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因明的同、异品
郑伟宏
同品、异品是因明学中最基本的概念。准确地理解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廷,对于把握三支作法的逻辑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唐代疏家对同品、异品的解释有详尽的探讨,当时可谓注家蜂起,异说纷呈。窥基的《因明大疏》囊括前人之说加以评判,说法达七种之多,其中既有许多真知灼见,也不乏误解。时至今日,在因明研习者中仍有严重分歧,有的甚至批评陈那的(因明正理门论》存在矛盾。因此,对同、异品二概念还有详论之必要。笔者不揣愚陋,愿抛砖引玉,以就正于方家。
一、何谓同品
陈那的《门论》说:
“此中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说名同品。以一切义皆名
品故。”
商羯罗主的《因明入正理论》(简称《入论》)说:
“云何名为同品异品
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
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
《入论》的答话中,前一句与《门论》一样,给同品下了定义,简明扼要地揭示了同品概念的内涵。宗法有二种,所立法和能立法。所立法是宗中法,即能别,是立论者认为宗,上有法所具有的。能立法是指因法,是用来成立宗的理由。吕澄先生指出,玄奘在翻译“所立法均等义品”这句话时给简化了,如按梵文原文应这样:“具有与所立法由共通性而相似的那种法的,才是同品”(大意)。《大疏》解释说:“所立法者,所立谓宗,法谓能别,均谓齐均,等谓相似,义谓义理,品为种类”。因此,“所立法均等义品”的意思是,与能别具有相似意义的种类。
品即种类,有体和义之别。这里是以体相似还是以义相似作为同品的标准呢
《门论》后半句说“以一切义皆名品故”,看来是以义为种类。但是,《入论》有两处又明言以体为品,“此中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电空等为其同品”,“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同品”。《大疏》有一种解释,亦以体类释品。基师说:“同是相似义,品是体类义。相似体类,名为同品。”又说:“此义总言,谓若一物有与所立总宗中法,齐均相似义理体类,说名同品。”
它们之间是否有不一致呢
没有。体与义,就是现今所说的事物与属性。凡事物都有属性,凡属性一定是事物的属性。没有无属性的事物,也不存在不依附于事物的属性。说一事物与他事物相同或相异,就是指一事物在某种或某些属性上与别事物相同或相异。既然义依体而存,不举体便无以头义。因此《入论》在作出同品定义后,便举例说,“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这是说,以声是无常宗,具有无常性质的瓶等物是同品,或者说瓶等上的无常义是同品。不论是那一种说法,都是体义双陈,可以说,《入论》对《门论》的同品定义有所阐述和发挥,更有利于理解《门论》的定义。一个事物是否同品,不以体为转移,而是看其义是否有与昕立法相似之点,因此,同品之品,正取于义,兼取于体。
文应法师《理门疏》中辑录了唐疏中关于同品的不同说法总有四家。玄应的疏早已散佚,其四家之说以及支噍的评论仍保留在日籍《因明人正理论疏瑞源记》中:
“一,庄严轨公意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义品,品谓品
类,义即品故,若彼义品有所立法与宗所立法邻近均等如此
义品方名同品,均平齐等品类同故;二,汴周璧公意谓除宗
以外一切差别名为义品,若彼义品与宗所立均等相似,如此
义品说名同品,谓瓶等无常与所立无常均等相似名为同品;
三,有解云除宗以外有法能别与宗所立均等义品双为同品;
四,基法师等意谓除宗以外法与有法不相离性为宗同品。后
解为正。”
日籍《瑞源记》的作者也赞成玄应的看法,认为前三种说法是错误的,只有窥基的才对。谁是谁非,试作探讨。
这第一家是指文轨的《庄严疏》,该疏释品为体类,主张除宗以外的一切有法,凡是有法上有这宗上所立的法便是同品。
这第二家是指璧公的解释,以义类释品,所谓差别也就是宗中法,即能别,他认为除宗以外的一切法,凡是那法与宗上的法相似,便是同品。
这第三家是佚名的,主张以体和义合释为品,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与法总名叫作品,凡是有法(体)与法(义)总与宗相似,便是同品。此说稍稍费解,我们举例来说,若以声是无常为宗,那么瓶无常便是同品,瓶无常与声无常这总宗是相似的。
根据我们前面对同、异品定义的解释,这三家虽然说法不同即下定义的角度不同,实际上都是正确的。
《大疏》、《略纂》、玄应《理门疏》和《瑞源记》都对以上三家作了不正确的批评。其批评文字恐繁不引。其中有两点是要指出的。其一是文轨只是说除宗以外的别的物体只要有与所立法相似的,就是同品。例如,瓶与声尽管有很多不同,但同具无常性,便是同品。他并没有说要全同有法。可是,《大疏》《略纂》等却批评说全同于有法会有怎样的过失。对此,文轨是不应负责任的。其二,《大疏》不赞成同品以法为同,理由是“若法为同,敌不许法于有法有,亦非因相遍宗法中”。《大疏》举出的这两个理由完全不相干,根本不能说明为什么不能以法为同。实际上璧公主张以法为同的说法不过是“与所立法邻近均等”的简略说法而已。
那么,这第四家《大疏》的定义是什么意思呢
它是说,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与法二者有不相离的关系,叫作品。这有法与法不相离的关系与宗上有法与法的关系相似,便成为同品。例如,声无常宗,有法声与法无常不相离,而瓶等与无常也有不相离的关系,二者是相似的,因此瓶等无常便是同品。可见,《大疏》与前三家没有根本的不同,只是把体与义关系说得更完全罢了。
《大疏》还作了一种错误的发挥,提出与因正所成之所立法相似才得为同品。疏曰:
“虽一切义皆名为品,今取其因正所成法。”
“若聚有于宾主所诤因所立法聚相似种类,即名同品。”
“此中但取因成法聚,名为同品。”
《大疏》的错误在于另立标准,从而缩小了同品的范围,并导至与九句因中同品有非有因等句相矛盾。因为《门论》、《入论》的同品定义是与因无涉的,当且仅当与所立法同便得为同品。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才要求宗同品须有因;再有同喻依必须宗同双同,即既是宗同品,又是因同品。一个事物可以是宗同品,但不具有因,例如,《入论》举出电是同品,但不具有所作性因。显然,《大疏》此释把同品与同品定有性和同喻依混为一谈了。这种蛇足之释为熊十力先生的《因明大疏删注》所因循,并一直影响到今天。
最后,还要强调一下《大疏》关于所立法兼慧许的观点是值得重视的。这似乎可以说是《大疏》对因明理论的贡献。疏曰:
“若言所颢法之自相,若非言显意之所许,但是两宗所
诤义法,皆名所立。……若唯言所陈所诤法之自相名为所立
,有此法处名同品者,便无有四相违之因,此量相违,决定
相违,皆应无四。”用语言表现出来的是法之自相,又叫言陈,没有用语言直接表现出来而暗含的意思叫法之差别,又收意许。宗同品应该包括薏许在内,因的四相违过便据此而来,否则便不成四相违过,而只剩下法自相相违过和有法自相相违二过。关于同品的有体、无体问题在下面与异品一并讨论。
二、何谓异品
《门论》在作出同品的定义之后,又对异品下了定义:
“若所立无,说名异品。”
《入论》在定义同品之后也紧接着说:
“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
如虚空等。”
本来所立是指宗支,能立是指因支和嘹支。这二论关于异品定义中的“所立”是指什么呢
文轨的《庄严疏》解释说:
“所立者,即宗中能别法也。……若于是有法品处但无
所立宗中能别,即名异品⑩。”
文轨把“所立”解释为能别法,即所立法。凡无所立法的是异品,不是说凡无所立宗的是异品。二论由于在定义同品之后紧接着定义异品,因此把所立法中的法字省略了。同品是有所立法,异品是无所立法。这样前后才相符顺。
陈那用一个无字来解释异品的异字,是很有讲究的。它与古因明家对异字的解释有根本的区别。有的古因明家把异品的异字解作“相违”也有的古因明家把异品之异解作“别异”。陈那认为这两种定义是错误的。《门论》破云:
“非与同品相逢或异。若相违者应唯简别,若别异者应
无有因。”
“若相违者应唯简别”,这话很不好理解。我们先来解释相达二字。相达是互相违害的意思。《大疏》解释说:
“如立善宗,不善违害,故名相违。苦乐明暗冶热大小
常无常等一切皆尔。要别有体,达害于宗,方名异品⑩。”其中苦与乐、明与暗、冷与热、大与小等都是逻辑上说的反对概念。反对概念在外延上互相排斥,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其间有中容品,例如,苦与乐间有不苦不乐,冷与热间有不冷不热。有的古因明家把相当于反对概念的相违来解释异品,认为一种事物若有与所立法相违害的属性,便是异品。
所谓简别,是因明学中对立敌双方所使用概念加以限制说明从而避免过失的一种方法。“若相违者应唯简别”是说古因明家不以无所立法定义异品,而以相违法定义异品,便缩小了异品的范围,只有相违法从同品中简别出来而成为异品。《大疏》所说“是则唯立相违之法简别同品”就是这个意思。
因明学中,同品之外,异品须包摄一切,不许有第三品即中容品。这样的规定是因明三支作法推理的逻辑性使然。《大疏》说
“若许尔者,则一切法应有三品。如立善宗不善违害,
唯以简别名为异品,无记之法无简别故,便成第三品非善非
不善故。此中容品既望善宗非相违害,岂非第三。由此应知
所立处即名异品,不善无记既无所立皆名异品,便无彼过。。”这里的不善不是善的矛盾概念,它相当于恶。善与不善(恶)之间还有既不属于善又不属于不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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