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罪。若有蟲,無蟲想,用亦犯。若無蟲,有蟲想,用亦犯。
【箋】此亦應六句分別。一、有蟲,有蟲想;二、有蟲,有蟲疑,二句結根本小可悔罪。叁、無蟲,有蟲想;四、無蟲,無蟲疑,二句結方便小可悔罪。五、有蟲,無蟲想;六、無蟲,無蟲想,二句無犯。今言有蟲無蟲想亦犯者,欲人谛審觀察,不可辄爾輕用水及草木故也。
(編者附注:無蟲,無蟲想,無犯,這裏“想”即認爲的意思,是真實的認爲,不是自欺欺人。)
有居士起新舍,在屋上住,手中失梁墮木師頭上,即死。居士生疑,是罪爲可悔不?問佛,佛言:“無罪。”(箋:本無有殺心故。)
屋上梁,人力少不禁故,梁墮木師頭上,殺木師。居士即生疑,佛言:“無罪,從今日作,好用心,勿令殺人。”
又,一居士屋上作,見泥中有蠍,怖畏跳下,墮木師頭上,即死。居士生疑,佛言:“無罪,從今日好用心作,勿令殺人。”
又,一居士日暮入險道,值賊,賊欲取之,舍賊而走,墮岸下織衣人上,織師即死。居士生疑,佛言:“無罪。”
又,一居士山上推石,石下,殺人,生疑,佛言:“無罪,若欲推石時,當先唱石下,令人知。”
【補】第 頁第 行,文雲:“在屋上住”,大律“住”作“作”。
又,一人病癰瘡,未熟,居士爲破而死,即生疑,佛言:“癰瘡未熟若破者,人死,是中罪可悔;(箋:雖無殺心,而有致死之理,故犯罪也。)若破熟癰瘡,死者,無罪。(箋:癰瘡既熟,理應破故。)”
又,一小兒喜笑,居士捉,擊攊令大笑故便死,居士生疑,佛言:“戲笑故,不犯殺罪,從今不應複擊攊人令笑。(箋:不應,便是小可悔罪。)”
又,一人坐以衣自覆,居士喚言:“起。”是人言:“勿喚我,起便死。”複喚言:“起!”起便即死,居士生疑,佛言:“犯中罪可悔。”(箋:初喚,無罪;第二喚,犯中罪也。)
【注】據此經所說,殺畜生犯下可悔罪,乍看起來,是小小罪,但是,殺生吃肉,積少成多,小罪亦成大罪,後報轉成現報。以拙衲爲例,青少年時殺生食肉太多,中年出家之後,業報現前,于關中禮拜淨土忏,功夫得力時,招來百千畜生冤魂障道,于當夜在禅房平地一跤,摔斷左腿,成爲現在的跛腳法師,悔已遲了。因此,我奉勸佛弟子們,人人發心吃素,免得步我的後塵,家中千萬不要殺生,是所至盼。
【注】《分別善惡報應經》雲:“何業獲報長命?有十種業。何等爲十?一、離自手殺,二、離勸他殺,叁、離慶快殺,四、離隨喜殺,五、救刑獄殺,六、放生命,七、施他無畏,八、慈恤病人,九、惠施飲食,十、幡燈供養。如是十種獲長命報。”如經所雲,戒殺護生,皆獲長命之報,可知壽命長短,操之自我,何樂而不爲哉!
【補】若已受五戒而毀犯者,皆結突吉羅(新譯作突色訖裏多)罪,分其輕重,爲上中下叁品。突吉羅,此雲惡作。《佛說犯戒罪輕重經》雲:若無慚愧,輕慢佛語,犯是者,如四天王壽五百歲墮泥犁中,于人間數九百千歲。《涅槃經》雲:若言:如來說突吉羅如上歲數入地獄者,並是如來方便怖人。如是說者,當知決定是魔經律,非佛所說。”
【補】見他人殺而歡喜者,亦犯下品可悔罪。若見他殺,有力應救;設力不能救者,應起慈心念佛念咒,祝令解冤釋結,永斷惡緣。
【補】五戒之中,小乘與大乘異者,惟是殺戒,頗多差別。大乘殺畜生者,天臺《義疏》結罪雖有二途,而靈峰《毗尼事義集要》唯用其一:“謂大士殺旁生,亦犯重罪,因受菩薩戒者,必已發菩提心,自應了知衆生同有佛性,慈悲愛憫,如子如身,豈可輕視旁生,橫加殺害,故單用結重一途也。”今人唯受五戒,雖不結重,應生慈心,善行救護。
【注】天臺《義疏》結罪二途,原文如下:“一雲同重,大士防殺嚴重故。文雲:“一切有命不得殺。”即其證也。二雲但犯輕垢,在重戒中兼製以非道器故。文雲:“有命者,舉輕況重耳。””是知小的生命尚不可殺,何況大的生命。(《菩薩戒義疏》智者大師著)
【注】 犯罪要件:
一、是人。
二、人想。
叁、殺心。
四、興方便。
五、前人命斷。
【補】境想:
【注】境,即所對之境,可能是人、非人或畜生。想,即心中的想法。如人,人想——即外境是人,心中也認爲他是人,殺者犯不可悔。人,人疑——外境是人,心中懷疑到底是人還是非人呢?如天色昏暗,所見之人無法確定是人、是鬼,此時殺者犯不可悔,余此類推。
【補】開緣:
一、無殺心而誤致死(如經中廣說)。
二、狂亂壞心(見糞而捉,如栴檀無異;見火而捉,如金無異,乃名爲狂)。
【注】狂亂亦須有一定程度。如我以前曾至朋友所開之精神病院,其中有一人拿著愛國獎券向我說:我中了二十萬,可是別人都說我沒中,你看我有中嗎?此即一例。必須該人意識已不知自己是某甲才算。
【注】優婆塞戒戒體之得失。得:初受優婆塞戒之時,說“叁皈”竟,即得無作戒體。失:如犯殺人之罪,則失無作戒體,不複成優婆塞,故不可忏悔也。
【注】《資治通鑒》<大感應錄>記載:秦朝建國,用殺人來建立功名利祿,注重詭谲欺詐。從秦孝公石門之戰,到周赧王入秦之年,期間斬殺坑死的有一百九十八萬八千人。始皇並吞六國,建阿房宮,築萬裏長城,致使民不聊生。焚燒書籍,坑殺儒士,到處巡視遊曆,從未停止,整個國內都在勞動百姓從軍服役,這期間死的人又不下五十余萬人。殘暴酷虐,可說已到了極處。
如果秦始皇不死在沙丘,李斯趙高不假造聖旨殺害太子扶蘇,立胡亥,那是沒有天道的。不久,望夷禍起(趙高在望夷宮殺害二世胡亥),胡亥要求降爲平民也不能免一死。胡亥被趙高殺後,不久李斯趙高也被誅九族。等到項羽攻入鹹陽城,殺害叁世子嬰,屠殺秦朝宗族,挖掘秦朝陵墓,焚燒秦朝宗廟,沒收王宮的婦女寶物。這一切可能是上天假手于楚人來報複秦朝滅亡周朝和六國的怨仇,及伸張國內億兆人民的怨恨。才叁世秦朝就滅亡了,始皇想要流傳萬世的夢想又到哪裏去了呢!又,始皇有十八個兒子,全部被趙高所殺,這個報應也很殘酷。
佛說:“諸惡莫作,衆善奉行;善惡之報,如影隨形。”因此勸諸在位執權者,切記切記,勿亂殺人。
② 盜戒
佛告諸比丘:優婆塞以叁種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用心;二者,用身;叁者,離本處。用心者,發心思惟,欲爲偷盜。用身者,用身分等,取他物。離本處者,隨物在處,舉著余處。
【箋】盜戒以六緣成不可悔:一、他物,二、他物想,叁、盜心,四、興方便取,五、值五錢(西域一大錢,值此方十六小錢;五錢,則是八十小錢。《律攝》雲:五磨灑,每一磨灑,八十貝齒,則是四百貝齒。滇南用貝齒五個,准銀一厘,亦是八分銀子耳),六離本處。今雲取他重物,即是他物、他物想、值五錢之叁緣。用心,即是盜心。用身,即是興方便取。離本處,即第六緣。六緣具足,失無作戒體也。
【補】第 頁第 行,文雲:“用身分等,取他物。”大律作“若手、若腳、若余身分,取他人物。”
【注】四根本戒結重之條件:殺戒,殺人死;盜戒,盜五錢以上,財物離本處;淫戒,交媾入毛頭許;妄語,言大妄語,對方了解,犯不可悔。
盜戒以盜僧物罪最重,如《五戒表解》雲:盜戒有極重、重、輕之別:
一、盜十方僧物、現前僧物者,其罪重于殺八萬四千父母及五逆罪。
二、盜叁寶物,師長、父母、發菩提心人之物罪重。盜國營公有(含軍用物品)財物者罪重。盜物值八分銀者,犯重罪。
叁、八分銀以下中罪、輕罪。
(編者附注:此是弘一大師早期學有部的觀點,後期改學《四分》按照,以隨國所用錢滿五爲犯根本。)
又就被盜之人苦惱多少,罪分輕重。
【注】盜僧財物罪最重。《事鈔》雲:“盜通叁寶,僧物最重。隨損一毫,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故諸部:《五分》中,多有人施佛物者,佛並答言:可以施僧,施僧得大果報(以佛在受利養僧中,不在羯磨僧中故)。又《方等經》華聚菩薩雲:“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五百問》雲:“負佛法僧物,縱償還,入阿鼻,而得早出。何況不償者,永無出期。””
複有叁種取人重物,犯不可悔罪:一者,自取;二者,教他取;叁者,遣使取。
自取者,自手舉離本處。
教他取者,若優婆塞教人言盜他物,是人隨意取,離本處時。
遣使者,語使人言:“汝知彼重物處不?”答言知處,遣往盜取,是人隨語取,離本處時。
【箋】此叁種取,皆辨所興方便不同,同以六緣成重也。
【補】第 頁第 行,文雲:“是人隨意取。”大律作“是人隨語,即偷奪取。”
複有五種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苦切取;二者,輕慢取;叁者,詐稱他名字取;四者,強奪取;五者,受寄取。
【箋】此五種取,亦是方便不同,同以六緣成重也。
【注】苦切取:如現今有些人,身強力壯卻裝成很可憐的樣子,甚至有開轎車去行乞者,意圖不勞而獲,此應犯偷盜及妄語二罪。又報刊曾載:某某法師見報紙刊登有一人得重病,急需輸血及金錢,此法師乃自告奮勇說:“我沒錢,但我有血。”遂至此人處欲輸血給他。到了之後,看到此人正在下棋,不像病人的樣子,問起輸血之事,那人說:“我要的是錢,要血幹什麼?”此人既騙人又騙錢,騙人屬妄語,騙錢屬偷盜,二罪俱犯。
輕慢取:如古之主仆,主人拿仆人之物,仆人敢怒不敢言。
詐稱他名字取:如某甲在服兵役,有人自稱是他的朋友,向其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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