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才實未之前聞,恥于被試不知,複爲強加披閱,于是依極成而探深義,憑比量而求微旨,反複再叁,薄識宗趣,後複借得諸法師等叁家義疏更加究習。然以諸法師等……所說自相矛盾,義既同禀玄奘,豈令更開二門?……才以公務之余,辄爲斯注,至于叁法師等所說善者,因而成之,其有疑者,立而破之,分爲上、中、下叁卷,號曰《立破注解》。其間墨書者,即是論而本文,其朱書注者,以存師等舊說,其下墨書注者,是才今之新撰,用決師等前義,凡有四十余條……才亦扣其兩端,猶擬質之叁藏[5]。
《慈恩傳》在引錄這篇序文後又雲:
秋七月已巳,譯經沙門慧立聞而愍之,因致書左仆射燕國于公,論其利害……[6]
這譯經僧慧立就是《慈恩傳》的作者之一,是玄奘譯場中的綴文大德。他對呂才敢于著文批評叁家法師義疏,甚至欲“質之叁藏”,立即作出反映,致書左仆射于志甯,攻讦“尚藥呂奉禦以常人之資,竊衆師之說,造因明圖,釋宗因義,不能精悟,好起異端,苟覓聲譽,妄爲穿鑿,排衆德之正說,任我慢之偏心,媒衒公卿之前,囂喧阊巷之側,不慚厚顔,靡倦神勞”[7]雲雲。由于慧立是當事人,所以他的講述在時間上很具體,精確到了某月、日,如“七月已巳”即七月初一日,此距所雲《理門論》譯出的時間“六年夏五月庚午”亦即五月初一日,正好是兩個月,在這短短的兩個月裏,棲玄要抄錄二論送給呂才,呂才不僅要“鑽窮二論”,且要借來叁家法師義疏仔細研讀比較,而且要寫出四十余條批評並注解《論》文。更不可思議的是,叁家法師等還必須在呂才研習因明大小二論前即已完成各自的義疏,這肯定是不可能的事。而且據日釋永超所撰的《東域傳燈目錄》記載,慈恩寺普光于永徽叁年六月即已寫成《大因明記》二卷(此書又名《理門疏》,或《對面叁藏記》)[8]。由此可以推定,《理門論》必是在更早以前譯出的,永徽六年(655)夏五月庚午(初一)這一日期,恐怕是呂才寫出《立破注解》的時間,因爲慧立讀呂才的《立破注解》並弄清其所畫的義圖以及寫成攻擊力很強的長信都需要時間。盡管慧立等所撰的《慈恩傳》錄存了許多重要史料,但在《理門論》的譯年上,其說卻不足爲取,故一般皆據《開元錄》所記,說《理門論》譯于貞觀二十叁年。這一譯年也與後來發生的事件在時間過程上比較吻合。
五、《因明正理門論》的疏解和迻譯
《正理門論》一書文簡義幽,玄奘的漢譯亦複艱澀難解,一般人難以窺其堂奧,故以往治因明者大都依據商羯羅主的《入正理論》來研究陳那所創立的新因明,而且也較少有人直接疏解《正理門論》的。稽諸經錄,疏解《正理門論》包括有關《正理門論》事迹的著作在唐代約有十九種,茲列如下:
神泰:《因明正理門論述記》一卷。
文軌:《因明正理門論疏》叁卷。
淨眼:《因明正理門論疏》叁卷。
文備:《因明正理門論疏》叁卷、《因明正理門論抄》一卷、《因明正理門論注釋》一卷。
普光(大乘光,-645-664-):《大因明論》二卷(外題雲《理門疏》,永徽叁年六月,大乘光對面叁藏記)。
光師之師:《因明正理門論疏》二卷(光師之師親對叁藏記之)[9]。
定賓:《因明正理門論疏》六卷。
圓測(613-696,新羅人):《因明正理門論疏》二卷。
元曉(617-686,新羅人):《判比量論》一卷。
玄範(650-683-,新羅人):《因明正理門論疏》一卷或二卷[10]。
憬興(-681-):《因明正理門論義抄》一卷。
道證(圓測門人,新羅人):《因明正理門論疏》二卷、《因明正理門論抄》二卷。
勝莊(―701―,圓測門人):《因明正理門論述記》二卷。
道獻(慧沼門人):《因明正理門論抄》一卷。
崇峻(智周門人):《因明正理門論注》四卷。
太賢(―735―744―,新羅人,道證門人):《因明正理門論古迹記》一卷。
然上述十九種疏抄,今唯存神泰《理門述記》一種(殘本),余皆散佚不存。在散佚之諸疏中,當數定賓的《理門論疏》六卷份量最重,幸其爲善珠《明燈抄》和藏俊《大疏抄》等多所引用,保存之佚文達數萬字,于中亦可窺其大概。自中唐以降,便再無有關《理門論》的疏釋問世。及至民國時期,始有呂澂與釋印滄合撰的《因明正理門論本證文》(《內學》第四輯,1928年)以及丘檗所著的《因明正理門論校疏》六卷問世,歐陽竟無則撰有《因明正理門論本敘》(《藏要》一輯,1930年)。宜黃大師師弟的這些著作在因明複蘇期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另外,日本學者也撰有一些《理門論》疏解,數量更少,如:
護命(750-834):《因明正理門論解節記》六卷,《因明正理門論十四過類記》一卷(以上二種已佚)。
圓澄(1685-1726):《因明正理門論記》二卷(現存)。
德成(1750-1816):《因明正理門論講義》一卷、《因明正理門論聞記》二卷、《因明正理門論科》(以上叁種今存)。
榮性(1768-1837
):《因明正理門論注釋》叁卷(已佚)。
烏水寶雲(1791-1847):《因明正理門論新疏》四卷、《因明正理門論新疏聞記》一卷(以上兩種今存)。
慶忍(1816-1883):《因明正理門論新疏》(今佚)。
宇井伯壽(1882-1953):《正理門論解說》(1912,現存)、日譯《正理門論》(1950,現存)。
此外,意大利學者杜芝(G·Jucci)亦于1930年據玄奘的漢譯迻譯爲英文(現存)。
綜上所述,古今有關《正理門論》的注釋不多,且大都散佚。而且由于《正理門論》的梵本已佚,故此後的迻譯只能以奘譯爲底本,難度甚高。宇井伯壽雖然早在1929年即已寫出《正理門論解說》一書,然直到晚年才據奘譯轉譯爲日文。另外,杜芝作爲一名歐洲的學者,他迻譯過程中所遇到的困難當是可以想見的。
六、因叁相的涵義與不相離性的性質
因叁相是因明的理論核心,陳那對此有具體的論說,必須深刻領悟。在《理門論》中,因叁相是這樣表述的:
若所比處此相審定,于余同類念此定有,于彼無處念此遍無,是故,由此生決定解[11]。
意思是,(一)有法(小詞)被因法(中詞)的外延所周遍(真包含);(二)除宗上有法之外的宗同品(具有宗法屬性的同類例)中至少有一個被因法(中詞)所包含(定有);(叁)其宗異品(與宗法外延相排斥的事例)須與因法(中詞)也完全排斥(遍無)。這叁條規則在《因明入正理論》中玄奘譯作:遍是宗法性(第一相),同品定有性(第二相),異品遍無性(第叁相)。這叁句話與《理門論》所雲在涵義上別無二致,且譯語簡括易記,故後世均取《入正理論》的譯語來表述因叁相。
因叁相是從因出發作出規定的,每一相亦即每條規則的主詞都是“因”,只是在字面上省略了這個“因”字,因爲既然講的是因叁相,自然就可順前省略。換言之,因叁相即是因的叁個方面:第一相揭示因法(中詞)與有法(小詞)的關系,即因法須真包含有法,從而成爲有法的共許法;第二相從正面揭示因法(中詞)與能別(大詞)的關系,即因法須定有宗之同品;第叁相則從反面揭示因與矛盾宗相斥,即因法須遍無宗之異品。
與因叁相密切相關的還有同品和異品的問題。同品有兩種:宗同品和因同品;異品也有兩種:宗異品和因異品。第二相中所說的同品即是宗同品,第叁相中所說的異品即是宗異品,這從陳那對同、異品所作的界說可以知曉。既然第二相所說的同品是宗同品,那麼因與同品的關系就有兩種情況:或定有、或遍有。因定有于宗同品的情況是常見的,而遍有于宗同品的情況則是偶見的,所以因的第二相從多爲論,規定因法須于同品定有,然定有並不排斥遍有。第叁相所說的異品即是宗異品,這就只有一種情況,就是因法于宗異品必須遍無,所有的宗異品都是因異品,因法的外延既然包含在宗法的外延之中,就不可能與宗異品發生任何聯系。
從上述概括的介紹可知,因叁相就是因明叁支論式的規則,這叁條規則乃是基于宗、因二法之不相離性推演而成的。
因法和宗法具有不相離性的邏輯關系,當是陳那最先明確提出來的,如《理門論》雲:
說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12]。
陳那將因、宗二法這種有無隨從的關系稱之爲“不相離性”,並以此爲基礎,推衍出因叁相這樣一組叁支因明的規則來。從這個意義上說,因、宗二法具有不相離性應是陳那新因明的初始命題,是其邏輯系統的出發點亦即公理。這一公理與西方傳統邏輯的遍有遍無公理不異其趣[13]。
《因明正理門論》是一部具有裏程碑意義的著作,它開創了印度邏輯史上的一個新紀元,使古因明脫胎爲新因明,從古因明的類比演進爲新因明的演繹與歸納相結合的邏輯方法,而且將論辯術一類的成分從系統裏清除出去,令其方法論的邏輯性質更爲突顯。
《因明正理門論》是漢傳因明的根本論典,素來奉爲“大論”,其門人商羯羅主的《因明入正理論》(玄奘譯)是探幽“大論”的階漸之作,故曆來奉爲“小論”。大、小二論都是佛教方法論的經典之作,也均爲漢傳因明的基礎文獻。
[1]《大唐西域記》只說陳那于此作《因明論》,窺基《大疏》卷一則指明寫的是《因明正理門論》。
[2]此據宇井伯壽說,參見宇氏《印度哲學研究》第5卷第513頁。又,法尊譯編的《集量論略解》雲:“爲欲成立諸正量故,……從自所著《理門論》等諸部論中,集諸散論彙于一處,造此《集量論》。”這裏將“正理門”譯作“理門論”,亦無“因明”二字。
[3] 《大正藏》第55卷262b。
[4]
參與譯場工作的綴文大德明浚說呂才“鑽窮二論,師已一心”(《大正藏》第55卷265b),說明呂才研習了二論。但從呂才的《立破注解序》來看,又僅只涉及《入正理論》中的一些問題,可參閱《大正藏》第55卷262b~263b。
[5] 《大正藏》第55卷263a、b。
[6] 《大正藏》第55卷263b。
[7] 《大正藏》第55卷263c。
[8] 《大正藏》第55卷1159c。
[9] 撰者名號不詳,此據《東域傳燈目錄》所記,見《大正藏》第55卷1159c。
[10] 永超《東域錄》記爲上、下二卷,藏浚《注進法相宗章疏》記爲一卷。
[11] 《大正藏》第32卷3a。
[12] 《大正藏》第32卷1c。
[13] 遍有遍無公理是說:“凡可以肯定或否定一全類的,亦可以之而肯定或否定其類之任一事物。”
《《因明正理門論》六題》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