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記 總釋經文上篇▪P7

  ..續本文上一頁心的顯現執取成種種法相,這種種取相可分幾方面來說:

  一、執取心境分離:把一心法界分爲能知心——見分,與所知境——相分。心境分離是第一重執取。此時只執取實有能知心爲我——我相,心開始被染汙。

  二、執取了別心所知法爲實有:了別是心接觸境當下的知覺,即前五識了別實有身外境界,第六意識了別實有心內境界。了別心境實有,是第二重執取。此時雖心無語言表示,卻執取實有所知法——我相、人相、衆生相、壽者相。在了別時執取我,稱爲俱生我執,在小乘稱爲我慢。在了別時執取人相、衆生相、壽者相,稱爲俱生法執,在小乘稱爲諸有本的隨眠。

  叁、執取分別心所知法爲實有:分別心是了別心接觸境過後的知覺,即第六意識分別六識爲內心、六塵是外境、有種種法等等差別相。分別心境實有,是第叁重執取。此時生起種種分別念——法塵,不但以能知的了別爲心,並迷惑以爲心所知法——法塵分別念也是能知心。在分別時執取我稱爲分別我執,在小乘稱爲我見。在分別時執取人相、衆生相、壽者相稱爲分別法執。

  四、執取五蘊身心是我:法塵裏的種種習氣與知見執取五蘊身心,即色是我身、受是我受苦樂、想是我想、行是我造作、識是我知。其中我身執取是色法爲我,執取我受、我想、我行都是執取法塵爲我,執取我知是執取六個識爲我,此皆是法塵裏的我見。

  五、執取我所擁有的法:分別心進一步執取身心以外有些事物是我所擁有的,比如執取我所擁有的親人、家、錢財等身外物。此皆是法塵裏(非我)的我所執。

  六、執取貪嗔癡而造業,當心受苦樂時,因我執及我所執而生起貪嗔癡的煩惱,這是開始造業的第四重執取。

  以上執取中,第一項到第五項執取皆取法相。第二重是了別心的執取,第叁重以後是分別念——法塵的(分別心)執取,第四重執取是于第二、第叁重執取加上貪嗔癡習氣——法塵裏的記憶習慣。第一重執取最深難見,第四重執取最淺易見,第四項與第五項是見惑,其余是思惑。任何凡夫皆有以上執取,修道人則多了以下兩種一般凡夫所沒有的執取:

  七、執取法相爲真實:以上的六項執取是一般凡夫執取法相,如此執取法相是執取迷惑境界的所知法相,這類法相都是虛假的法相。至于修行人執取法相,是不會執取迷惑境界的所知虛假法相,但是,他們會執取覺悟者所說的法相,比如執取佛所說的法最爲真實。小乘執取法相者認爲佛說的五蘊、十八界、因果輪回、四聖谛、佛等法皆是真實的存在;大乘執取法相者認爲菩薩六度萬行、觀音等菩薩、諸佛淨土、諸佛圓滿報身等法皆是真實的存在。

  八、執取非法相爲真實:修道時更進一步執取涅槃爲真實。小乘執取非法相者認爲涅槃與生死的解脫是真實的;大乘執取法相者認爲自性清淨心、常住真心、一心法界、真如佛性、清淨法身爲真實。

  由于迷惑衆生有不同層次的取相,佛也爲不同層次的衆生應機設教。佛因同樣境界的衆生智慧有高低,所以講法也就有深淺。因衆生所在的境界不同,所以佛從不同境界的角度來诠釋佛法。清楚了佛如何應機設教,就比較容易了解《金剛經》裏的佛法義理。

  佛在人間所闡釋的佛法道理,多數是環繞著執取六根境界的煩惱障來說;佛跟大菩薩闡釋的佛法,就環繞著對所知障無知的道理來講。所以佛講法的方式:一、依衆生迷惑所知的境界及能力來解釋佛法:佛以迷惑六根者所知的境界,說煩惱的身心活動與世間的苦與無常,引導衆生脫離不實在的生死輪回,這一類的佛法是人間的佛教。二、以大菩薩覺悟所知的境界來講解佛法:對于有神通,已經超越了世間人的能力,也就是出世間的證悟比較深入的菩薩,佛不再開示世間的苦與無常,而是爲他們闡釋諸佛菩薩的境界。由于所知障的深淺影響菩薩對境界的證悟,所以佛對不同所知障的菩薩說不同境界的法,這一類不可思議解脫境界的佛法,非人類境界的非人間佛教,當然不在人間開示,非小乘人所能聽聞到。不過,《金剛經》是佛在人間爲加行位與見道位的初地菩薩而說的佛法。

  何以故?是諸衆生,若心取相,則爲著我、人、衆生、壽者。

  衆生堅固的自性見使到衆生分別每個法到底是由哪些性質合成的?哪些性質不是?哪些性質是該物所有,哪些性質不是……這就是所謂的執取“法”的存在和其自性。只要你的心執取有一個法的存在,認爲它有自體性,就是取相。此處取相就是指一般凡夫的取相。

  凡夫取相者一定有我相、人相、衆生相、壽者相。爲什麼呢?因爲有“存在”及“本體”的見,對于法來說是自性見,對于衆生來說是人我見。因爲你有自性見,就會産生法的有無、生滅種種見。由于有衆生見,你就分別衆生死了還在不在;衆生見造成有生死、有無等種種見解。凡夫的取相必定是如此次第:執取心境分離,執取了別心所知法爲實有,執取分別心所知法爲實有,執取五蘊身心是我,執取我所擁有的法,執取貪嗔癡爲實有。

  其實我、人、衆生、壽者四相,就是執取個別法有自性,對自己身心執取自性見也叫做我執。衆生除了執取人我等四相,還執取有其他種種法的“存在”及“本體”,執取法有自性叫做法執,也叫做取法相。一般凡夫皆有自性見,執取有自、他、有、無相而取法相,還有一類是執取佛法道理所說的法相。

  若取法相,即著我、人、衆生、壽者。

  何以故?

  此句“何以故”,其他譯本並沒有,可能是多加的。

  大乘佛教將佛所诠釋的佛法分爲兩大類來說:一是法相:凡夫迷惑于根塵識所有現象,生起種種法、種種相的見,見到有生滅、無常、生死輪回等種種的相,這就是取法相。取法相者執著有法、有生滅、有實在的因果關系。一切法相都是根塵識(妄心)分別而有,所以不是真實的。二是法性:一切法除了以分別心所知的法相以外,其共同的性質——緣起性空,即一切法依因緣而有生滅、因果、有無等現象,因緣本來無自、無他、無自性,這稱爲法性。

  緣起而有的法相與自性是空的法性,皆是(被虛妄心安立而)假名說法相是性空。即“性空的道理”是先依虛妄心分別法相後,才能建立非虛妄的法性,然後說性空不壞假名。當心虛妄分別後才有假名,可見,不壞假名是凡夫之事。若一個人覺悟性空的道理,是從觀察緣起法相的假名說而覺悟法性本空者,如此則還未覺悟般若的不可說與畢竟空,即還未覺悟到法性即(般若)心性,于是無法解釋佛的圓滿覺悟。其實,一切法的緣起與性空皆是般若,所以一切法性即心性,也就是覺性。覺性本無名無相,無相故非有,無名故空亦無,爲需要假名說的凡夫,名此爲緣起、性空、般若、心性、覺性。即一切因緣雖空性,一向來不離心的作用。本經說菩薩應無所住而生其心,菩薩既生其心就是不離其心,乃至佛也只覺悟一心遍滿法界。

  菩薩不但已經遠離凡夫的虛妄分別心,並且覺悟一切法皆圓滿遍法界——圓覺妙心,所以在《金剛經》中沒有法相與法性的分類。但是在講解《金剛經》的時候,我還是爲大家分別法相與法性,原因是很多聽聞者不曉得什麼是法相與法性。學《金剛經》者對于法相有生滅的假相,與法性不生不滅的實相,要有一定的認識。

  一般凡夫是以六根所見所知爲“實有”的觀點來看這個世間,也用身心、萬物、時空、生滅、生死是實有的種種觀點來看輪回與解脫。

  所謂取法相,迷惑的心執著取相,在生滅的幻象中取相可分爲兩方面:一是心,二是境。迷惑的心執著境界,也執著心的本身。執取外有法相,造成我們見到時間、空間、萬物等等。執取內有心相,造成種種分別心、煩惱心,以及種種習氣、行爲。這些都是我們在生滅的法相裏感覺到、所看到的情況。

  由于衆生執著法相,生起種種的見,佛勸我們不要執法相,放下了別的妄心與分別心的妄想所見。所謂不應取法,是指修道人應當心中明了,一切法是依虛妄六根了別而有能知所知,依妄想心分別所知的虛妄相(所了別)而生起種種的法相;分別法相只是虛妄了別與妄想分別的結果,所以不要執著法相爲實有。

  若取非法相,即著我、人、衆生、壽者。

  非法是指法相的另一面——法性,法性即不生不滅的涅槃空性,不應取非法,就是不要執著涅槃空性爲實有。但是有些人認爲,虛妄了別與妄想分別之外,另外有無爲的涅槃與空可證得,如此則執著涅槃是真實有,所以佛說不應該取非法相。

  是故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

  前面說:“是諸衆生,若心取相,則爲著我、人、衆生、壽者”,是指一般凡夫取相,即執取身心境界所見爲實法。

  “若取法相,即著我、人、衆生、壽者”,是指未證悟的修道者取法相,即執取苦、空、無常、無我等爲真實。

  “若取非法相,即著我、人、衆生、壽者” ,是指證悟未圓滿的修道者進一步取非法相,即執取涅槃爲真實。

  執取的深淺次第是,凡夫取相、修道人取法相、修道未圓滿者取非法相,“非法相”中的“非”,不是錯誤的意思。當修道者已經不取法相,然而由于未覺悟法性,還會取非法相。修道者不像一般凡夫那樣迷惑取相,可是還會執取法相與非法相,因此佛說: “是故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

  前面我說過,法相的無常、生滅、彼此、有無等相,是凡夫(衆生)執取而見到種種相。法性是一切法的本性——性空、無自性、無相、不生不滅。那麼,一切法究竟是不是真的存在,是不是有“法相”而本性不可得所以 “性空”?是不是證悟性空之後開口說話都是錯?語言道斷是什麼也不可說?實際上,並不是這個意思!只是性空已經不屬于語言的範疇,所以性空的法性不可說。

  法性本是空性、涅槃、無生、無彼此的界限,一切法本身沒有所謂你的、我的,沒有一個範圍,也沒有所謂大、小,一切法皆如此,但是我們見到的法有彼此、大小的分別。佛法說在一個微塵 (原子)裏面,…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記 總釋經文上篇》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