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如果雖遭舉罪之事證俱在,而猶不肯認罪者,可由僧團會議,公推一位清淨的有德比丘,去向施主宣布他的罪過,以期斷絕他的信施,使他就範忏悔。可見,雖然比丘與比丘之間,也不得隨意宣說他人的過失,何況俗人能夠議論僧事?
但是,俗人對于犯戒的僧人,並非沒有說話的機會,唯其須是最最親善的人,以私人的關系,密下爲之勸告,終不得發諸議論而筆諸文字。
還有一個規矩,那就是舉罪與忏罪的問題。佛弟子共分僧俗大小的七衆,僧人可舉俗人之罪,並可受俗人的悔過,俗人則不得舉僧人之罪,亦不得受僧人的悔過;大衆(比丘與比丘尼)可舉小衆(式叉摩尼與沙彌沙彌尼)之罪,並可受小衆的悔過,小衆不得舉大衆之罪,亦不得受大衆的悔過;比丘可舉其下六衆之罪,並得受其悔過,其下六衆不得舉比丘之罪,亦不得受比丘悔過。即在比丘之中,戒臘在五夏之前,不得爲師,也不得離師──以其尚未通曉戒律的輕重與持犯,因此,比丘雖已超過五夏的戒臘,乃至已屆百歲高齡,如其不學無知,不明戒律的輕重持犯,仍然不得舉人之罪。准此而言,俗人而來議論僧事,而來討論批評僧人的威儀作法,自爲佛製之所嚴禁的事了。
這不是佛陀製戒包庇僧人,實在是未屆其位而不識其境的緣故。佛弟子的七衆之中以比丘的位置最高,戒律之中,也以比丘及比丘尼律最繁,即使身爲比丘,潛心于律製的研究,也非十年八年的工夫所能窮究透徹,何況是一介俗人,單憑主觀眼光的好壞,而來批評僧事呢?正像一個國家的法律,只有律師懂得較多,但至于解釋憲法,又非由大法官來專任不可了。如果下一個譬喻,俗人之論僧事者,則似小學的蒙童而去評閱博士的論文,試問:那能評閱出什麼名堂來呢?
我不怪今時的俗人議論僧事,所謂「不知者不罪」,因爲那是出于他們由于「不知」而産生的錯誤。同時這一錯誤的産生,多半還是出于愛護佛教的熱忱。
但我希望我的這篇文字,能起一點說明的作用,能使俗人最低限度不再不知高下地批評僧事。誠然,最要緊的,還要靠我們身爲僧人的人,大家都能尊重律製、學習律製,並且盡可能地遵行律製。否則,以謗止謗,固然不對;實則不善而又欲人無謗者,也是不公道的。即使在俗的佛子們,爲了持戒而不謗僧,卻也無法禁止非佛弟子乃至外道徒衆的借機破壞!
如今,我國的佛教,尤其在臺灣,根本少有遵行僧團製度的約束與製衡,要想事事如律,自也無法辦到。但是我們如能多懂一點律製的知識,至少也可有些警策的效用,至少在我們犯了過失之後(戒是條條都有犯的可能的──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未得定共戒、道共戒之前的凡夫,犯戒是難免的,特別是威儀戒),也會生起慚愧之心,無法求得清淨僧中悔過,自在佛前懇切忏悔,小罪也可忏除的。(一九六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于朝元寺無住樓,《覺世》一九二期)
論安居
現時人們所說的安居,好象是單指出家人的結夏安居,其實,安居分有大乘與小乘的兩種,出家人的結夏安居,只是小乘的一種而已。
至于安居的由來,在比丘律的記載中,是這樣的:
釋迦佛住在舍衛城的時候,當時尚未製定比丘必須安居的戒律,比丘弟子們,一年到頭,都在人間遊行,尤其到了四月十六日之後,印度的雨季開始,路上處處都有蟲蟻,比丘外出,不免踩殺;同時,比丘們在雨中遊行,所帶的衣物,也常常淋得既濕且重,攜帶吃力,行走疲勞。但是印度當時的其它外道出家,每到夏天的雨季來臨時,便過安居生活,不再到處遊行。因此佛教的比丘,便受到俗人的批評了,他們說:「諸外道沙門婆羅門,尚知叁時,夏則安居;衆鳥猶做巢窟,住止其中,而諸比丘不知叁時。」
這事被佛陀知道之後,便爲比丘結戒,每年入夏,必須安居。
在佛教的規製中,好多是根據印度古宗教的原有習慣,改良而來,除此之外,比如非時食戒、六齋日、布薩日等等,都是運用原有而通行的宗教慣例,換上佛教的內容而成立的。但那都是對的,外道固然不及佛教,卻不必說凡是外道的,全是不好的。
當佛陀規定了安居的原則之後,安居中的問題,並未得到徹底的解決,比如住的問題、吃的問題、依止的問題、外出的問題、意外危險的問題,還有不肯安居及不能安居的問題等等,于是,佛陀又一一爲之規定和釋示。
安居者的第一件事,便是住,住在何處,如何住法?佛說,除了不應露地安居,其余的,若樹下,若小屋內,若山窟中,若樹洞裏,凡是能夠坐而容膝,且不碰頭,沒有風吹雨打,與毒蟲蛇蠍之擾者,打掃之後,便可用作安居的處所。但是安居中的比丘,不得遠行乞食,所以必得靠近村落而住。同時,爲了施主的便利,施主可以請比丘到家裏及其附近安居;如果施主是船家,比丘可在船上安居(必須是不在航行中的)。如此,皆得成爲安居。所以比丘安居,不一定是集體的,可以很多比丘在一處安居,也可以一個比丘單獨安居;不過到了布薩日,仍須集僧(衆)以布薩界的範圍(最大可至二由旬半──約爲周圍七、八十裏的區域),各到集會之處參加布薩。所以,比丘在白安居詞之中,要說:「我比丘某甲,依某甲僧伽藍,某甲房,前(後)叁月夏安居。」比丘單獨安居而住,但他們仍在界內(結界法此處略),仍在僧中。如果是新學比丘,五夏之內,乃至九夏之內,不得無依止師而安居,最低限度不得離師太遠,應依一位知律的阿阇梨安居。
安居的方式,雖可自由尋找適當的處所,但于通常而論,仍以伽藍(衆園──寺院)中爲普遍,在安居期中,大家一心修持,沒有旁鹜雜事,飲食是由施主送供,或在就近乞取,但絕不得行出界外。因此,今日的泰國比丘,他們在安居期中,除了不到遠方去旅行,日常仍到市內沿門乞食。
如果爲了叁寶的事及信徒的事,可以向出家的五衆,一人前一說,便得走出界外,最長可至七日,若在阿蘭若一人獨住者,可例外。如有重要事,要行遠路,七日之中不能往返者,可在僧中白二羯磨,出至界外可以多至一月(《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中准許多至四十日)。若有如此的情形,乃能算是結夏,否則的話,或無故,或不說,或未做羯磨法,走出界外,便算破夏。
但是還有例外,在僧伽藍中安居,若有生命的危險,或有破戒的威脅,或有破僧的可能者,均可自行出界,不算破夏;若爲施主請去安居,如果有生命的危險,或有破戒的威脅,也可自行離去,不算破夏。
安居的期限,共爲九十天,但若由于種種的差別因緣,不能于四月十六日,實行安居者,可以逐日延遲,至五月十六日爲止。因此,結夏安居,雖以四月十六日爲准,但卻不必非在四月十六日開始。于是,安居的名稱,有分爲兩種的,也有分爲叁種的。一種是以四月十六日安居者爲前安居,四月十七至五月十六的二十九日中,任何一天安居者,皆稱後安居;另一種則以四月十六日開始爲前安居,五月十六日開始爲後安居;而中間開始的爲中安居。但皆住滿了九十天之後,始得解夏。
在安居期中,若是集體生活,除了不去人間遊行之外,仍同平日一樣,或坐禅,或說法,每至黑月十五日與白月十五日(印度當時以半月計算,上下兩個半月,稱爲黑白兩月),仍然照常集僧布薩說戒,不得受啞法──互相禁語不說話,犯者偷蘭遮罪,應該相互規勸,彼此策勵。這在今日的泰國比丘,確是如此作法的(見《海潮音》四叁卷叁月號淨海法師〈泰僧安居記〉),在我們中國的佛教,可說是變了樣的,真正懂得安居律製的人,實在太少了!
安居的起因,是在護生,安居的功用,則在修道。以九十天的時間,一心辦道,任修一種法門,只要精進以赴,當必有所成就,所以安居的功德很大。因此安居以後,佛陀允許比丘受功德衣,可得五種方便利益(另于〈迦絺那衣是什麼?》文中詳明),破夏的比丘,便不得享受功德衣的方便利益。所以比丘于七月十五日安居圓滿之期,施主應該大施供養,所得的功德,也是最大,因爲叁月之中的修持,必有很多比丘證得聖果了。這一點,我國未能遵行佛製,出家人如此,在家弟子也是如此。
但是破夏的比丘,除了不能接受功德衣的五事利益之外,其余一切照常,不會因了破夏而變小了,所以義淨叁藏要說:「破夏非小。」而且破夏的比丘,雖不能于解夏之後接受功德衣,但其仍有一個月的時間,能夠享受功德衣的五事利益(安居者可以享受五個月)。五事利益最要緊的是蓄長衣,如果破夏者不許一月乞蓄長衣,勢將裸身一年了,所以佛陀慈悲。
我們再說大乘菩薩的安居。
大乘菩薩的安居,與小乘比丘的安居,在要求上是頗有不同的。菩薩安居不必一定要在夏季,並且不必全是出家人。凡是要修一種法門,限期取證,而能志同道合者,不論在家出家,男衆女衆,均可參與。例如:《圓覺經》的〈圓覺菩薩章〉中,就有安居的方便,茲抄其經文如下:
若複無有他事因緣,即建道場,當立期限:若立長期有百二十日,中期百日,下期八十日,安置淨居。若佛現在,當正思惟。若佛滅後,施設形像,心存目想,生正憶念,還同如來常住之日。懸諸幡華,經叁七日,稽首十方諸佛名字,求哀忏悔。遇善境界,得心輕安,過叁七日,一向攝念。若經夏首,叁月安居,當爲清淨菩薩止住,心離聲聞,不假徒衆。至安居日,即于佛前作如是言:我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某甲,踞菩薩乘,修寂滅行,同入清淨實相住持,以大圓覺爲我伽藍,身心安居,平等性智涅槃自性無系屬故。今我敬請,不依聲聞,當與十方如來及大菩薩叁月安居,爲修菩薩無…
《律製生活(聖嚴法師著)》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