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于是,尊者優陀夷其夜過後,晨早著內衣,持缽、衣,入伊羅越奢利族出身之婆羅門女處,坐于所設之座。
十五
時,伊羅越奢利族出身之婆羅門女,以勝味之硬軟食物,親手供養尊者優陀夷至飽滿。
十六
伊羅越奢利族出身之婆羅門女,知尊者優陀夷取食終了,手已離缽,則脫履露頭坐低座,而白尊者優陀夷曰:“大德!何物之所存,阿羅漢說苦樂耶
何物之不存,阿羅漢不說苦樂耶
”
十七
“姊妹!眼之所存,阿羅漢說苦樂,眼之不存,阿羅漢不說苦樂。其之所存……鼻之所存……舌之所存……身之所存……意之所存,阿羅漢說苦樂,意之不存,阿羅漢不說苦樂。”
十八
如是言已。伊羅越奢利婆羅門女自尊者優陀夷曰:“奇哉!大德!奇哉!大德!尊者優陀夷恰如使倒者起,覆者顯露,迷路者語示以道,黑闇中舉油燈,使“有眼者得見,”如是尊優陀夷以種種方法,說法使明曉。尊者優陀夷!于此吾當歸依彼世尊,歸依法及比丘僧,惟願尊者優陀夷容納吾自今日起,終生歸依爲信女。”
居士品第叁(終)
其攝頌曰:
毗舍離伐地
以及那蘭陀
與婆羅陀阇
須那瞿師羅
及诃梨陀迦
那拘羅之父
乃至魯醯遮
毗紐迦旃延
與婆羅門尼
第四 提婆陀诃品
[一叁四] 第一 提婆陀诃
一
爾時,世尊住釋迦國名爲提婆陀诃之釋迦族村。
二
于此,世尊呼諸比丘曰:“諸比丘!余未言,所有之比丘于六觸處要作不放逸,且諸比丘!余亦未言所有之比丘于六觸處不須作不放逸。
叁
諸比丘!彼等比丘乃漏盡之阿羅漢,梵行已立、所作已辦、重擔已舍、自利已達,盡于生有之纏結,完全已證解脫者。諸比丘!此等之比丘,余不須言于六觸處作不放逸。何以故
四
彼等之已成不放逸,彼等已能不再放逸。
五
諸比丘!彼等有學之比丘,未達所願,以求無上安穩(涅槃)而住者,諸比丘!此等之比丘于六觸處,余言要作不放逸。何以故
六
諸比丘!眼所識之色,有快意,有不快意,此等快、不快之色,以觸彼心,觸而不存著于此。因心無執著,則起精進無動,不失正念現前,身體輕安而無狂躁,心住于定,集中于一頂點。諸比丘!余實言觀此不放逸之果,此等比丘于六觸處要作不放逸。
七~十一
諸比丘!耳所識之聲……鼻所識之香……舌所識之味……身所識之觸……意所識之法,有快意亦有不快意,此等快與不快之法,以觸彼等之心,觸而不存著于此。因無執著于心,則起精進無動,不失正念現前,身體經安無狂躁,心住于定,集中于一點。諸比丘!余實言觀此不放逸之果,此等比丘于六觸處要作不放逸”。
[一叁五] 第二 執著
※ 二
“諸比丘!此是汝等之利得,汝等之善利。諸比丘!汝等爲得住梵行之好機。
叁
諸比丘!余見名爲六觸處所屬之地獄。于此凡以眼見色,僅見不樂之色,不見樂色;僅見不可愛之色,不見可愛之色;僅見不喜之色,不見可喜之色。凡以耳聞聲……凡以鼻嗅香……凡以舌味味……凡以身觸觸……凡以意識法,唯識不樂之法,不識樂法;唯識不可愛之法,不識可愛之法;唯識不可喜之法,不識可喜之法。諸比丘!此乃汝等之利得,汝等之善利。諸比丘!汝等爲得住梵行之好機。
四
諸比丘!余見名爲六觸處所屬之天。于此,凡以眼見色,唯見樂色,不見不樂色;唯見可愛之色,不見不可愛之色;唯見可喜之色,不見不可喜之色。凡以耳聞聲……凡以鼻嗅香……凡以舌味味……凡以身觸觸……凡以意識法,唯識樂法,不識不樂法;唯識可愛之法,不識不可愛之法;唯識可喜之法,不識不可喜之法。諸比丘!此乃汝等之利得,汝等之善利。諸比丘!汝等爲得住梵行之好機。”
[一叁六] 第叁 不執著
二
“諸比丘!諸天及世人乃以色爲遊園,爲色所刺激,因色之變壞、離背、滅盡,諸比丘!諸天及世人乃住于苦。以聲爲遊園……以香爲遊園……以味爲遊園……以觸爲遊園……以法爲遊園,爲法所刺激,因法之變壞、離背、滅盡,諸比丘!諸天世人乃住于苦。
叁
諸比丘!如來、應供者、正等覺者,如實知色之生起與滅沒,甘味、患難與出離,不以色爲遊園,不爲色所刺激,因色之變壞、離背、滅盡,諸比丘!如來住于安住。”
四
世尊如是宣說,善逝如是說已,師更言于此曰:
(一)“色、聲、香、味、觸與一切之法,謂可樂可愛又可意,乃有限者。
(二)此等于人天世界以爲安樂,此等之所滅,此乃彼等之思苦。
(叁)己身滅盡,于聖者雖見爲樂,但一切世間之所見,則反于此。
(四)爲他(愚者)言樂,而聖者于此則言苦;在他言苦,聖者則知此爲樂。
(五)觸之法難知,無智者乃惑此,爲煩惱所覆者則黑闇,不見者則有盲冥。
(六)善人開涅槃之道,知見之人,于此有光明,熟于大法1之人,則知近于 此。
(七)爲生有之欲所服者,隨行于生有之流者,入于魔王之領域者,則不知此 法。
(八)除聖者,誰正知涅槃之道,善知此道而漏盡之人,乃入于般涅槃。
五
諸比丘!諸天及世人以色爲遊園,爲色所刺激,因色之變壞、離背、滅盡,諸比丘!諸天世人住于苦。以聲……以香……以味……以觸……以法……
六
諸比丘!如來、應供者、正等覺者爲……”
注1 此八偈和Sn.759-765幾乎同樣,唯此一句二叁言不同,故變成相反之意義,即于此成爲santikena vijananti mahadhamma-kovida于Sn.爲santikena vijananti magadhammass”akovida可以取爲“不熟”[如]獸之徒,不知近涅槃。
2 以下同上之叁節。
3 以下同上之叁節。
[一叁七] 第四 惡意者(一)
※ 二
“諸比丘!凡非汝等之有者,皆當放舍,能放舍者,乃爲汝等之利得安樂。諸比丘!何物爲非汝等之所有
叁~八
諸比丘!眼非汝等之所有,當放舍,能放舍者,乃爲汝等得利益安樂。耳 ……鼻……舌……身……意非汝等之所有,當放舍,能放舍者,乃爲汝等得利益安樂。
九
諸比丘!譬如于此只陀林,人人對于草薪枝葉,或運走,或燃燒,或各隨所好而處理。”人人將“吾等”或運去,或燃燒,或各隨所好而予處理。“汝等有如是之思否
”“大德!不也。”“何以故
”“大德!此非我,此非我之所屬。”
十
“如是,諸比丘!汝等之眼,此非汝等之所有,當放舍,汝等由于舍此者,乃爲利益安樂。耳是……鼻是……舌是……身是……意是非汝等之所有,當放舍,汝等由于舍此者,乃爲利益安樂。聲是……香是……味是……觸是……法是……。” [一叁八] 第五 惡意者(一)
※ 二
“諸比丘!凡非汝等之所有者,當予放舍,因汝等之棄舍,此爲汝等之利益安樂。諸比丘!何者爲非汝等之所有
叁~八
諸比丘!色非汝等之所有,當放舍,因汝等之放舍,乃爲利益安樂。聲是……香是……味是……觸是……法是非汝等之所有,當放舍,因汝等之放舍,此爲利益安樂。
九
諸比丘!譬如于此只陀林……1
如是諸比丘!色非汝等之所有,當放舍,因汝等之放舍,乃爲利益安樂。聲是……香是……味是……觸是……法是……。” 注1 參照一叁七經之第九節。
[一叁九] 第六 內因(一)
※ 叁
“諸比丘!眼是無常。眼生起之因、緣者,此亦是無常。諸比丘!依無常所生之眼,如何有常住
四~八
諸比丘!耳是……鼻是……舌是……身是……意是無常,意生起之因、緣者,亦是無常。諸比丘!依無常所生之意,如何有常住
九
諸比丘!如是見之,有聞聖弟子厭嫌1于眼……更如是證知:不再生來。”
注1 同一經之第九節。
[一四O] 第十 內因(二)
※ 叁
“諸比丘!眼是苦。眼生起之因、緣者,亦是苦。諸比丘!依苦所生之眼,如何有樂
四~八
諸比丘!耳是……鼻是……舌是……身是……意是苦,意生起之因、緣者,亦是苦。諸比丘!依苦所生之法,如何有樂
九
諸比丘!如是見之,有聞聖弟子厭嫌1于色……更如是證知:不再生來。”
注1 同一經之第九節。
[一四一] 第八 內因(叁)
※ 叁
“諸比丘!眼是無我。眼生起之因、緣者,亦是無我。諸比丘!依無我所生之眼,如何有我
四~八
諸比丘!耳是……鼻是……舌是……身是……意是無我。意生起之因、緣者,亦是無我。諸比丘!依無我所生之意,如何有我
九
諸比丘!如是見之,有聞聖弟子厭嫌于眼……更如是證知:不再生來。”
注1 見一經之九節。
[一四二] 第九 外因(一)
※ 叁
“諸比丘!色是無常,色生起之因、緣者,亦是無常。諸比丘!依無常所生之色,如何有常
四~八
諸比丘!聲是……香是……味是……觸是……法是無常。法生起之因、緣者,亦是無常。諸比丘!依無常所生之法,如何有常
九
諸比丘!如是見之,有聞聖弟子厭嫌于色……更如是證知:不再生來。”
注1 見一經之九節。
[一四叁] 第十 外因(二)
※ 叁
“諸比丘!色是苦,色生起之因緣者,亦是苦。諸比丘!依苦所生之色,如何有
樂
四~八
諸比丘!聲是……香是……味是……觸是……法是苦,法生起之因、緣者,亦是苦。諸比丘!依苦所生之法,如何有樂
九
諸比丘!如是見之,有聞聖弟子厭嫌1于色……更如是證知:不再生來。”
注1 見一經之九節。
[一四四] 第十一 外因(叁)
※ 叁
“諸比丘!色是無我。色生起之因、緣者,亦是無我。諸比丘!依無我所生之色,如何有我
四~八
諸比丘!聲是……香是……味是……觸是……法是無我。法生起之因、緣者,亦是無我。諸比丘!依無我所生之法,如何有我
九
諸比丘!如是見之,有聞聖弟子厭嫌1于色……更如是證知:不再生來。”
提婆陀诃品第四(終)
此攝頌:
以提婆陀诃
執著不執著
惡意者有二
依因而有叁
乃至內外二
注1 見一經之九節。
《第一 六處篇 六處相應(3)》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