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才实未之前闻,耻于被试不知,复为强加披阅,于是依极成而探深义,凭比量而求微旨,反复再三,薄识宗趣,后复借得诸法师等三家义疏更加究习。然以诸法师等……所说自相矛盾,义既同禀玄奘,岂令更开二门?……才以公务之余,辄为斯注,至于三法师等所说善者,因而成之,其有疑者,立而破之,分为上、中、下三卷,号曰《立破注解》。其间墨书者,即是论而本文,其朱书注者,以存师等旧说,其下墨书注者,是才今之新撰,用决师等前义,凡有四十余条……才亦扣其两端,犹拟质之三藏[5]。
《慈恩传》在引录这篇序文后又云:
秋七月已巳,译经沙门慧立闻而愍之,因致书左仆射燕国于公,论其利害……[6]
这译经僧慧立就是《慈恩传》的作者之一,是玄奘译场中的缀文大德。他对吕才敢于著文批评三家法师义疏,甚至欲“质之三藏”,立即作出反映,致书左仆射于志宁,攻讦“尚药吕奉御以常人之资,窃众师之说,造因明图,释宗因义,不能精悟,好起异端,苟觅声誉,妄为穿凿,排众德之正说,任我慢之偏心,媒衒公卿之前,嚣喧阊巷之侧,不惭厚颜,靡倦神劳”[7]云云。由于慧立是当事人,所以他的讲述在时间上很具体,精确到了某月、日,如“七月已巳”即七月初一日,此距所云《理门论》译出的时间“六年夏五月庚午”亦即五月初一日,正好是两个月,在这短短的两个月里,棲玄要抄录二论送给吕才,吕才不仅要“钻穷二论”,且要借来三家法师义疏仔细研读比较,而且要写出四十余条批评并注解《论》文。更不可思议的是,三家法师等还必须在吕才研习因明大小二论前即已完成各自的义疏,这肯定是不可能的事。而且据日释永超所撰的《东域传灯目录》记载,慈恩寺普光于永徽三年六月即已写成《大因明记》二卷(此书又名《理门疏》,或《对面三藏记》)[8]。由此可以推定,《理门论》必是在更早以前译出的,永徽六年(655)夏五月庚午(初一)这一日期,恐怕是吕才写出《立破注解》的时间,因为慧立读吕才的《立破注解》并弄清其所画的义图以及写成攻击力很强的长信都需要时间。尽管慧立等所撰的《慈恩传》录存了许多重要史料,但在《理门论》的译年上,其说却不足为取,故一般皆据《开元录》所记,说《理门论》译于贞观二十三年。这一译年也与后来发生的事件在时间过程上比较吻合。
五、《因明正理门论》的疏解和迻译
《正理门论》一书文简义幽,玄奘的汉译亦复艰涩难解,一般人难以窥其堂奥,故以往治因明者大都依据商羯罗主的《入正理论》来研究陈那所创立的新因明,而且也较少有人直接疏解《正理门论》的。稽诸经录,疏解《正理门论》包括有关《正理门论》事迹的著作在唐代约有十九种,兹列如下:
神泰:《因明正理门论述记》一卷。
文轨:《因明正理门论疏》三卷。
净眼:《因明正理门论疏》三卷。
文备:《因明正理门论疏》三卷、《因明正理门论抄》一卷、《因明正理门论注释》一卷。
普光(大乘光,-645-664-):《大因明论》二卷(外题云《理门疏》,永徽三年六月,大乘光对面三藏记)。
光师之师:《因明正理门论疏》二卷(光师之师亲对三藏记之)[9]。
定宾:《因明正理门论疏》六卷。
圆测(613-696,新罗人):《因明正理门论疏》二卷。
元晓(617-686,新罗人):《判比量论》一卷。
玄范(650-683-,新罗人):《因明正理门论疏》一卷或二卷[10]。
憬兴(-681-):《因明正理门论义抄》一卷。
道证(圆测门人,新罗人):《因明正理门论疏》二卷、《因明正理门论抄》二卷。
胜庄(―701―,圆测门人):《因明正理门论述记》二卷。
道献(慧沼门人):《因明正理门论抄》一卷。
崇峻(智周门人):《因明正理门论注》四卷。
太贤(―735―744―,新罗人,道证门人):《因明正理门论古迹记》一卷。
然上述十九种疏抄,今唯存神泰《理门述记》一种(残本),余皆散佚不存。在散佚之诸疏中,当数定宾的《理门论疏》六卷份量最重,幸其为善珠《明灯抄》和藏俊《大疏抄》等多所引用,保存之佚文达数万字,于中亦可窥其大概。自中唐以降,便再无有关《理门论》的疏释问世。及至民国时期,始有吕澂与释印沧合撰的《因明正理门论本证文》(《内学》第四辑,1928年)以及丘檗所著的《因明正理门论校疏》六卷问世,欧阳竟无则撰有《因明正理门论本叙》(《藏要》一辑,1930年)。宜黄大师师弟的这些著作在因明复苏期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另外,日本学者也撰有一些《理门论》疏解,数量更少,如:
护命(750-834):《因明正理门论解节记》六卷,《因明正理门论十四过类记》一卷(以上二种已佚)。
圆澄(1685-1726):《因明正理门论记》二卷(现存)。
德成(1750-1816):《因明正理门论讲义》一卷、《因明正理门论闻记》二卷、《因明正理门论科》(以上三种今存)。
荣性(1768-1837
):《因明正理门论注释》三卷(已佚)。
乌水宝云(1791-1847):《因明正理门论新疏》四卷、《因明正理门论新疏闻记》一卷(以上两种今存)。
庆忍(1816-1883):《因明正理门论新疏》(今佚)。
宇井伯寿(1882-1953):《正理门论解说》(1912,现存)、日译《正理门论》(1950,现存)。
此外,意大利学者杜芝(G·Jucci)亦于1930年据玄奘的汉译迻译为英文(现存)。
综上所述,古今有关《正理门论》的注释不多,且大都散佚。而且由于《正理门论》的梵本已佚,故此后的迻译只能以奘译为底本,难度甚高。宇井伯寿虽然早在1929年即已写出《正理门论解说》一书,然直到晚年才据奘译转译为日文。另外,杜芝作为一名欧洲的学者,他迻译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当是可以想见的。
六、因三相的涵义与不相离性的性质
因三相是因明的理论核心,陈那对此有具体的论说,必须深刻领悟。在《理门论》中,因三相是这样表述的:
若所比处此相审定,于余同类念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遍无,是故,由此生决定解[11]。
意思是,(一)有法(小词)被因法(中词)的外延所周遍(真包含);(二)除宗上有法之外的宗同品(具有宗法属性的同类例)中至少有一个被因法(中词)所包含(定有);(三)其宗异品(与宗法外延相排斥的事例)须与因法(中词)也完全排斥(遍无)。这三条规则在《因明入正理论》中玄奘译作:遍是宗法性(第一相),同品定有性(第二相),异品遍无性(第三相)。这三句话与《理门论》所云在涵义上别无二致,且译语简括易记,故后世均取《入正理论》的译语来表述因三相。
因三相是从因出发作出规定的,每一相亦即每条规则的主词都是“因”,只是在字面上省略了这个“因”字,因为既然讲的是因三相,自然就可顺前省略。换言之,因三相即是因的三个方面:第一相揭示因法(中词)与有法(小词)的关系,即因法须真包含有法,从而成为有法的共许法;第二相从正面揭示因法(中词)与能别(大词)的关系,即因法须定有宗之同品;第三相则从反面揭示因与矛盾宗相斥,即因法须遍无宗之异品。
与因三相密切相关的还有同品和异品的问题。同品有两种:宗同品和因同品;异品也有两种:宗异品和因异品。第二相中所说的同品即是宗同品,第三相中所说的异品即是宗异品,这从陈那对同、异品所作的界说可以知晓。既然第二相所说的同品是宗同品,那么因与同品的关系就有两种情况:或定有、或遍有。因定有于宗同品的情况是常见的,而遍有于宗同品的情况则是偶见的,所以因的第二相从多为论,规定因法须于同品定有,然定有并不排斥遍有。第三相所说的异品即是宗异品,这就只有一种情况,就是因法于宗异品必须遍无,所有的宗异品都是因异品,因法的外延既然包含在宗法的外延之中,就不可能与宗异品发生任何联系。
从上述概括的介绍可知,因三相就是因明三支论式的规则,这三条规则乃是基于宗、因二法之不相离性推演而成的。
因法和宗法具有不相离性的逻辑关系,当是陈那最先明确提出来的,如《理门论》云:
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12]。
陈那将因、宗二法这种有无随从的关系称之为“不相离性”,并以此为基础,推衍出因三相这样一组三支因明的规则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因、宗二法具有不相离性应是陈那新因明的初始命题,是其逻辑系统的出发点亦即公理。这一公理与西方传统逻辑的遍有遍无公理不异其趣[13]。
《因明正理门论》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著作,它开创了印度逻辑史上的一个新纪元,使古因明脱胎为新因明,从古因明的类比演进为新因明的演绎与归纳相结合的逻辑方法,而且将论辩术一类的成分从系统里清除出去,令其方法论的逻辑性质更为突显。
《因明正理门论》是汉传因明的根本论典,素来奉为“大论”,其门人商羯罗主的《因明入正理论》(玄奘译)是探幽“大论”的阶渐之作,故历来奉为“小论”。大、小二论都是佛教方法论的经典之作,也均为汉传因明的基础文献。
[1]《大唐西域记》只说陈那于此作《因明论》,窥基《大疏》卷一则指明写的是《因明正理门论》。
[2]此据宇井伯寿说,参见宇氏《印度哲学研究》第5卷第513页。又,法尊译编的《集量论略解》云:“为欲成立诸正量故,……从自所著《理门论》等诸部论中,集诸散论汇于一处,造此《集量论》。”这里将“正理门”译作“理门论”,亦无“因明”二字。
[3] 《大正藏》第55卷262b。
[4]
参与译场工作的缀文大德明浚说吕才“钻穷二论,师已一心”(《大正藏》第55卷265b),说明吕才研习了二论。但从吕才的《立破注解序》来看,又仅只涉及《入正理论》中的一些问题,可参阅《大正藏》第55卷262b~263b。
[5] 《大正藏》第55卷263a、b。
[6] 《大正藏》第55卷263b。
[7] 《大正藏》第55卷263c。
[8] 《大正藏》第55卷1159c。
[9] 撰者名号不详,此据《东域传灯目录》所记,见《大正藏》第55卷1159c。
[10] 永超《东域录》记为上、下二卷,藏浚《注进法相宗章疏》记为一卷。
[11] 《大正藏》第32卷3a。
[12] 《大正藏》第32卷1c。
[13] 遍有遍无公理是说:“凡可以肯定或否定一全类的,亦可以之而肯定或否定其类之任一事物。”
《《因明正理门论》六题》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