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是體吉。又能使不吉者吉,這是作用吉,有體有用。如鹽,鹽自體鹹,又能使余物鹹。上來只破吉法自體吉,從此以下雙破吉法自體吉,又能使余物吉。上一內曰,共有五難:第一,釋外人說吉說不吉是邪見,如雲:“斷邪見故說是經”。第二斷然否定外人的吉法,如雲:“複次無吉故。”第叁,用自、他、共叁門破其吉法。今外曰:“是吉法自生故如鹽”。雖只主張自生,意則五難皆救。救第一難雲:若言有吉有不吉是邪見者,亦應說鹽有鹹不鹹是邪見,世人皆知鹽鹹是正見,我說吉法是吉豈是邪見。通第二難雲:若言道理實無有吉而與否定者,亦應世間實無有鹽而與否定,世間有鹽既不可否定,我說有吉又怎能否定。第叁,通自、他共叁門破者,意謂:從他、共生二義,本來就不是我的主張,這又怎能破著我呢?我只主張吉法“自生”,“自性吉,能使余物吉”。
內曰:前已破故,亦鹽相鹽中住故――修妒路
此中有二破:第一破吉法自生自吉,第二破吉法“能使余物吉”。破吉法自生,無有別破,還是指前破。吉法自生,前面已經破過,你未能推翻我前番的破,法不自生,已成定局,那裏還有什麼吉法自生!吉法尚不能自生,那裏還有自吉能使余物吉,這是站不住腳的。“亦鹽相鹽中住故”,這是破其鹽喻。鹽的譬喻若被破,外人的吉法自壞。前已反複破自,今文“能使余物鹹,”正破鹹他。有人懷疑:如何能破鹽自體鹹又能使余物鹹?實踐證明,把鹽放在菜裏菜就鹹,放在飯裏飯就鹹,這豈不是自體鹹又能令余物鹹嗎?要知道菩薩的智慧甚深,方便善巧無礙,加之諸法自性本空,無真實性,任何事物和義理,若放在般若的光明火炎中都將化爲烏有。此文是縱自破他,意思是說:縱然有鹽是鹹的,也只是鹽鹹,而不能使余物鹹。理由是:鹽若堅守自性,就不能令余物鹹,若說是令余物鹹,這鹽便失去了自性,既失了鹽的自性就沒有了鹽,既沒有了鹽,怎能說鹽能使余物鹹?今問:將鹽放在食物中,食物就鹹,此鹹是鹽鹹還是食物鹹?有人說是食物鹹,不對!食物未放鹽時本來不鹹,放鹽後才鹹,這說明只是鹽鹹,無鹽則不鹹,這正如偈本所說:“亦鹽相鹽中住故。”什麼叫“鹽相”?“鹽相”就是鹹,鹹是鹽的體相,眼雖看不見,舌頭能嘗出來。“鹽相鹽中住”,這句話是說:只有鹽才是鹹的。“鹽相”這種鹹,是在“鹽中住”,換句話說:鹹只存在于鹽中,故鹽若守自性,便不能鹹他,食物中的鹹,說到底只能是鹽鹹。
我先破無有法自性生。複次,汝意謂鹽從因緣出,是故鹽不自性鹹,我不受汝語,今當還以汝語破汝所說:鹽雖他物合,物不爲鹽,鹽相鹽中住故,譬如牛相不爲馬相。
注雲:“我先破無有法自性生”,是釋偈本“前已破故”。我前面以自、他、共叁門破生,已破自性生,你不應重立,我也不須再破。這是重新肯定吉法不能自生,即是破鹽自鹹。“複次”以下,破鹽能鹹他,鹽能使余物鹹。文有二義:第一取外人意,第二正破。取外人意是指:“汝意謂鹽從因緣出,是故鹽不自性鹹。”此明外人立鹹有兩種:一是鹽的自性鹹,二是食物中的鹹。食物中的鹹,名因緣鹹。意謂食物放鹽就鹹,這是說明鹽能使食物鹹,“是故鹽不自性鹹”這是說食物中的鹹不是鹽的自性鹹而是食物鹹,食物鹹是有因緣的,故言“從因緣出”,名因緣鹹。這是說:鹽本身鹹名自性鹹,食物中的鹹名因緣鹹,合此二義,就是“鹽自性鹹,能使余物鹹”。“我不受汝語,今當還以汝語破汝所說”以下,是第二正破。外人說的“鹽自性鹹,能使余物鹹”這兩句話是矛盾的,食物中有鹽鹹。若一定說是食物鹹,那麼,鹽就失去自性,若鹽守自性,就不說是食物鹹,只能說是鹽鹹。“今當還以汝語破汝所說,”就是用外人“鹽自性鹹”的話,破他“能使余物鹹”的說法,或用“能使余物鹹”的話破壞他“自性鹹”的說法。這兩句話是不能並立的。“鹽雖他物合,物不爲鹽”,是進一步解釋,鹽雖與食物放在一起,食物也不是鹽。將鹽放在食物裏,人吃食物,好像是食物鹹,其實這還是鹽鹹而不是食物鹹,所以說:“鹽雖他物合,物不爲鹽。”理由是“鹽相鹽中住故”。就是說:鹹只存在于鹽中,食物不是鹽。“譬如牛相不爲馬相”,是打個比方,把鹽放進食物中,是鹽鹹還是食物鹹,有人分不清楚,現在打個比方,就是將牛和馬放在一起,是牛變成了馬?還是馬變成了牛?都不可能,那以,現在將鹽和食物放在一起,那食物怎可能變成“鹽”呢?
外曰:如燈――修妒路
譬如燈,既自照,亦能照他,吉亦如是,自吉亦能令不吉者吉。
外人爲立吉法,引鹽爲喻,鹽喻既已被破,今又引燈爲喻,證有吉法。鹽喻所以不能證明吉法,鹽若守自性就不令他物鹹,若令他物鹹,那是他物鹹,就不能說是鹽鹹,則鹽便喪失自性,二義不能相兼。燈守自照,不失照他,雖照他物,不失自照,故舍鹽引燈。燈能自照,又能照余處例證吉法,自吉又能使不吉者吉,這是外人的主意,故複引燈爲喻。破燈自照照他,有兩番問答:第一破明能照暗,故明破暗,第二破明不照暗而能破暗。又前番破已成的燈明不能破暗,次番破初生的燈明不能破暗。凡論明能破暗,不出此二,此二義若被破,則燈明便不能自照照他。在喻既破,吉義便不能成立。
內曰:燈自他無暗故――修妒路
上引鹽喻,若鹽守自性,則失鹹他,若得他物鹹,便失鹽自性鹹,今引燈喻則自他皆失。偈本說:“燈自他無暗故”。下注雲:“以破暗故名照,無暗可破故非照”。“故非照”是不名爲照的意思。論主說:燈明的自身無暗。燈明所到之處也無暗,破暗故名爲照,無暗可破故不名爲照。燈明的自他兩處既皆無暗,故燈不能自照,也不能照他,故一切都失。又若言燈明能自照,則燈明的自體應有暗,這樣,一燈之中有明暗二相,是矛盾的。本來明暗不同處,暗處無明,明處無暗,今若言明暗同時在一處,豈有此理!既然矛盾,便互相抵消,無明無暗,一無是處,成何理論!又若言燈體有自照之明,又有所照之暗,一燈之中具有明暗二義,你那吉法也應這樣,吉的本身有吉也應有不吉,吉和不吉兩者互抵消,應無有吉。引燈爲喻,本欲證成吉義,今反而自破,豈不可笑!若言我吉體唯是吉利無不吉利,那麼,我也舉燈爲喻,燈體唯有于明,而無有暗,無暗則無照,這樣,燈還墮自他無照的過失。燈若不能自照照他,你那吉法,如燈一樣,不能自吉也不能令不吉者吉。
燈自無暗,何以故?明暗不並故。燈亦無能照,不能照故。亦二相過故,一能照、二受照。是故燈不自照。所照之處亦無暗,是故不能照他。以破暗故名照,無暗可破故非照。
注文有二:初釋燈自無暗,故不自照,二所照之處也無暗,故不能照他。釋燈自無暗又有二:一燈自無暗,故不照暗,二燈體自明也不照明。“明暗不並故,”是明暗不同處。燈體無暗,故不能照暗。二燈體唯明,故不照明。明是能照,不是所照,所照無故,亦無能照,故言:“燈亦無能照,不能照故”。次又一義釋燈明不能自照,爲什麼不能自照?“亦二相過故”。“二相”一是“能照”的燈明,二是“受照”的處所。一個燈它是“能照”者,就不是“受(所)照”處,是“受(所)處)”就不是“能照”者,能所二義,代表著兩件事物。若燈是能照,就不能是所照,若是所照就不能說是能照,說燈能自照,就犯這“二相過”。一個燈怎會有二體二相?是故燈不能自照。“所照之處亦無暗,是故不能照他”,這是說燈不能照他。自尚不能照,何況能照他?如上所說,燈不能自照,也不能照他?吉亦如是,不能自吉,也不能令不吉者吉。
外曰:初生時二俱照故――修妒路
我不言燈先生而後照,初生時自照亦能照他。
前番破已經成就的燈明無照暗義,此番破初生的燈明不能破暗。“初生時二俱照故”,這是說:已經成就的燈明,光足亮強,無暗可照,可無照暗義,初生之燈,光亮微弱,這時自他兩處有暗可照,故言“二俱照故”。外人還是堅持原來的主張,謂燈能自照,又能照他。外人此救犯有兩點錯誤,一是明暗同時俱在,二是明不到暗而能破暗,下文即據此而破。
內曰:不然,一法有無相不可得故――修妒路
初生時名半生半未生,生不能照如前說,何況未生,能有所照!
複次,一法雲何亦有相、亦無相。
“不然”者,是不同意外人所說初生的燈明能自照,又能照他。“一法有無相不可得故”,“一法”指一盞燈明,一盞燈明怎能又有明相又有暗相?這是一“不可得”的,也是不可能的事。本來明暗不同處,暗處無明,明處無暗,今外人說:初生之燈,既有明相,又有暗相,這是矛盾的。注雲:“初生時名半生半未生”,根本沒有正“生時”,時間是刹那不停的,那有“生時”,半生名爲已生成就之燈,不能照暗如前說,未生之燈,明尚未有,何能有所照?這是用過去未來二時分破現在的“生時”。尚無有“初生時”,怎能說“初生時”的燈明能自照照他!這是天親破“初生時”。“複次,一法雲何亦有相亦無相,”這方是正釋偈本。若言明暗共存一處,亦應生死同時指一人。活人不是死人,死人也不是活人,生和死既不能同時說是一人,明和暗,有和無又何能同時共存一處?
複次,不到暗故――修妒路
燈若已生若未生,俱不到暗,性相違故。燈若不到暗,雲何能破暗?
外人的燈明破暗,凡有二種:一是燈明到暗能破暗,二是燈明不到暗能破暗。若明到暗破暗,便犯明暗相見,同時並存過,上已被破;今文破燈明不到暗而能破暗。偈本“不到暗故”,是說燈明“不到暗”。無論是已生的燈明,還是初生的燈明,都不能到暗,凡是光明都不能到暗。所以然的道理,是明暗不相見,故明…
《百論釋義 舍罪福品第一(2)》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