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好味,調製偶乖,便感不適;是也。
此舉二例,以示一斑。第二例即先頃所雲貪著食味成爲積習;必令飲食適合所嗜,爲不可移易之條件。此因追逐味塵而增長色蘊者。
第一例則表肉體對于環境抵抗力之習慣;仍與貪著有間接關系。蓋抵抗力之不足,原由耽于安逸,不肯對境磨練,以致習成色蘊。苟能苦心磨練,大可克服肉體上之種種困難,而爲消除色蘊之基。凡人對于苦境逼迫不能倚賴積習之時,遂暫不爲嗜好所驅使(如逃離或被囚之屬)。亦增長抵抗力之一道。是知色蘊之養成,由無破除之決心耳。然後破除亦有限度,不能過于勉強。使逾限度,或有生命之虞也。
(二)受蘊
色心諸法之起,必有識量與俱。否則無所知覺,等同木石矣。識之生,初由作意(作意猶開電製)而接觸對境。加以接受之心,然後得所認識。故受爲諸識必需之心所。
約粗迹言之,受之發源有六:
(1)眼觸所生受 眼色相接時所起激刺也。
(2)耳觸所生受 耳聲相接時所起激刺也。
(3)鼻觸所生受 鼻香相接時所起激刺也。
(4)舌觸所生受 舌味相接時所起激刺也。
(5)身觸所生受 身觸相接時所起激刺也。小孩愛撫之類
(6)意觸所生受 意法相接時所起激刺也。
約細迹言之,受之發源有二:
(7)末那識所生受 此識審察賴耶見分時所起激刺也。
(8)賴耶識所生受 此識開發賴耶相分時所起激刺也。
吾人之身,對種種色法之交加而起種種受感。或生苦受,或生樂受,或不覺苦樂而生舍受。
前五根不離自身;所接塵相,皆屬色法。所生之受,視激刺之違順與濃淡而分叁相:
(1)樂受 對境感樂也。如接受清香美味等色法。
(2)苦受 對境感苦也。如接受惡聲穢色等色法。
(3)舍受 對境不感苦樂也。如接受平淡無奇,或不暇注意等色法。
前二相屬激刺之濃者。後一相屬激刺之淡者。此外複有四相:
(1)有味受 生活必需者。(得則樂,失則苦)
(2)無味受 生活不需者。(舍攝)
(3)耽嗜受 維持嗜好者。(得則樂,失則苦)
(4)出離受 擺脫嗜好者。(舍攝)
各人之心,對種種心法之萦擾,亦起種種受感。或生喜受,或生憂受,或不覺憂喜而生舍受。
意根所接之塵相,約五俱意識屬色法;約獨頭意識屬心法。色法攝者,受相叁種如前。心法攝者,別有叁相:
(1)喜受 對得意之事心中頓感愉快也。(得財未享用,只屬喜受)
(2)憂受 對失意之事心中頓感焦慮也。
(3)舍受 對尋常或無關之事心中無所感動也。
至末那賴耶二識所起受相,純屬心法。惟有舍受。因接受對境時,激刺皆甚微故。
此等受感,亦以積習相沿,若有一定條件不可移易。是名受蘊。
諸受之起,若過而不留,便得見性。加以執著,養成積習,即名受蘊。此等積習,依之不舍,遂視爲人生必要條件矣。(如平日專倚賴他人資助。一旦失望,不惟大苦,且生出許多惡業)。人有喜樂,群相賀之;人有憂苦,群相吊之;是否合乎正理則不問也。所謂舍受,乃激刺微弱之舍。非解脫纏縛之義:不可不知。
如嗜清香之人,乍感臭氣,苦受即起;好虛譽之人,忽聞贊語,喜受便作;是也。
此舉色法中鼻識,及心法中意識爲例。余可類推。
(叁)想蘊
色心諸法之起,必加以接受,乃發生關系。然積集成蘊,則以想爲主。蓋諸法活動之初,只是一種妙性流行,無相可指。想心已興,乃凝結爲相也。
約粗迹言之,想之引端有六:
(1)眼觸所生想 由眼根入之色性,依眼識起想。
(2)耳觸所生想 由耳根入之聲性,依耳識起想。
(3)鼻觸所生想 由鼻根入之香性,依鼻識起想。
(4)舌觸所生想 由舌根入之味性,依舌識起想。
(5)身觸所生想 由身根入之觸性,依身識起想。
(6)意觸所生想 由意根入之法性,依意識起想。
約細迹言之,想之引端有二:
(7)末那識所生想 意根集中于心時,思量賴耶見分之想也。
(8)賴耶識所生想 五根開發于心時,顯示賴耶相分之想也。
對境緣慮,不令即散,是名爲想。
諸法之興,隨起隨散;則法性獨耀,不落境界;所謂諸法皆空指此。想心甫作,境界即萌。緣慮不已,法相斯熾。若不執著,法性猶顯。大乘教中莊嚴身土之道,皆借想作觀,而能空其執著者也。其中境界,雖受用變化深淺不同,要皆利用想性。
偏想一處,致不能兼顧他境,是名想蘊。
此約執著者言之。諸法自性本來皆空,故能平等齊現。若當前法相滯于想像而不能空,便爲余法齊現之障礙;所謂顧此失彼是也。想已成障;故落蘊中。若欲回複平等法性;但力破想蘊便得。大般若經叁九七善現白佛言:“世尊,由何空故,說諸法空?佛言:善現,由想空故,說諸法空。”諸法未空,即著法相。諸法皆空,乃顯法性,想空,即破想蘊之意也。此示想蘊一破,法性即平等齊現;無顧此失彼之虞矣。大乘稱性起修,雖專觀一境而不落想蘊;故仍不失平等法性之齊現,與凡夫偏執境異。
如心方注想希求之事,食而不知其味;此對世間法之失也。
俗典有雲:“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食而不知其味。”此即注想他事,以致眼耳舌皆失其效用也。又如學弈之人,一心以爲有鴻鹄將至,所學遂無成績;以想心正希求射雀也。至見金不見人之喻,隱寓“注想在金,靈明盡失,一切損人利己之事無所不至”之旨。此直世間之大害矣。若書癡之徒,無世間常識,乃過失之小者也。
乃若紛想世間諸事,致十方諸佛法流通過己身,皆不自知;則對出世間法之失也。
凡夫逐塵,所想無非世間妄境!等是想世間事,尚彼此互相遮障;出世間法自更無從顯現。諸佛法流,皆遍滿十方。會得二空真如,乃能覺知。然真如之顯,必破想蘊。想蘊若在,必障真如,十方佛性,雖流通不息,總被無明所覆,信解且不易,何況實證耶?
受想二蘊爲我見極大資糧。小乘欲入涅槃,必先修滅受想定。此定一成,一切心心所皆不現起;即滅盡定也。大乘之破五蘊,不在乎滅盡,而在乎不加執著。即蘊離蘊,斯見法界本性。六祖雲:“蘊之與界,凡夫見二,智者了達。”意在于此。
外道無想定,暫遮心心所不起;如大石壓草。(果熟則生四禅中之無想天)。固與小乘境界不同;尤與大乘宗旨懸絕。大乘不妨任想起滅;但能不亂本性便得。六祖雲:“慧能沒伎倆,不斷百思想。”即深達此旨也。
(四)行蘊
因緣和合所生之法,曰有爲法;內分叁種:
(一)色法十一 五根、五境、及法處所攝色。
(二)心法五十九 八心王、及五十一心所。
(叁)心不相應法二十四 時方等。
五蘊,攝有爲法盡。色蘊攝色法。受蘊攝心所中之受。想蘊攝心所中之想。行蘊攝余四十九心所,及心不相應法。識蘊攝心王。今詳行蘊所攝如左:
第一類 思
即心所之一,爲行法之首領。令心造作爲性;于善惡無記叁事役心爲業。有益于心者爲善;有損于心者爲惡;無所損益者爲無記。(考察識中,所含條理謂之思,因落時間,遂幻成一種行程)。
約粗迹言之,思之動機有六:
(1)眼觸所生思 眼根色塵相接時所引起。
(2)耳觸所生思 耳根聲塵相接時所引起。
(3)鼻觸所生思 鼻根香塵相接時所引起。
(4)舌觸所生思 舌根味塵相接時所引起。
(5)身觸所生思 身根觸塵相接時所引起。
(6)意觸所生思 意根法塵相接時所引起。
約細迹言之,思之動機有二:
(7)末那識所生思 意根集中于心時,對賴耶見分之思量也。
(8)賴耶識所生思 五根開發于心時,對賴耶相分之思量也。
此等思心皆能引發當識;亦能由識起業。
第二類 四十八心所
即五十一心所中除受想思也。受想各建立自蘊;思爲行蘊首領,故不入本類。
此類心所原分八項
: (1)遍行五(除受想思)余二:
作意——警覺心種,令起現行。
觸———令心觸境。
(2)別境五:
欲——于所樂境,希求實現。
勝解——印可任持所決定境。
念——提起曾習之境。
叁摩地——于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
慧———于所觀境,加以簡擇
。 (3)善十一:
信——于實德能,深忍樂欲。
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
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
無貪——于有有具,無所染著。
無瞋——于苦苦具,無所憎恚。
無癡——明解事理。
精進——勇于斷惡修善。
輕安——調暢身心,堪持善法。
不放逸——防惡增善。
行舍——離染乃至無功用道。
不害——于諸有情,不爲損惱。
【注】此只消極之善。若積極上四無量心等未嘗涉及。蓋專爲對治煩惱而然,叁乘教義也。
(4)根本煩惱六:
貪——染著諸有及有具。
瞋——憎恚諸苦及苦具。
癡——迷暗諸事理。
慢——恃己所長,對他高舉。
疑——對于事理,起猶豫心。
見——于諸谛理,顛倒推度。
(5)小隨煩惱十:
忿——對現前不饒益境而憤發。
恨——由忿爲先,懷惡不舍,成怨。
惱——忿恨爲先,觸境起狠戾之心。
覆——隱藏己罪。
嫉——殉自名利,不耐他榮。
悭——眈著財法,不能惠施。
诳——詭現有德,冀獲利譽。
谄——爲罔他故,曲媚取悅。
害——損惱有情,心無悲憫。
憍——于自盛事,深生染著,起醉傲心。
(6)中隨煩惱二:
無慚——不顧自法,輕拒賢善。(如破戒者)
無愧——不顧世法,崇重暴惡。(如小人等)
(7)大隨煩惱八:
昏沈——令心對境無所堪任。
掉舉——不安于寂靜境。
不信——于實德能,不忍樂欲,成不淨心。
懈怠——懶于斷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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