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而且力量非常強大,那麼他在布施、拜佛、繞佛時,雖有各自不同的心行,如布施有布施的心,禮拜有禮拜的心,但因空性觀照力強大,所以這些心行和空性慧並不違背,是可以同時並存的。
“初修之時若以猛利菩提心爲前行,則雖住空性定時菩提心不現起,然以有彼力執持,亦無相違。慧與方便不相離之理,亦如是也。”如果我們最初修行時能以猛利菩提心作爲前提,那樣的話,雖然安住于空性定時沒有特別修菩提心。但因爲有菩提心的串習力在執持,兩者也是沒有沖突、不相分離的。智慧和方便不相違背的原理也是同樣。
這一段,宗大師破斥了不分別即具足六度的道理,告訴我們:六度中的見與行可以相互融攝,但不能互相替代。
【破斥一切分別皆屬法我執】
于說福德資糧之果,爲世間身財長壽等,亦不應錯誤。若方便與慧相離,雖是世間,倘以慧攝持,則極可爲解脫與種智之因也。如《寶鬘論》雲:“大王,佛色身從福資糧生。”教有無量也。
複次,汝設作是說:“雖趣惡趣之因,一切惡行煩惱皆能轉爲成佛之因。”或又說言:“雖成善趣之因,施戒諸善亦是生死因,不成菩提之因。”此當平心而論。
又于經說:“于施等六度現行耽著,是魔之業。”
《叁蘊經》亦雲:“由墮所緣而行布施,及執戒爲勝守護戒等,彼等一切皆當忏悔。”
又《梵問經》雲:“盡其所有一切行之觀察者,分別也。無分別者,菩提也。”如是等處,不應誤解。
初之義者,由于二我顛倒耽著而發起行施等者,以不清淨說爲魔業,非謂施等即爲魔業。若不爾者,說墮所緣而施,則不須墮于所緣,理應總說布施當忏悔,然不如是而說故耳。《修次第末編》中如是答複之理,最爲切要。
若邪解此已,則將一切行品爲執補特伽羅或法我之相,認爲有相故也。苟念舍此物之舍心,及念防此惡行之防心,並如此一切善分別,皆是執叁輪之法我執。則諸得法無我見者,當如嗔慢等而滅一切種爲應理,不可爲彼而依之矣。
若將此爲此想之一切分別皆屬分別叁輪之法我執,則于善知識功德及思暇滿、大義等,並念死、思惡趣苦及皈依、從此業生此果、修慈悲、菩提心、于行菩提心之學處等一切修學,皆是須想此者此也,從此生此,于此有此功德過失。如是思惟,引生決定。于彼有幾許大之決定,則法我執愈增長。又于法無我修幾許大之決定,則彼等道之決定漸次微小。行與見之兩方面,如寒熱之相違。于此二種,無生猛利恒常決定了知之地位矣。
是故,如于果時所得之法身及色身二不相違,則于修道時,亦須于二我相執之寄托,須無微塵許之戲論,引起決定了知。于從此生此及于此有此功德過患等,亦引起定解,二者不相違也。彼亦于根本之見,抉擇二谛之理而得自在。
以教理正之,于一切世出世法之本體中,抉擇無有塵許之自性成就,而安立勝義之量,與因果法亦不爽毫厘,別別決定安立因果名言之量,二者彼此互助,豈成能損所損者哉。于此若得決定,則可稱爲通達二谛之義及得佛意者也。
第叁經義,彼經爾時是觀察生住等時,說施等于真實不生,謂分別者唯是安立之意,非說不依彼等而當棄舍。此《修次末編》中說也。
接著,宗大師舉出一些容易使人産生歧義的經文,破斥把一切分別等同于法我執的觀點。
“于說福德資糧之果,爲世間身財長壽等,亦不應錯誤。若方便與慧相離,雖是世間,倘以慧攝持,則極可爲解脫與種智之因也。”種智,爲一切種智略稱,即佛了知一切法的智慧。經上說的福德資糧之果,就是世間的色身、財富、長壽等,對這些問題也不能産生誤解。這些世間福德,我們過去總覺得是有漏的,是不究竟的,是修行人不該追求的。是不是這樣呢?如果方便和智慧相離,沒有空性慧的攝持,那的確是世間有漏之因。但若能以空性慧攝持布施等善行,就可成爲解脫和成佛之因。
“如《寶鬘論》雲:“大王,佛色身從福資糧生。”教有無量也。”正如《寶鬘論》所說:佛陀的色身是從福德資糧而生。關于這方面的經證,佛典中還有很多。佛陀的身相,包含法、報、化叁身。其中,法身是靠空性慧成就,報身及化身則是通過修習方便和福德資糧而成就。當然,方便及福德資糧是要在空性慧的攝持下,才能成爲佛果資糧。
“複次,汝設作是說:“雖趣惡趣之因,一切惡行煩惱皆能轉爲成佛之因。”或又說言:“雖成善趣之因,施戒諸善亦是生死因,不成菩提之因。”此當平心而論。”那麼,假使有些人說什麼:雖然造了墮落惡道的因,但一切煩惱惡行都能轉化爲成佛之因。或者說什麼,雖然種了布施持戒等導向善趣的因,也是流轉生死之因,不是成就菩提之因。在宗大師看來,這得看實際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又于經說:于施等六度現行耽著,是魔之業。”還有些人引經據典地說:對布施等六度産生的執著,正是生死輪回之業。引用這段話的潛臺詞就是:既是生死之業,何必努力修習?
“《叁蘊經》亦雲:由墮所緣而行布施,及執戒爲勝守護戒等,彼等一切皆當忏悔。”《叁蘊經》也說:如果執著于布施功德而修布施,或是執著于戒的殊勝來持戒,這些都是需要忏悔的。因爲這是以染汙而非清淨的心在布施,在持戒。
“又《梵問經》雲:盡其所有一切行之觀察者,分別也。無分別者,菩提也。”《梵問經》則說:盡其所有一切行的觀察,都是分別。無分別者,才是菩提。
“如是等處,不應誤解。”宗大師告訴我們:對以上所引經文的含義,我們不應該錯誤理解。接著,宗大師又對所引經文的真實內涵作了剖析。
“初之義者,由于二我顛倒耽著而發起行施等者,以不清淨說爲魔業,非謂施等即爲魔業。”初,指“于施等六度現行執著,是魔之業”。二我,人我執,法我執。如果帶著我法二執的顛倒執著而行布施等,因爲這一布施的用心不清淨,所以稱爲魔業,並不是說布施等行爲就是魔業。也就是說,我們要把布施和對布施的執著分開。關于這個道理,唯識宗解釋得特別清楚。從唯識角度來說,布施的行爲是依他起,而對布施産生的執著則是遍計所執,是流轉生死之因。
“若不爾者,說墮所緣而施,則不須墮于所緣,理應總說布施當忏悔,然不如是而說故耳。”如果不是這樣的話,經典爲什麼強調是“墮所緣”而施呢?如果施等六度本身屬于魔業,就無須特別指明爲“墮所緣”。而應當總的說明:布施就需要忏悔。事實上,經中並不是這樣說的。這和《金剛經》所說的“若住相而行布施,如人入暗”是同樣道理。無論“墮所緣”還是“住相”,都是有特定範圍的,是特指某種布施而非全部。此外,這麼說的對象是菩薩而非其他。只有對菩薩來說,墮所緣的布施等行爲才會構成菩薩地至成佛路上的障礙。而對多數初學者來說,開始布施時多少都會存在“墮所緣”的問題,如果也要忏悔的話,又怎麼能積集福德資糧呢?
“《修次第末編》中如是答複之理,最爲切要。”蓮花戒論師的《修次第末編》中,對這些問題有著詳細回答,最爲切要。
“若邪解此已,則將一切行品爲執補特伽羅或法我之相,認爲有相故也。”如果對此産生誤解,將布施等一切善行等同于我執和法執,認爲它是有我相和法相的,是和空性不相應的。如果我們這樣認爲,會出現一個什麼結果呢?
“苟念舍此物之舍心,及念防此惡行之防心,並如此一切善分別,皆是執叁輪之法我執。則諸得法無我見者,當如嗔慢等而滅一切種爲應理,不可爲彼而依之矣。”苟,如果,假使。叁輪,施者、受者、施物。如果認爲修習布施的舍心,及防範不良行爲的正念和所有一切善分別都是執著叁輪的法我執,那些已經證得法無我的行者,就應該像對待嗔心、慢心一樣,把一切善念通通斷除,而不是依此斷惡修善。倘若這樣,證得法無我和成就善心就是對立的了。接著,宗大師又作進一步引申。
“若將此爲此想之一切分別皆屬分別叁輪之法我執,則于善知識功德及思暇滿、大義等,並念死、思惡趣苦及皈依、從此業生此果、修慈悲、菩提心、于行菩提心之學處等一切修學,皆是須想此者此也,從此生此,于此有此功德過失。如是思惟,引生決定。”如果將如理的思惟分別都等同于叁輪中的法我執,那麼,修習善知識的功德及思惟暇滿大義、念死無常、念惡趣苦,乃至皈依、業果、修慈、修悲、修菩提心、行菩薩行等一切學處時,都需要思惟這一法內涵是什麼,怎麼做會産生什麼結果,有什麼樣的功德和過失。通過這些思惟,才能決定怎樣繼續修行。
“于彼有幾許大之決定,則法我執愈增長。又于法無我修幾許大之決定,則彼等道之決定漸次微小。”彼,指之前所說的于善知識功德及思惟暇滿、大義等一切修學。如果這些思惟等同于法我執,那麼,對善知識功德等所思法義有多少確定認識,法執將隨之增長。反過來說,于法無我産生多少認識,對善知識功德等法義的思惟就會減弱。這將造成什麼結果呢?
“行與見之兩方面,如寒熱之相違。于此二種,無生猛利恒常決定了知之地位矣。”結果必然導致行爲和見地兩方面,如同冷熱兩個極端,此消彼長。這種相互抵消的作用,使學人對于行和見都不能生起猛利、穩固而確定的進展。當空性見有所深入時,菩薩行就隨之退轉;而菩薩行有所進展時,空性見又隨之退轉。就像拉鋸戰一樣,彼此內耗,怎麼可能修行有成呢?
“是故,如于果時所得之法身及色身二不相違,則于修道時,亦須于二我相執之寄托,須無微塵許之戲論,引起決定了知。”所以,如果從佛果成就的法身和色身並不相違來看,在因地修行上,就應具備不相違的見和行。也就是說,對我法沒有絲毫執著,對一切無自性産生決定信解。
“于從此生此及于此有此功德過患等,亦引起定解,二者不相違也。”了知一…
《第五章 上士道修心次第 第叁節 菩薩行的安立》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