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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學戒」的意義 優婆塞五戒義 1、不殺生戒

  

  3.優婆塞五戒義

  (1)不殺生戒

  甲、何謂戒相?

  戒相,就是戒的相狀差別。如比丘的戒相是二百五十條戒,比丘尼的戒相是叁百四十八條戒,出家菩薩的戒相是十重四十八輕,在家菩薩的戒相是六重二十八輕(亦即「菩薩優婆塞戒」)。而以「優婆塞戒」五戒的別戒來說,不殺生戒的戒相,就是自你發誓「從師受戒」,或者自己口中發誓,或者自己心中許願開始,誓願從今日起不再造作身、口的殺業,這種守戒的誓言表相于外,就是不殺戒的戒相。(其余四戒同)

  乙、何謂戒體?

  當你發心受戒,在聽戒師講受戒法後,從那個時刻起,你自己心體中,便會産生一種防非止惡的克製力量,就稱爲「戒體」。如不殺生戒,當你從明了不殺生戒的守持方法及犯戒的因果開始,內心中就會顯現一種戰戰兢兢不敢違犯殺戒的心態(心體),便稱爲不殺生戒的「戒體」。(其余四戒同)

  丙、不殺生戒

  簡單的說,當你發心受不殺生戒時,在戒師帶領下,心念,口說:「我從今天開始,于佛前發誓,學習諸佛在因地的利生道上,不再殺害一切衆生,不僅做到沒有殺生的行爲,而且口不唆使他人殺生,不教導他人殺生,不贊歎殺生….,就叫做守持不殺戒。進一步若能做到心不動殺生的念頭,並且進而做到護生、救生、放生的慈悲行爲。以這種身、口、意叁業至誠發深重誓願,修學不殺生戒而且慈悲物命的願心,來學習不殺生戒,就叫做受持菩薩不殺生戒。」

  (按現代佛教徒對佛教所說的正確的「放生」功德意義的認識,有很深的誤解,關于「放生」的問題,本網在「初機學佛問答」之單元,有深入的探討,請閱讀。)

  丁、殺生罪

  簡單的說,如果你知道他確實是有生命、有血肉、有意識的有情衆生,而你生起悪心想殺害他,並且真的付諸行動,奪取他的生命,這就叫做犯下殺生罪。

  戊、助殺法

  當你要致某人于死地時,可能依時、依地、依人不同,而運用各種捆綁、系縛、關閉、鞭打….等方法,以達到你殺人的目的。這種系、閉、鞭、打等方法,就稱爲助殺法。

  己、殺生戒不可悔罪的意義

  如《優婆塞五戒相經》說:「犯殺戒有叁種奪人命:一者自作,二者教人作,叁者遣使作。自作者,自身作、奪他命。教人作者,教語他人言,捉是人系縛、奪命。遺使作者,語他人言,汝識某甲不?汝捉是人,系縛奪命,是使隨語,奪彼命時,優婆塞犯不可悔罪。」

  由《戒經》上得知,不論你自己親手殺人,或者教人去殺生害命,或者輾轉派遣他人去殺人,只要將對方殺死,都是犯下「不可悔罪」。不可悔罪的意思,就是說不是用事相的忏悔可以滅除的罪業。犯下殺生害命的過失,爲何不可用忏悔的力量消滅呢?因爲這尚牽涉到今世乃至未來世中雙方結怨的心態問題及未來果報的糾纏問題(請參閱筆者所著「禮忏是入道的前方便」一書)。如果不能將雙方的「心結」徹底的打開,我們在未來的修行道上,絕對會在不可預知的交會點上,使得冤親債主聚會,宿報現前,而産生種種的障道因緣。

  庚、不可悔罪或可悔罪的殺生情形

  相對的,犯下殺罪輕重問題的標准,也是在于「用心強弱的問題」,及對方感受力、報複心、宿業報現前的問題,以及未來果報現前的先後問題,而判爲可悔罪或不可悔罪。

  事實上,只要犯下殺罪,不論是中罪可悔,下罪可悔,或小可悔罪,來世因緣際會時,還是會報,其中尚牽涉許多不可預知的雙方業緣轉變問題,而在果報上分出輕重問題的不同而已。茲略舉數種情形,來說明殺生罪的輕重現象。

  (甲)不可悔罪的殺生情形

  甲一、堅決用心

  如不論用手打人、用腳踢人、用身上其他部份撞擊對方,或拿木頭、瓦石、刀箭等遙擲、攻擊對方或用毒藥陷害他人,或做坑阱使人跳入其中致死,或念咒術召鬼害人,或用言語誘罵人、瞋鬥人、诳惑人、欺騙人、諷刺人、毀謗人,令人自殺….,只要你有這種:「我一定要他死」的堅決用心,使對方真的因此而死,或者不是馬上死亡,但是後來仍然因此而死,就犯下不可悔罪。

  甲二、助人

  還有一種特殊情形,如果你聽到有人告訴你說某人正在某城塹中,遭遇很大的身體酷刑折磨(如手足被截斷等),痛苦哀號,生不如死,假使現在有人願意幫助他解決生命,豈不是讓他早點超脫肉體的痛苦嗎!?倘若你因此拿藥物去給他喝,或用其他方法接近他,讓他安樂死,亦是犯下不可悔罪。

  甲叁、怨仇

  另外有一種特殊情形,如果你在道路上碰到盜賊,正在躲避官方追捕,而且知道盜賊藏身之處,追賊的人問你說:你看到盜賊嗎?如果你認識這個小偷,並且先前你倆有怨結在心,而你欲報複她、殺死他,所以用瞋恨心、殺害心告知官方賊人去處,如果賊人因此而死,亦是犯下不可悔罪。

  甲四、報路

  另外又有一種特殊情形,如果你知道在路途中有悪獸生存其間,而仍然在他人問路時,令人經過此路,或者用各種方法,遣令他人入此道路中,住宿、行走,並且有「讓他在惡道中死亡的用心」,而且他真的因此而死,就是犯下不可悔罪。

  (乙)可悔罪的殺生情形

  相對的,雖然用前述各種方法,欲令對方致死,但是對方並未因此而死,這種殺業比較輕,是可以用忏悔的方法滅罪的(中罪可悔),茲舉出數種情形來做說明。

  甲一、非所害物

  (甲一)誤殺鬼類與在火葬場誤視爲自己的肉體被活活燒死的情形

  如果你做坑阱的目的是爲了害人致死,人們因此而死,當然是不可悔罪,然而如果非人(鬼類)因此而死,殺業較輕,是中罪可悔(指某類非人的執著性而言)。

  這種非人(鬼類)誤入坑阱而死的情形,與在火葬場火化屍體時,已死之人非常執著自己的屍體被火燒死,視爲自己的肉體被活活燒死的情形有同有、不同,完全視亡者對肉體的執著性深淺及生前對人類的報複心、瞋恨心的多寡而定,導致許多視爲自己的肉體被活活燒死的亡者,卻會因過度驚嚇、害怕,不知所措,而在火葬場徘徊不去……,卻不能在短時間內(數世、數十世、數百世、數千世、數萬世、數千萬世……乃至多生累劫中),尋找燒掉其肉身的仇敵報複……。

  這是燒者無心、而被燒者無知、肉身已死、又在無人開導下,非常眷戀、貪執自己的肉身被燒掉,而産生的另一種雙方糾纏不清的果報問題。這一類非常執著自己肉身曾經被活活燒死的亡者,在未來世中與燒其肉身者雙方見面時,被燒者一定會對燒其肉身者産生非常討厭他的心理,導致雙方形成「冤親債主」之間的關系。

  這種誤視爲自己的肉身被活活燒死的亡者,一定要透過佛教正信的度亡、開導方式,才能救拔亡者「神識」誤以爲被自己的肉體被活活燒死的痛苦、瞋恨情形,另其神識早日得到「超脫」,才是爲人子女應盡的最後孝道!

  而(鬼類)誤入坑阱而死的情形,爲什麼亦列視爲中罪可悔?並不是說無心犯下的過錯,不用受報,而是這種果報比較晚報,又要看這種被你誤殺的鬼類,祂未來的受生情形如何?什麼時候才會銜接與你相關的業軌、業識、業緣、業報……,但是未來因緣聚會時,他一定會在無意間,刁難你,陷害你,找你種種麻煩……!任何一種誤殺事件,未來一定都會有無意間受報的情形發生,不是不報,而是報的方式不同而已!

  (甲二)間接殺畜生的罪報

  倘若畜生墜入其中而死,亦是可以忏悔滅罪的(下罪可悔)。這是依不是直接殺畜生的罪報而言,所以形成間接的報應,或者形成未來世中,雙方相遇時,被對方無意間失手殺害的情形……,或者形成比較晚一點的顯報而言,又要看你是殺害那一種畜生?而形成未來相當複雜、不可預知的殺業果報。並不是說間接殺畜生的罪報比較輕,因此可以用忏悔的力量滅除殺害畜生的罪業(下罪可悔)。

  這裏所說間接殺畜生的問題,適用于所有間接殺畜生的情形,諸如點蚊香,你的用心是爲了趕蚊子,不是爲了殺蚊蟲,但是蚊子聞了蚊香的氣味,一定會慢慢暈眩而死,輕則受傷,又如你在室外用有超音波裝製的電蚊筒敢蚊子,雖然你不是親手殺蚊子,但是蚊子被音波吸引飛進去,一定會被電波痛苦燒死,又如你用電蚊香驅趕蚊子,雖然不是親自殺蚊子,但是蚊子吸入電蚊香的氣味也一定會死。(按這裏只是用殺蚊子做比喻來說明直接殺生與間接殺生的未來果報問題,而不是討論蚊子該殺不該殺的問題)。

  又如你到市場去買魚肉,而且你指定要買剛殺的魚肉,(然而它們的神識並未立刻離去,而且會跟著你回家),或者你在市場指定一只雞或一只魚或一只鴨……,叫屠夫現場立刻爲你宰殺……,凡此種種間接殺生的現象,不是你直接殺生的情形,是不是可以用忏悔的力量滅除殺害畜生的罪業(下罪可悔)呢?

  當知任何一種殺業,無論間接殺生或者直接殺生,未來一定都會有果報,只是受報的時間比較近或者比較遠的問題,以及未來會遭遇什麼樣的方式接受果報的問題,在未來尚受報的不可思議的期間,殺生者與被殺者的心態、業力、業報、業軌、業緣……轉變問題爲何?殺生者與被殺者之間的受生的情形爲何?沒有任何人可以預知,也沒有任何人可以轉變被殺者的報仇雪恨之心?

  如此說來,爲什麼『戒經』上卻將間接殺畜生的果報列爲:「可以用忏悔的力量滅除殺害畜生的罪業(下罪可悔)呢?」

  當知這是站在被殺害的畜生正在叁惡道裏受報,它們什麼時候才能銜接上人道的業軌、業識、業緣、業果、業報……,不可預知……,趁它們尚未銜接上人道的業軌、業識、業緣、業果、業報……的這段期間,趕緊忏悔、誦經、轉業而言。

  (甲二)『下罪可悔』的意思

  『下罪可悔』的意思是說,用正確禮忏的力量,而且在今世禮忏、學佛的力量,要形成善業「定業」感報的新生力量,産生銜接與未來學佛相應的業軌,而與被殺的這位畜生的業軌錯開,導致形成未來雙方果報遠一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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