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說:你兒子現在在兵營中缺錢用,叫我來幫他拿,若得錢自用即犯。
受寄取:財物寄在他人處,結果該人拿了就跑掉;或向彼取回時,彼卻矢口否認。
重物者,若五錢,若值五錢物,犯不可悔。
【箋】此正釋五錢以上,皆名爲重物也。不論何物,但使本處價值八分銀子,取離處時,即犯不可悔罪。
【注】五錢說法有多種,世尊製滿五錢犯重,是依當地(摩羯陀國)法律,取五錢須處死刑。又大律雲:佛世一比丘因誤取他人一件袈裟被羯磨滅擯,故亦可依一件袈裟之價值來判罪。
【注】本處價值者,所盜物品之價值,以偷盜當時當地之價值爲准。如同一青菜,南部和北部之價格不同;又時間者,平常時和臺風過後價格又不同,余物例此可知。
若居士知他有五寶,若似五寶,以偷心選擇,而未離處,犯可悔罪。(箋:未具六緣,得方便罪。)若選擇已,取離本處,值五錢者,犯不可悔。(箋:已具六緣,便失戒體,不論受用與不受用。)
【箋】五寶,即五金,所謂金、銀、銅、鐵、錫也。似者,像也。以金銀等作諸器具,名爲似寶;若未成器諸金銀等,名爲生寶。故雲生像金銀寶物,謂:一者,生金銀寶物;二者,像金銀寶物也。或雲七寶,准例可知。
【補】第 頁第 行以下,大律分別爲地處、上處、虛空處、乘處、車處、船處、水處、田地僧坊處、身上處、關稅處、共期處、無足處、二足處、四足處、多足處,此節屬地處。大律雲:“如人有五寶、若似五寶,在地。”
【注】生像金銀寶物:一說:“生金”是天然的金銀寶物,如黃金是天然的黃色,不假人工製成;“像金”是白銀,以石黃煮染令色似黃金,即名“像金”,又叫“鍍金”。
二說:用金銀作成的各種器具,名爲“像金”,或“似寶”,如金杯、銀杯及各種K金製品;未作成器物之金銀等,稱爲“生金”,也叫“生寶”。共期處:互相約定在某時、某地偷盜財物之謂也。
離本處者,若織物異繩名異處。若皮、若衣,一色名一處,異色名異處。
若皮衣床,一色名一處,異色名異處。
若毛褥蓐者,一重毛名一處,一色名一處,異色名異處,是名諸處。
【箋】且如毛褥蓐,自物放一重上,他物放二重上;或自物放一色上,他物放異色上。今取他物,離彼二重,置一重中;離彼異色,置一色中,則令他人生失物想,故爲離處,而具六緣更犯不可悔也。
(編者附注:“今取他物”,皆指以盜心取。)
【補】第 頁第 行以下,此文並下文,屋則梁、棟、椽、桷、四隅及奧句屬上處,文多脫略,未易了解。大律雲:上處者,若細陛繩床、粗陛繩床、蓐等、被等、樹上處、屋上處,悉名爲上處。細陛繩床處者,謂腳處、足處乃至上頭處。若以繩織,異繩名異處。若皮、若衣覆,一色名一處,異色名異處。如是諸處,有五寶,若似五寶,以偷奪心取,若選擇時,罪悉如上說。粗陛繩床處者,若一板名一處,若皮、若繩、若衣覆,異繩名異處,余如上說。蓐者,一種毛。一種名一處。表處裏處,一色名一處,異色名異處。是諸處有五寶,若似五寶等,廣如上說。乃至屋上處者,謂門間處、向處及梁椽處等。一桄名一處。是諸處有五寶,若似五寶等,廣如上說。
【注】例如在一般圖書館外有一格一格之雜物櫃,某甲之物置第一格,某乙之物置第二格,甲起盜心將乙之物由第二格拿至第一格,即名離處。
居士爲他擔物,以盜心移左肩著右肩,移右手著左手,如是身份,名爲異處。
【箋】左肩右肩等,例皆如是。若無盜心,則雖左右數移,豈有罪哉!
【補】第 頁第 行,文雲:“居士爲他擔物”等,屬身上處。大律雲:身上諸處,謂腳處乃至頭處。以偷奪心取是衣囊,從此處移著彼處者,犯重。
車則輪、軸、衡、轭。船則兩舷前後。屋則梁、棟、椽、桷、四隅及奧,皆名異處。以盜心移物著諸異處者,皆犯不可悔。
【箋】衡:轅前橫木,所以駕馬。轭:轅前橫木,所以駕牛。舷:音弦,船之邊也。負棟曰梁,屋脊曰棟。椽桷,音傳角,皆屋椽也。
【補】第 頁第 行,文雲:“車則輪、軸、衡、轭”句,屬車處。大律雲:車處者,犢車等數種。犢車處者,謂輻、辋、轅、毂、箱處、欄楯處。是諸處有五寶,若似五寶等,廣如上說。同文雲:“船則兩舷前後”句,屬船處。大律雲:船處者,單槽船等數種。單槽船處者,兩舷處、兩頭處等。是諸處有五寶,若似五寶等,廣如上說。
【注】此段所言皆是古時之車、船、木造或土造屋等,今時代之而起的是汽車、火車、遊艇、輪船、鋼筋水泥所作的公寓及高樓大廈。簡略注解如下:轭:同軶,轅前以扼牛馬之頸者。衡、轭、轅如圖一、二所示。
輻:車輪中直木;辋:車輪之外框;毂:車輪中心圓木,輻辏其外,軸貫其內如圖叁所示。椽:房屋上面承瓦的圓木,方形曰桷,如圖四。奧:房屋西南角。
盜水中物者,人筏材木,隨水流下,居士以盜心取者,犯不可悔。若以盜心捉木令住後流至前際(【箋】:即名離處),及以盜心沈著水底(【箋】:亦名離處)若舉離水時(【箋】:亦名離處),皆犯不可悔。
複次,有主池中養鳥,居士以盜心按著池水中者,犯可悔罪(【箋】:未離彼處故);若舉離池水,犯不可悔(【箋】:離彼處故)。
若人家養鳥,飛入野池,以盜心舉離水(【箋】:是爲離處),及沈著水底(【箋】:亦名離處),皆犯不可悔。
【補】第 頁第 行,此節屬水處。
【注】後流至前際:木頭在水中流動,以盜心抓住一根,後面的木頭流到前面,便成離處,犯不可悔。
【補】第 頁第 行,文雲:“按著池水中者”,大律作“若沈著水底”,與次段文同,而結罪異,缺疑。
【注】前段有主池中養鳥,池與鳥皆同一主人、同一處,故舉離水爲離處,按著水中尚未離處;舉離水犯不可悔,按著池中可悔。野池時,鳥有主,池無主,按著水中犯不可悔,舉離水也不可悔,因皆是離本處故。
又,有居士內外莊嚴之具,在樓觀上諸有主鳥銜此物去,以盜心奪此鳥者,犯不可悔(【箋】:具六緣故);若見鳥銜寶而飛,以盜心遙待之時,犯中可悔(【箋】:方便罪也);若以咒力,令鳥隨意所欲至處,犯不可悔(【箋】:具六緣故)。若至余處,犯中可悔(【箋】:亦方便罪)。
若有野鳥銜寶而去,居士以盜心奪野鳥取,犯中可悔(【箋】:雖非有主物,從盜心結罪);待野鳥時,犯小可悔。
又,諸野鳥銜寶而去,諸有主鳥奪野鳥取,居士以盜心奪有主鳥取,犯不可悔(【箋】:具六緣故,從鳥主邊得罪);若待鳥時,犯中可悔(【箋】:是方便罪)。余如上說。
又,諸有主鳥銜寶物去,爲野鳥所奪(【箋】:是無主也);居士以盜心奪野鳥取,犯中可悔(【箋】:亦從盜心結罪)。若待鳥時,亦犯中可悔(【箋】:准上,應小可悔,中字恐誤,否則上亦應雲中可悔也)。余亦同上。
【補】第 頁第 行,此節屬虛空處。
【補】第 頁第 行,文雲:“若待鳥時,亦犯中可悔”,注雲:准上,應小可悔,中字恐誤。今檢大律雲:“以偷奪心奪野鳥取,偷蘭遮。若待鳥時,突吉羅。”准是律義,此文中可悔,應是小可悔。
若居士蒲博,以盜心轉齒勝他,得五錢者犯不可悔。
【箋】博錢爲戲,名摴蒲;雙陸戲,名六博。賭博家所用馬子及圍棋子、象棋子、骰子之類,皆名爲齒。轉齒者,偷棋換著乃至用藥骰子等也。准《優婆塞戒經》及《梵網經》,則蒲博等事亦犯輕垢;今但受五戒者,容可不犯,而轉齒勝他,全是盜心,故犯重也。
若有居士以盜心偷舍利,犯中可悔(【箋】:不可計價值故)。若以恭敬心而作是念:“佛亦我師”,清淨心取者,無犯。
若居士以盜心取經卷,犯不可悔,計值輕重(【箋】:所盜經卷若值五錢以上,則不可悔;若減五錢,中可悔也)。
【注】古時無販賣舍利之事,故可以清淨心取者無犯;今時有人販賣舍利,其價格從千元高到叁十萬元一粒,若以盜心取此舍利謀利,當計價值論罪。又取者爲清淨心或貪心,是在各人自知,不能強辯,不然又犯妄語。慎之慎之!
【注】近來各地頗多販賣佛舍利者,等同商品,漫天開價,聞之令人感慨萬分,須知佛舍利之神奇不可思議,實非金錢所能計較價值也。拙著《比丘戒講義》,曾引虛雲老和尚于阿育王寺禮佛舍利之所見所聞,及其切身之靈異,爲便于居士亦可閱覽,特轉載于此。
其文雲:“塔高一尺四寸,周圍亦只尺余,塔之中級內空,中懸一實心鍾,有一針,舍利附于針端。觀者大小多少動定不一。平常有見一粒或叁、四粒者,青黃赤白各異,有見蓮花及佛像者爲勝緣。明萬曆間,吏部尚書陸光祖,與親友來參禮,初如小豆,次如大豆,次如棗,次大如瓜,更大如車輪,光明朗耀,心目清涼。時舍利殿壞,陸重修之,莊嚴至今。如來大慈,留此法身真體,使後世衆生,生正信心也。”
至于虛雲老和尚,爲何去阿育王寺拜舍利?年譜中他自言:“生而無母,未見慈容,每思慈親,辄覺心痛,因此發願往阿育王寺,禮佛舍利,燃指供佛,超度慈親。予拜舍利,每日從叁板起,至晚間開大靜,除殿堂外;不用蒲團,展大具,每日定叁千拜。忽一夜在禅坐中,似夢非夢,見空中金龍一條,飛落舍利殿前天池內,長數丈,金光晃耀。予騎上龍脊,即騰空至一處,山水秀麗,花木清幽,樓閣宮殿,莊嚴奇妙。見母在樓閣上瞻眺,予即大叫母親,請你騎上龍來到西方去。龍即下降,夢即驚醒,覺得身心清爽,境界憭然,平生夢母,只此一次。從此,每有人睹舍利,皆參加,衆說非一。予觀多次,初見大如綠豆,紫黑…
《五戒相經箋要集注(廣化法師)》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