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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论释义 舍罪福品第一(2)▪P2

  ..续本文上一页是体吉。又能使不吉者吉,这是作用吉,有体有用。如盐,盐自体咸,又能使余物咸。上来只破吉法自体吉,从此以下双破吉法自体吉,又能使余物吉。上一内曰,共有五难:第一,释外人说吉说不吉是邪见,如云:“断邪见故说是经”。第二断然否定外人的吉法,如云:“复次无吉故。”第三,用自、他、共三门破其吉法。今外曰:“是吉法自生故如盐”。虽只主张自生,意则五难皆救。救第一难云:若言有吉有不吉是邪见者,亦应说盐有咸不咸是邪见,世人皆知盐咸是正见,我说吉法是吉岂是邪见。通第二难云:若言道理实无有吉而与否定者,亦应世间实无有盐而与否定,世间有盐既不可否定,我说有吉又怎能否定。第三,通自、他共三门破者,意谓:从他、共生二义,本来就不是我的主张,这又怎能破着我呢?我只主张吉法“自生”,“自性吉,能使余物吉”。

  内曰:前已破故,亦盐相盐中住故――修妒路

  此中有二破:第一破吉法自生自吉,第二破吉法“能使余物吉”。破吉法自生,无有别破,还是指前破。吉法自生,前面已经破过,你未能推翻我前番的破,法不自生,已成定局,那里还有什么吉法自生!吉法尚不能自生,那里还有自吉能使余物吉,这是站不住脚的。“亦盐相盐中住故”,这是破其盐喻。盐的譬喻若被破,外人的吉法自坏。前已反复破自,今文“能使余物咸,”正破咸他。有人怀疑:如何能破盐自体咸又能使余物咸?实践证明,把盐放在菜里菜就咸,放在饭里饭就咸,这岂不是自体咸又能令余物咸吗?要知道菩萨的智慧甚深,方便善巧无碍,加之诸法自性本空,无真实性,任何事物和义理,若放在般若的光明火炎中都将化为乌有。此文是纵自破他,意思是说:纵然有盐是咸的,也只是盐咸,而不能使余物咸。理由是:盐若坚守自性,就不能令余物咸,若说是令余物咸,这盐便失去了自性,既失了盐的自性就没有了盐,既没有了盐,怎能说盐能使余物咸?今问:将盐放在食物中,食物就咸,此咸是盐咸还是食物咸?有人说是食物咸,不对!食物未放盐时本来不咸,放盐后才咸,这说明只是盐咸,无盐则不咸,这正如偈本所说:“亦盐相盐中住故。”什么叫“盐相”?“盐相”就是咸,咸是盐的体相,眼虽看不见,舌头能尝出来。“盐相盐中住”,这句话是说:只有盐才是咸的。“盐相”这种咸,是在“盐中住”,换句话说:咸只存在于盐中,故盐若守自性,便不能咸他,食物中的咸,说到底只能是盐咸。

  我先破无有法自性生。复次,汝意谓盐从因缘出,是故盐不自性咸,我不受汝语,今当还以汝语破汝所说:盐虽他物合,物不为盐,盐相盐中住故,譬如牛相不为马相。

  注云:“我先破无有法自性生”,是释偈本“前已破故”。我前面以自、他、共三门破生,已破自性生,你不应重立,我也不须再破。这是重新肯定吉法不能自生,即是破盐自咸。“复次”以下,破盐能咸他,盐能使余物咸。文有二义:第一取外人意,第二正破。取外人意是指:“汝意谓盐从因缘出,是故盐不自性咸。”此明外人立咸有两种:一是盐的自性咸,二是食物中的咸。食物中的咸,名因缘咸。意谓食物放盐就咸,这是说明盐能使食物咸,“是故盐不自性咸”这是说食物中的咸不是盐的自性咸而是食物咸,食物咸是有因缘的,故言“从因缘出”,名因缘咸。这是说:盐本身咸名自性咸,食物中的咸名因缘咸,合此二义,就是“盐自性咸,能使余物咸”。“我不受汝语,今当还以汝语破汝所说”以下,是第二正破。外人说的“盐自性咸,能使余物咸”这两句话是矛盾的,食物中有盐咸。若一定说是食物咸,那么,盐就失去自性,若盐守自性,就不说是食物咸,只能说是盐咸。“今当还以汝语破汝所说,”就是用外人“盐自性咸”的话,破他“能使余物咸”的说法,或用“能使余物咸”的话破坏他“自性咸”的说法。这两句话是不能并立的。“盐虽他物合,物不为盐”,是进一步解释,盐虽与食物放在一起,食物也不是盐。将盐放在食物里,人吃食物,好像是食物咸,其实这还是盐咸而不是食物咸,所以说:“盐虽他物合,物不为盐。”理由是“盐相盐中住故”。就是说:咸只存在于盐中,食物不是盐。“譬如牛相不为马相”,是打个比方,把盐放进食物中,是盐咸还是食物咸,有人分不清楚,现在打个比方,就是将牛和马放在一起,是牛变成了马?还是马变成了牛?都不可能,那以,现在将盐和食物放在一起,那食物怎可能变成“盐”呢?

  外曰:如灯――修妒路

  譬如灯,既自照,亦能照他,吉亦如是,自吉亦能令不吉者吉。

  外人为立吉法,引盐为喻,盐喻既已被破,今又引灯为喻,证有吉法。盐喻所以不能证明吉法,盐若守自性就不令他物咸,若令他物咸,那是他物咸,就不能说是盐咸,则盐便丧失自性,二义不能相兼。灯守自照,不失照他,虽照他物,不失自照,故舍盐引灯。灯能自照,又能照余处例证吉法,自吉又能使不吉者吉,这是外人的主意,故复引灯为喻。破灯自照照他,有两番问答:第一破明能照暗,故明破暗,第二破明不照暗而能破暗。又前番破已成的灯明不能破暗,次番破初生的灯明不能破暗。凡论明能破暗,不出此二,此二义若被破,则灯明便不能自照照他。在喻既破,吉义便不能成立。

  内曰:灯自他无暗故――修妒路

  上引盐喻,若盐守自性,则失咸他,若得他物咸,便失盐自性咸,今引灯喻则自他皆失。偈本说:“灯自他无暗故”。下注云:“以破暗故名照,无暗可破故非照”。“故非照”是不名为照的意思。论主说:灯明的自身无暗。灯明所到之处也无暗,破暗故名为照,无暗可破故不名为照。灯明的自他两处既皆无暗,故灯不能自照,也不能照他,故一切都失。又若言灯明能自照,则灯明的自体应有暗,这样,一灯之中有明暗二相,是矛盾的。本来明暗不同处,暗处无明,明处无暗,今若言明暗同时在一处,岂有此理!既然矛盾,便互相抵消,无明无暗,一无是处,成何理论!又若言灯体有自照之明,又有所照之暗,一灯之中具有明暗二义,你那吉法也应这样,吉的本身有吉也应有不吉,吉和不吉两者互抵消,应无有吉。引灯为喻,本欲证成吉义,今反而自破,岂不可笑!若言我吉体唯是吉利无不吉利,那么,我也举灯为喻,灯体唯有于明,而无有暗,无暗则无照,这样,灯还堕自他无照的过失。灯若不能自照照他,你那吉法,如灯一样,不能自吉也不能令不吉者吉。

  灯自无暗,何以故?明暗不并故。灯亦无能照,不能照故。亦二相过故,一能照、二受照。是故灯不自照。所照之处亦无暗,是故不能照他。以破暗故名照,无暗可破故非照。

  注文有二:初释灯自无暗,故不自照,二所照之处也无暗,故不能照他。释灯自无暗又有二:一灯自无暗,故不照暗,二灯体自明也不照明。“明暗不并故,”是明暗不同处。灯体无暗,故不能照暗。二灯体唯明,故不照明。明是能照,不是所照,所照无故,亦无能照,故言:“灯亦无能照,不能照故”。次又一义释灯明不能自照,为什么不能自照?“亦二相过故”。“二相”一是“能照”的灯明,二是“受照”的处所。一个灯它是“能照”者,就不是“受(所)照”处,是“受(所)处)”就不是“能照”者,能所二义,代表着两件事物。若灯是能照,就不能是所照,若是所照就不能说是能照,说灯能自照,就犯这“二相过”。一个灯怎会有二体二相?是故灯不能自照。“所照之处亦无暗,是故不能照他”,这是说灯不能照他。自尚不能照,何况能照他?如上所说,灯不能自照,也不能照他?吉亦如是,不能自吉,也不能令不吉者吉。

  外曰:初生时二俱照故――修妒路

  我不言灯先生而后照,初生时自照亦能照他。

  前番破已经成就的灯明无照暗义,此番破初生的灯明不能破暗。“初生时二俱照故”,这是说:已经成就的灯明,光足亮强,无暗可照,可无照暗义,初生之灯,光亮微弱,这时自他两处有暗可照,故言“二俱照故”。外人还是坚持原来的主张,谓灯能自照,又能照他。外人此救犯有两点错误,一是明暗同时俱在,二是明不到暗而能破暗,下文即据此而破。

  内曰:不然,一法有无相不可得故――修妒路

  初生时名半生半未生,生不能照如前说,何况未生,能有所照!

  复次,一法云何亦有相、亦无相。

  “不然”者,是不同意外人所说初生的灯明能自照,又能照他。“一法有无相不可得故”,“一法”指一盏灯明,一盏灯明怎能又有明相又有暗相?这是一“不可得”的,也是不可能的事。本来明暗不同处,暗处无明,明处无暗,今外人说:初生之灯,既有明相,又有暗相,这是矛盾的。注云:“初生时名半生半未生”,根本没有正“生时”,时间是刹那不停的,那有“生时”,半生名为已生成就之灯,不能照暗如前说,未生之灯,明尚未有,何能有所照?这是用过去未来二时分破现在的“生时”。尚无有“初生时”,怎能说“初生时”的灯明能自照照他!这是天亲破“初生时”。“复次,一法云何亦有相亦无相,”这方是正释偈本。若言明暗共存一处,亦应生死同时指一人。活人不是死人,死人也不是活人,生和死既不能同时说是一人,明和暗,有和无又何能同时共存一处?

  复次,不到暗故――修妒路

  灯若已生若未生,俱不到暗,性相违故。灯若不到暗,云何能破暗?

  外人的灯明破暗,凡有二种:一是灯明到暗能破暗,二是灯明不到暗能破暗。若明到暗破暗,便犯明暗相见,同时并存过,上已被破;今文破灯明不到暗而能破暗。偈本“不到暗故”,是说灯明“不到暗”。无论是已生的灯明,还是初生的灯明,都不能到暗,凡是光明都不能到暗。所以然的道理,是明暗不相见,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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