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弘斯正理門 妙盡自他共——論玄奘對因明的曆史貢獻

  弘斯正理門 妙盡自他共——論玄奘對因明的曆史貢獻

  上海複旦大學古籍研究所教授 鄭偉宏 研究生 湯銘鈞

  內容提要:玄奘“唯識比量”的提出說明他既是研習因明的楷模,又是運用因明的典範。陳那新因明代表作《理門論》的譯講和弘揚,在陳那因明基礎上建立的叁種比量理論的完成,是玄奘對因明的曆史貢獻。他在因明領域的成就不僅代表了印度當時的最高水平,而且構成了他所開創的漢傳因明的理論基礎。

  關鍵詞:因明 玄奘 叁種比量 唯識比量

  玄奘西行求法,“道貫五明,聲映千古”,他既是研習因明的楷模,又是運用因明的典範。他在無遮大會上提出了著名的“唯識比量”,十八日無人反駁而取得光輝的勝利。“唯識比量”的勝利充分體現了玄奘精湛的因明造詣,他的因明成就在當時無人可及。他靈活地運用因明論式,弘揚了大乘唯識思想。

  “唯識比量”的建立是由小乘正量部佛學的嚴峻挑戰引起的。正量部在當時是一個勢力強盛的佛學派別,它在色心關系的理論上持與瑜伽行派針鋒相對的主張。那爛陀寺本來要派出四位高僧迎戰,然而其他叁位高僧怯陣。唯有玄奘挺身而出,造《製惡見論》,在無遮大會上提出“唯識比量”,並且宣稱“若其間有一字無理能難破者,請斬首相謝”。至勇至猛,正緣于他精湛的因明造詣,而且事實上也的確是無人可以改動一字。

  “唯識比量”。是一個組織嚴密的自比量。玄奘在無遮大會上的勝利是防禦戰的勝利,安立自宗而並非旨在破敵。小乘不服,但無法““申辭救義”。有的人就試圖訴諸武力,欲謀害玄奘,但爲戒日王所壓製。這說明小乘的不服,原因就在于““唯識比量”旨在立自而無破他功能的自比性質。而且大小乘的觀點如此對立,譬如“唯識比量”中用到的叁分說就爲正量部所不取,怎麼可能所用的每一個概念和理由都立敵共許呢

  這個比量的成功是玄奘叁種比量理論的成功。

  陳那新因明代表作《理門論》的譯講和弘揚,在陳那因明基礎上建立的叁種比量理論的完成,正是玄奘對因明的曆史貢獻。他在因明領域的成就不僅代表了印度當時的最高水平,而且構成了他所開創的漢傳因明的理論基礎。窺基得到玄奘的親傳,在《因明大疏》中最全面地保存了玄奘的叁種比量理論。

  一 《理門論》共比量體系的弘揚

  陳那的《理門論》有一個完整嚴密的因明體系,玄奘弘揚的正是《理門論》的因明體系。《理門論》討論立破之則限于共比量的範圍。共比量是與自、他比量相對而言的。在陳那和商羯羅主時代,因明家討論立破之則事實上僅限于共比量。通觀《理門論》和《人論》全文,沒有關于自比量和他比量的論述,當然也不會有簡別的論述。關于自、他比量的理論是商羯羅主之後才發展起采而由玄奘完成的。

  1.共比量的總綱

  只讀《入論》,很難把握陳那的因明體系和邏輯體系。《理門論》的玄奘漢譯本是研討陳那因明體系和邏輯體系的最可靠的依據。從中可讀出同品、異品必須除宗有法,九句因、因叁相中的同、異品必須除宗有法,同喻、異喻也必須除宗有法,即是說,同、異喻體是除外命題,而不是真正的全稱命題。因而可以從中讀出叁支作法的准確的邏輯結構。玄奘的譯講忠實于印度的原著。在唐疏中可以知道,唐疏作者不僅認爲同、異品要除宗有法,而且同、異喻也要除宗有法。玄奘開創的漢傳因明成爲解讀印度陳那因明邏輯體系的關鍵。

  首先,陳那《理門論》有一完整嚴密的因明體系。在陳那和商羯羅主時代,因明家討論立破之則事實上僅僅限于共比量。下面一段文字是《理門論》關于共比量的規定,也是《理門論》關于共比量的總綱:

  此中“宗法:”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同許。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複如是。……是故此中唯取彼此俱定許義,即爲善說。

  全句意爲,九句因中只有由立論者和敵論者雙方共許極成的因法才是宗法,在同品中有因或非有因等九句因都必須如此。

  這一句話中,不僅規定了在共比量中宗法即因法必須立敵共許,還規定了同品有、非有等亦須立敵共許。同品有、非有等共許包含了好幾層意思。首先,雙方得共許某物爲實有,或爲真;其次,雙方得共許其有所立法(宗的謂項),是共同品;再次,還得雙方共許其有因,或沒有因,或有的有因並且有的沒有因。再從立宗的要求來看,立宗必須違他順己,立方許所立法于有法上有,敵方則不許所立法爲有法上有。這就決定了宗之有法不可能是共同品,也不可能是共異品。由此可見同、異品除宗有法是因明體系中應有之義,宗有法是否有所立法正是要辯論的對象,當然在立論之際既不能算同品,也不能算異品。

  其次,就在《理門論》關于“因與似因”這同一節中,先陳述了共比量的總綱,然後再來定義同、異品概念,同、異品除宗有法便是題中應有之義,不能認爲省略就等于不承認。

  第叁,以除宗有法的同、異品爲初始概念,建立了九句因學說。其中的第五句因“聲爲常,所聞性故”被判定爲違反第二相的過失因,就是同、異品除宗有法的必然結果。

  第四,明確規定因叁相中的第二相是除宗有法的。古人真是惜墨如金,統觀《理門論》全文,只有在講述因叁相這一處直接講到同品除宗有法。這是在因叁相的第二相的表述中,“于余同類念此定有”,就是說宗有法之余的同類事物中定有因法。第叁相的表述是,“于彼無處念此遍無”。雖然未再強調宗有法之余的異類事物中遍無因法,但是理應隨順理解爲除宗之余。而《門論》的英譯者就沒有注意到這一點,在翻譯此句時漏掉了“于余”二字。根據這樣的英譯,顯然無法對陳那因明體系做出正確的評價。還有很多論著在討論同異晶和九句因時都承認同異品除宗有法,但在表述第二、第叁相的邏輯含義時,都沒有把同異品除宗有法(于余)反映出來,這不能不是一個嚴重的失誤。

  在陳那時代,同、異品除宗對立敵雙方是平等的。同品若不除宗,則任立一量,都不會有不滿足同品定有性的過失,同品定有性這一規定等于白說。立方有循環論證的過失。異品若不除宗,敵方可以以宗有法爲異品,異品有因,不滿足異品遍無性,則任何比量都無正因。這等于奉送敵方反駁之特權,敵方可以毫不費力地駁倒任何比量。同、異品不除宗,對印度陳那所處時代各宗各派的理論家們來說,是不可思議的事。辯論失敗了,甚至要“斬首相謝”。我們今天在書齋裏做學問,可以不負責任,不擔任何幹系。想著要修改一下異品定義就修改一下。

  第五,由于同、異喻依必須宗、因雙同,宗同、異品除宗則必影響到同、異喻依除宗。第五句因的過失表現在同喻上便是所立法不成,缺無正確的同喻依。同喻體的主項實際是空類。

  根據《理門論》,共比量要求:第一,兩個宗依必須同許②。第二,因概念必須同許,因概念在宗有法上遍依、遍轉即遍是宗法性(所有有法是因法)必須同許。第叁,同品、異品必須同許,同品有、同品非有、異晶有、異品非有等都得同許。這一條中實際包含了同、異品除宗有法。《理門論》雖未明言同、異品除宗有法,但這是明擺著的。在“聲是無常”宗裏,

  “聲”是“無常”的同品還是異品,正是立敵要爭論的對象,當然既不算同品,也不算異品。立敵不同許才會有爭論。第四,同、異喻體要同許,同喻依要同許。異喻依則可以缺無,甚至可以舉虛妄不真的對象如兔角、龜毛等。二喻即因,二喻是因的第二相和第叁相的體現。因叁相須同許,二喻同樣要同許。同喻依是宗因雙同,既是宗同品,又是因同品,因此必須立敵共許,須兩許有體。異喻依可以不共許。同喻依是一身二任,既是宗同品,又是因同品。同品要除宗有法,同喻依也要除宗有法。同樣,異喻依也要除宗有法。

  根據《理門論》要求共許對象的範圍,再按照因明疏記中的解釋,可以給共比量下一個定義:所謂共比量是這樣的一種比量,立敵雙方對所使用的概念(宗依、因法、喻依)和判斷(因支和喻體)共許極成的叁支論式。共比量的典型實例如佛家對聲生論所立的比量:

  宗 聲是無常,

  因 所作性故,

  喻譬如瓶等。

  其中,除了宗支判斷“聲是無常”是立敵對诤的標的外,其余部分包括概念和判斷都爲雙方所共許。有的因明著作和邏輯學辭典則只提到概念必須立敵共許極成,而不提判斷的共許極成,這是不全面的③。

  2.玄奘的譯講和唐疏的诠釋

  我們認爲,玄奘對新因明大、小二論的譯講忠于原著,高于原著。他把梵文原典中隱而不顯的邏輯精髓都用明明白白的字、句表達得清清楚楚。唐疏保存大量玄奘口義,弟子們理解不完全一致,也有一些錯誤發揮,但基本上符合陳那的因明體系,這爲我們今天整理i刻畫陳那因明的邏輯體系奠定了基礎。

  玄奘的弟子們十分注意《理門論》中關于因、喻必須立敵雙方共同許可的要求,因此,爲了避免循環論證,同、異品除宗有法是唐疏四家的共識;唐疏強調以同、異品都除宗有法爲前提的九句因中的第五句因,爲古因明所無,爲陳那所獨創;唐疏不僅揭示九句因、因叁相必須除宗有法,同、異喻依必須除宗有法,而且窺基在《大疏》中還明明白白地指出同、異喻體也必須除宗有法。《大疏》在诠釋同法喻時說:“處謂處所,即是一切除宗以外有無法處。顯者,說也。若有無法,說與前陳,因相似品,便決定有宗法。””在诠釋異法喻時說:“處謂處所,除宗已外有無法處,謂若有體,若無體法,但說無前所立之宗,前能立因亦遍非有。”可見,我在拙著《佛家邏輯通論》中說過,

  “陳那叁支作法中同、異喻體的邏輯形式實際上是除外命題”,並非憑空臆想。

  二 叁種比量理論的完成

  自比量和他比量是在共比量的基礎上建立的。如果立方所立的比量在原先共比量要共許的範圍內只要有一部分只爲自己所許而不爲論敵所…

《弘斯正理門 妙盡自他共——論玄奘對因明的曆史貢獻》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直接转到: 第2页 第3页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