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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一)最初之緣
《靈峰集要》:尊者舍利弗,于閑靜處作是念:何者等正覺修梵行,佛法久住?何者等正覺修梵行,佛法不久住?往問世尊,佛言:“隨葉佛,拘那含佛,不爲諸弟子廣說十二部經,不結戒、不說戒。爾時彼佛及諸聲聞在世,佛法廣流布。佛及聲聞滅後,世間種種名、種種姓、種種家出家,以是故,疾滅沸法,不久住,何以故?不以經法攝故。如種種花,散置案上,風吹則散。毗婆屍佛、式佛、拘留孫佛、迦葉佛爲諸弟子廣說經法,亦結戒、亦說戒,彼諸佛及聲聞衆在世,佛法流布,佛及聲聞滅後,諸世間人,種種名、種種姓、種種家出家,不令佛法疾滅,何以故?以經法善攝故。如以線貫種種花置案上,雖爲風吹而不分散。”爾時舍利弗即請世尊結戒說戒。這是佛陀製戒的最初的緣起。
緣起(二)五戒的啓請
在《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中,佛的父親——淨飯王,頂禮佛足,恭敬啓請說:“世尊已爲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製戒輕重。唯願如來,亦爲我等優婆塞分別五戒,可悔不可悔者,令識戒相,使無疑惑。”世尊應父王啓請,廣宣五戒法相。蕅祖解釋說:“正表五戒法乃是叁世諸佛之父,依于五戒,出生十方叁世一切諸佛,讵可忽哉?”
故知五戒是七衆共法,五乘行人必須遵修守。
靈芝《行宗記》說:“其有卒世不聞(戒法),無非重障,其或始終無缺,須慶宿因,宜自深思,更增勇勵。”
佛言:“善哉,善哉,喬昙,我本心念,久欲與優婆塞分別五戒,若有善男子受不犯者,以是因緣,當成佛道,若有犯而不悔,常在叁途故。”
蕅祖自設問辯——問:“受持不犯當成佛道,受而犯者,亦當成佛否?犯而不悔,常在叁途,犯而悔者,亦墮叁途否?”答:“受而犯者,亦當成佛,惟不受戒,則永無成佛因緣。犯而悔者,不墮叁途。但犯分上中下叁種差別,悔亦有作法、取相、無生叁種不同。”
五戒正文:
律 殺戒第一
製意經雲:衆生至愛者生命,諸佛至愛者衆生,若令衆生歡喜,則使如來歡喜。
疏引《涅槃經》雲:“若壞五陰,名曰殺生。若有殺生,即墮惡道。色有叁種:過去、現在,則不可殺,遮于未來,故名爲殺。夫衆生者,名出入息,斷出入息,故名爲殺。”靈芝釋爲:“望壞五陰,而得名殺。“過、現不可殺”者,過去已往,現色遷滅,念念不停,未滅則是未來,已滅還成過去,現色不立,故不可殺。“遮未來”者,斷相續故。然識依息,隨息斷續以分存亡,故名“衆生爲出入息。”第一義中,實無衆生,逐陰求之,尚無生相,何況有殺,但隨世谛,爲說業道。”又釋:“今以刀輪,壞彼色生,無色生者,相與俱壞,使前不感後,後不赴前,斷報相續,名之爲殺;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舉,故曰殺戒。”
案:佛是能製,戒是能行。治往昔業,防未來非,爲何中不提現在
因爲才失正念,就已經過去了。
蕅:殺戒以五緣成不可悔:一、是人,謂所殺者(是)人,非畜生等。二、人想,謂意在殺人。叁、殺心,四、興方便,五、前人命斷。
弘公:諸戒結罪,皆須具足支緣,方成犯事,若盡具者,即成上品不可悔(唯指前四重戒。)。若缺一、二者,是中、下品可悔罪。
案:“興方便”——靈峰釋爲:“方便殺者,即殺前方便。”就是從殺心決定之後,直到前人被殺命斷之前,種種助殺的運作。
蕅:今之自作、教人、遣使、皆是以殺心而行方便,故奪彼命時,犯不可悔罪也。不可悔者,初受優婆塞戒時,說叁皈竟,即得無作戒體。今犯殺人之罪,則失無作戒體,不複成優婆塞,故不可作法忏悔也,既不可悔,則永棄佛海邊外,名爲邊罪。不可更受五戒,亦不得受一日一夜八關齋戒,亦不得受沙彌戒及比丘戒,亦不得受菩薩大戒。惟得依大乘法修取相忏,見好相已,方許受菩薩戒,亦許受具足戒、十戒、八戒及五戒等。爾時破戒之罪,雖由取相忏滅,不墮叁途,然其世間性罪仍在,故至因緣會遇之時,仍須酬償夙債,除入涅槃或生西方,乃能脫之不受報耳,可不戒乎?
名義解釋——作戒 無作戒 戒體
《涅槃經》雲:戒有二種:一者作戒,二者無作戒。
南山《行事鈔》雲:所言“作”者,如陶家輪(作坯器的車輪。)動轉之時(比喻正在受戒時。)名之爲作。言“無作”者,一發續現,始(上句才發戒之時)末(若命終,若舍戒,失戒等,方失掉無作戒體。)恒有,四心通舉四陰:受想行識。叁性若人在四心叁性中,亦名持戒。不籍緣辦(不需再借助外緣,即能維持)。故《雜心論》雲:“身動滅已,與余時俱(叁皈結束的第一刹那,作戒與無作戒同時圓滿具足,第二念中,作戒謝,無作生成,並持繼)是法隨生,故名無作。”《成論》無作品雲:“因心生罪福,睡眠悶等,是時常生,故名無作。雲何名戒?戒禁惡法。故《涅槃經》雲:“戒者,直是遮製一切惡法,若不作惡,是名持戒。””
《羯磨疏》雲:“諸有爲法,總爲叁聚---一、色聚, 二、心聚, 叁、非色心聚。作戒與無作戒,並是有爲,非叁無爲,由假緣構造,四相所爲故。”
戒體 據《行事鈔》:
一、作戒體:《論》雲:“用身(走到大殿,頂禮、長跪是身作。)口業(乞求受戒,口說叁皈是口作。)思(心中立志守戒,出離生死等,是心思造作)爲體”。
案:所謂“作”,如受叁皈五戒,從開始求受,到口稱: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叁稱完畢後,第一刹那以前,叁業所作,是作戒維持的期限。故知作戒,僅指受戒時,色心的造作,在這個時間之外,沒有長期性,所以須無作戒體,來維持戒體的繼續存在。
二、無作戒體:《行事鈔》雲:“言無作戒者,以非色非心爲體。“非色者”,非塵大所成,以五義來證明:1、色有形、段、方所。2、色有十四、二十種別,靈芝釋雲:“二十者,顯色十二:青黃赤白,光影明暗,煙雲塵霧,此局無記。形色有八,長短高下、方圓邪正,此通叁性”3、色可惱壞,(有情可惱可壞,無情唯可壞。)4、色是質礙,(有形質,而互爲障礙。)5、色是五識所得。無作俱無此義,故知非色。言“非心”者,體非緣慮,故名非心,亦有五證:(1)、心是慮知,(2)、心是明暗,(3)、心通叁性,(善、惡無記。)(4)、心有廣略,若約心法,一心分四蘊,六入、六識等。(5)、心是報法,(衆生感報,心生善、惡、無記等差別,所以感報、酬因。)無作亦不具此。《成論》四聚:一、色,二、心,叁、非色心,亦號不相應聚。四、無爲,叁無爲:虛空無爲、擇滅無爲、非擇滅無爲。無作當第叁聚中,第十七法。“
弘公:戒體:納法成業。(領納在心)
案:下面一段,是依律節事而明理,不是原文:
若優婆塞作種種方便,欲殺彼人,彼人因此而死,優婆塞犯不可悔,失戒。若當時沒殺死,事後因此而死,死時優婆犯不可悔。若不因此而死,犯中罪可悔。
其中殺生的方式:若自作、若教人殺。殺法:若安殺具、作無煙火坑殺、咒術殺、墮胎殺等。
律:無煙火坑殺者:若優婆塞知是人從此道來,于道中先作無煙火坑,以沙土覆上,若口說:“以是人從此道來故,我作此坑。”若是人因是死者,是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因是死,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爲人作無煙火坑,人死者,不可悔;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從人邊得方便罪,不從非人邊得殺罪也,以于非人邊無殺故;畜生死者,下罪可悔。下字恐誤,准一切律部,亦是中罪。亦從人邊得方便罪,不從畜生邊得殺罪也,以于畜生邊無殺心故。△爲非人作坑,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謂天龍修羅鬼神,載道義弱,故殺之者,戒體未失,猶可悔除也。人死是下罪可悔;畜生死者,犯下可悔。皆從非人邊得方便罪,不從人及畜生邊得殺罪,以于人及畜生本無殺心故。△若爲畜生作坑,畜生死者,是下罪可悔;畜生較神諸天龍鬼神更劣,故殺之者罪又稍輕。若人墮死;若非人墮死,皆犯下罪可悔。亦從畜生邊得方便罪也。△若優婆塞不定爲一事作坑,諸有來者,皆令墮死。人死者,犯不可悔;非人死者,中罪可悔;畜生死者,下罪可悔;都無死者,犯叁方便可悔罪。是名無煙火坑殺也。△咒術殺人者,若心念口說:“爲某甲讀是咒。”人死者,犯不可悔罪。若前人入諸叁昧、諸天神護、若咒師所救解,不成死者,是中罪可悔。
案:若用咒符等法,驅殺鬼神,正屬此(咒殺)類。
墮胎殺等:以墮(殺)人胎之心,若給有胎女人墮胎藥、若針穴脈、教作重體力勞動、上陡峭處、險橋等處,彼胎因此墮死,優婆塞犯不可悔。若當時不死,後來因此而死,犯重戒。若後來不因此死,犯中罪可悔。
名義解釋——根本 從生 方便 等流 ------- 摘自《靈峰集要》。
“所受之戒條”,各就本條結罪,名根本罪。犯罪而不發露忏悔,則覆藏之罪,日日倍增,名從生罪。將犯罪而其事未成,名方便罪。犯罪已,而輕于根本,名等流罪。
蕅:問:“一切有命,不得故殺,殺者非佛弟子。何故今殺天龍鬼神,僅結中罪,殺畜生,僅結下罪,猶不失戒,不至墮落耶?”答:“凡論失戒,須破根本四重:所謂殺人…
《優婆塞五戒便學錄(釋聖聞彙編)》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