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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識規矩頌講記▪P7

  ..續本文上一頁學上所說情感的叁態,可說是極爲相當。領受到的對象,既有苦樂等不同的感受,自然是以生起愛非愛等爲它的作用:如在合意的境上,生起快樂的情緒,接著就對它有所愛著;在不合意的境上,生起苦惱的情緒,接著就對它有所厭離;在合不合意的境上,生起不苦不樂的情緒,接著便起非愛非不愛的作用。關于受的說明,不但在論典中有所說到,就是在阿含經中亦到處說到。

  想:想是取像的意思,爲有情的認識作用。謂當吾人去認識客觀境像時,其客觀的境像通過根門,刺激我人的內心,達于所謂知覺中樞時,于此帥浮起那對象的形態,名之爲想。與心理學上所說的知覺或表象的心理,是相類似的。想這名詞,佛在阿含縫中,已經廣爲運用。如五蘊中的想蘊及六觸所生的六想,可說是想的最基本的說明。色想等與眼觸生想等,因爲是同一事,所以對于想蘊的說明,漢巴經典的說明,沒有什麼不同。雜含卷二說:“觸因觸緣生受想行”。卷一一又說:“緣眼色生眼識,叁事和合觸,觸緣想”。在這場合,不唯想是從觸生的,受、思等亦是從觸生的。所以雜含卷一一又說:“叁事和臺觸,觸俱生受、想、思”。根據這點,所以到了阿毗達磨時代,想就成爲心所法,與其他的心心所相應俱起。小乘順正理論卷二明其定義說:“想蘊,取像爲體。謂于一切隨本安立:青長等色,琴只等聲,生蓮等香,苦辛等味,滑澀等觸,生滅等法,所緣境中,如相而取,故名爲想”。不用說,有部認爲想是有其實在自體的。可是成實論卷六顯示想的定義說:“取假法相,故名爲想”。因而把想說爲取假相法,自然沒有他的實體可得。成唯識論卷叁說:“想謂于境取像爲性,施設種種名言爲業,謂要安立境分齊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 。如你正在認識對象,由于前之經驗了知,現在在分類上確認,說明這是什麼,那是什麼的安立種種名言,是名想的意義。世間萬有一切諸法,原來沒有它的名字,後來所以說這是人,說那是物,是乃經過想心所的想像、分析、綜合整理,構成種種的概念,安立種種的界限,認爲這是什麼,那是什麼,然後再取這些相狀,說出這是什麼,那是什麼的名言,是爲想的作用。如果沒有這個想心所,種種名言就無從安立,我人也就沒有開口說話的余地。南方佛音論師,將想解說爲確認或再認作用,實亦有它的意義。

  思:思是造作的意思,爲有情的意志作用。思這名詞,佛在阿含經中,通常說爲六思。六思,或說爲色思、聲思、香思、味思、觸思、法思;或說爲眼觸所生思,乃至意觸所生思。雖有這兩種說法不同,而實是同一事的不同表現。這思,阿含經中,與五蘊中的行蘊,視爲同一的地方很多,甚至有以思代表行蘊的,雜含卷二說:“雲何行如實知

  謂六思身,眼觸生思,耳、鼻、舌、身、意觸生思,是名爲行,如是如實知……”。當知構成我人心理活動的,雖有種種不同的要素,但實可以意志爲中心,總攝活動要素的一切,所以意志之思是很重要的。我人的意志活動,通常說有內部的意志和行動的意志兩種。內部的意志,就是志向,亦即所謂執志。行動的意志,論師們說有叁種:一是考慮應作不應作的審慮思;二是決定這樣去做的決定思;叁是通過動身發語而表現于行爲的發動思。像這樣的說思,就是作爲善惡業根本的意思作用的思。品類足論卷一說:“思一萬何

  謂心造作性,即是意業,此有叁種:謂善思、不善思、無記思” 。順正理論卷十六說:“令心造作善、不善、無記,成妙、劣、中性,說名爲思,由有思故,令心于境有動作用,猶如磁石勢力,能令鐵有動用”。我在俱舍論頌講記中說:“其實,思不特能合心動,也能合其余的心所法,發生活動作用,可說它是諸心心所生起動能的原動力”。由這原動力的推動,于所認識的善惡境上,造作種種善、惡、無記等業,是爲思心所的作用。不但小乘論典是這樣說,大乘唯識諸論典亦這樣說。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一說…“何等爲思

  謂于心造作意業爲體,于善、不善、無記品中,役心爲業”。成唯識論卷叁說:“思謂令心造作爲性,于善品等役心爲業,謂能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合造善等”。可是在成實論中,不承認思是心所法、心相應法,對其定義的說明,亦與小乘有部及大乘唯識是不同的。如該論卷六說:“問曰:何等爲思

  答曰:願求爲思。如經中說:下思、下求、下願”。但思、願、求,多少有所不同。思是求他人的善惡;願是求個己的後身;求是求所未得的事。這叁者,都是思的意思。成實論卷六又說:“意即是思,如法句中說。惡心所作聽說皆受苦樂,善心亦爾,故知意即是思”。當知這是經部系學者一般的主張。

  如上所說的五遍行心所,是遍于一切主體心識而活動的,即無論那個心王生起作用時,此五心所必然與之相應俱起。前五識既是屬于主體的心識,當然也就有這五個心所與之相應。

  別境 是指欲、勝解、念、定、慧的五別境心所。意謂此五心所,唯有于特別的差別不同的境界上生起,不是普遍的于一切時及一切心識中活動,如第七識只有別境中慧生起,其他的就不與之相應,第八識完全沒有五別境心所相應。在時間上,亦不是一切時活動的,有它所緣的境時就起活動,沒有它所緣的境時就不起活動。因這五個心所,所緣的境事,多分是不同的。如欲足緣所樂的境而起的,勝解是緣決定的境而起的,念是緣前所曾習熟的境而起的,定與慧是于觀察的境界上生起的。因所緣的境事務不相同,非如五遍行心所緣一境的,所以名爲別境。此五雖是各緣特別的境界,但若沒有別境心所的力量,所要做的一切事,是都無法完成的,因此對它不可忽略。又此五種心所,雖不適于一切識及一切時,但卻通于一切地及一切性,是又爲我們所不可不知的。

  欲:欲是于境希求的意思,爲有情的順勤作用。此于境希求,通俗的說,就是欲望,或是希望。以人類說,人生在世,盡管各有各的不同希望,但決不能說沒有他的希望,一個人如真到了沒有希望時,其生命勢必不能生存下去。心理學家說:“一個人如對自己所生存的世間,沒有了一點希望,那他決不能再生活下去。有希望,這才資益身心,使他振作起來,維持下去”。不特如此,且由于欲,對所好樂的境,不論是善是惡,只是一味希求,以適自己心懷,同時更有興趣的,勤勞不息的,做自己所愛做的事情,以期很快的得到成就。小乘入阿毗達磨論說:“欲謂希求所作事業,隨順精進,謂我當作如是事業”。大乘成唯識論卷五說:“于所樂境,希望爲性,勤依爲業”。對這,有部根據經文說:二切法欲爲根本”,從世間看,這確是極爲重要的一句話,因爲任何一法的完成,無不是由欲的力量在推動。大義釋對于欲的定義說明道:“欲者:對五欲的欲欲、欲貪、欲喜、欲愛、欲愛情、欲熱惱……”。其次又說“遍求欲、獲得欲、受用欲、貯藏欲、消費欲”的五欲,但這所說的欲,似乎偏在不善方面,而實善亦有欲的。如四神足中的欲神足,四正勤中的欲斷惡、欲修善,這都可以說是善法欲。就不善欲說,雖爲佛法所呵,但善法欲卻爲吾人所不可或缺的。阿舍經中雖說欲通善惡兩方面,但到論典就說欲通善、不善、無記。在有部,自界身足論以來,就以欲爲十大地法之一,常與善、不善、無記的一切心相應。唯識學者說欲與八識相應的關系:欲與任運而起的第八識,是不相應而起的,與第七識有相應說不相應說的兩種,但以護法的正義說,與第七識是不相應的。第六意識有觀察所緣的欲望,當然是與之相應的。前五識,依護法說,是與欲相應的,但也有人主張前五識不與欲相應的。今從多數,說與五識相應。

  勝解:勝解是于境印可的意思,爲吾人所有的特殊作用。勝是殊勝,解是理解,堅固不拔的殊勝理解,名爲勝解。對于某個理論或境相,假定是猶豫不決的,不能對它作決定性的理解,那是很易爲人之所轉動或惑亂的,亦即今天認爲是這樣的,因爲受了其他思想理論的影響,明天就改變了對它的看法,認爲原來不是這樣,是即顯示你對論題,沒有得到決定性的理解。假定你對某個論題,不論是錯誤的邪說,或是由于推理所得,但因你是依著禅定修證的實際體驗得來,對它已作審判印持決定,認爲確實是這樣的,沒有絲毫疑惑余地。這末一來,其後不論接觸任何高超的理論和其他的精審思想,你都有把握的站穩自己的立場,不致動搖自己原有的理解,而隨著別人的腳跟轉來轉去。成唯識論卷五說:“雲何勝解?于決定境印持爲性,不可引轉爲業”。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一說:“何等勝解

  謂于決定事,隨所決定印持爲性,不可引轉爲業”。南方清淨道論明勝解的定義說:“勝解是信解,以確信爲特相,以逡巡爲作用,以決定爲現狀”。小乘順正理論卷十,說明有部的勝解定義後,複舉“有余師言:勝謂增勝,解謂解脫,此能令心于境無礙自在而轉,如勝解等”。但這余師所解釋的勝解,站在成唯識論的立場是不承認的。成實論中沒有說到勝解,因在經部學者看來,勝解是不可作爲別法而獨立的。勝解雖對所緣其心決定,但經部認爲這是智的作用,只要承認有智就可以了,實沒有別立勝解的必要。如正理十一說:“然上座言:勝解別有理不成立,見此與智相無別故,謂于所緣令心決定名勝解相,此與智相都無差別,是故定應無別勝解”。對這,有部不以爲然,認爲勝解與智的行相雖屬相似,但勝解是由慧的簡擇而來,即由慧的簡擇,隨生印可,複由印可,隨生決定,因爲具有印可決定的作用,所以與慧有著明顯的區別。經部學者又說:不錯,勝解對所緣境是能印可的,但這是屬信與欲的作用,因而我們仍然認爲沒有別立勝解的必要。有部再反斥說:他們的行相雖少相同,但其自體實大有差別。當知審定印可是勝解的行相,心淨希求是信欲的行相,怎麼可以混爲一談

  經部再子反問:豈不信順及與欲樂就是印可

  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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