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生想等的六想身。
四余名行蘊 四余,指除色受想識的四蘊外,其余四十四心所,十四不相應行的一切有爲法,都屬行蘊所攝。行是造作義,經說若能造作未來有漏有爲的果法,名行取蘊。所謂造作,就是與外境接觸時,內心立刻生起一種如何適應、改造等的心理活動,從此執行對于境界的安排與處理,而成爲行爲,所以行是我人的意志作用。造作的功用,本非限于心所等的五十八法,其余色等四蘊,也有造作意義,所以不名行蘊者,一因他們已各別得了獨立的名稱,而獨行蘊沒有,爲顯五蘊的名義差別,所以唯此得行蘊名;二因其余四蘊,只能代表他們各自的自體,不能合攝多法,而行蘊卻能含攝多行,所以特標行蘊之名。雜心論說:“五陰雖是行,而一受行名”,就是此意。
其次,經中每以六思身代表行蘊,這是什麼意思
是約特殊超勝不共其他意說的。正理論說:“思是業性,爲因感果,其力最強”。他不但自身有強有力的活動,並有強勝的力能,推動其他心心所法,發生活動作用,可說他是心所中的原動力,據此佛說”八思身名爲行蘊。如約所依根分別能依思,也有六思身的差別。
如是受等叁及無表無爲名法處法界 如是像上說的受想行叁蘊,色蘊中的無表色,還有五蘊所不攝的叁種無爲,在十二處中名爲法處,在十八界中名爲法界。表如下:
辛叁 明識蘊辨處界
識謂各了別 此即名意處 及七界應知 六識轉爲意
已釋受想行叁蘊,此明最後識蘊。初句出識蘊的自體,後叁句建立處界。識謂各了別 識是心識,在七十五法中,他是心王,亦即精神的主體;了別是主體精神的作用。因所依根有六種差別,能依識也就有限等六識。雖有六識,而各各以了別爲他的體性,所以說各了別。如眼識依眼根機關了別青黃長短的顯形色,耳識依耳根機關了別有無執受的內外音聲,鼻識依鼻根機關了別好惡諸香,舌識依舌根機關了別甘等諸味,身識依身根機關了別堅等諸觸,意識依意根機關了別內外的事理諸法。正理說:“各各總取彼彼境相,名各了別,謂彼眼識雖有色等多境現前,然唯取色不取聲等”。可說他們唯各站在自己本位上,了別自己所當緣的境界,決不超出範圍以外去了別他境。當心心所法了別各自境界時,緣總相抑緣別相,光記雖有四說,但唯第叁是正義,其他皆不足取。即心王唯緣境的總相不緣別相,心所可緣總別相,這是大小乘的共義。如緣花,了別這是花,這是心王的作用;如進而了知這是什麼花,花上有些什麼顔色,開得怎麼樣,這都是心所的作用。別不離總,所以心所不但緣別,亦能緣總。小乘的正理、顯宗、入論都說:“識惟能總取境相,非能取境相差別,若能分別差別,即名心所”。大乘的中邊、瑜伽、顯揚等諸論,亦皆說:“心唯取總相,心所取總別二”。所以應以此爲正義。
此即名意處及七界應知六識轉爲意 這叁句頌,應讀爲:此即名意處及七界,應知六識轉爲意。即此所說識蘊,于十二處中立名意處,于十八界中立爲七心界。所謂七界,就是眼耳鼻舌身意的六識界及六根中的意根界。
庚二 旁遮疑爲決判
辛一 遮無十八界疑
由即六識身 無間減爲意 成第六依故 十八界應知
這一頌,說明六識如何轉爲意,以及爲何說明十八界的理由。初二句抉擇意界自體的有無,後二句遮無十八界疑。
由即六識身無間減爲意 如上所說,知道識蘊即六識身,六識身即識蘊,別無他法,現于六識外建立意界,試問這是指的什麼呢?當知意根是由六識身轉變而成的。謂六識身于生滅中,無間隔的轉謝過去,而爲後識生起所依的那法,名意根界。無間滅已爲後念依的,大乘說是等無間緣或開導依。心識的活動,前一念識不滅,後念識決不生。小乘既不立末那識,爲意識生起的所依,如再不立無問滅意爲意界,作爲第六識生起的所依,意識不是沒有所依了嗎
識無所依,怎能生起子正因前念爲後念依,前滅後生,念念相續,展轉無窮,所以以無間滅已的六識身,立爲意界。意與識的不同有叁:一、約時間說,現在生起的叫識,落謝過去的名意,二者只有時間的前後,沒有實體的差別。正理論說:“時分異故,別立無失”。二、約能所依說:即同二八識身,爲所依義名之爲意,爲能依義名之爲識。正理論說:“如何已滅是現識依
是現生識鄰近緣故”勺叁、約能所生說:就其從他生的方面說,叫做識,約他能生識的方面說,叫做意。沒有能生的意,從他生的識,就無法活動。因有這叁點不同,所以別立爲意。或有人說:能爲後念心識之所依的就名爲意,已證阿羅漢果的無學聖者,當其最後灰身泯智入無余依涅槃時,再也沒有後念心識的生起,則此最後一念心,就失掉了所依的意義,豈不是不可叫做意了嗎
不然!要知後念心識不生,不是最後念心不能做他的所依,而是由于缺乏其他的條件,在滅入過去的六識身,爲所依義是已完成丁的。加谷種子,從出中收回,已完成種義,後來所以不再出生新谷,因缺乏水土等的他緣。意亦如是,不是不能爲識所依,因缺乏心識生起的因緣,所以識不得生。
成第六依故十八界應知 有人這樣責難說:六識即意,意即六識,既無別體,界應唯有十七或十二,小應說有十八界!如將六識攝歸二總,界則唯有十二;如將叁思攝歸六識,界亦唯有十七。果然如此,爲什麼建立十八界
這是有道理的!凡是識的生起,必有他的所依,如前五識各有所依,第六意識豈能沒有?爲了成立第六意識的所依,所以特就六識身轉謝過去的止爲意界。如足根境識叁各六,就建立十八界。正理論說:“加前五識,別有限等九界爲依,第六意識無別所依,如離所緣識無起義,離依亦爾,識不得生,爲成此夥故說意界。如是所依、能依、境界,應知各六,界成十八”。
辛二 決判種種問題
王一 叁科總攝
總攝一切法 由一蘊處界 攝自性非余 以離他性故
這是以蘊處界總攝一切有爲無爲的諸法。初二句正明總攝,後二句辨攝相遮異部。攝諸法相,有總別不同。此頌雖說攝的總相,但別攝亦不可不知,所以先說別相相攝。佛法說的相攝,就是科學上川的歸納法,謂將一切散漫無章的歸納爲幾類。以叁科說:一切有爲法,歸納在五蘊小,而取蘊只攝一切有漏法,五蘊又不能攝盡無爲。無爲在十二處中歸納于法處裏,在十八界中收攝于法界裏,所以處界能攝盡一切法無遺。現就本頌說的五位七十丘法,表示他的相攝差別。
總攝一切法由一蘊處界 叁科別攝諸法,就如上表所示,現再說明頌的總攝。一蘊,指色蘊,一處,指意處,一界,指法界。諸法雖多,五位七十五法,攝盡無余。如一色蘊,總攝十一色法,叁思處,總攝一切心法,一法界,總攝心所四十六、心不相應十四、叁無爲的六十叁法。諸法在叁科中總攝,就是如此。
攝自性非余以離他性故 諸法相攝,唯攝自性,異于自性的他性,就不能攝,因他們的體性,常是相離而不相即的。舉例說:如色蘊望于眼處眼界,因是同一色法,所以能夠相攝,若望無質礙的心法,因爲體性差別,所以不能相攝。又如眼根唯攝眼根自性,不攝耳根;耳根唯攝耳根自性,不攝眼根:因爲各有自體,所以融洽不起。色蘊唯攝自性,不攝余蘊,受等四蘊,各攝自性,不攝他蘊,其理亦然。可是,化地部的學者,認爲性質相同的諸法,固可相攝,就是異于自性的他性,也可相攝。如契經說:叁一蘊攝八支聖道”。叁蘊是戒定慧:戒蘊攝正語、正業、正命;定蘊攝正念、正定;慧蘊攝正見、正思惟、正精進。假定唯攝自性,慧蘊應唯攝正見,不應攝正思惟、正精進,既攝此二,可見諸法相攝,不唯攝自性,亦能攝他性。有部學者不以此說爲然,因爲經說叁蘊攝八正道,四攝攝諸徒衆,臺觀中心攝衆材等,是約方便招引,暫持不散,假說爲攝,並非真能相攝。
壬二 叁科開介
類境識同故 雖二界體一 然爲令端嚴 眼等各生二
這是決判種種問題的第二科,名叁科開合,而實即十八界的開合。前面說過,有情生命體上,具有十八界類,因而便發生這樣問題:人的眼睛、耳朵、鼻孔,都,是左一只右一只,各各具二的,是則眼耳鼻叁根界,就可開爲六界,而十八界也應是二十一界,爲什麼唯立十八
這是一個很有趣味的問題,所以本頌特別略爲說明。上二句明數合義,下二句示數開義。
類境識同故雖二界體一 這應讀爲:類同故,雖二界體一;境同故,雖二界體一;識同故,雖二界體一。類是體類,約所依根說。爲識所依的眼耳鼻叁根,雖各有左右二界的不同,但同爲根的自體,並沒有他的差別性。境是境界,約所緣境說。眼耳鼻叁根,雖各各有二,但緣同一境界。如眼根緣粉筆,左右兩眼,同以一粉筆爲所緣,並不是左眼緣的是一境,右眼緣的爲另一境。識是心識,約能依能緣的精神說。眼等雖各有二,但同爲一識所依,同發一識。如是界的部分,雖各具二,而體唯一,所以界立十八,非二十一。
然爲令端嚴眼等各生二 如上所說,有人又提出問題道:眼等自體既是同一,我們人類各各唯生一眼、一耳、一鼻就可以了,爲何要各各生二
這在婆沙以四說-釋此難,此論長行以二義釋端嚴。一、身相端嚴,端嚴即端正莊嚴。有人以爲:有情身上,眼耳鼻叁,各各生二,是爲莊嚴身相的,假定各生一處,那就醜陋不端嚴了。這是婆沙的第一一說,寶疏說是有部義,不很可靠,因婆沙中敘說了四家意見後,並未加以評破,說這是正義。二、心識端嚴,這是婆沙第叁說,而爲論主所采取的。有情身上,眼耳鼻叁,各生二處,是爲發識端嚴明了,因爲現見世間有情,閉一眼睛,見色就不分明,塞一耳朵,聽聲就不清楚,堵一鼻孔,就難辨別香臭。發智論說:“雙開眼時,見分明故”。正理論說:“說眼等根爲令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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