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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論】
是能見之性,于境大時即可見大,小時即可見小,清時即可見清,濁時即可見濁。境有變異,而見性隨物朗照,無有遷改。然而衆生之妄想真是無奇不有,居然想到見性會被牆壁夾斷。
【佛告阿難:“一切世間,大小內外諸所事業,各屬前塵,不應說言見有舒縮。譬如方器中見方空;吾複問汝:此方器中所見方空,爲複定方?爲不定方?若定方者,別安圓器,空應不圓。若不定者,在方器中應無方空。汝言不知斯義所在;義性如是,雲何爲在?”】
【注釋】
“諸所事業,各屬前塵”:各種所現的事相,如上下方圓,以及業用,例如來去伸縮等,皆名屬現前塵境之留礙,與見性無關。亦即,諸有所作,皆是有相,托塵依緣聚散而起、滅;而見性實不起不滅。無雜無染——相自生滅耳。
“不應說言見有舒縮”:“舒”,伸展。不應說見性有隨境而伸展擴大或縮小。“舒縮”,在此還包括“斷續”等相。
“譬如方器中見方空”:如在方形的器皿之中,便見有方形的空間。
“爲複定方?爲不定方?”:是一定是方的?還是不一定是方形的?“一定”含有不可改變之義。
“若定方者,別安圓器,空應不圓”:如果說那空間一定是方的話,那麼我們若在那方形器皿中,另外再安放一個圓形的器皿,則此方器中的空間,不應再變成圓的。如右圖所示:
“若不定者,在方器中應無方空”:如果說那方器中的方形空間是不一定的,那麼,在方器之中就應無確實的方形之空間。然而現見方器中確實有個決定的方空,所以說“方器中的方空爲不定”,此論點不能成立。
“不知斯義所在”:“斯義”,這個道理。指爲何見性時大時小,有時又好象有舒縮、或被夾斷的感覺,這道理何在?(這是因爲阿難見相不見性,著外相求。)
“義性如是,雲何爲在?”:見性之道理乃本性如是:如虛空隨器而現方圓之相,但虛空本身並未改變,即沒有舒縮,也沒有被方圓之器隔斷。虛空比喻見性,方器圓器比喻所見之相。“雲何爲在”,雲何有“定在”與“定不在”呢?即,方空與圓空之相,不能說一定在,或一定不在;若有器之因緣在,則現有方空或圓空在;諸器若除,方空圓空即不複在,空即不複有方圓之相,然空性不失;空性常在,能隨器現方圓,然空實無方圓。這用來比喻:見性自身無大小,然能逢大見大,逢小見小,而見性本身並不因所見之境而有改變或舒縮,更加不會被夾斷。
【義貫】
“佛告阿難:一切世間”中,不論“大小內外諸所”現之“事”相,如上下方圓等,或“業”用,如來去明暗等,皆“各屬”現“前塵”境于六識中之留礙,與見性本身無關,故“不應說言見”性“有”隨境“舒”展擴大或“縮”小夾斷之相。
這“譬如”在“方”形之“器”具“中”便“見”有“方”形之“空”間,(而虛空實不方,亦不被方器所夾斷); 就這個譬喻,“吾複問汝:”在“此方器中”我們“所見”之“方”形“空”間,“爲複”一“定”是“方”的?抑“爲不”一“定”是“方”的?“若”說一“定”是“方者”,則當我們“別安”一個“圓”形之“器”在方器中,此方“空應不”再變成“圓”形的。(故說“方器中的方空是一定的”,不能成立。)
“若”言此方器中的方空是“不”確“定者”,則“在”原來的“方器”之“中,應無”確實有“方”形之“空”間顯現出來。(然而,方器中確實有方空顯現,故說“方器中的方空爲不一定”,此論不得成立。)“汝言:”我“不知斯”大小縮斷之“義”理“所在”(爲何見性時大時小,又好象有縮舒夾斷之相?)“義”理之本“性如是”:虛空隨器而現方圓之相,然空實無方圓,亦不因器而有方圓;(見性亦如是,見性隨境而見大小、內外、明暗等相,然見性實無大小、明暗,亦不隨所見而變大變小,變明變暗,境自大小,見性只是照見而已:性能顯相,而不隨于相,其用如鏡。)“雲何”說“爲”有定方圓、或不定方圓“在” 呢?方圓等相,爲外境外物之相,非見性之相。
【阿難,若複欲令入無方圓,但除器方,空體無方,不應說言:更除虛空方相所在。】
【注釋】
“若複欲令入無方圓,但除器方”:如果要令虛空之性還複到本來沒有方圓之相,那麼只要把方、圓的容器去除掉就行了。“器方”,器之方圓。“方”包括方與圓等。
“空體無方”:虛空之體本無方圓之相。
“不應說言:更除虛空方相所在”:不應說:還須除去虛空中方圓之相原來的所在之處。
【義貫】
“阿難,若複欲令” 虛空之性“入”于“無”有“方圓”之相的話,“但除”去“器”之“方”圓,以“空體”本“無方”圓之相,因此“不應說言:更”須“除” 去“虛空”之“方”圓“相”的“所在”之處,才能回複其無相。
【“若如汝問:“入室之時縮見令小”,仰觀日時,汝豈挽見齊于日面?若築牆宇能夾見斷,穿爲小窦甯無續迹?是義不然。”】
【注釋】
“仰觀日時,汝豈挽見齊于日面”:“挽”,牽引、拉長。當你仰觀太陽時,你難道是把你的見性拉長到與日面齊(才能看到)?
“若築牆宇能夾見斷,穿爲小窦甯無續迹?”:“能夾見斷”,可以把見性夾斷,如是則見性一半在牆壁內,一半在牆外。“窦”,孔。“續迹”,接起來的痕迹。此言,如果說建築牆壁及屋宇,能把見性夾斷,成爲牆內牆外兩段,那麼如果再在牆上打一個洞,怎麼會沒有看到見性內外接起來的痕迹?
【義貫】
佛言:“若如汝”所“問”的:“入”到“室”內“之時”能“縮見”性“令” 變“小”,若此爲真,則當你“仰觀日時,汝豈挽見”(把見性拉長到)“齊于日”之表“面”?然而實際上,你要看太陽時,並不須把見性拉到太陽表面,才看得到;故知見性看遠時並沒有拉長,看小時,也沒有縮小。又“若築牆”壁及屋“宇”便“能夾”你的“見”性令內外“斷”絕,那麼如果再于牆上“穿爲小窦”(孔)“甯無”(怎麼沒有)牆內外的見性顯出再接“續”起來的痕“迹”?故知“是義不然”。(因爲實際上,在牆上打個洞,並沒有看到見性有內外再接起來的痕迹,所以可知見性原本即未被牆壁夾斷。所以說見性會縮小或夾斷,是錯誤的。)
【一切衆生從無始來,迷己爲物,失于本心,爲物所轉。故于是中觀大觀小。
若能轉物,則同如來。身心圓明,不動道場,于一毛端,遍能含受十方國土。】
【注釋】
“一切衆生”:包括凡、外、權、小(凡夫、外道、權教菩薩、小乘)。
“迷己爲物”:“己”,己心。“物”,外物。因爲一切外物皆是己心之所變現,實非外法,然衆生以無明覆蓋,而迷自心所變現之萬境爲外物,並執此等境界爲心外實有,不了唯心所現。
“失于本心”:本來內外一切境界,皆是本識如夢所現,現因計境爲心外之物,心外實有,于是本來是一心,無有內外之如幻萬法,就法爾變成有內外之區隔;內外之區隔一成,于是乎廣大無量之本心,便被拘囿(yòu)于渺小、極有限之五蘊身中,因而無礙無量之本心于焉喪失其力用,是故非失似失。
“爲物所轉”:“轉”,操縱,影響、驅使。因爲迷失了本心,所以便爲自心所現的外物操縱,實是喧賓奪主。
“故于是中,觀大觀小”:“是中”,一切自心所現之萬物中。“觀大觀小”,看到有大、有小,亦即分別其大小,乃至高、下、美、醜等。“大小”爲總稱一切分別。此即是言,既然一切法皆是自藏識所現,即皆是自心中物,還有什麼好分別的呢?愚者更于其中分別大小、美醜、妍媸(chī醜),而生好惡、愛憎,正如經中所雲:“自心取自心”。
“若能轉物,則同如來”:“轉”,回轉。若能回轉一切自心所現之物,還爲己體;亦即還歸其本來面目,亦即見諸法實相。諸法實相者,一切萬法皆爲自心所現,外法實不可得,因爲皆是阿賴耶的見相二分所變現故。若能如是回轉觀照,則其智覺同于如來。
“不動道場”:“不動”,即不生不滅。
“于一毛端,遍能含受十方國土”:“毛端”,毛發的尖端,爲正報之最小者。“十方國土”,爲依報之最大者。菩薩證得圓通自在以後,一切無礙,甚至可以把十方世界的諸佛國土,放在他的一個毛端裏面,而不覺得迫促。這表示“依正無礙”及“廣狹無礙”。因爲一切依正、廣狹,本即自心所現,今菩薩證此實相,雖說是現大神通,其實只是還它諸法一個本來面目(本性)而已。
【義貫】
佛言:“一切衆生從無始”劫以“來”,即“迷己”心所變現之境,以“爲”是心外實有之“物”,不了唯心,因而“失于本心”,進而“爲”自心現“物所轉,故于是”本心“中”物,妄自“觀大、觀小”起妄分別。一切修行人“若能”回“轉”一切自心現“物”還爲己體,見其實相,複其本性,“則”其智覺便“同”于“如來”,如是便速能證得“身心”皆“圓”滿光“明”,得法性生身,成就自受用身“不動”不壞“道場”,自受無量清淨法樂;更能起而作大神變,能“于”自身之“一毛端,遍能含受十方國土”,種種自在無礙神變,利樂有情。
【诠論】
這裏兩段經文,同是講一心所現之力用,第一段爲講衆生于一心所現,妄起分別之有限力用;第二段則講佛及大菩薩返照萬法爲己心,而成不思議無量妙用。又,于第二段中,“若能轉物,則同如來。身心圓明,不動道場”,這便是宗門中所謂的“全體”;而“于一毛端遍能含受十方圓土”,便是所謂的“起用”。又,“全體”爲成自受用身,“起用”即成他受用身。
又,這裏的“轉物”,更精確來講,即是唯識所說的“得二轉依”,亦即轉舍阿賴耶識中的煩惱種子爲“大涅槃”,及轉阿賴耶識中的所知障種子,而得清淨“菩提”妙果,是爲“二轉依果”;易言之,若得二轉依果,即是轉第八識之二染汙習氣…
《大佛頂首楞嚴經義貫 卷二》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