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不能到暗。黑暗處就沒有光明,光明處就沒有黑暗,故明暗不相見,故明不能破暗。例如官警捉賊破案,官警在東城,盜賊便逃往西城,官警到西城,盜賊又溜往南城,二者不相見,就無法捉賊破案。今明暗也是這樣,二者不相見,故明不能破暗。
外曰:如咒星――修妒路
若遙咒遠人能令惱,亦如星變在天,令人不吉。燈亦如是,雖不到暗,而能破暗。
這是外人挽救,說燈明不到暗也能破暗,“如咒星”。咒和星是兩件事,“咒”是真言咒語,也叫神咒或明咒,常念有靈感,如願成就,佛法和印度其他教多有神咒。咒有四種:謂息、增、懷、伏。息是息災免難,增謂增福增慧,懷是令愛敬懷念,伏謂降伏魔怨,令對方衰敗。今此言咒是第四種降伏咒,能令對方招災生禍生惱。這裏外人是說:如咒,念咒人雖不到被咒人處,在遙遠的地方念咒,也能使對方招災生惱。星也是這樣,古代人,無論中國還是印度,都相信天空出現變異怪星,對國家人民不利,不是旱澇歉收,便是盜賊戰亂。故天親注雲:“亦如星變在天,令人不吉。燈亦如是,雖不到暗,而能破暗。”這是外人接受了燈明不能到暗,但卻認爲,燈明雖不到暗,而能破暗,故引咒和星爲證,雖不相到,而能相克。
內曰:太過實故――修妒路
“太過實故”是說:你引的“咒星”的比喻,太超過燈明的現實。世間有人相信,替遠方的親人念誦持咒,祝願他消災免難,可能得到效驗,有誰相信,燈明不到之處,能破那黑暗,這不是太超過現實了嗎?
若燈有力不到暗而能破暗者,何不天竺然然燈破震旦暗?如咒星力能及遠!而燈事不爾,是故汝喻非也。
注中不排除咒和星“力能及遠”,而責令其燈明也可力能及遠,但燈明的現實能力不能不到暗就可破暗,二者不相同,故言“燈事不爾,是故汝喻非也”。這指出外人所引咒星的比喻不符合“燈事”的現實,不能挽救他的燈明不到暗能破暗的谏言。文中“天竺”指印度,“震旦”是中華,古代印度人稱我中華爲震旦國。
複次,若初吉,馀不吉――修妒路
若經初言吉,馀應不吉。若余亦吉,汝言初吉者,是爲妄語。
上來破其譬喻,今還破其吉法。你說“阿漚”在經初以爲吉利,其余中間和後部沒有“阿漚”應不吉利。這是縱許經初吉利,中間和後部應當不吉。聯接下一問答,吉與不吉互相抵消,“不吉多故,吉爲不吉”。
注中爲外人開兩種妄語:一是若言“阿漚”吉法,通貫汝經初後皆吉者,你但言經初吉,隱瞞中後,這是有而言無,故是妄語。若言吉法只在經初,中後無者,你說以初吉故,中後亦吉,這是無而言有,還是妄語。
外曰:初吉故,余亦吉――修妒路
初吉力故,余亦吉。
這是解說避免兩種妄語。吉法唯在經初,中後無吉,故不犯有而言無的妄語,以經初吉法的力量原故,中後兩處皆吉,故避免了無而言有的過錯。
內曰:不吉多故,吉爲不吉――修妒路
汝經初言吉,則多不吉,以不吉多故,應吉爲不吉。
破外人的“初右故,余亦吉”。若提相反的意見對破,應言:中後不吉故,初亦不吉。這樣本是一種平等的理由,就可以破,而論主用量的多少相對破,顯得更爲有力。今釋此文有二破:一是多少相敵,外人以少吉的力量,令多不吉法皆吉;今提相反的更有力的意見,應以大多數不吉的力量,令少許吉法成爲不吉。即如將“漚”字寫置在《四韋陀典》第一頁之初,假如《四韋陀典》有一百頁或一千頁,而只第一頁有吉法,其余的百分之九十九,都無吉法,以多勝少,以少從多,“以不吉多故,應吉爲不吉”。二者約改變事物的性質而言,一般地說,物各有性,吉與不吉,不應隨便改性質,今外人遂言:不吉法不守自性,爲吉法的力量所改變,不吉變爲吉;今提相反的也是相等的理由。你那吉法應不守自性,爲不吉法的力量所改變,以不吉法量多力大故,令吉法成爲不吉,若果真如此,哪裏會有你那吉法存在,故前修妒路雲:“無吉故”。
外曰:如象手――修妒路
譬如象有手故名有手,不以有眼耳頭等名爲有眼耳頭。如是惟少吉力故,令多不吉爲吉。
這是外人救上以少多從的難題。“如象手”的“象”,說的是動物長鼻大象。大象的鼻子如人的手,能拿東西,吃食物時用鼻子卷起往嘴裏送。馬戲團中的馴象,經過訓練,能用鼻子拿起搖鈴子,吹口琴等。故古代印度人稱大象名“有手”。大象的手――鼻子,對整體象來說是很小的一個部分。“象手”雖小,但象名“有手”;象還有許多部分,很多和很大,但並不因爲有眼耳頭足腹背等,就名爲眼耳頭足腹背。這說明事物可能以少從多,也可能以多從少。吉法就是這樣,吉法雖少,有力量能“令不吉者吉”。譬如“象手”,“象手”雖小雖少,而人皆稱象爲“有手”,即是以象從手,以多從少。
內曰:不然,無象過故――修妒路
外人引于“象手”,這是以手標明于象,以象從屬于手,用意在說明以多從少,少能勝多,如是以少吉力,令多不吉者爲吉”。今論主反駁道:假使真是這樣的話,那就墮于沒有整體象的過錯。文言簡約,叫“無象過”。所以然的道理,外人既叫象爲“有手”,則象與手異,就是整體與部分不同。若象與手異,象也與頭異,也與腿異,若四肢百骸,皆是部分,皆不是象,這樣,便沒有了整體象,沒有了總體象,就叫“無象過”。既沒有了整體象,那裏還有什麼“象手”,故此言有過。
交辯到此,爭論重點似乎略有轉化。上來爭辨比較是單純的有吉無吉問題,“象手”一事,爭辯焦點就轉到整體與部分的關系上。象和手存在著整體與部分的問題,論主就此折破,外人答複好這一問題,可以證明他以多從少是正確的,如果答複不了這一問題,墮 于“無象”的過錯,就不能證明外人引“象手”譬喻是正確的。雖然分析整體和部分的問題,目的是破外人的言義。
若象與手異,頭足等亦異,如是則無別象。若分中有分具者,何不頭中有足?如破異中說。若象與手不異者,亦無別象。若有分與分不異者,頭應是足,二事與象不異故,如破一中說。如是吉事,種種因緣求不可得,雲何言初吉故中後亦吉?
注文釋“無象過故”爲二:一是先釋偈本,破其所引,“象手”的譬喻,第二總結無有吉義,令外人徹底失敗。此中顯示數論師和勝論師一異兩家皆陷入“無象過故”。先破勝論派,次破數論派。勝論師主張:象與手異,故破異就是破勝論師。數論師主張:象與手一,故破一就是破數論師。破此兩家,就文各有叁義:一顯“無象”,二釋“過故”,叁指後品。先破勝論師主張象與手異。勝論師說:象與手異,故以手標象,以象從手,故名象手。若象與手異,同樣,象也與腳異,以腳標象,以象從腳,這樣,只見頭腳等部分,便沒有了完整的象,根據這種說法,沒有了完整的象,就是“無象”。若無有象,哪裏還有什麼象手象腳?這不是自己拆自己的臺嗎?“若分中有分具者,何不頭中有足?”這是第二解釋“過故”,“過故”就是過失。什麼過失?“頭中有足”的過失。“若分中有分具者”,今釋此句:“若”謂假若,“分”是部分,“有分”是整體,“具”謂具足無缺。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假若部分之中有整體的全象,“何不頭中有足?”這是責斥的話,也就是破。“何不頭中有足”,這裏的“頭”和“足”,是整體中的部分,假若部分中有整體,那頭中應有整體的全象,全象就應當有腳,這樣就可質問:“若分中有分具者,何不頭中有足?”再換個方式說:象與手異,以手標象,以象從手,這手是部分,象是全體。既然以象從手,以手標象,這就意味著“分中有分具”。“分中有分具”就是說:手的部分中有全象,這就可以責問:假若手的部分中有全象,何不手中有足?當然,這是不可能的,是荒謬的。但外人爲成立吉義,挽救他的以多從少,排斥以少從多,舉喻“如象手,犯兩種過:一是只見部分不見整體的“無象”過;二是若言部分中就有全象,那是“分中有分具”,犯 “頭中有足”過。“如破異中說”,指後《破異品》。《破異品》中破“具在”、“分在”兩門,今文但破“具在”,未破“分在”,故指後品廣說。
第二就數論師的主張釋“無象過故”。也有叁義:一顯“無象”,二釋“過故”,叁指後品。數論派主張整體與部分是同一體,是不異的,今文說:“若象與手不異者,亦無別象”。這是說:整體的象以外,別無有手,部分就在整體中,象不異手。若象不異手,手不異象,便是一義。今即破此一義:若言象與手是一,那麼象與頭是一,與腹與腳都是一,這樣,只見頭腳等部分,別無全象可言,故雲:“亦無別象”。“若有分與分不異者,頭應是足。”“有分”還是整體,“分”是部分。“不異”就是一。這是說:假使整體與部分不異,是相等的話,那頭應當就是腳,因爲這兩者與象是一故。數論師若言:“如象手”,主張象外無手,象即是手,整體與部分是一體,犯兩種過錯:一是無有全象的過,二是“有分與分不異”,“頭應是足”的過。前破象與于異義,說以象從手,明總外有別,得別便失總;今破象與手一義,說手即是象,總外無別,得總便失別。失別則無手標象,失總則無象從手。你們“如象手”的妙喻,矛盾百出,“言不及義”,怎可用來挽救你們的以多從少,證明“以少吉力故,令多不吉爲吉呢!”
“如是吉事,種種因緣求不可重”以下,總結破吉。“種種因緣”,就是種種理由,“求不可得”,是說:經過研計,外人這些理由都不能成立,得不到正確的論據,包括所引的鹽喻、燈喻、咒喻、星喻和“象手”喻等,這些論據都站不住腳,怎能說你經初吉,中後也吉呢!破舍吉義到此爲止,也就是舍罪的文…
《百論釋義 舍罪福品第一(2)》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