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论因明的同、异品(郑伟宏)▪P2

  ..续本文上一页中容品无记。若用无所立法来定义异品便把同品善之外的不善、无记都包摄到异品中去了,从而避免了出现第三品的过失。若立声无常宗,常虽然事实上是无常的矛盾概念,它包摄了无常之外的一切,与无常相违害,但因明的异品只限于不是无常上,而不管这异品是不是常。因此,在前面《大疏》仍把常算作无常的相违法。而以无所立法定义异品,便实际上把常当作异品。为什么有第三品便会有过失呢

  笔者认为这又要用因的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来解释。相违法没有把所有应成为异品的对象都包括进去,便不能满足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因而三支作法就不成其为正能立。《入论》在作出异品定义之后,举例时说“若是其常,见非所作”,这是异喻体,有人以为昼蛇添足,其实是误解。《入论》有针对性,是为了简相违释异之过,满足第三相异品逼无性。以上解释了第一种错误,以下解释第二种错误。

  “若别异者噍无有因三这句是说,以“别异”而不是以无来解释异品便没有正因。《大疏》解释说:

  “如立声无常,声上无我苦空等义皆名异品,所作性因

  ,于异既有,何名定因。谓随所立一切宗法,傍意所许,亦

  因所成。此傍意许既名异品,因复能成,故一切量皆无正因。”这是说,所立法为无常,而无我、苦等法与无常别异,如果也算作异品的话,那么所作性因于无我、苦上也有,所作性因既成同品无常,又成异品无我、苦,便不成为正因,因为一个正因须同品定有、异品遍无。准此,以别异释异品之异则一切量皆无正因。

  可见,陈那以无所立法之无释异品之异是非常准确的。

  由于异品与同品是矛盾概念,《大疏》关于异品异于不相离性的解释与同品同于有法与法不相离性的解释正相乖返,这是正确的。例如声无常宗,同品瓶与所立法无常具有不相离性,而虚空不具有无常性,即异于瓶与无常的不相离性,所以是异品。《大疏》认为异品和同品一样兼意许,这也是符顺的。前面说过同品为因正所成的解释是混同了同喻依,与九句因不相符颐,而《大疏》关于异品非因所立的解释,同样是蛇足之释。因为异品的标准是无所立法,至于异品无因那是正因的条件之一异品遍无性所要求的。

  关于同异品的有无体问题,较为复杂,需要另外撰文专门讨论,这里简略地解释一下。《大疏》解释同品说:

  “以随有无体名同品,由此品者是体类故⑩。”

  《大疏》解释异品说:

  “随体有无,但与所立别异聚类,即名异品⑩。”

  《大疏》以体类释同品,而以义类释异品,前后义理,不相符顺。同、异品的差别就是有、无所立法,同品有法与法不相离,异品有法与法不具有不相离性,同品正取于义,兼取于体,同样,异品也应当正取于义,兼取于体。前面已经说过,体与义是不能分家的。《入论》说,“若是其常,无其所立”,是正取于义,“如虚空等”就兼取于体。那么《大疏》为什么要把同异品区别为体类和义类呢

  究其原因,是因为《大疏》把同、异品的体、义问题与概念的有体、无体问题混为一谈了。

  因明三支有共比量、自此量、他此量之分。除宗体而外,宗依、因、嘹为立敌双方共许报成的,称为共此量。其中只要有一个仅为立或敌一方承认的,就称为自此量或他此量。双方共许的概念称为有体,双方不共许的概念称为无体。概念的共许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指共许其体为实有,二是共许其体有某种义。例如瓶、双方共许其体为有,亦共许其为有无常义。无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立敌双方不共许,二是自许他不许,三是他许自不许。根据同品在三支作法中的地位,即既同所立法,又同因法,不能两俱无体,至少要为一方所承认。因此,《大疏》说同品是“以随有无体三意思是所立法处是有体,同品亦应有体;所立法处是无体,则同品亦应无体,同品与所立法必须随顺。异品的情况则不然。根据异品在三支作法中的地位,它必须既无所立法,又无因法,因此它可以是无体为一方所不承认,甚至为双方都不承认。例如,声无常宗,无常是两俱有体,而龟毛、兔角是立敌双方都不承认其体为实有,当然也就不会有无常和所作性之义。这里,同品无常之瓶是有体,而异品为无体,因明认为没有过失。《大疏》如此解释同异品的有、无体无疑是对的,但是说同品是体类、异品是义类则是另一回事。一个东西不存在,自然无义可言。异品虚空尽管无所立法无常,但其常性必依附于体,也是为立敌所认可的。总而言之,单以义类说异品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三、同、异品除宗有法

  同品、异品的外延包不包括宗上有法呢

  《门论》和《入论》在解释什么是同品、异品时,虽然没有直接说明这个问题,但从二论关于九句因等的论述来看,还是很明确的。在同品、异品的外延中,应当除去宗之有法。例如,在声是无常宗中,在有所立法无常的同品中,不应该包括声。在无所立法的异品中也不应该包括声。同、异品除宗有法可以从九句因的第五句因上表现出来。第五句因是同品无、异品无。例如在声常宗,所闻性因中,除声以外的一切具有常住性的同品都不具有所闻性因,除声以外的一切具有无常性的异品中也都不具有所闻性因。由于同品有因是正因的必要条件,因此,因明规定九句因中的第五句因同品无一非有一、异品无(非有)犯不共不定过。如果同、异品不除宗有法,那么就不可能存在第五句因。因为同、异品是矛盾概念,非此即彼,其间没有中容品。同品无则异品必有,异品无则同品必有,决不可能出现同、异品俱无因的情况。

  再则,因明是论辩逻辑,在共此量中,证宗的理由必须双方共许。立者以声为常宗,自认声为同品,但敌者不赞成声为常,以声为异品。因此,在立量之际,声究竟是同品还是异品,正是要争论的问题。如果立敌各行其是,将无法判定是非。当立取声为常住的同品时,其所闻性因,同品有非有而异品非有,则成正因;当敌取声为常住的异品时,所闻性因于同品非有而异品有非有,又成相违因,出现过失。同一个所闻性因,既成正因又成相违因,是非无以定论。因此,在立量之际,因明通则,同、异品均须除宗有法。否则,立敌双方都会陷入循环论证,同时,一切量都无正因。因为敌方只要轻而易举地以宗有法为异品,则任何因都不能满足异品逼无性。所立之量便非正能立。

  有一种观点认为,九句因中规定同、异品除宗有法,而二论关于同、异品的定义中则没有规定除宗有法,这是《门论》中出现的矛盾,需要加以修正。笔者以为这是不必要的。《门论》在给同、异品下定义之前已经规定了同、异品必须决定同许:

  “此中宗法唯取立论及敌论者决定同许,于同品中有非

  有等亦复如是。”在这里不仅规定了在共比量中宗法即因法必须立敌共许,还规定了同品有非有等亦须立敌共许。同品有非有等共许包含了好几层意思。首先双方得共许某物为实有;其次,双方得共许其有所立法,是共同品;再次,还得双方共许其有因,或后有因,或有的有,有的没有因。再从立宗的要求来看,立宗必须违他顺己,立方许所立法于有法上有,敲方则不许昕立法为有法上有。这就决定了宗之有法不可能是共同品,也不可能是共异品。由此可见,同异品除宗有法是因明体系中应有之义,二论关于同、异品定义未明言除宗有法并无缺失。二论关于同、异品定义是内涵定义,无需加上除宗有法,按照同、异品的内涵定义,宗有法是否有所立法还是未知数,当然不能算入同、异品。

  同异品除宗有法在理论上会带来一些疑难需要加以解释。

  同品除宗有法的结果,使得一些按三段理论看来完全正确的三支作法成为似能立。例如:

  大前提 凡是能导电的液体都是金属,

  小前提 水银是能导电的液体,

  结论 水银是金属。

  宗 水银是金属,

  因 导电液体故,

  喻

  若是导电液体皆为金属。按照三段论理论,上述三段论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按照因明理论,上面的有法与因外廷相同的三支此量却有不共不定过。导电液体故因成为第五句因——同品非有、异品非有。水银是金属中唯一的液体金属,由于同品除宗有法,这个从逻辑上看是正确的推理变得不正确了。

  又如:

  宗 凡人都是会思维的,

  因 有语言故,

  喻

  凡有语言的都是会思维的。这个有法与法,因法外廷都相等的三支比量也合乎逻辑,在因明看来,也犯不共不定因过。为什么合乎逻辑的等词推理在因明看来都有不共不定因过呢

  我认为这是为了避免循环论证。因为人和有语言的实际是同一对象,以喻来成宗,就有自己证自己之嫌。

  异品除宗有法的结果,也会造成一些非正能立的论证竟然符合因三相。例如:

  宗 水银是固体,

  因 是金属故。

  喻

  若是金属皆为固体,如金。由于异品除宗,异品中的气体和液体都不具有因,而同品中金、银等都有因,因此这个三支比量的因合乎因三相。但是嘹体若是金属皆为固体是不符合实际的。本来,从敌论者看来,水银是固体的异品,是金属故因有异品一分转过,异品除宗后,此过也就隐而不现。但是因明别有破此比量之法。因明可以用现量相违过来揭露立宗的过失,再则,可以作相违决定比量破之。因三相是正因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足条件。这也是一个须另撰专文加以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此不赘言。

  摘自《内明》201期

  

《论因明的同、异品(郑伟宏)》全文阅读结束。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