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中容品無記。若用無所立法來定義異品便把同品善之外的不善、無記都包攝到異品中去了,從而避免了出現第叁品的過失。若立聲無常宗,常雖然事實上是無常的矛盾概念,它包攝了無常之外的一切,與無常相違害,但因明的異品只限于不是無常上,而不管這異品是不是常。因此,在前面《大疏》仍把常算作無常的相違法。而以無所立法定義異品,便實際上把常當作異品。爲什麼有第叁品便會有過失呢
筆者認爲這又要用因的第叁相異品遍無性來解釋。相違法沒有把所有應成爲異品的對象都包括進去,便不能滿足第叁相異品遍無性,因而叁支作法就不成其爲正能立。《入論》在作出異品定義之後,舉例時說“若是其常,見非所作”,這是異喻體,有人以爲晝蛇添足,其實是誤解。《入論》有針對性,是爲了簡相違釋異之過,滿足第叁相異品逼無性。以上解釋了第一種錯誤,以下解釋第二種錯誤。
“若別異者噍無有因叁這句是說,以“別異”而不是以無來解釋異品便沒有正因。《大疏》解釋說:
“如立聲無常,聲上無我苦空等義皆名異品,所作性因
,于異既有,何名定因。謂隨所立一切宗法,傍意所許,亦
因所成。此傍意許既名異品,因複能成,故一切量皆無正因。”這是說,所立法爲無常,而無我、苦等法與無常別異,如果也算作異品的話,那麼所作性因于無我、苦上也有,所作性因既成同品無常,又成異品無我、苦,便不成爲正因,因爲一個正因須同品定有、異品遍無。准此,以別異釋異品之異則一切量皆無正因。
可見,陳那以無所立法之無釋異品之異是非常准確的。
由于異品與同品是矛盾概念,《大疏》關于異品異于不相離性的解釋與同品同于有法與法不相離性的解釋正相乖返,這是正確的。例如聲無常宗,同品瓶與所立法無常具有不相離性,而虛空不具有無常性,即異于瓶與無常的不相離性,所以是異品。《大疏》認爲異品和同品一樣兼意許,這也是符順的。前面說過同品爲因正所成的解釋是混同了同喻依,與九句因不相符頤,而《大疏》關于異品非因所立的解釋,同樣是蛇足之釋。因爲異品的標准是無所立法,至于異品無因那是正因的條件之一異品遍無性所要求的。
關于同異品的有無體問題,較爲複雜,需要另外撰文專門討論,這裏簡略地解釋一下。《大疏》解釋同品說:
“以隨有無體名同品,由此品者是體類故⑩。”
《大疏》解釋異品說:
“隨體有無,但與所立別異聚類,即名異品⑩。”
《大疏》以體類釋同品,而以義類釋異品,前後義理,不相符順。同、異品的差別就是有、無所立法,同品有法與法不相離,異品有法與法不具有不相離性,同品正取于義,兼取于體,同樣,異品也應當正取于義,兼取于體。前面已經說過,體與義是不能分家的。《入論》說,“若是其常,無其所立”,是正取于義,“如虛空等”就兼取于體。那麼《大疏》爲什麼要把同異品區別爲體類和義類呢
究其原因,是因爲《大疏》把同、異品的體、義問題與概念的有體、無體問題混爲一談了。
因明叁支有共比量、自此量、他此量之分。除宗體而外,宗依、因、嘹爲立敵雙方共許報成的,稱爲共此量。其中只要有一個僅爲立或敵一方承認的,就稱爲自此量或他此量。雙方共許的概念稱爲有體,雙方不共許的概念稱爲無體。概念的共許包含兩層意義,一是指共許其體爲實有,二是共許其體有某種義。例如瓶、雙方共許其體爲有,亦共許其爲有無常義。無體分爲叁種情況,一是立敵雙方不共許,二是自許他不許,叁是他許自不許。根據同品在叁支作法中的地位,即既同所立法,又同因法,不能兩俱無體,至少要爲一方所承認。因此,《大疏》說同品是“以隨有無體叁意思是所立法處是有體,同品亦應有體;所立法處是無體,則同品亦應無體,同品與所立法必須隨順。異品的情況則不然。根據異品在叁支作法中的地位,它必須既無所立法,又無因法,因此它可以是無體爲一方所不承認,甚至爲雙方都不承認。例如,聲無常宗,無常是兩俱有體,而龜毛、兔角是立敵雙方都不承認其體爲實有,當然也就不會有無常和所作性之義。這裏,同品無常之瓶是有體,而異品爲無體,因明認爲沒有過失。《大疏》如此解釋同異品的有、無體無疑是對的,但是說同品是體類、異品是義類則是另一回事。一個東西不存在,自然無義可言。異品虛空盡管無所立法無常,但其常性必依附于體,也是爲立敵所認可的。總而言之,單以義類說異品是不能自圓其說的。
叁、同、異品除宗有法
同品、異品的外延包不包括宗上有法呢
《門論》和《入論》在解釋什麼是同品、異品時,雖然沒有直接說明這個問題,但從二論關于九句因等的論述來看,還是很明確的。在同品、異品的外延中,應當除去宗之有法。例如,在聲是無常宗中,在有所立法無常的同品中,不應該包括聲。在無所立法的異品中也不應該包括聲。同、異品除宗有法可以從九句因的第五句因上表現出來。第五句因是同品無、異品無。例如在聲常宗,所聞性因中,除聲以外的一切具有常住性的同品都不具有所聞性因,除聲以外的一切具有無常性的異品中也都不具有所聞性因。由于同品有因是正因的必要條件,因此,因明規定九句因中的第五句因同品無一非有一、異品無(非有)犯不共不定過。如果同、異品不除宗有法,那麼就不可能存在第五句因。因爲同、異品是矛盾概念,非此即彼,其間沒有中容品。同品無則異品必有,異品無則同品必有,決不可能出現同、異品俱無因的情況。
再則,因明是論辯邏輯,在共此量中,證宗的理由必須雙方共許。立者以聲爲常宗,自認聲爲同品,但敵者不贊成聲爲常,以聲爲異品。因此,在立量之際,聲究竟是同品還是異品,正是要爭論的問題。如果立敵各行其是,將無法判定是非。當立取聲爲常住的同品時,其所聞性因,同品有非有而異品非有,則成正因;當敵取聲爲常住的異品時,所聞性因于同品非有而異品有非有,又成相違因,出現過失。同一個所聞性因,既成正因又成相違因,是非無以定論。因此,在立量之際,因明通則,同、異品均須除宗有法。否則,立敵雙方都會陷入循環論證,同時,一切量都無正因。因爲敵方只要輕而易舉地以宗有法爲異品,則任何因都不能滿足異品逼無性。所立之量便非正能立。
有一種觀點認爲,九句因中規定同、異品除宗有法,而二論關于同、異品的定義中則沒有規定除宗有法,這是《門論》中出現的矛盾,需要加以修正。筆者以爲這是不必要的。《門論》在給同、異品下定義之前已經規定了同、異品必須決定同許:
“此中宗法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同許,于同品中有非
有等亦複如是。”在這裏不僅規定了在共比量中宗法即因法必須立敵共許,還規定了同品有非有等亦須立敵共許。同品有非有等共許包含了好幾層意思。首先雙方得共許某物爲實有;其次,雙方得共許其有所立法,是共同品;再次,還得雙方共許其有因,或後有因,或有的有,有的沒有因。再從立宗的要求來看,立宗必須違他順己,立方許所立法于有法上有,敲方則不許昕立法爲有法上有。這就決定了宗之有法不可能是共同品,也不可能是共異品。由此可見,同異品除宗有法是因明體系中應有之義,二論關于同、異品定義未明言除宗有法並無缺失。二論關于同、異品定義是內涵定義,無需加上除宗有法,按照同、異品的內涵定義,宗有法是否有所立法還是未知數,當然不能算入同、異品。
同異品除宗有法在理論上會帶來一些疑難需要加以解釋。
同品除宗有法的結果,使得一些按叁段理論看來完全正確的叁支作法成爲似能立。例如:
大前提 凡是能導電的液體都是金屬,
小前提 水銀是能導電的液體,
結論 水銀是金屬。
宗 水銀是金屬,
因 導電液體故,
喻
若是導電液體皆爲金屬。按照叁段論理論,上述叁段論是完全正確的。但是按照因明理論,上面的有法與因外廷相同的叁支此量卻有不共不定過。導電液體故因成爲第五句因——同品非有、異品非有。水銀是金屬中唯一的液體金屬,由于同品除宗有法,這個從邏輯上看是正確的推理變得不正確了。
又如:
宗 凡人都是會思維的,
因 有語言故,
喻
凡有語言的都是會思維的。這個有法與法,因法外廷都相等的叁支比量也合乎邏輯,在因明看來,也犯不共不定因過。爲什麼合乎邏輯的等詞推理在因明看來都有不共不定因過呢
我認爲這是爲了避免循環論證。因爲人和有語言的實際是同一對象,以喻來成宗,就有自己證自己之嫌。
異品除宗有法的結果,也會造成一些非正能立的論證竟然符合因叁相。例如:
宗 水銀是固體,
因 是金屬故。
喻
若是金屬皆爲固體,如金。由于異品除宗,異品中的氣體和液體都不具有因,而同品中金、銀等都有因,因此這個叁支比量的因合乎因叁相。但是嘹體若是金屬皆爲固體是不符合實際的。本來,從敵論者看來,水銀是固體的異品,是金屬故因有異品一分轉過,異品除宗後,此過也就隱而不現。但是因明別有破此比量之法。因明可以用現量相違過來揭露立宗的過失,再則,可以作相違決定比量破之。因叁相是正因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足條件。這也是一個須另撰專文加以研究的重大理論問題,此不贅言。
摘自《內明》201期
《論因明的同、異品(鄭偉宏)》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