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色定是離眼識;是初叁所攝,眼識不攝故,如眼根”。
這就顯示出明明白白是在討論順憬法師的相違論式了。你立的論式是:色定是離眼識;是初叁所攝,眼識不攝故,如眼根。我根本就沒有要立一個與你的論式相違的論式的意思。
量無不定等過,與作相違,因有不定,何須與作相違決定?
我立了一個沒有不定等過的比量論式,你才可以作出一個相違論式來,因爲《因明入正理論》中是很清楚的,相違決定是指兩個論式都符合因叁相要求,但結果卻截然相反。現在你順憬法師的論式的因是有不定過的,根本就不對,我何必來給你作相違論式來呢?這一句還是對上一句內容的補充。
因雲“共許初叁攝”,此即無過。若改因者,元非本量,別自成立。
把因的簡別語“自許”改爲“共許”,與文軌法師《莊嚴疏》中說的改爲“極成”是一回事。外人說,把因支的簡別語改爲“共許”就不會出現不定過了。慧沼法師解釋說,你這等于是另外立了一個論式,那麼就是改換了討論的對象了,這在因明中根本是不允許的。
又有解言:“真故極成色”,不簡八、六,總爲有法。
這是來討論宗支的簡別語。外人又說,按你大乘的說法,色是心識變現的,那麼八識、六識就也要變現,那麼宗前陳“真故極成色”是不是也要把八識、六識變現的色也包括進去?慧沼法師解釋說:“義亦不然,有違自過,豈八、六識所變之色,亦令不離眼識?令不離眼識,應不變相,依眼識能親取。”
問題的焦點在于外人混淆了色與色法的概念。色就應該僅只是眼識所對,而色法則包括色、聲、香、味、觸、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法處所攝色。
又“自許”言,但簡有法差別,不言簡余。
外人這麼理解,到底對不對呢?慧沼法師回答說:
亦未盡理。有違宗過,或可不定,豈可六緣及非眼識正所緣色,亦令不離耶?
外人說“自許”只是簡別有法差別,有法差別,就是宗後陳,包括言陳和意許。慧沼法師說這樣理解是不對的,這樣的話,可能出現違宗過的情況,也有可能出現不定過。哪兒有六識所緣色及非眼識正緣取的色不離眼識的事情呢?慧沼法師這句話中的“六緣”就是指六識所緣色,六識所緣色其實就是法處所攝色。“非眼識正所緣色”即不是當下眼識正緣取的色。
六所緣者,不名初叁。
六識所緣的,不是初叁所攝。在初叁裏的是“色”,而不是“色法”。六識所緣的“法處所攝色”實際上是色法裏的一個。
慧沼法師最後這一節很重要,要是不分清色與色法,就會亂套。後人對真唯識量的誤理,很多也要源于此。
叁、諸支簡別
1、各支分析
宗:真故極成色,不離于眼識,
因:自許初叁攝,眼所不攝故,
喻:猶如眼識(同喻依)。
宗體是“色不離于眼識”。“色”是宗之有法,“不離于眼識”是宗之法。如果色不離于眼識能成立,那麼同理,聲不離于耳識以及香不離鼻識等也都能成立,最終就能成立境不離識,識外無境。
因法是“初叁攝”。因支省略了主詞“色”。“初叁”是六根、六境、六識十八界六個組合中的第一組,即眼根、色塵、眼識一組。爲什麼說色是初叁攝,眼所不攝呢?“攝”是包括的意思。色自然能爲初叁中的色塵所包括。大乘認爲,眼根與色不直接發生關系,眼識才與色發生直接關系。眼識緣色只以眼根爲所依,所以說
“眼所不攝”,即眼根所不攝。
“初叁攝,眼所不攝”二者不能缺一。如果只說“眼所不攝”,而不說“初叁攝”,就犯不定過。這個有過的論式爲:
色,定不離眼識,
眼所不攝故,
如眼識。
這個“眼所不攝”因太寬了,同品有因,異品“後五叁”也有因,這就犯了不定過。如對方可以說“真故極成色,定離于眼識;眼所不攝故;如後五叁”。所以一定得排除後五叁。根據此因可以證成相矛盾之宗:
色,定離眼識,
眼所不攝故,
如後五叁。
同喻依“後五叁”是十八界中後五個組合,大、小乘都認爲後五叁爲眼所不攝。因明家認爲假如論主爲避免犯不定過,而主張後五叁定不離眼識,那麼又會犯自教違過,因爲大乘認爲後五叁是定離眼識的。
如果因只說“初叁攝”,而不說“眼所不攝”,也會犯不定過。這個有過的論式是:
色,定不離眼識,
初叁攝故,
如眼識。
“初叁攝”因太寬,因爲可以用眼根爲同喻,眼根也是初叁。按照大乘的觀點,眼根可以不離眼識(根爲識依),也可以離眼識(根識各別,根是色法,識是心法),因此不能說“定不離眼識”,而應當說“非定不離眼識”。根據“初叁攝”因可以證成另外一宗:
色,非定不離眼識,
初叁攝故,
如眼根。
以上兩個論式是相違的,即“初叁攝”這個因太寬,不能夠保證不離于眼識。
玄奘法師對唯識並不是墨守成規,而是有所創發。玄奘門人定賓還將“真唯識量”和本宗舊說作了比較。他說:“此量頭放掌珍,身象唯識”,意思是說奘師比量打頭的簡別語“真故”是效法清辯的《掌珍論》,“極成色”等宗、因、喻又像護法解釋唯識理論所立的量。在《成唯識論》解釋《唯識叁十頌》的第十七頌時,護法有立了這麼個比量:
宗:此親所緣,定非離此。
因:二隨一故,
喻:如彼能緣。
在護法論師這個論式中,“親所緣”即是相分。“定非離此”的“此”是代詞,代“識”。在這個比量裏,宗的意思是:相分定非離識。理由是:二隨一。“二”即見分和相分。“二隨一”是說見分和相分都被識所包括。喻(同喻)裏的“能緣”即是見分。見分也定非離識,所以可以作相分的同品。這是大乘教法裏的論式,若是對外,就可以說:桌子等不離識;因爲桌子等要麼是被看的要麼是能看的,二者必具其一;就象能看的眼識一樣要麼能看要麼被看。這論式可以說與真唯識量毫無二致。真唯識量中喻支要是改成命題的話就是“眼識不離于眼識”,這句話絕對是對的,自己沒有辦法離開自己,這挑不出一點兒毛病,在陳那系新因明中這是對的。當然,到法稱論師的時候這種方法被認爲是不行的,但法稱論師比玄奘法師還小二十歲左右,玄奘法師在印度時法稱論師的因明體系還沒有建立。若按現代邏輯來考察這也是不行的,是同語反複。
2、簡別宗
在“真故極成色,不離于眼識”中,“真故”和“極成”是簡別語。“真故”爲宗體“色不離眼識”的簡別語,表示依大乘勝義立宗,不同于世俗和小乘觀點。按照常識,色是離于眼識而獨立存在的。即使到了一千多年後的今天,包括唯物主義派別在內的世間仍這樣認爲。如果不加“真故”二字,就要犯世間相違過,同時也會犯自教相違過,因爲小乘學者和《阿含經》都主張有境離識。“真”表示勝義,“故”解作由于。勝義是指高深的道理。加了“真故”二字,就表明是在用大乘的特殊高深道理來建立宗支。佛教把人類分成學者世間和非學世間兩部分。佛教內部各派組成學者世間,佛教以外的外道和普通人組成非學世間。《大疏》卷五說:“有法言真,明依勝義,不依世俗,故無違于非學世間,又顯依大乘殊勝義立,非依小乘,亦無違于阿含等教色離識有,亦無違于小乘學者世間之失。”
立敵雙方無論立的是共比量還是自比量,都要防止犯世間相違和自教相違過。以“真故”標勝義,並不意味著所立之量就是共比量。《大疏》卷五在說明自、他比量的簡別方法後,又說:“若共比量等,以勝義言簡,無違世間自教等失。隨其所應,各有標簡。”
注意,《大疏》說的是“共比量等”。這是說立敵雙方以勝義標簡,既可用共比量,也可用自比量或他比量。勝義並不是共比量的特有標志。“等”字標明除“共比量”外還有其余。
“極成”爲宗的前陳“色”的簡別語,表示“色”所指的對象爲立敵雙方共許。共比量一般是不需加以簡別的,只有當立敵雙方共許的概念在範圍上有所不同時,才用
“極成”二字來簡去同中之異。這裏的“極成”管有法色。因爲小乘大多主張有“最後身菩薩雜汙色”、佛有漏色,而大乘不許。如果不簡除這兩處色,就會犯“一分自所別不成過”。這種過失是說宗中有法色有一部分不爲自己所承認。同時又有“一分違教”即有一部分違自宗的過失。此外,大乘主張有“他方佛色”和“佛無漏色”。而小乘又不許。小乘除經部外都不聞有他方佛名,所以不承認有“他方佛色”,同時也不承認有脫盡煩惱的“佛無漏色”(小乘認爲佛的色身象凡夫一樣是有漏的,一樣會生老病死,大乘認爲那只是應化遊戲,示現同彼,實無此過)。“極成”的目的就是爲了簡別掉有爭論的他方佛色、佛無漏色。如果宗上有法色不簡除這兩種色,就會犯“一分他所別不成”過。這種過失是說宗中有法色有一部分不爲敵方所承認。有法色不加簡別的話,除了有宗過外,因也會犯隨一所依不成過。排除了不共許的部分,只說共許的部分。這裏不共許的部分只是暫時不說而已,並不是說因爲你正量部不承認我大乘唯識教法就不對了,我不說只是要遵從因明的辯論規則。
從形式上看,由于宗上的色除了雙方不共許的以外,其他所有色都是雙方共許的,宗支應爲共比量。按照大、小乘的觀點,雙方共許極成的色(本質色)是離于眼識的,大乘立“極成色不離于眼識”違他不算過,但有違自宗過。大乘把色分爲相分色和本質色兩種。法相宗認爲,相分色爲眼識的種子所變,並爲眼識的見分所認識,因此相分色不離于眼識。本質色是第八識阿賴耶識的種子所生的實質色法,爲眼識現變的相分色所依托,是離于眼識的。由于小乘根本不承認相分色,所以玄奘在宗有法自相(言陳)中沒有把它提出來,在言陳甘冒違自宗之過而使宗支以共比量的形式出現。因此,宗支形式上是共比量,實質上仍是自比量。何以見得?靈峰智旭說:“今叁藏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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