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人疑。非人想。(前兩種爲上品不可悔。後一種爲中品可悔。)
殺非人——人想。非人疑。非人想。(中品可悔。非人者,天龍鬼神。若畜生屬下品可悔。)
開緣
無殺心而誤致死(如經中廣說)。
狂、亂、壞心(見糞而捉,如旃檀無異;見火而捉,如金無異,乃名爲狂。)
此兩種則爲無犯。
《梵網經合注》雲:修證者,別圓觀行位人,善伏煩惱,能防故殺。又說,與藏通初果齊,得道共力,能斷故、誤二殺。
果報:
《華嚴經》二地品雲:殺生之罪,能令衆生墮于地獄、畜生、餓鬼。△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短命,二者多病。蕅祖解曰:叁途是正報,人中是余報也。上殺墮地獄,中殺墮畜生,下殺墮餓鬼。或約前文叁品,衆生分上中下;或約殺心猛弱分上中下;或雖造上罪,殷勤悔過,轉成中下;雖造下罪,護過飾非,不知慚愧,轉成中上。叁義互成,事非一致。 《大乘理趣六波羅蜜經》淨戒品雲:此十善業,一一皆感四種果報:一,現在安樂。二,煩惱怨賊勢力羸弱。叁,于當來世,常得尊貴,無所乏少。四,精進修習,當得無上正等菩提。
《十善業道經》雲:若離殺生,即得成就十離煩惱法:一,于諸衆生普施無畏。二,常于衆生起大慈心。叁,永斷一切嗔恚習。四,身常無病。五,壽命長遠。六,恒爲非人之所守護。七,常無惡夢,寢覺快樂。八,滅除怨結,衆怨自解。九,無惡道怖。十,命終生天。 《楞伽經》偈雲:爲利殺衆生 以財網諸肉 二俱是惡業 死墮叫呼獄
案:持戒不殺戒,免逢刀兵劫。
靈芝《行宗記》雲:“刀兵劫者,准《俱舍論》:“人年十歲時,人長尺五,短者一尺,有刀兵災起,七日七夜。地多荊棘,皆如鋒刃,手執草木,悉成劍戟,但欲相殺,若人曾持不殺戒,免逢此劫。”《長阿含》雲:“斯由其人常懷嗔忿,害心相向,無慈心故,是爲刀兵劫。”” 《靈峰宗論》:一切靈蠢,無始以前,恒與我作父母、妻子、親緣眷屬,隨業改形,所以不識,若殺害之,是殺我過去六親也。安得不種種方便而救護之……本覺平等,終無有二:豬牙中現化佛;蛤蜊中現大士;毒蛇聞偈而轉身證果;鹦鹉念佛而焚得舍利,當知蜎飛蠕動,鱗甲羽毛,或是過去諸佛;或現在如來;或未來世尊,哪有可殺之理?
案:持殺戒的提示:米、面中蟲,可放入裝有少許米面的瓶中,(若瓶口較小,蟲會悶死)屏處安置。蔬菜中蟲,與一小片菜葉同放塑料袋中,敞口挂在不妨礙處,蟲死方棄。點長明油燈,傷蟲蛾身命,可用鐵網爲罩。在昆蟲活躍的季節,高速行車多傷蟲命,應考慮減少用車次數。叁伏天熱,水缸常淘,以免生蟲。廚房熱水用後,不應直潑地面及下水道,恐傷蟲命。房舍、農作物、花草打預防藥。吃肉是間接參與殺生,爲吃者而殺,促使屠夫繼續屠宰,所以印光大師說:“吃肉亦犯殺戒。”《楞嚴經》雲:“食肉之人,縱得心開,似叁摩地,皆大羅刹。報終必沈生死苦海,非佛弟子。如是之人,相殺相吞,相食未已,雲何是人得出叁界?”《梵網經》雲:“夫食肉者,斷大慈悲佛性種子……食肉得無量罪。”在《楞嚴經文句》裏蕅益大師說:“服有二種:一者衣服。二者服食。絲綿絹帛,靴履裘毳,衣之服也;乳酪醍醐,服食之服也。然此中雖一概遮止,而准諸經律,不無分別,若絲綿絹帛,大小二乘並皆嚴禁,以其此害多命故。若靴履裘毳,小乘一向聽許,大乘亦不全遮,以其非專爲此而害命故。若乳酷醍醐,大小並許,乃至大涅槃經,仍複開聽。”又說:“服彼衆生身分,不能永離衆生之種類也。身者,血肉之類;身分者,皮毛等動物。身既不服其身分,不食其血肉,心又永無貪求服食之想,豈非真解脫者。”雞蛋之類,若是種蛋,破卵即是殺生;若非種蛋,屬衆生身分,或者說是衆生身,雞蛋在常人的觀念之中,不經過交配,就不能卵化出雞。然而此說並不精准,《善見律》雲:“譬如白鹭鳥,悉是雌雄,到春時,陽氣始布雷鳴,雌但一心聞聲,便懷胎。雞亦有時如此,但聞雄聲亦懷胎。”可知:雖然只飼養母雞,如果鄰舍有公雞,高聲鳴叫,母雞聞聲,而生欲想,即成胚胎。破此卵時,便是殺生。雞蛋于母雞的生殖器官中形成,全是血液和腥臭之物變化出來的,哪裏談得潔淨?怎麼能稱爲素食?
《冥報記》雲:周武帝好吃卵,死入地獄,爲獄卒用鐵梁押帝兩肋,使盡出雞子之苦報。 印光大師說:“蛋不可食。邪見人雲:“無雄之蛋可食”此切勿聽信。” 如來的無上智慧曲盡人情,開許在寒雪國,可用皮毛防寒(但絕非轉爲毛皮殺生)然而若有其它衣物可代替,我們最好不用。蠶絲製品與羊毛不同,因爲殺羊不爲毛,抽絲必害命。人與畜生形體雖然不同,死苦一樣。看它覓食貪生之狀,與人何別?人知道愛護子女,畜生也有父母妻兒,它就該死該殺?它愛護子女的作法,有時遠遠超過人類,如炸活魚,魚爲護腹中子,仰面將頭尾伸入滾滾熱油,肚子挺在上面,人能做到嗎?
另:忏可悔之罪,在飲酒戒中伸明。
律 :盜戒第二
案:前面斷命殺生,令其痛苦至極,現在盜損他人維持生命的資財,令人煩惱不輕。不知將來受多苦楚,償還足夠,果報才停止,又能是輪回正因,故應急斷。
蕅:盜戒以六緣成不可悔:一,他物。二,他物想。叁,有盜心。四,興方便取。五,值五錢(西域一大錢,值此方十六小錢,五錢則是八十小錢。《律攝》雲:“五磨灑”每一磨灑,八十貝齒,則是四百貝齒,滇南用貝齒五個,准銀一厘,亦是八分銀子耳。)六,離本處。
案:南山《戒本疏》:“如《多論》問:“盜何等錢,而成重罪?”解有叁種:“初雲,本依王舍國法,隨彼用何等錢,准彼爲限。二雲:隨國所用,有佛法處,即以爲限。後雲:佛依王法,盜五得死,依而結戒。今隨有佛法處,依國斷盜幾物應死,即以爲限。”如上叁釋,論師以後義爲正。然五錢義,互釋不同,《多論》:初釋本錢何由得曉?後解——隨國現斷入死,言亦泛濫,難可依承。如此唐律:“強盜滿尺,則是極刑;竊盜五十匹,罪至役流,”縱多盜者,不加至死,論師令准此,則無死名。佛子多竊,少有強者。縱有強奪,計尺死刑,盜五十匹,又非死例。准俗製盜,盜相叵測。”如《僧祗》雲:“王無定法,斷盜不定。”若依《四分》,但雲五錢,錢則八種,並同一製。可如《多論》中間一解:“隨國用錢,准五爲限。”則爭論自息也。” 依《戒本疏》的記載:《多論》所言:“佛依王法,盜五錢得死罪。”其中立法的由來——捉、縛、驅、殺。
疏:所言捉者,《僧祗律》雲:瓶沙王遠祖治賊,但令旃陀羅拍頭捉手,便自愧恥,永不行偷盜。所言縛者:世濁情澆,雖捉猶作,乃于多人之處,祖王使人以灰圍之。及至父時,止故灰圍,行驅出法。至瓶沙王登位,七返驅出,還入爲盜,乃截一指,悉愁悔無極。 記“七反”者,彼雲:時有一賊,七反驅出,還來劫殺村城。爾時有人,捉縛與王,乞令苦治,王令將截去小指,王尋生悔念言:“夫爲王者,受念民物,何有人王,傷截人指?”即往問佛。 疏:佛爲王說過去養千愚事。
記:佛言:“過去世時,有城名波羅奈,國名迦屍,王號:名稱。國民皆工巧伎,以自生活,若無伎術,及作賊者,皆付名愚癡。時有作賊被抓,送至王所,王言:“始有一愚,若滿千數,用作大會,方苦治之。”敕付大臣令著無憂國,與五欲樂。後愚聞王賜樂,不久滿千。臣即白王,王乃與食施寶,敕愚人言:“汝等還家,供養父母,勤修家業,勿複作賊。”爾時愚人,聞敕奉行。王即以位授太子,入山學仙人法,而說偈言:
本求千愚人 作會謂難得 如何未幾時 千數忽已滿
惡法日夜增 大會于是止 欲離世惡人 宜時當出家
佛言:諸比丘,爾時國王,即瓶沙王是。先世已來,常畏罪報,今即爲王,續亦畏罪,故生疑問佛也。”
案:到了阿阇世王執政時,才對盜五錢的罪人,執行殺戮的治罰。
蕅:今雲:取他重物,即是“他物、他物想、值五錢”之叁緣。用心即是“盜心”,用身即是“興方便取”,“離本處”即第六緣,六緣具足,失無作戒體也。
律:複有叁種取人重物,犯不可悔:一者自取,二者教他取,叁者遣使取。△自取者,自手舉離本處。△教他取者,若優婆塞教人言:“盜他物,”是人隨(教者)意取,離本處時。△遣使者,語使人言:“汝知彼重物處不?”答言:“知處。”遣(言:)“往盜取。”是人隨語,取離本處時。
蕅:此叁種取…
《優婆塞五戒便學錄(釋聖聞彙編)》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