“后五三”也有因,这就犯了不定过。如对方可以说“真故极成色,定离于眼识;眼所不摄故;如后五三”。所以一定得排除后五三。根据此因可以证成相矛盾之宗:
色,定离眼识,
眼所不摄故,
如后五三。
同喻依“后五三”是十八界中后五个组合,大、小乘都认为后五三为眼所不摄。因明家认为假如论主为避免犯不定过,而主张后五三定不离眼识,那么又会犯自教违过,因为大乘认为后五三是定离眼识的。
如果因只说“初三摄”,而不说“眼所不摄”,也会犯不定过。这个有过的论式是:
色,定不离眼识,
初三摄故,
如眼识。
“初三摄”因太宽,因为可以用眼根为同喻,眼根也是初三。按照大乘的观点,眼根可以不离眼识(根为识依),也可以离眼识(根识各别,根是色法,识是心法),因此不能说“定不离眼识”,而应当说“非定不离眼识”。根据“初三摄”因可以证成另外一宗:
色,非定不离眼识,
初三摄故,
如眼根。
以上两个论式是相违的,即“初三摄”这个因太宽,不能够保证不离于眼识。
玄奘法师对唯识并不是墨守成规,而是有所创发。玄奘门人定宾还将“真唯识量”和本宗旧说作了比较。他说:“此量头放掌珍,身象唯识”,意思是说奘师比量打头的简别语“真故”是效法清辩的《掌珍论》,“极成色”等宗、因、喻又像护法解释唯识理论所立的量。在《成唯识论》解释《唯识三十颂》的第十七颂时,护法有立了这么个比量:
宗:此亲所缘,定非离此。
因:二随一故,
喻:如彼能缘。
在护法论师这个论式中,“亲所缘”即是相分。“定非离此”的“此”是代词,代“识”。在这个比量里,宗的意思是:相分定非离识。理由是:二随一。“二”即见分和相分。“二随一”是说见分和相分都被识所包括。喻(同喻)里的“能缘”即是见分。见分也定非离识,所以可以作相分的同品。这是大乘教法里的论式,若是对外,就可以说:桌子等不离识;因为桌子等要么是被看的要么是能看的,二者必具其一;就象能看的眼识一样要么能看要么被看。这论式可以说与真唯识量毫无二致。真唯识量中喻支要是改成命题的话就是“眼识不离于眼识”,这句话绝对是对的,自己没有办法离开自己,这挑不出一点儿毛病,在陈那系新因明中这是对的。当然,到法称论师的时候这种方法被认为是不行的,但法称论师比玄奘法师还小二十岁左右,玄奘法师在印度时法称论师的因明体系还没有建立。若按现代逻辑来考察这也是不行的,是同语反复。
2、简别宗
在“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中,“真故”和“极成”是简别语。“真故”为宗体“色不离眼识”的简别语,表示依大乘胜义立宗,不同于世俗和小乘观点。按照常识,色是离于眼识而独立存在的。即使到了一千多年后的今天,包括唯物主义派别在内的世间仍这样认为。如果不加“真故”二字,就要犯世间相违过,同时也会犯自教相违过,因为小乘学者和《阿含经》都主张有境离识。“真”表示胜义,“故”解作由于。胜义是指高深的道理。加了“真故”二字,就表明是在用大乘的特殊高深道理来建立宗支。佛教把人类分成学者世间和非学世间两部分。佛教内部各派组成学者世间,佛教以外的外道和普通人组成非学世间。《大疏》卷五说:“有法言真,明依胜义,不依世俗,故无违于非学世间,又显依大乘殊胜义立,非依小乘,亦无违于阿含等教色离识有,亦无违于小乘学者世间之失。”
立敌双方无论立的是共比量还是自比量,都要防止犯世间相违和自教相违过。以“真故”标胜义,并不意味着所立之量就是共比量。《大疏》卷五在说明自、他比量的简别方法后,又说:“若共比量等,以胜义言简,无违世间自教等失。随其所应,各有标简。”
注意,《大疏》说的是“共比量等”。这是说立敌双方以胜义标简,既可用共比量,也可用自比量或他比量。胜义并不是共比量的特有标志。“等”字标明除“共比量”外还有其余。
“极成”为宗的前陈“色”的简别语,表示“色”所指的对象为立敌双方共许。共比量一般是不需加以简别的,只有当立敌双方共许的概念在范围上有所不同时,才用
“极成”二字来简去同中之异。这里的“极成”管有法色。因为小乘大多主张有“最后身菩萨杂污色”、佛有漏色,而大乘不许。如果不简除这两处色,就会犯“一分自所别不成过”。这种过失是说宗中有法色有一部分不为自己所承认。同时又有“一分违教”即有一部分违自宗的过失。此外,大乘主张有“他方佛色”和“佛无漏色”。而小乘又不许。小乘除经部外都不闻有他方佛名,所以不承认有“他方佛色”,同时也不承认有脱尽烦恼的“佛无漏色”(小乘认为佛的色身象凡夫一样是有漏的,一样会生老病死,大乘认为那只是应化游戏,示现同彼,实无此过)。“极成”的目的就是为了简别掉有争论的他方佛色、佛无漏色。如果宗上有法色不简除这两种色,就会犯“一分他所别不成”过。这种过失是说宗中有法色有一部分不为敌方所承认。有法色不加简别的话,除了有宗过外,因也会犯随一所依不成过。排除了不共许的部分,只说共许的部分。这里不共许的部分只是暂时不说而已,并不是说因为你正量部不承认我大乘唯识教法就不对了,我不说只是要遵从因明的辩论规则。
从形式上看,由于宗上的色除了双方不共许的以外,其他所有色都是双方共许的,宗支应为共比量。按照大、小乘的观点,双方共许极成的色(本质色)是离于眼识的,大乘立“极成色不离于眼识”违他不算过,但有违自宗过。大乘把色分为相分色和本质色两种。法相宗认为,相分色为眼识的种子所变,并为眼识的见分所认识,因此相分色不离于眼识。本质色是第八识阿赖耶识的种子所生的实质色法,为眼识现变的相分色所依托,是离于眼识的。由于小乘根本不承认相分色,所以玄奘在宗有法自相(言陈)中没有把它提出来,在言陈甘冒违自宗之过而使宗支以共比量的形式出现。因此,宗支形式上是共比量,实质上仍是自比量。何以见得?灵峰智旭说:“今三藏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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