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色;至十月半兩藏拜完,再看,大亦如前,已變爲赤珠有光;再拜,急于求驗,遍身酸痛,看舍利大逾黃豆,色黃白各半。至此確信舍利之因根境而示現也。”
故知舍利之神妙不可思議。又賣者自謂佛舍利,真耶?假耶?試問今之佛舍利有如此威神力乎?真假莫辨,以之圖利,難逃禆販如來之咎。
《梵網經》菩薩戒之輕戒第叁十一條雲:“佛子,佛滅度後,于惡世中,若見外道一切惡人、劫賊,賣佛菩薩父母形像……而菩薩見是事已,應生慈悲心,方便救護,處處教化,取物贖佛菩薩形像……若不贖者,犯輕垢罪。”今茲舍利即是佛之遺骨,不贖尚犯戒,況販賣乎?
夫盜田者,有二因緣奪他田地:一者,相言(【箋】:即告狀訟于官府也);二者,作相(【箋】:即立標示界限相也)。若居士爲地故,言他得勝,若作異相,過分得地,值五錢者,犯不可悔。
【補】第 頁第 行,此節屬田處。
【注】若以盜心,取得他人田地契約,改換名字者,犯不可悔罪。
有諸居士應輸估稅而不輸,至五錢者,犯不可悔。
複有居士至關稅處,語諸居士:“汝爲我過此物,與汝半稅。”爲持過者,違稅五錢,犯不可悔。
居士若示人異道,使令失稅,物值五錢,犯中可悔。若稅處有賊及惡獸或饑餓,故示異道,令免斯害,不犯。
【補】第 頁第 行,此節屬關稅處。
【補】第 頁第 行以下二段,文多脫略。大律雲:若估客語與過是物,與過者,是稅物值五錢,犯不可悔(因隨教盜者,亦同犯故)。若估客到關遲邏,語與過是物,稅值當與半,與過者,亦爾。若雲稅值盡與汝者,亦爾。又雲:若估客到關,示異道令過,斷官稅物,是稅物值五錢,犯不可悔。若估客未到關,示異道令過,斷官稅物,是稅物值五錢,犯中可悔。
【注】凡他人借物或寄物亦應當檢閱,還時亦應看,以防誤會之事發生。如《五分律》卷二九雲:“時跋難陀與估客共道行到關稅處,估客從跋難陀借囊,密以大價珠著囊中還之;跋難陀不覺。出關已,索囊中珠,跋難陀言:“我不取汝珠。”估客言:“汝實不取,我向借汝囊以珠著中耳。”即還其珠。生疑,問佛。佛言:“不犯。若欲出關,人從借物,還已應抖擻看,犯者下品罪。””
今時出入海關,最好不要替別人拿物品過關,並非不慈悲,恐怕招來麻煩。如以前某國有兩兄弟,幫他人帶東西至他國,未詳細檢查,而內藏毒品爲海關查獲,依該國法律判處死刑,屢次上訴也無法挽救,實爲冤枉。
又有居士與賊共謀,破諸村落,得物共分,值五錢者,犯不可悔。
【補】第 頁第 行,此節屬共期處。
盜無足衆生者。蛭蟲(【箋】:蛭,音質,水蟲也)、于投羅蟲等(【箋】:未見翻譯),人取舉著器中,居士從器中取者,犯不可悔,選擇如上。
【補】第 頁第 行,此節屬無足處。文雲:“蛭蟲、于投羅蟲等”,大律作“踬蟲、千頭羅蟲”。
【注】蛭蟲:形似蚯蚓,能刺入人畜肌膚中吸吮血液,可作藥。
選擇如上:如前文之分別,離處爲不可悔,未離處爲可悔等。
盜二足叁足衆生者,人及鵝、雁、鹦鹉、鳥等,是諸鳥在籠樊中,若盜心取者,犯不可悔。余如上說。
盜人有二種:一者,擔去;二者,共期。若居士以盜心擔人著肩上,人兩足離地,犯不可悔。若共期,行過二雙步,犯不可悔。余皆如上說。
【補】第 頁第 行,此節屬二足處。
【注】叁足衆生,頗爲罕見。曆史記載:大禹父鲧,治水無功,舜殛之于羽山,精魂入羽淵化爲黃熊,即叁足鼈。或偶而可見突變之動物,如叁足鴨等,較爲珍貴。
【補】第 頁第 行文雲:“人兩足離地”,大律作“過二踔”,同文雲:“二雙步”,麗藏本及一切經音義皆作“二叟步”,大律作“二踔”。
【注】二踔:老年人走兩步路。老年人走一步約叁、四寸,走兩步尚不到一尺。
盜人有兩種方法:一、擔去:如古時盜匪強搶婦女,用強力綁架小孩等。二、共期:如綁架小孩時騙說:“你父親在某地方出事了!你到我車上,我帶你去。”若小孩相信此言隨他去,雙足移動,犯不可悔。
盜四足者,象、馬、牛、羊也。人以繩系著一處,以盜心牽將過四雙步,犯不可悔。
若在一處臥,以盜心驅起,過四雙步,犯不可悔。
多足亦同。
若在牆壁籬障內,以盜心驅出,過群四雙步者,犯不可悔。余如上說。
若在外放之,居士以盜心念:“若放牧人入林去時,我當盜取。”發念之機,犯中可悔。
若殺者,自同殺罪。殺已,取五錢肉,犯不可悔。
【補】第 頁第 行,此節屬四足處,並多足處。
【注】一般發心欲盜,本爲小可悔,此處言中可悔者,有二因:一者,以印度北方接連沙漠地區,而沙漠地區是遊牧民族,其一切生活衣食住行皆仰賴牛羊,若不嚴加禁止,則盜牛羊之事層出不窮,世尊本“刑期無刑”之旨,故加重其刑。二者,“中”字或爲小字之誤。
複有七種:一、非己想,二、不同意,叁、不暫用,四、知有主,五、不狂,六、不心亂,七、不病壞心。此七者,取重物,犯不可悔;取輕物(【箋】:四錢以下),犯中可悔。
又有七種:一者,己想(【箋】:謂是己物);二者,同意(【箋】:素相親厚,聞我用時,其心歡喜);叁者,暫用(【箋】:不久即還本主);四者,謂無主(【箋】:不知此物有人攝屬);五、狂;六、心亂;七、病壞心。此七者,取物無犯。
【注】《事鈔》雲:“律中,具七法名親厚:一、難作能作,二、難與能與,叁、難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舍,七、貧賤不輕。如是七法,人能行者,是善親友,准此量之。”
《資持》釋雲:“親厚者,無彼此也。……七法中,一、竭力代勞,爲之不厭;二、己所重物,與已不吝;叁、極相違惱,了無所恨;四、吐露私心,而無所隱;五、掩惡揚善,恐傷外望;六、囚系患難,多方拯濟;七、貴賤貧富,終始一如。”親厚想,表示交情很好,我的就是他的,他的就是我的;但不可單方面作親厚想。我用他的物品時作親厚想,他用我的物品時就不可以了,此便非親厚。
有一居士種植蘿蔔,又有一人來至園所,語居士言:“與我蘿蔔。”居士問言:“汝有價耶?爲當直索?”答言:“我無價也。”居士曰:“若須蘿蔔,當持價來,我若但與汝者,何以供朝夕之膳耶?”客言:“汝定不與我耶?”主曰:“吾豈得與汝?”客便以咒術令菜幹枯,回自生疑:“將無犯不可悔耶?”往決如來,佛言:“計值,所犯可悔、不可悔,莖、葉、花實皆與根同。”
有一人在祇洹間耕墾,脫衣著田一面,時有居士四望無人,便持衣去,時耕者遙見,語居士言:“勿取我衣!”居士不聞,猶謂無主,故持衣去,耕人即隨後捉之,語居士言:“汝法應不與取耶?”居士答言:“我謂無主,故取之耳,豈法宜然?”耕人言:“此是我衣。”居士言曰:“是汝衣者便可持去。”居士生疑:“我將無犯不可悔耶?”即往佛所咨質此事。佛知故問:“汝以何心取之?”居士白言:“謂爲無主。”佛言:“無犯。自今而後,取物者善加籌量,或自有物,雖無人守,而實有主者也。”
若發心欲偷未取者,犯下可悔。取而不滿五錢者,犯中可悔。取而滿五錢,犯不可悔。
【箋】欲偷未取下可悔,遠方便也。取而未離處,中可悔,近方便也,文缺略。不滿五錢,中可悔,未失戒也。滿五錢,不可悔,已失戒也。失戒須取相忏,例如殺戒中說。所有世間性罪,償足自停,較殺業稍輕耳。
【注】包辦工程偷工減料,使建築物倒塌,致多人死傷,此應犯殺生、偷盜二不可悔罪。又賣假藥,關系人命,值五錢以上,犯不可悔罪。
今時盜印有版權之書籍、圖畫,及盜拷貝有版權之錄音帶、錄影帶、磁碟片,乃至仿冒有版權之種種印刷品、商品(如電腦等),或赝品(假古董藝品、假名表等)種種,若違反著作權法者,價值五錢以上,亦應犯不可悔罪。
【注】《四分律》:“衆多人,遣一人盜五錢,多人共分;隨本一分,滿五通犯。”如《十誦》中,盜衆多人未分物,雖多而輕,謂亡比丘輕物也。如是可知衆人遣一人盜過五錢財物,分贓時,不管分到多少,皆犯不可悔。又此物價值,以作案時地之價值爲准。時間有春季和秋季不同,地點有臺灣和大陸不同。
【注】教人盜取戒相表:如第一行教人盜過五錢,結果得五錢,教者、盜者二人俱結根本罪,余詳表所明。
盜心(教人盜) 結 果 結 罪
過五錢 得五錢 二俱根本罪
過五錢 得減五錢或不得 二俱可悔罪
五錢 過五錢 二俱根本罪
五錢 得減五錢或不得 二俱可悔罪
減五錢 得過五錢、滿五錢 盜者重罪,教者中罪
減五錢 得減五或不得 二俱可悔罪
過五錢或五錢 取異物滿五錢 盜者重罪,教者中罪
過五錢或五錢 異處取物滿五錢 盜者重罪,教者中罪
過五錢或五錢 彼謂使取物,無盜心取五錢或過五錢 取者無罪,教者重罪
教人取物
(無盜心) 彼謂教盜取,得五錢或過五錢 盜者重罪,教者無罪
【補】若借人物,久而不還,回爲己有者,即得盜罪。
【補】律藏載盜戒最繁,多至數卷,可見是戒護持非易。
【注】今人于郵局寄信時,以紙幣加入信內;或寄印刷物時,在郵局不允許的情況下,以信加入印刷物內,悉犯盜稅罪。
【注】犯罪要件:
一、他物。
二、他物想。
叁、盜心。
四、興方便取。
五、值五錢。
六、舉離本處。
【補】境想
【補…
《五戒相經箋要集注(廣化法師)》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