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缺所立,业无常故。
如立声常,无质碍故。如极微。此缺能立,以诸极微质碍性故。
如立声常,无质碍故。如瓶。此喻双缺能立所立。
如是所立法疑,亦为似喻。为立某人,有法,具贪欲等。有言谈故。如路中人。此中路上行人,具贪欲否,事属可疑。他人心事难了知故。
能立法疑(亦为似喻)。如有成立:某人具死法。因云:具贪等故。如路上行人。此喻有疑。路人离贪,亦如具贪,皆有行动故。
能立所立二法俱疑,亦名似喻。如有成立:某人,有法,无一切智。因云:具贪等故。喻云:如路上行人。能立法所立法俱疑。
无合(义),不说合,倒合,皆为似喻。
此中无合(义)者,如说喻言:若有言谈彼具贪等,如路中人。有言谈者,与具贪者,二者之间并非因果相属不离。(虽有合言,实无合义。)
不说合者,如立声无常,所作性故。此中虽实有合义,而不显说能遍所遍(相属不离)。此立论者有过失故,喻成似喻。
倒合者,如说:若是无常,见彼所作,譬如瓶等。此中无常,是所立法。唯应宣说由所立法遍能立法,而不应说由能立法遍所立法。是故此为倒合似喻。
已说如上九种同法似喻。
今说似异法喻
所立法不遣似喻者,如立声常,无质碍故。如极微。此中极微,是异喻故,已遣能成立法无质碍性。以诸极微有质碍故。所成立法常性不遣,极微常住性故。
能立法不遣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如业。此喻已遣所成立法常住性,业无常故。能成立法(无质碍性)不遣,业无质碍故。
俱不遣者,如立声常,无质碍故。譬如空等。此中空等,为异法喻故,所立能立,二俱不遣。
如是,所立遣不遣有疑,能立遣不遣有疑,能所二立俱遣不遣有疑(皆为似喻)。
所立遣不遣可疑似喻者,如立迦毗罗等无一切智。一切智相唯造正论于彼无故。此中异法喻言:若有一切智彼必造论阐释其星宿学识。譬如勒沙婆、筏檀曼那等人。此是异法喻故,勒沙婆、筏檀曼那等遣不遣无一切智,事属可疑。
能立遣不遣可疑似喻者,如说:迦毗罗、迦拏达等人之言,不为三明婆罗门人皆定信受,具贪欲等故。此中异法喻者,若其言论定为他人所信受者,彼必离贪欲等。如乔答摩等造法论者。乔答摩等人远离贪欲等法,事属可疑。
俱遣不遣有疑者,如说:迦毗罗等人未离贪欲。贪得惧失故。此中异法喻者,若离贪欲见彼不复贪得惧失,如勒沙婆、筏檀曼那等人。勒沙婆等人为异喻故,于彼遣或不遣所成立法不离贪欲,遣或不遣能成立法贪得惧失,皆属可疑。先所未得欲得,名为贪得,已得之物悭吝不舍,名为惧失。而此二者,勒沙婆等或俱有之,彼于伞、拂、鼓等,贪得惧失故。
无离义,不显说离,倒离,皆似异法喻。
无离义者,如说:迦毗罗等不离贪欲。有言谈故。若离贪欲,彼无言谈,犹如块石。纵彼块石,双遣所立能立,然所应显凡离贪欲皆无言谈,事属可疑。
不显说离者,如说:声无常,所作性故。如虚空等。依实义论,此虽正喻,而说者有过故,遂成似喻。为他比量中,说者立言,德之与失,应审思察故。如是应言:若是其常,见彼一切决非所作,如虚空等。谓以言辞明白宣说。而今说者未能以(所立法)定遍(能立法)义为先,显说(异喻)远离之义,遂成不显说离过。
倒离者,如说:若非所作,见彼无常。此处本应显示:遮遣能立周遍于遮遣所立(即非能立遍于非所立),由此能成:时时处处,凡无所立,定无能立(正说离义)。
已说一十八种似喻。
如是,一切似宗、似因、似喻,不能成立立者乐为所成立义,对立论者名似能立。又即此等似宗因喻,由敌论者,意存破斥,显陈其非,即名能破。谓能遮破前立论者欲成所乐宗义故。显陈能立缺支等失,即能破相。今不一一别说其相。
言似破者,上述能破,由敌论者之所宣说。若时敌者所说,非正能破,彼时其言名为似破,亦名过类。言所指陈,其过不实,是为倒难,说名过类。如于无过宗、有过宗言,于无过因、有过因言,于无过喻、有过喻言。如□多言[1],理应名为似能破故。
他宗有说宗因喻合结五支为能立者:如说声无常者,是为宗支。所作性故者,是为因支。若是所作,见彼一切皆是无常,如瓶等者,是为喻支。如是声是所作者,是为合支。是故声是无常者,是为结支。依喻所起明察智力,引合其因于宗有法,故名为合。重述宗言,名为结故。此说非是。唯由三支,所谓合、离、宗法,能正成立所立宗义故。
如是,立敌对论,其时唯应以周遍义为其主导安布论式。如说若是所作,见彼一切皆是无常,譬如瓶等。依喻显说由所立法遍能立法,(即由此义)说名为合。
依异品喻,由离所立,能立遍离,是名为离。如说:无常性无处,所作性定遍非有,譬如空虚空等处。
声亦所作者,是宗法言。重结宗言,全不需说。
如是,具同法喻论式中,诠合义言,由其义势,即可准知离义,不需别说离言。如说:若是所作,见彼一切皆是无常,譬如瓶等。声亦所作。是为具同法喻式。如是,具异法喻式中,诠离义言,由其义势,即可准知合义,不需重说合言。如说:若是其常,见非所作,譬如空等。而声是所作。是为具异喻式。
已说似能立,似能破。
云何现量?现量无分别、无迷乱。(总释现量pratyak
am一辞)各自住于,亦即依托于各自之根所起之识,此识名为现量,即指依托五根所起五识。字义如是。若依文典析释此辞:prati义为各各,ak
a义为根,合为一离合释辞,其结构与以ati为首之离合释辞同属一类,属六离合释中依主释之第二释。据此,则pratyak
a一辞之性,应与其所诠之辞同性,即由其所诠之辞之辞性以定pratyak
a之辞性,如现觉,pratyak
o
bodhah,bodhah为阳性,pratyak
ah亦用阳性。如现慧,pratyak
ābuddhi,慧为阴性,pratyak
ā亦用阴性。如现智,pratyak
am
jňānam,智为中性,pratyak
am亦用中性。今此辞,pratyak
am,为中性,与智,jňānam,同性,此辞之后虽无“智”字,亦可知此辞之实际含义为现量智。
眼耳鼻舌身,名为五根,依托五根,所起五智,名为能量。智所取境,色声香味触,名为所量。其数唯五。
又此现智,离名种等所有分别,名离分别;设若(既无分别)又无迷乱,此时此智,即名为量。其所显境无虚诳故。
此中“名”分别者:谓此(人)是天授之智。“种”分别者:谓此(物)是“牛”之智。“能别”、“所别”分别者,谓此是“青莲花”之智。此等及其他有分别智,皆似现量。言迷乱者,如瞖目人见第二月之智,误以蚌壳为白银智,彼物杌耶?人耶?疑不决智,如是等等。复有其他有迷谬智,皆似现量。不能如实亲证现前实有境故。
此中现量智,共有三种。一者,不观待名言之根智。二者,一切心心所自证本身自相之自证智。三者,修真实义瑜伽行者,极明净修、至究竟位、所生之瑜伽智。
现量之境,名为自相。有为智作境功能,名为自相。共相则无此作境功能。
即此现智,即名为量。证境亲明,即量之相故。亦名为果,量与量果,都无别故。
比量有二:一者,为自比量;二者,为他比量。
此中为自比量者:既知其因遍是宗法,又能忆知所立能立相属不离,随后自求悟解者,所比义,有正智生。是名为自比量。
宗法即因,唯有三种:谓果比量因,自性比量因,不可得比量因。
如因果性已确立者,应知其果即可作为比量正因。如说:若有烟处,彼处有火,如灶等处。此处有烟。若处无火,彼必无烟,如有水处。而此处有烟。
自性因者,如说:此物是树,以是兴霞巴(无忧树梵名)故。如最初立名,相沿以为兴暇巴者即是树名。若无树处此兴暇巴决定亦无。如空白地处。此中亦需所遍能遍先已确定,方可以其所遍为能立因。
不可得因者,如立:此地无瓶,瓶可得相虽已具足,而不可得故。譬如兔角等。此因亦以可见物之不可得为所遍,可见物之非有为能遍,此能所遍关系,决定无疑时,方为正因。
云何似比量?谓“有前”、“有余”、“平等”比量等,他宗妄执一切比量,皆似比量。彼等比量中,(自性因之)彼自体相,(果比量之)此从彼生相,(二种)相属不离性,彼皆无故。唯当因果关系,所遍能遍关系,决定成立时,方成其为所立能立。若异此者,不成其为所立能立。有误谬故。
如说:此云有雨,雷声殷重故。虽有殷雷,其云不雨,实有其事故。
如说:此河上游必已降雨,今见河中水涨满故。然亦时见下游阻塞河水涨满故。
如说:瓦釜中米,必皆已熟,同属一釜中米故。如所食熟米。
此树众果,皆已成熟,同挂其枝故。如所食果。此中多数,虽可云然,而其所立能立,实属谬误。
如说:若物从地而生,见彼皆属铁所能断,如草木等。然金刚石亦从地而生。
如说:若具命息,见彼一切皆有颈项,如马驼等。然蟹亦具命息。
如说:若为流质,见彼润湿他物,如水。然水银亦为流质。他宗所计其余比量,如是应知,皆似比量。
因真实论竟。
[1]译者在他的草稿中曾写过“如是等言”,本稿中写为“如 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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