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不能到暗。黑暗处就没有光明,光明处就没有黑暗,故明暗不相见,故明不能破暗。例如官警捉贼破案,官警在东城,盗贼便逃往西城,官警到西城,盗贼又溜往南城,二者不相见,就无法捉贼破案。今明暗也是这样,二者不相见,故明不能破暗。
外曰:如咒星――修妒路
若遥咒远人能令恼,亦如星变在天,令人不吉。灯亦如是,虽不到暗,而能破暗。
这是外人挽救,说灯明不到暗也能破暗,“如咒星”。咒和星是两件事,“咒”是真言咒语,也叫神咒或明咒,常念有灵感,如愿成就,佛法和印度其他教多有神咒。咒有四种:谓息、增、怀、伏。息是息灾免难,增谓增福增慧,怀是令爱敬怀念,伏谓降伏魔怨,令对方衰败。今此言咒是第四种降伏咒,能令对方招灾生祸生恼。这里外人是说:如咒,念咒人虽不到被咒人处,在遥远的地方念咒,也能使对方招灾生恼。星也是这样,古代人,无论中国还是印度,都相信天空出现变异怪星,对国家人民不利,不是旱涝歉收,便是盗贼战乱。故天亲注云:“亦如星变在天,令人不吉。灯亦如是,虽不到暗,而能破暗。”这是外人接受了灯明不能到暗,但却认为,灯明虽不到暗,而能破暗,故引咒和星为证,虽不相到,而能相克。
内曰:太过实故――修妒路
“太过实故”是说:你引的“咒星”的比喻,太超过灯明的现实。世间有人相信,替远方的亲人念诵持咒,祝愿他消灾免难,可能得到效验,有谁相信,灯明不到之处,能破那黑暗,这不是太超过现实了吗?
若灯有力不到暗而能破暗者,何不天竺然然灯破震旦暗?如咒星力能及远!而灯事不尔,是故汝喻非也。
注中不排除咒和星“力能及远”,而责令其灯明也可力能及远,但灯明的现实能力不能不到暗就可破暗,二者不相同,故言“灯事不尔,是故汝喻非也”。这指出外人所引咒星的比喻不符合“灯事”的现实,不能挽救他的灯明不到暗能破暗的谏言。文中“天竺”指印度,“震旦”是中华,古代印度人称我中华为震旦国。
复次,若初吉,馀不吉――修妒路
若经初言吉,馀应不吉。若余亦吉,汝言初吉者,是为妄语。
上来破其譬喻,今还破其吉法。你说“阿沤”在经初以为吉利,其余中间和后部没有“阿沤”应不吉利。这是纵许经初吉利,中间和后部应当不吉。联接下一问答,吉与不吉互相抵消,“不吉多故,吉为不吉”。
注中为外人开两种妄语:一是若言“阿沤”吉法,通贯汝经初后皆吉者,你但言经初吉,隐瞒中后,这是有而言无,故是妄语。若言吉法只在经初,中后无者,你说以初吉故,中后亦吉,这是无而言有,还是妄语。
外曰:初吉故,余亦吉――修妒路
初吉力故,余亦吉。
这是解说避免两种妄语。吉法唯在经初,中后无吉,故不犯有而言无的妄语,以经初吉法的力量原故,中后两处皆吉,故避免了无而言有的过错。
内曰:不吉多故,吉为不吉――修妒路
汝经初言吉,则多不吉,以不吉多故,应吉为不吉。
破外人的“初右故,余亦吉”。若提相反的意见对破,应言:中后不吉故,初亦不吉。这样本是一种平等的理由,就可以破,而论主用量的多少相对破,显得更为有力。今释此文有二破:一是多少相敌,外人以少吉的力量,令多不吉法皆吉;今提相反的更有力的意见,应以大多数不吉的力量,令少许吉法成为不吉。即如将“沤”字写置在《四韦陀典》第一页之初,假如《四韦陀典》有一百页或一千页,而只第一页有吉法,其余的百分之九十九,都无吉法,以多胜少,以少从多,“以不吉多故,应吉为不吉”。二者约改变事物的性质而言,一般地说,物各有性,吉与不吉,不应随便改性质,今外人遂言:不吉法不守自性,为吉法的力量所改变,不吉变为吉;今提相反的也是相等的理由。你那吉法应不守自性,为不吉法的力量所改变,以不吉法量多力大故,令吉法成为不吉,若果真如此,哪里会有你那吉法存在,故前修妒路云:“无吉故”。
外曰:如象手――修妒路
譬如象有手故名有手,不以有眼耳头等名为有眼耳头。如是惟少吉力故,令多不吉为吉。
这是外人救上以少多从的难题。“如象手”的“象”,说的是动物长鼻大象。大象的鼻子如人的手,能拿东西,吃食物时用鼻子卷起往嘴里送。马戏团中的驯象,经过训练,能用鼻子拿起摇铃子,吹口琴等。故古代印度人称大象名“有手”。大象的手――鼻子,对整体象来说是很小的一个部分。“象手”虽小,但象名“有手”;象还有许多部分,很多和很大,但并不因为有眼耳头足腹背等,就名为眼耳头足腹背。这说明事物可能以少从多,也可能以多从少。吉法就是这样,吉法虽少,有力量能“令不吉者吉”。譬如“象手”,“象手”虽小虽少,而人皆称象为“有手”,即是以象从手,以多从少。
内曰:不然,无象过故――修妒路
外人引于“象手”,这是以手标明于象,以象从属于手,用意在说明以多从少,少能胜多,如是以少吉力,令多不吉者为吉”。今论主反驳道:假使真是这样的话,那就堕于没有整体象的过错。文言简约,叫“无象过”。所以然的道理,外人既叫象为“有手”,则象与手异,就是整体与部分不同。若象与手异,象也与头异,也与腿异,若四肢百骸,皆是部分,皆不是象,这样,便没有了整体象,没有了总体象,就叫“无象过”。既没有了整体象,那里还有什么“象手”,故此言有过。
交辩到此,争论重点似乎略有转化。上来争辨比较是单纯的有吉无吉问题,“象手”一事,争辩焦点就转到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上。象和手存在着整体与部分的问题,论主就此折破,外人答复好这一问题,可以证明他以多从少是正确的,如果答复不了这一问题,堕 于“无象”的过错,就不能证明外人引“象手”譬喻是正确的。虽然分析整体和部分的问题,目的是破外人的言义。
若象与手异,头足等亦异,如是则无别象。若分中有分具者,何不头中有足?如破异中说。若象与手不异者,亦无别象。若有分与分不异者,头应是足,二事与象不异故,如破一中说。如是吉事,种种因缘求不可得,云何言初吉故中后亦吉?
注文释“无象过故”为二:一是先释偈本,破其所引,“象手”的譬喻,第二总结无有吉义,令外人彻底失败。此中显示数论师和胜论师一异两家皆陷入“无象过故”。先破胜论派,次破数论派。胜论师主张:象与手异,故破异就是破胜论师。数论师主张:象与手一,故破一就是破数论师。破此两家,就文各有三义:一显“无象”,二释“过故”,三指后品。先破胜论师主张象与手异。胜论师说:象与手异,故以手标象,以象从手,故名象手。若象与手异,同样,象也与脚异,以脚标象,以象从脚,这样,只见头脚等部分,便没有了完整的象,根据这种说法,没有了完整的象,就是“无象”。若无有象,哪里还有什么象手象脚?这不是自己拆自己的台吗?“若分中有分具者,何不头中有足?”这是第二解释“过故”,“过故”就是过失。什么过失?“头中有足”的过失。“若分中有分具者”,今释此句:“若”谓假若,“分”是部分,“有分”是整体,“具”谓具足无缺。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假若部分之中有整体的全象,“何不头中有足?”这是责斥的话,也就是破。“何不头中有足”,这里的“头”和“足”,是整体中的部分,假若部分中有整体,那头中应有整体的全象,全象就应当有脚,这样就可质问:“若分中有分具者,何不头中有足?”再换个方式说:象与手异,以手标象,以象从手,这手是部分,象是全体。既然以象从手,以手标象,这就意味着“分中有分具”。“分中有分具”就是说:手的部分中有全象,这就可以责问:假若手的部分中有全象,何不手中有足?当然,这是不可能的,是荒谬的。但外人为成立吉义,挽救他的以多从少,排斥以少从多,举喻“如象手,犯两种过:一是只见部分不见整体的“无象”过;二是若言部分中就有全象,那是“分中有分具”,犯 “头中有足”过。“如破异中说”,指后《破异品》。《破异品》中破“具在”、“分在”两门,今文但破“具在”,未破“分在”,故指后品广说。
第二就数论师的主张释“无象过故”。也有三义:一显“无象”,二释“过故”,三指后品。数论派主张整体与部分是同一体,是不异的,今文说:“若象与手不异者,亦无别象”。这是说:整体的象以外,别无有手,部分就在整体中,象不异手。若象不异手,手不异象,便是一义。今即破此一义:若言象与手是一,那么象与头是一,与腹与脚都是一,这样,只见头脚等部分,别无全象可言,故云:“亦无别象”。“若有分与分不异者,头应是足。”“有分”还是整体,“分”是部分。“不异”就是一。这是说:假使整体与部分不异,是相等的话,那头应当就是脚,因为这两者与象是一故。数论师若言:“如象手”,主张象外无手,象即是手,整体与部分是一体,犯两种过错:一是无有全象的过,二是“有分与分不异”,“头应是足”的过。前破象与于异义,说以象从手,明总外有别,得别便失总;今破象与手一义,说手即是象,总外无别,得总便失别。失别则无手标象,失总则无象从手。你们“如象手”的妙喻,矛盾百出,“言不及义”,怎可用来挽救你们的以多从少,证明“以少吉力故,令多不吉为吉呢!”
“如是吉事,种种因缘求不可重”以下,总结破吉。“种种因缘”,就是种种理由,“求不可得”,是说:经过研计,外人这些理由都不能成立,得不到正确的论据,包括所引的盐喻、灯喻、咒喻、星喻和“象手”喻等,这些论据都站不住脚,怎能说你经初吉,中后也吉呢!破舍吉义到此为止,也就是舍罪的文…
《百论释义 舍罪福品第一(2)》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