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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婆塞五戒便学录(释圣闻汇编)▪P2

  ..续本文上一页行,广集净土三资粮,深求出要,可使世间正法减少衰。

   缘起(一)最初之缘

   《灵峰集要》:尊者舍利弗,于闲静处作是念:何者等正觉修梵行,佛法久住?何者等正觉修梵行,佛法不久住?往问世尊,佛言:“随叶佛,拘那含佛,不为诸弟子广说十二部经,不结戒、不说戒。尔时彼佛及诸声闻在世,佛法广流布。佛及声闻灭后,世间种种名、种种姓、种种家出家,以是故,疾灭沸法,不久住,何以故?不以经法摄故。如种种花,散置案上,风吹则散。毗婆尸佛、式佛、拘留孙佛、迦叶佛为诸弟子广说经法,亦结戒、亦说戒,彼诸佛及声闻众在世,佛法流布,佛及声闻灭后,诸世间人,种种名、种种姓、种种家出家,不令佛法疾灭,何以故?以经法善摄故。如以线贯种种花置案上,虽为风吹而不分散。”尔时舍利弗即请世尊结戒说戒。这是佛陀制戒的最初的缘起。

  

   缘起(二)五戒的启请

   在《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中,佛的父亲——净饭王,顶礼佛足,恭敬启请说:“世尊已为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制戒轻重。唯愿如来,亦为我等优婆塞分别五戒,可悔不可悔者,令识戒相,使无疑惑。”世尊应父王启请,广宣五戒法相。蕅祖解释说:“正表五戒法乃是三世诸佛之父,依于五戒,出生十方三世一切诸佛,讵可忽哉?”

   故知五戒是七众共法,五乘行人必须遵修守。

   灵芝《行宗记》说:“其有卒世不闻(戒法),无非重障,其或始终无缺,须庆宿因,宜自深思,更增勇励。”

   佛言:“善哉,善哉,乔昙,我本心念,久欲与优婆塞分别五戒,若有善男子受不犯者,以是因缘,当成佛道,若有犯而不悔,常在三途故。”

   蕅祖自设问辩——问:“受持不犯当成佛道,受而犯者,亦当成佛否?犯而不悔,常在三途,犯而悔者,亦堕三途否?”答:“受而犯者,亦当成佛,惟不受戒,则永无成佛因缘。犯而悔者,不堕三途。但犯分上中下三种差别,悔亦有作法、取相、无生三种不同。”

   五戒正文:

   律 杀戒第一

   制意经云:众生至爱者生命,诸佛至爱者众生,若令众生欢喜,则使如来欢喜。

   疏引《涅槃经》云:“若坏五阴,名曰杀生。若有杀生,即堕恶道。色有三种:过去、现在,则不可杀,遮于未来,故名为杀。夫众生者,名出入息,断出入息,故名为杀。”灵芝释为:“望坏五阴,而得名杀。“过、现不可杀”者,过去已往,现色迁灭,念念不停,未灭则是未来,已灭还成过去,现色不立,故不可杀。“遮未来”者,断相续故。然识依息,随息断续以分存亡,故名“众生为出入息。”第一义中,实无众生,逐阴求之,尚无生相,何况有杀,但随世谛,为说业道。”又释:“今以刀轮,坏彼色生,无色生者,相与俱坏,使前不感后,后不赴前,断报相续,名之为杀;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曰杀戒。”

   案:佛是能制,戒是能行。治往昔业,防未来非,为何中不提现在

  因为才失正念,就已经过去了。

   蕅:杀戒以五缘成不可悔:一、是人,谓所杀者(是)人,非畜生等。二、人想,谓意在杀人。三、杀心,四、兴方便,五、前人命断。

   弘公:诸戒结罪,皆须具足支缘,方成犯事,若尽具者,即成上品不可悔(唯指前四重戒。)。若缺一、二者,是中、下品可悔罪。

   案:“兴方便”——灵峰释为:“方便杀者,即杀前方便。”就是从杀心决定之后,直到前人被杀命断之前,种种助杀的运作。

   蕅:今之自作、教人、遣使、皆是以杀心而行方便,故夺彼命时,犯不可悔罪也。不可悔者,初受优婆塞戒时,说三皈竟,即得无作戒体。今犯杀人之罪,则失无作戒体,不复成优婆塞,故不可作法忏悔也,既不可悔,则永弃佛海边外,名为边罪。不可更受五戒,亦不得受一日一夜八关斋戒,亦不得受沙弥戒及比丘戒,亦不得受菩萨大戒。惟得依大乘法修取相忏,见好相已,方许受菩萨戒,亦许受具足戒、十戒、八戒及五戒等。尔时破戒之罪,虽由取相忏灭,不堕三途,然其世间性罪仍在,故至因缘会遇之时,仍须酬偿夙债,除入涅槃或生西方,乃能脱之不受报耳,可不戒乎?

   名义解释——作戒 无作戒 戒体

   《涅槃经》云:戒有二种:一者作戒,二者无作戒。

   南山《行事钞》云:所言“作”者,如陶家轮(作坯器的车轮。)动转之时(比喻正在受戒时。)名之为作。言“无作”者,一发续现,始(上句才发戒之时)末(若命终,若舍戒,失戒等,方失掉无作戒体。)恒有,四心通举四阴:受想行识。三性若人在四心三性中,亦名持戒。不籍缘办(不需再借助外缘,即能维持)。故《杂心论》云:“身动灭已,与余时俱(三皈结束的第一刹那,作戒与无作戒同时圆满具足,第二念中,作戒谢,无作生成,并持继)是法随生,故名无作。”《成论》无作品云:“因心生罪福,睡眠闷等,是时常生,故名无作。云何名戒?戒禁恶法。故《涅槃经》云:“戒者,直是遮制一切恶法,若不作恶,是名持戒。””

   《羯磨疏》云:“诸有为法,总为三聚---一、色聚, 二、心聚, 三、非色心聚。作戒与无作戒,并是有为,非三无为,由假缘构造,四相所为故。”

   戒体 据《行事钞》:

   一、作戒体:《论》云:“用身(走到大殿,顶礼、长跪是身作。)口业(乞求受戒,口说三皈是口作。)思(心中立志守戒,出离生死等,是心思造作)为体”。

   案:所谓“作”,如受三皈五戒,从开始求受,到口称: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三称完毕后,第一刹那以前,三业所作,是作戒维持的期限。故知作戒,仅指受戒时,色心的造作,在这个时间之外,没有长期性,所以须无作戒体,来维持戒体的继续存在。

   二、无作戒体:《行事钞》云:“言无作戒者,以非色非心为体。“非色者”,非尘大所成,以五义来证明:1、色有形、段、方所。2、色有十四、二十种别,灵芝释云:“二十者,显色十二:青黄赤白,光影明暗,烟云尘雾,此局无记。形色有八,长短高下、方圆邪正,此通三性”3、色可恼坏,(有情可恼可坏,无情唯可坏。)4、色是质碍,(有形质,而互为障碍。)5、色是五识所得。无作俱无此义,故知非色。言“非心”者,体非缘虑,故名非心,亦有五证:(1)、心是虑知,(2)、心是明暗,(3)、心通三性,(善、恶无记。)(4)、心有广略,若约心法,一心分四蕴,六入、六识等。(5)、心是报法,(众生感报,心生善、恶、无记等差别,所以感报、酬因。)无作亦不具此。《成论》四聚:一、色,二、心,三、非色心,亦号不相应聚。四、无为,三无为:虚空无为、择灭无为、非择灭无为。无作当第三聚中,第十七法。“

   弘公:戒体:纳法成业。(领纳在心)

   案:下面一段,是依律节事而明理,不是原文:

   若优婆塞作种种方便,欲杀彼人,彼人因此而死,优婆塞犯不可悔,失戒。若当时没杀死,事后因此而死,死时优婆犯不可悔。若不因此而死,犯中罪可悔。

   其中杀生的方式:若自作、若教人杀。杀法:若安杀具、作无烟火坑杀、咒术杀、堕胎杀等。

   律:无烟火坑杀者:若优婆塞知是人从此道来,于道中先作无烟火坑,以沙土覆上,若口说:“以是人从此道来故,我作此坑。”若是人因是死者,是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因是死,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为人作无烟火坑,人死者,不可悔;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从人边得方便罪,不从非人边得杀罪也,以于非人边无杀故;畜生死者,下罪可悔。下字恐误,准一切律部,亦是中罪。亦从人边得方便罪,不从畜生边得杀罪也,以于畜生边无杀心故。△为非人作坑,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谓天龙修罗鬼神,载道义弱,故杀之者,戒体未失,犹可悔除也。人死是下罪可悔;畜生死者,犯下可悔。皆从非人边得方便罪,不从人及畜生边得杀罪,以于人及畜生本无杀心故。△若为畜生作坑,畜生死者,是下罪可悔;畜生较神诸天龙鬼神更劣,故杀之者罪又稍轻。若人堕死;若非人堕死,皆犯下罪可悔。亦从畜生边得方便罪也。△若优婆塞不定为一事作坑,诸有来者,皆令堕死。人死者,犯不可悔;非人死者,中罪可悔;畜生死者,下罪可悔;都无死者,犯三方便可悔罪。是名无烟火坑杀也。△咒术杀人者,若心念口说:“为某甲读是咒。”人死者,犯不可悔罪。若前人入诸三昧、诸天神护、若咒师所救解,不成死者,是中罪可悔。

   案:若用咒符等法,驱杀鬼神,正属此(咒杀)类。

   堕胎杀等:以堕(杀)人胎之心,若给有胎女人堕胎药、若针穴脉、教作重体力劳动、上陡峭处、险桥等处,彼胎因此堕死,优婆塞犯不可悔。若当时不死,后来因此而死,犯重戒。若后来不因此死,犯中罪可悔。

   名义解释——根本 从生 方便 等流 ------- 摘自《灵峰集要》。

   “所受之戒条”,各就本条结罪,名根本罪。犯罪而不发露忏悔,则覆藏之罪,日日倍增,名从生罪。将犯罪而其事未成,名方便罪。犯罪已,而轻于根本,名等流罪。

   蕅:问:“一切有命,不得故杀,杀者非佛弟子。何故今杀天龙鬼神,仅结中罪,杀畜生,仅结下罪,犹不失戒,不至堕落耶?”答:“凡论失戒,须破根本四重:所谓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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