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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真實論▪P2

  ..續本文上一頁缺所立,業無常故。

  如立聲常,無質礙故。如極微。此缺能立,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如立聲常,無質礙故。如瓶。此喻雙缺能立所立。

  如是所立法疑,亦爲似喻。爲立某人,有法,具貪欲等。有言談故。如路中人。此中路上行人,具貪欲否,事屬可疑。他人心事難了知故。

  能立法疑(亦爲似喻)。如有成立:某人具死法。因雲:具貪等故。如路上行人。此喻有疑。路人離貪,亦如具貪,皆有行動故。

  能立所立二法俱疑,亦名似喻。如有成立:某人,有法,無一切智。因雲:具貪等故。喻雲:如路上行人。能立法所立法俱疑。

  無合(義),不說合,倒合,皆爲似喻。

  此中無合(義)者,如說喻言:若有言談彼具貪等,如路中人。有言談者,與具貪者,二者之間並非因果相屬不離。(雖有合言,實無合義。)

  不說合者,如立聲無常,所作性故。此中雖實有合義,而不顯說能遍所遍(相屬不離)。此立論者有過失故,喻成似喻。

  倒合者,如說:若是無常,見彼所作,譬如瓶等。此中無常,是所立法。唯應宣說由所立法遍能立法,而不應說由能立法遍所立法。是故此爲倒合似喻。

  已說如上九種同法似喻。

  今說似異法喻

  所立法不遣似喻者,如立聲常,無質礙故。如極微。此中極微,是異喻故,已遣能成立法無質礙性。以諸極微有質礙故。所成立法常性不遣,極微常住性故。

  能立法不遣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如業。此喻已遣所成立法常住性,業無常故。能成立法(無質礙性)不遣,業無質礙故。

  俱不遣者,如立聲常,無質礙故。譬如空等。此中空等,爲異法喻故,所立能立,二俱不遣。

  如是,所立遣不遣有疑,能立遣不遣有疑,能所二立俱遣不遣有疑(皆爲似喻)。

  所立遣不遣可疑似喻者,如立迦毗羅等無一切智。一切智相唯造正論于彼無故。此中異法喻言:若有一切智彼必造論闡釋其星宿學識。譬如勒沙婆、筏檀曼那等人。此是異法喻故,勒沙婆、筏檀曼那等遣不遣無一切智,事屬可疑。

  能立遣不遣可疑似喻者,如說:迦毗羅、迦拏達等人之言,不爲叁明婆羅門人皆定信受,具貪欲等故。此中異法喻者,若其言論定爲他人所信受者,彼必離貪欲等。如喬答摩等造法論者。喬答摩等人遠離貪欲等法,事屬可疑。

  俱遣不遣有疑者,如說:迦毗羅等人未離貪欲。貪得懼失故。此中異法喻者,若離貪欲見彼不複貪得懼失,如勒沙婆、筏檀曼那等人。勒沙婆等人爲異喻故,于彼遣或不遣所成立法不離貪欲,遣或不遣能成立法貪得懼失,皆屬可疑。先所未得欲得,名爲貪得,已得之物悭吝不舍,名爲懼失。而此二者,勒沙婆等或俱有之,彼于傘、拂、鼓等,貪得懼失故。

  無離義,不顯說離,倒離,皆似異法喻。

  無離義者,如說:迦毗羅等不離貪欲。有言談故。若離貪欲,彼無言談,猶如塊石。縱彼塊石,雙遣所立能立,然所應顯凡離貪欲皆無言談,事屬可疑。

  不顯說離者,如說:聲無常,所作性故。如虛空等。依實義論,此雖正喻,而說者有過故,遂成似喻。爲他比量中,說者立言,德之與失,應審思察故。如是應言:若是其常,見彼一切決非所作,如虛空等。謂以言辭明白宣說。而今說者未能以(所立法)定遍(能立法)義爲先,顯說(異喻)遠離之義,遂成不顯說離過。

  倒離者,如說:若非所作,見彼無常。此處本應顯示:遮遣能立周遍于遮遣所立(即非能立遍于非所立),由此能成:時時處處,凡無所立,定無能立(正說離義)。

  已說一十八種似喻。

  如是,一切似宗、似因、似喻,不能成立立者樂爲所成立義,對立論者名似能立。又即此等似宗因喻,由敵論者,意存破斥,顯陳其非,即名能破。謂能遮破前立論者欲成所樂宗義故。顯陳能立缺支等失,即能破相。今不一一別說其相。

  言似破者,上述能破,由敵論者之所宣說。若時敵者所說,非正能破,彼時其言名爲似破,亦名過類。言所指陳,其過不實,是爲倒難,說名過類。如于無過宗、有過宗言,于無過因、有過因言,于無過喻、有過喻言。如□多言[1],理應名爲似能破故。

  他宗有說宗因喻合結五支爲能立者:如說聲無常者,是爲宗支。所作性故者,是爲因支。若是所作,見彼一切皆是無常,如瓶等者,是爲喻支。如是聲是所作者,是爲合支。是故聲是無常者,是爲結支。依喻所起明察智力,引合其因于宗有法,故名爲合。重述宗言,名爲結故。此說非是。唯由叁支,所謂合、離、宗法,能正成立所立宗義故。

  如是,立敵對論,其時唯應以周遍義爲其主導安布論式。如說若是所作,見彼一切皆是無常,譬如瓶等。依喻顯說由所立法遍能立法,(即由此義)說名爲合。

  依異品喻,由離所立,能立遍離,是名爲離。如說:無常性無處,所作性定遍非有,譬如空虛空等處。

  聲亦所作者,是宗法言。重結宗言,全不需說。

  如是,具同法喻論式中,诠合義言,由其義勢,即可准知離義,不需別說離言。如說:若是所作,見彼一切皆是無常,譬如瓶等。聲亦所作。是爲具同法喻式。如是,具異法喻式中,诠離義言,由其義勢,即可准知合義,不需重說合言。如說:若是其常,見非所作,譬如空等。而聲是所作。是爲具異喻式。

  已說似能立,似能破。

  雲何現量?現量無分別、無迷亂。(總釋現量pratyak

  am一辭)各自住于,亦即依托于各自之根所起之識,此識名爲現量,即指依托五根所起五識。字義如是。若依文典析釋此辭:prati義爲各各,ak

  a義爲根,合爲一離合釋辭,其結構與以ati爲首之離合釋辭同屬一類,屬六離合釋中依主釋之第二釋。據此,則pratyak

  a一辭之性,應與其所诠之辭同性,即由其所诠之辭之辭性以定pratyak

  a之辭性,如現覺,pratyak

  o

  bodhah,bodhah爲陽性,pratyak

  ah亦用陽性。如現慧,pratyak

  ābuddhi,慧爲陰性,pratyak

  ā亦用陰性。如現智,pratyak

  am

  jňānam,智爲中性,pratyak

  am亦用中性。今此辭,pratyak

  am,爲中性,與智,jňānam,同性,此辭之後雖無“智”字,亦可知此辭之實際含義爲現量智。

  眼耳鼻舌身,名爲五根,依托五根,所起五智,名爲能量。智所取境,色聲香味觸,名爲所量。其數唯五。

  又此現智,離名種等所有分別,名離分別;設若(既無分別)又無迷亂,此時此智,即名爲量。其所顯境無虛诳故。

  此中“名”分別者:謂此(人)是天授之智。“種”分別者:謂此(物)是“牛”之智。“能別”、“所別”分別者,謂此是“青蓮花”之智。此等及其他有分別智,皆似現量。言迷亂者,如瞖目人見第二月之智,誤以蚌殼爲白銀智,彼物杌耶?人耶?疑不決智,如是等等。複有其他有迷謬智,皆似現量。不能如實親證現前實有境故。

  此中現量智,共有叁種。一者,不觀待名言之根智。二者,一切心心所自證本身自相之自證智。叁者,修真實義瑜伽行者,極明淨修、至究竟位、所生之瑜伽智。

  現量之境,名爲自相。有爲智作境功能,名爲自相。共相則無此作境功能。

  即此現智,即名爲量。證境親明,即量之相故。亦名爲果,量與量果,都無別故。

  比量有二:一者,爲自比量;二者,爲他比量。

  此中爲自比量者:既知其因遍是宗法,又能憶知所立能立相屬不離,隨後自求悟解者,所比義,有正智生。是名爲自比量。

  宗法即因,唯有叁種:謂果比量因,自性比量因,不可得比量因。

  如因果性已確立者,應知其果即可作爲比量正因。如說:若有煙處,彼處有火,如竈等處。此處有煙。若處無火,彼必無煙,如有水處。而此處有煙。

  自性因者,如說:此物是樹,以是興霞巴(無憂樹梵名)故。如最初立名,相沿以爲興暇巴者即是樹名。若無樹處此興暇巴決定亦無。如空白地處。此中亦需所遍能遍先已確定,方可以其所遍爲能立因。

  不可得因者,如立:此地無瓶,瓶可得相雖已具足,而不可得故。譬如兔角等。此因亦以可見物之不可得爲所遍,可見物之非有爲能遍,此能所遍關系,決定無疑時,方爲正因。

  雲何似比量?謂“有前”、“有余”、“平等”比量等,他宗妄執一切比量,皆似比量。彼等比量中,(自性因之)彼自體相,(果比量之)此從彼生相,(二種)相屬不離性,彼皆無故。唯當因果關系,所遍能遍關系,決定成立時,方成其爲所立能立。若異此者,不成其爲所立能立。有誤謬故。

  如說:此雲有雨,雷聲殷重故。雖有殷雷,其雲不雨,實有其事故。

  如說:此河上遊必已降雨,今見河中水漲滿故。然亦時見下遊阻塞河水漲滿故。

  如說:瓦釜中米,必皆已熟,同屬一釜中米故。如所食熟米。

  此樹衆果,皆已成熟,同挂其枝故。如所食果。此中多數,雖可雲然,而其所立能立,實屬謬誤。

  如說:若物從地而生,見彼皆屬鐵所能斷,如草木等。然金剛石亦從地而生。

  如說:若具命息,見彼一切皆有頸項,如馬駝等。然蟹亦具命息。

  如說:若爲流質,見彼潤濕他物,如水。然水銀亦爲流質。他宗所計其余比量,如是應知,皆似比量。

  因真實論竟。

  [1]譯者在他的草稿中曾寫過“如是等言”,本稿中寫爲“如 多言”。

  

《因真實論》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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