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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婆塞五戒便学录(释圣闻汇编)▪P3

  ..续本文上一页、盗五钱、邪淫、大妄语,此四种中,随犯一种,决非作法之所能忏。至如杀非人、畜生等,性罪虽重,而于违无作犹为稍轻。今云:中罪可悔,下罪可悔,乃是悔除违无作罪,免堕三途,非谓并除性罪也。杀一命者,必偿一命,故杀者,固当故偿,误杀者,亦须误偿,纵令不受戒者,亦必有罪。故《大佛顶经》经云:“如于中间杀彼身命,或食其肉,如是乃至经微尘劫,相食相诛,犹如转轮,互为高下,无有休息。”佛制杀戒,良由于此受持不犯,便可永断轮回。 (杀心不除,尘不可出)设复偶犯,至心忏悔,永不复造,亦可免堕三途,故名中可悔、下可悔耳。设不念佛求生净土,何由永脱酬偿之苦哉?”

   律:遣令道中死者:知是道中有恶兽饥饿,遣令往至恶道中,作是念:“令彼恶道中死。”死者犯不可悔,余者亦犯,如同上说,是名恶道中杀。

   律:赞叹杀有三种:一者,恶戒人。二者,善戒人。三者,老病人。

   案:△恶戒人,指屠夫、捕鱼、打猎、盗贼、饲养之类。若优婆塞对他们说:“长期造恶,不如早死。”若前人因此死了,居士犯杀戒不可悔。如果不因此死,是中罪可悔。

   △善戒人,指如来四众弟子。若对善人说:“你是持戒有福之人,早死早生天,受天福。”前人因此而死,居士犯戒不可悔。若不因此死,犯中罪可悔。

   △老人、病人,常受苦恼,若居士劝他说:“你太遭罪了!不如归天,一了百了!”若前人因此而死,居士犯杀戒不可悔。若不因此死去,犯中罪可悔。

   若以上三种赞叹杀,出言之后,心生悔过,又去作种种安慰,如果前人不因此死,居士仍然犯中罪可悔。

   案:结罪轻重,境想(六句)分别:

   蕅:人,人想——不可悔。人,人疑——亦不可悔。人,非人想——中罪可悔。非人,人想——中罪可悔。非人,非人疑——中罪可悔。非人,非人想——亦中罪可悔。

   律:又一人被截手足,置著城堑中,又有众女人来入城中,闻是啼哭声,便往就观,共相谓言:“若有能与是人,药浆饮,使得时死,则不久受苦。”中有愚直女人,便与药浆,即死。诸女言:“汝犯戒不可悔。”即白佛,佛言:“汝与药浆时死者,犯戒不可悔。”

   蕅:此结集家引事明判罪法,而文太略,准余律部,若作此议论时,便犯小可悔罪,若同心令彼觅药者,同犯不可悔罪,若知而不遮者,亦犯中可悔罪。

   律:若居士作方便欲杀母,而杀非母,是中罪可悔。

   蕅:仍于母边得方便罪,不于非母边得罪,以是误杀,本无杀心故也。

   案:非母,应是庶母、继母、养母等。不于非母边得罪,是不结犯戒罪,但有命债。

   律:若居士欲杀非母而自杀母,是犯中罪可悔,非逆。

   蕅:亦于非母得方便罪,不于母边得罪也。

   案:不于母边得罪,指不结违戒罪,但深负养育恩德,必偿命债。故应知学戒中提到犯“罪”,是指犯戒罪,不指业道果报的酬偿,债还足了,果报才息。在因果规律面前,圣凡平等。

   律:若居士方便欲杀人,而杀非人,是中罪可悔。

   蕅:但于人边得方便。

   律:若居士方便欲杀非人,而杀人者,犯小可悔罪。

   蕅:但于非人得方便罪。

   律:若人怀畜生胎,堕此胎者,犯小可悔罪。若畜生怀人胎者,堕此胎死者,犯不可悔。若居士作杀人方便,居士先死,后若有死者,是罪犯可悔。

   蕅:当未死前,仅结方便,当其死时,戒体随尽,故后有死者,彼则不犯破戒重罪也。

   律:若居士欲杀父母,心生疑:是父母非耶?若定知是父母,杀者,是逆罪不可悔。

   蕅:此亦须六句分别:父母,父母想。父母,父母疑。“这”二句是逆。父母、非父母想。及非父母三句——皆犯不可悔,非逆。

   案:非父母三句,指:非父母,“作”父母想。非父母,“作”非父母疑。非父母,“作”非父母想“而杀”——皆犯不可悔,非逆。

   律:若居士生疑:是人?非人?若心定知是人,杀者犯不可悔。

   蕅:亦应六句分别:二“句”不可悔,四“句”可悔,如前所明。

   案:人,人想。人,人疑。这二句不可悔。人,非人想。非人,人想。非人,非人疑。非人,非人想。这四句皆犯中罪可悔。

  

   律:若捉人贼,欲将杀,贼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逐是贼,若居士逆道来,追者问居士言:“汝见贼不?”是居士先于贼有恶心嗔恨,语言:“我见,在是处。”以是因缘,令贼失命者,犯不可悔。△若人将众多贼欲杀,是贼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逐,是居士逆道来,追者问居士言:“汝见贼不?”是贼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嗔者,言:“我见,在是处。”若杀非所嗔者,是罪可悔。仍于所嗔者,得方便罪。余如上说。若杀所嗔者是罪不可悔也。若戏笑打他,若死者,是罪可悔。

   蕅:本无杀心故也,但犯戏笑打他之罪。

   律:若优婆塞用有虫水,及草木中杀虫,皆犯罪。若有虫,无虫想,用亦犯。若无虫,有虫想,用者亦犯。

   蕅:此亦应六句分别:一,有虫,有虫想。二,有虫,有虫疑。(此)二句结根本小可悔罪。三,无虫,有虫想。四,无虫,无虫疑。二句结方便小可悔罪。五,有虫,无虫想。六,无虫,无虫想。二句无犯。今律言有虫、无虫想亦犯者,欲人谛审观察,不可辄尔轻用水及草木故也。

   案:佛世时,二比尼相约见佛,路途渴极,遇饮有虫水事。

   律:有居士起新舍,在屋上住,大律:在屋上作。手中失梁堕木师头上,即死。居士生疑:“是罪为可悔不?”问佛,佛言:“无罪。”本无杀心故。△屋上梁,人力少不禁故,梁堕木师头上,杀木师。居士即生疑,佛言:“无罪,从今日作,好用心,勿令杀人。” △又一居士屋上作,见泥中有蝎,怖畏跳下,堕木师上,即死。居士生疑,佛言:“无罪,从今日,好用心作,勿令杀人。” △又一居士日暮入险道,值贼,贼欲取之,舍贼而走,堕岸下织衣人上,织师即死。居士生疑,佛言:“无罪。”△又一居士山上推石,石下杀人,生疑,佛言:“无罪,若欲推石时,当先唱石下,令人知。” △又一人病,痈疮未熟,居士为破而死。即生疑,佛言:“痈疮未熟,若破者,人死,是中罪可悔。虽无杀心,而有致死之理,故犯罪也。若破熟痈疮,死者,无罪。”痈疮既熟,理应破故。又一小儿喜笑,居士捉,击擵令大笑故,便死。居士生疑,佛言:“戏笑故,不犯杀罪。从今不应复击擵人令笑。”不应,便是,小可悔罪。△又一人坐,以衣自覆,居士唤言:“起!”是人言:“勿唤我,起便死。”复唤言:“起!”起便死。居士生疑,佛言:“犯中罪可悔。”初唤无罪,第二唤犯中罪也。若狂,不自忆念,杀者无罪。见粪而捉,如旃檀无异;见火而捉,如金无异,乃名为狂,更有心乱、痛恼所缠,二病亦尔。

   名义解释 :据《十诵律》:痴狂 心乱 痛恼所缠

   有五相名狂人:(即痴狂也。)

   一,亲里死尽故。二,财物失尽故。三,田业人民失尽故。四,或四大错乱故。五,或先世业报故。(狂。虽有如是狂病,又知犯而犯,成犯。若狂不自知,不犯。

   有五因缘令心散乱: 一、为非人所打故。二,或非人令。三,或非人食心精气故。四,或四大错乱故。五,或先世业报故。(心散乱。虽有如病,又知犯而犯,成犯。若心乱不自知,不犯。)

   有五种病坏心: 一、或风发故。二,热发故。三,冷发故。四,或三种俱发故。五,或时节发故。(病坏心,即痛恼所缠。虽有如是病,又知犯而犯,成犯。若病不自知,不犯。)

   弘公补释——见他人杀而欢喜者,亦犯下品可悔罪。若见他杀,有力应救,设力不能救者,应起慈悲心,念佛持咒,令解冤释结,永断恶缘。

   五戒之中,小乘与大乘异者,惟是杀戒颇多差别。大乘杀畜生者,天台《义疏》结虽有二途,而《灵峰毗尼事仪集要》唯用其一:谓“大士杀傍生,亦犯重罪。因受菩萨戒者,必已发菩提心,应了知众生同有佛性,慈悲爱悯如子如身,岂可轻视傍生,横加杀害,故单用结重一途也。”今人唯受五戒,虽不结重,应生慈心,善行救护。

   《梵网经合注》:(食肉戒中)或鹿角、虎骨等,制入药中,此应非犯。若为药故伤生命,同得杀罪。

   弘公戒相表——杀戒

   犯相

   1,杀人命断。——上品不可悔根本罪,若杀生身父、母、阿罗汉、圣人,即犯逆罪。 2,杀人不死。——中品可悔近方便罪,若后因是死者,仍犯不可悔罪。

   3,发心欲杀人而未杀。——下品可悔远方便罪。

   4,杀天龙鬼神。——中品可悔等流罪。杀不死,下品可悔方便罪。

   5,杀畜生。杀蝇、蚁、蚊、虫等,及有用虫水者,亦尔。——下品可悔等流罪。

   境想

   杀人——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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