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戒、舍戒及其他
濟 群
當前僧人隊伍的狀況,大有魚龍混雜、泥沙俱下之勢。之所以形成這樣的局面,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傳戒不如法。如何改變這種現狀?一方面要對現有僧尼進行教育,提高他們的素質;一方面要慎重接引未來的僧尼,使僧團保持純潔。受戒是確定僧尼資格的重要手續,更應當認真對待,如法舉行。本文將受戒要領及具戒者的有關事項,分受戒、舍戒、戒牒、燒香疤四項進行說明,供諸位大德參考。
一、受戒
受戒,是獲得七衆資格的必要手續。戒有四位,分別是五戒、八戒、十戒、具戒,這裏只就具戒而言。具戒的受法,律中列有五種:
(一)善來:這是佛陀從成道到入滅一直使用的方法。據戒律記載:佛陀初期所度的大弟子幾乎都是善來比丘。如憍陳如等5人,滿慈子等20人,大迦葉等1000人,舍利弗和目犍連共250人,釋迦族王室子弟500人,跋度帝500人,群賊500人1。由此可見,善來比丘是當時僧團的主要成員。至于受戒方法,佛陀只要說一聲:“善來比丘!”受度者便在自身宿世善根和佛陀威德的感應之下,當下須發自落,袈裟著身,缽盂在手,俨然是具足威儀的比丘。但對象必須宿根深厚,《四分律》謂之斷惑一輪、道成初果之人。
(二)破結:即斷除見思惑,證無學果,自然能感得戒體。《律》雲:“于我法中快修梵行得盡苦源,即名出家受具足戒2。”
(叁)叁語:也稱叁皈。據《四分律
受戒犍度法》記載,世尊成道後,爲弘揚佛法,分派弟子到各地遊行說法。時有聞法生信而發心出家受戒者,諸比丘引領前去見佛陀,但由于路途遙遠,半路退失信心。比丘們將此情況反映到佛陀那裏。此後,佛陀便允許比丘們給初出家者授具足戒。欲受具足戒者,必須剃除須發,披上袈裟,右膝著地,恭敬合掌作如是言:
我某甲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今于如來所出家,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所尊(叁說)。我某甲已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于如來所出家,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所尊(叁說)3。
叁語受戒,自白四羯磨授戒後就廢止不用了。
(四)八敬:這是尼衆最初受戒的方法。佛陀的姨母大愛道領著五百釋迦族女衆,先後叁次到佛陀處請求出家,都未獲許可。後由阿難代爲祈求,佛陀觀察時機成熟,便讓阿難轉告,若能遵守八敬法就允許出家。愛道等人聽聞之後,歡喜信受,即得具戒4。
(五)羯磨:此又別爲六種。
1.中國(中印度佛法興盛處)十人:僧尼多的地方,男衆受戒須有十位比丘才能成辦。
2.邊方(佛法未能普及的邊遠地區)持律五人:《律》中記載,億耳沙彌受具足戒,叁年待僧,方滿十人。目連尊者爲此向佛陀反映,佛陀于是宣布,若身處邊地,有五位比丘即可受戒5。
3.中國二十人:女衆受戒,要有持律比丘、比丘尼各十人。因爲女衆自身問題較多,須借助殊勝因緣,才能發起勝心,感納戒體。
4.邊地十人:在邊地僧尼少的情況下,女衆受戒,由比丘、比丘尼各五人亦可成辦具戒羯磨。
5.小年曾嫁:指十歲前就已出嫁的女子,她們懂得禮儀,能夠忍耐,有持戒能力,所以減去八年,十二歲就可以受具足戒了。
6.遣信:在佛教史上,只有達磨陳那一人。因爲她容貌美麗,很多男子聽說她要出家受戒,都想從半路上將她破身。爲防止意外,佛陀特許她派遣代表去求辦羯磨,回來轉告,也可得戒6。
以上五種受戒方法,善來、叁語、八敬只限于佛世。其中,善來、八敬只有世尊才有資格使用。破結使通佛世和佛滅後,但能不依戒而斷惑者畢竟極少,尤其是末法時代。因此,我們現在使用的方法只有羯磨受戒一項。以下,就著重介紹羯磨受戒。
羯磨受戒非常講究因緣,《四分律行事鈔·受戒緣集篇》列有五緣,分別是能受有五,所對有六、發心乞受、心境相當、事成究竟。
一是能受有五,作爲受戒者,必須具備五個條件。
1.是人道:在六道衆生中,天道貪著樂事,修羅心懷瞋疑,畜生愚昧無知,餓鬼、地獄常受痛苦,唯人道苦輕下趣,樂劣天上,能夠調理心慮,崇尚道業,所以有資格受具足戒。
2.諸根具足:雖是人身,如五官四肢有所虧欠或患有疾病,如《律》中廣列的140余種,也不能受戒。因諸根不具者成爲比丘後,會有損僧團的莊嚴形象,使社會對叁寶産生輕視。
3.身心清淨:受具戒者,不應有十叁難等過失,分別是邊罪、汙尼、賊住、五逆、破內外道、黃門、二形、非人、畜生等。
4.出家相具:受戒者已剃除須發,披上袈裟,具足出家人的形象。
5.得少分法:受戒者已受過五戒或十戒,才能受具足戒。《四分律》雲:“時有不與沙彌戒便受具足戒。佛言:得受具足戒,衆僧有犯7。”
傳戒作法時,應根據這些條件對受戒者進行嚴格簡擇。只有具備以上條件的人,才有資格受具足戒。
二是所對有六,受戒所對的緣境有六方面。
1.結界成就:界,指僧團居住的範圍。一切羯磨必在大衆作法的界內舉行,受戒是重要的白四羯磨,自然不能例外。若無結界成就的作法界,是不能傳戒受戒的。
2.有能秉法僧:白四羯磨,“別人”和“非法衆”都不能作,必須戒體清淨及通達戒律的比丘才能秉辦。
3.數滿如法:佛法昌盛的地區,必須十名清淨僧秉法,才算數滿如法;佛法不興的邊地,可以曲開方便,由五人秉法。目前國內傳戒,人數雖然是滿的,但對秉法者的考察往往不是很嚴格,希望今後在這方面予以重視。
4.界內盡集和合:一個作法界內,不允許同時有兩種羯磨行事出現。所以在受戒羯磨時,界內僧衆必須盡集和合,防止發生別衆現象。
5.有白四教法:受戒羯磨必須經一次告白、叁次羯磨,即宣布應作法事一次並征求意見叁次,共有四次作法,皆應合乎聖教,不得有顛倒錯脫、說不明了等過失。
6.資緣具足:受戒人若無衣缽,或借他人衣缽,都不能受具足戒。
以上,從人、法、事、處四方面,說明受戒作法必備的因緣。只有具足這些條件,受戒者才能成就具足戒。
叁是發心乞受。《行事鈔》雲:“不乞者、無心者,不成故8。”如果不乞求得戒,也沒有得戒的願望,是不能得到戒體的。
以上,一和二是旁助,而第叁緣是正因。作爲受戒者,必須發心乞求,方能得戒。
四是心境相應。《行事鈔》雲:“眠醉狂人及無心而受等,是心不當境。複以文雲,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等,及前僧非法,不令受者起心,即是境不稱心也9。”
《行事鈔》中,律祖又引《薩婆多》雲:“若殷重心受,則有無教。若輕心受,但有其教,無無教也10。”
無教即無作戒體,只有具備殊勝因緣及殷重心,且心境相應,才能得到無作戒體。
五是事成究竟。從請師始,至白四羯磨終,前後諸緣一一如法,受戒就算成就了。
以上五緣是受戒羯磨必具的條件,也是衡量得戒的標准。此外,《行事鈔》中還有羯磨受戒的儀軌,因目前沒有使用,茲不贅述。漢地由于南山律疏失傳,300多年來,受戒作法始終是根據見月律師編寫的《叁壇正範》。現在若想恢複南山律的受戒作法,可能一時難以做到。只希望在依《叁壇正範》傳戒作法時,不要忽略以上條件。若能做到,受戒作法必能圓滿成就。
二、舍戒
出家受戒後,若不能適應僧團的清苦生活或戒律的約束,也可舍戒。出家受戒須具備種種條件,並通過大衆審查諸多手續。但舍戒還俗卻很簡單,只要對一個比丘說明情況即可。至于說的內容,可根據自己所舍範圍而定。
《律》中說有頓漸二舍。頓舍是直做白衣,當如是說:
我舍佛、舍法、舍比丘僧,舍和尚、舍同和尚,舍阿阇黎、舍同阿阇黎,舍諸梵行、舍戒、舍律、舍學事,受居家法,我作淨人11。
這種舍戒,多數是對佛法完全退失了信心。而漸舍則是在受持的四種戒中,或舍棄具戒做沙彌,或舍棄具戒和十戒做優婆塞。
舍戒後,如果還想出家受戒,也還是允許的。《律》中引《增一阿含經》,有僧伽摩比丘七次舍戒,後更受戒得阿羅漢果的記載12,允許比丘七次舍戒,七次出家,超過七次就不行了。
那麼比丘尼又是怎樣呢?《十誦律》說,“若比丘尼一反戒。不複聽出家受具戒13。”因爲佛陀最初允許婦女出家就是方便開設的,所以比丘尼舍戒後不得重受具足戒,至多只能出家作爲沙彌尼。
叁、戒牒
受戒之後,由傳戒機構頒發證書,也就是戒牒。戒牒不同于度牒。度牒又名祠部牒,起源于唐代,是國家對依法得到公度成爲僧尼者發放的證書。僧尼持此度牒,不但有了明確身份,可以得到政府保護,還可免除賦稅徭役。戒牒則是受戒證書,因度牒在清朝中葉已廢止不用,戒牒才成爲僧伽唯一的證件,不妨稱之爲僧伽身份證。
戒牒産生于什麼時候呢?元覺岸《釋氏稽古略》卷叁記載:
受戒給牒,丙子大中十年,敕法師辯章爲叁教首座14。
這裏所說的牒,是指戒牒。在佛製戒律及東土高僧西行遊記中,均未見印度有戒牒的記載。可見,戒牒是漢傳佛教特有的。自唐宣宗大中十年始(公元856年),爲受戒者頒發戒牒,一直沿用至今。
戒牒的內容通常有四方面:一、引經據典說明戒律的重要性;二、詳載受戒人的籍貫、俗名、年齡、所屬寺院、師名,由此明確身份;叁、列舉傳戒大和尚、羯磨阿阇黎、教授阿阇黎及七尊證師的名字;四、勸囑發心。最後由傳戒機構蓋印爲證。
四、燒戒疤
燒戒疤,又稱燃頂,受戒時在頭頂燃9或12個香疤。因爲是在受戒時所燃,故稱戒疤,是漢僧受戒的特有標記。
燃頂燒香疤的作法,以大乘經論爲依據。如《梵網經》四十八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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