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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佛頂首楞嚴經義貫 卷二▪P4

  ..續本文上一頁之相。

  “空晦暗中,結暗爲色”:在“業相”的頑空中,本來亦無一物可見,但自心又以無明力,而欲有所見,因此就轉本有智光爲能見之“見分”,這就是《起信論》所說的“轉相”(轉本有智光爲能見分),既有能見之見分,欲見則見,于是在“頑空”中變現所見之“相分”;其方法爲:瞪以發勞、而結頑空之暗境成爲色;所以本經雲:“空晦暗中,結暗爲色。”暗境一結爲四大之色,于是變起山河大地等依報之世界。這就是《起信論》所說的“現相”(依“見分”而變起所見之“相分”)。這就是本經下文中所說的:“依空立世界,想澄成國土。”以上所說的“業相、轉相、現相”叁者合起來,就是“叁細”,也就是阿賴耶識之業用。以上所說的色、空等法,迷人皆誤認是心外實有之法,而不知乃是本識阿賴耶所變現。

  “色雜妄想,想相爲身”:“色”,就是上面所說結暗所成的四大之色。“妄想”,亦即妄心。“想”,就是上面的妄想心;“相”,就是上面的妄色。以妄想心取少分四大妄色,色心相雜、色心和合而變起正報之內色,此即“想相爲身”。

  “聚緣內搖,趣外奔逸。昏擾擾相以爲心性”:“聚緣”,積聚能緣的氣分,此即《圓覺經》所雲:“妄有緣氣,于中積聚。”于妄身之中,內緣五塵落謝的影子,計度分別,搖動不休,這就是第六識的“獨頭意識”,內緣法塵而起活動,故稱“聚緣內搖”。“趣外奔逸”,第六識之“五俱意識”同時又向外緣取五塵境界,明了分別,奔逸不息。“昏”,聚緣內搖故昏。“擾”,趣外奔逸故擾。這就是由上面的叁細——“以無明不覺生叁細”,再以“境界爲緣長六粗”。也就是《圓覺經》所說的:“妄認四大爲自身相,六塵緣影爲自心相”。

  “一迷爲心,決定惑爲色身之內”:一旦迷于內聚集的“能緣之氣分”,以爲那就是自心,就決定會迷惑心是在色身之內,而一切萬法皆在心外;這就變成“心外見法”,也就是七處徵心所要破的第一計:計心在身內。此爲凡外共計,爲凡夫之最大顛倒,與正遍知正好相反。

  “譬如澄清百千大海,棄之”:此心本來廣大,盡虛空,遍法界,譬如澄清的百千大海,衆生竟棄而不顧。

  “唯認一浮漚體”:“浮漚”,水泡,或水上的聚沫,白泡泡。

  “目爲全潮,窮盡瀛渤”:“瀛”,海也。“渤”,海之旁出者。“瀛渤”即代表一切海,承上,卻把這個大海上的一個水泡,當作是整個大海的所有潮水之全體,且計此小水泡已涵蓋了一切大海及小海灣之水。

  【義貫】

  衆生由最初一念妄動,迷明淨之本體,而轉靈明洞徹之真空,成爲“晦”暗昏“昧”之相,而成“爲”冥頑之“空”,更進而于此頑“空”之“晦暗”之“中,結”合諸“暗”境而成“爲”四大之“色”,因而變起山河大地,依報世界。其次,結暗所成的四大之“色”再夾“雜”著“妄想”心,如是,妄“想”心與色“相”和合,即成“爲”五蘊之正報“身”。于是再積“聚”能“緣”之氣分于妄身中,“內”緣五塵落謝的影子,分別計度,“搖”動不休,同時又“趣”向“外”五塵之境“奔”馳放“逸”不止;而以迷執顛倒故,卻對如是搖動“昏”昧,奔逸“擾擾”之妄“相,以爲”就是自“心”本“性”;“一”旦“迷”執妄法“爲”本“心”,便“決定”會起迷“惑”,妄認心“爲”在“色身之內”,因而計萬法皆在心外(皆爲心外之法)。而“不知”不但此“色身”,乃至“外洎山河、虛空”以及“大地,鹹是”本“妙”圓“明”之“真心中”所現之“物”。(若證知心包萬法,則成正遍知矣。)衆生如是謬認一點虛妄之相,作爲全部之真實,就“譬如”雖有“澄”徹“清”淨之“百千大海”反而“棄之”不顧——遺真,而“惟認一”個小“浮漚體”(小水泡)——認妄,而“目”之“爲全”部大海之所有“潮”水,且已“窮盡”大“瀛”小“渤”。(衆生之迷,亦複如是,不體包羅萬法之本性,而妄認局礙之六識妄心及渺小的四大妄身,不知此身心在法界海中只如一小水泡而已,而衆生卻以爲這水泡好大喔!)

  【汝等即是迷中倍人,如我垂手,等無差別,如來說爲可憐愍者。】

  【義貫】

  佛言:“汝等即是迷中倍人”(迷上加迷),就“如”于“我”的下“垂”與上舉的“手”起迷執一樣,這兩種迷(迷正迷倒以爲真)實在是同“等”而並“無”什麼程度上的“差別”,汝等如是于自家財寶不識不知,懷寶受苦,是故“如來說”名“爲可憐愍者”!

  【诠論】

  這裏所說的“迷中倍人”(迷上加迷),是因爲:一、棄大海而取水泡(棄海認漚),此已是迷;二、把一個小水泡當作是大海的全體,此是二迷,故是迷上加迷。這用來比喻衆生遺棄自己等空遍界的本心(大海),而認取時空上皆極其有限的六識妄心(小水泡)當作是自己本心(此爲一迷);更進而以此六識妄心爲整個法界中他唯一所擁有的東西(此爲二迷)——而不知叁世十方一切法皆是自心之所變現。皆“自心中物,本性中事”。

  其次,佛說這與“如我垂手,本無差別”,因爲不知手臂本無正倒之名與相,此已是一迷,再更計“上豎之相”名爲正,“下指之相”名爲倒,則是迷上加迷!因此可愍。

  5、顯示見性無還

  【阿難承佛悲救深誨,垂泣叉手而白佛言:我雖承佛如是妙音,悟妙明心、元所圓滿、常住心地。而我悟佛現說法音,現以緣心、允所瞻仰,徒獲此心,未敢認爲本元心地。願佛哀愍,宣示圓音,拔我疑根,歸無上道。】

  【注釋】

  “叉手”:合掌,或金剛合掌,左右手指交叉,表理智無二,生佛不二。又,中土的儒禮之叉手又稱拱手,此處不是拱手。

  “現以緣心,允所瞻仰”:“緣心”,即第六識心。“允”,識也,信也。“瞻”,視也。“仰”,仰慕。此言,我現在是以能緣的第六識心來聽法,此心實在是我一向所瞻依仰慕的。

  “徒獲此心”:因爲悟得此心純是仰仗佛之開示及加持,自己所用之力甚少,故說“徒獲”。

  “未敢認爲本元心地”:承上,雖徒然獲得此心,但還是不敢貿然地認爲這就是我的本元心地。阿難至此仍是未悟,還是在執取第六識,以爲心性。

  【義貫】

  “阿難”由于“承佛”之慈“悲救”拔顛倒之見“深”刻訓“誨”,“垂”淚哭“泣叉手”合掌“而白佛言:我雖承佛如是妙音”開示,而“悟”到了本“妙”本“明”之“心,元所圓滿”(原本就是圓滿的),且是不動、不滅、不失之“常住心地。”雖然如此,然“而我”想我之所以能“悟”解“佛現”今“說法”之“音”,實在是“現”前“以”我能“緣”慮之“心”去分別,才能聞法領悟,故此緣心,“允”誠(相信)一直是我“所瞻”依“仰”賴者。我雖“徒獲”悟“此心”,仍然“未敢認爲”此即是我的“本元心地。”惟“願佛哀愍”于我,更“宣示圓”滿法“音”,以“拔”除“我”之“疑根”,令我“歸”于“無上道”。

  【诠論】

  阿難在此雖自說悟了,其實未悟,他只是“聽得懂”如來所說語句的意思,但還沒能把如來的話,跟他自己的心,連在一起;也就是:佛語是一回事,他的心是另外一回事,這兩者之間沒有交集。換句話說,就是:他沒有把佛所說的道理應用(apply)到他自己身上;更深一層而言:他沒用以佛語之智慧來返觀自照,只是理解其文字表面而已;是故,嚴格來說,他只是“解”,並沒有“悟”;而且他的“解”也不是“勝解”——其實很悲哀,他的解,到此爲止,還是錯解、誤解,而非“正解”、“信解”。而他卻以這樣的文字知解,自以爲悟了,真是“以解作悟”(末法時期這種人非常多,行者宜自深誡之。)又,爲什麼說阿難此時之解,連“信解”都還夠不上呢?因爲他還在迷執其第六識心,其原因是他見那六識心有很大“功用”,因而認爲他沒有它不行,所以還舍不下,是故尚未能確實舍妄就真,當下體取。

  【佛告阿難:汝等尚以緣心聽法,此法亦緣,非得法性。如人以手指月示人。彼人因指,當應看月。若複觀指以爲月體,此人豈惟亡失月輪,亦亡其指,何以故?以所標指爲明月故。豈唯亡指,亦複不識明之與暗,何以故?即以指體爲月明性,明暗二性無所了故。汝亦如是。】

  【注釋】

  “尚以緣心聽法”:還是用能緣慮的第六識心來聽法;亦即是以妄想分別之心來聽法;換言之,亦即是以自我本位,以自我主觀意識來聽,來判別所聽之法,未能先放棄自己的我見(亦即所謂真正“挖空心思”),然後以純淨之心來接受如來大法。

  “此法亦緣,非得法性”:若是以緣心來聽法,這樣所聽到的法,也變成所緣慮之境,而有緣慮之氣分,不能得其法之不生滅性。因爲其來源是緣慮心,所以此法也染上了緣慮性。

  “如人以手指月示人”:這就是有名的“指月之指”典故的出處。“指”,比喻如來的言教開示。“月”,比喻聽法人之本心。

  “彼人因指,當應看月”:“因”,由于,隨著、順著。“當應”,即應當。那個人就應順著手指所指的方向,而去看月亮。比喻:應順著如來言教所指的方向,而返求自心,返觀自性。

  “若複觀指,以爲月體”:如果那人還是一直只看著手指,以爲那手指就是月亮之體。

  “此人豈惟亡失月輪,亦亡其指”:“豈”,那裏。“惟”,同唯,只是。“亡”,喪失。這個人不僅是喪失了月輪而不得見,並且也喪失了手指本身,因爲將指作月,手指已變成不是手指。另義:並且喪失了指這個動作的意義,亦即不解此指之用義。此比喻:如來一切法教,皆是指向你的本心,皆爲示導我們找回自心本性;若不順著法教而觀自心,而只停留在法教上,以爲“法教”就是“心”,以爲法教就是如來最終的意指,此人不但喪失應可尋回的本心,而且也喪失了法教之本意。

  “豈唯亡指,亦複不識明之與暗”:此人不但亡失“指”的用意,而且還不能識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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