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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佛頂首楞嚴經義貫 卷一 第一篇 方便示導令悟本體▪P16

  ..續本文上一頁能知之心”,你“若”執說“必”定“有”實“體”的話,我們姑且讓它成立;如果這樣的話,那麼此心“爲複一體?爲有多體?”又此心“今在汝身”上,“爲複遍”布你的身“體”(在你全身同時都有)?抑“爲”並“不遍”布你的身“體”(只是在于局部)?

  【诠論】

  佛在此又進一步要破心有實體之說,也就是爲了徹底破此種凡夫、外道的邪見,及其各種變體,故又細分之爲:

  一、心爲一個整體;二、心分爲多體;叁、心爲同時遍布全身;四、心爲不遍布全身,一時只存在于局部。這些都不是空穴來風,都是確實有外道及凡俗學術計著此等妄見。

  遠的不說,例如一般凡情,都把心的功能分爲見、聞、嗅、嘗、覺、知等六部分,而各分派給眼、耳、鼻、舌、身、意,因此令原本一心的功能,化爲六個,變成心好象有六個體一樣,這就是本經中所說“分一精明,爲六和合”。又,外道理論,及中國與西洋哲學中,皆有所謂一元論、二元論、多元論,此等皆與論心之一體、多體有關。佛爲究竟破如是等計著,故在此舉出,一並破斥。

  【若一體者,則汝以手挃一支時,四支應覺。若鹹覺者,挃應無在;若挃有所,則汝一體自不能成。若多體者,則成多人,何體爲汝?若遍體者,同前所挃;若不遍者,當汝觸頭亦觸其足,頭有所覺,足應無知;今汝不然。】

  【注釋】:

  “以手挃一支”:“支”,即肢。 

  “鹹覺”:“鹹”,皆;都有感覺。

  “挃應無在”:“無在”,無一定之所在。此言,那一捏應該沒有一定的所在,亦即,不能定說是捏在哪裏,或:所捏的地方是無法定位的。當然不可能有這種事:既然有捏這個動作,必然能確定是捏在哪裏。

  “若挃有所,則汝一體自不能成”:“有所”,有一定的所在。此言,如果能覺知此一捏是有一定的所在,亦即覺知是捏在某一點上,這樣,你所計的心是一個整體,便不能成立。

  “若遍體者,同前所挃”:如果心體是遍布你的全身的話,則與前面所說“心爲一體”時,所捏的情況一樣。

  【義貫】

  (佛接著說,第一、)“若”你說心是“一體者,則汝以手挃”捏你的四肢中的“一支時”,則你的“四支應”皆同時“覺”得被捏了一下,然而事實並不如是,你捏一肢時,並非四肢都有感覺被捏,因此說“心是一體”,不能成立。縱使退一步說,“若”四肢“鹹”同時“覺”得被捏“者”,那麼剛才那一“挃應無”一定之所“在”可言,若有一定的所在,應只是被捏那一個地方有所覺知,不會全身遍覺此一捏。反之,“若”說此“挃”確實“有”一個一定的“所”在,而非全身遍覺,“則汝”所立的心爲“一體”之論,“自”然“不能成”立。

  第二、“若”說心是有“多體者,則”你一身便“成”有“多人”之心,到底“何”心“體爲汝”?(哪一個心體是你的呢?)因此,說你的心有多體,也不能成立。

  第叁、“若”說你的心是同時“遍”布你的全身“體者”,即“同”于“前”面所說心爲一體時,于一肢上“所挃”的結果一樣:四肢應覺,因此說心爲同時遍布全身,也不能成立。

  第四、“若”說心爲“不遍”布全身“者”,則“當汝觸”你的“頭”部時,在那同時“亦觸其足”(也碰你的腳),若你的“頭”能“有所覺”,則你的“足應”毫“無”覺“知,”而“今汝不然”,當你同時碰你的頭部和腳時,確實是頭與腳都同時有覺知被碰了,因此說心體不遍全身,也不能成立。(綜上而言,既然說心爲一體、或多體,心爲遍布全身,或不遍布全身,四者都不能成立,因此可證知:說“心有體”不能成立。若心有體不能成立,則不能說心是從和合而有。)

  【是故應知:“隨所合處,心則隨有”,無有是處。】

  【義貫】

  “是故應知”:你所說的“隨”法 “所”和“合”之“處”,你的“心則隨”之而“有”,此立論“無有是處”,不能成立。

  【诠論】

  綜上所言,佛在此爲要破阿難的心爲由和合而生之論,故兵分二路(“無體”、“有體”);而第二路兵(“心有體”),又分爲叁支,這叁支又各統叁路勁騎:一、內出、外入;二、一體、多體;叁、遍體、不遍體。茲表列如下:

  A﹒以心無體破——若心無體,則非由和合而有。

  B﹒以心有體破

  a1 心體由內出——應能見內身(而實不然)。

  a2 心體從外入——應能見已面(而實不然)。

  b1 心爲一體——捏一肢,則四肢皆應覺(而實不然)。

  b2 心爲多體——則成有多人之心,何心爲你?(自然混雜)

  c1 心爲遍體——與“心爲一體”結果相同。

  c2 心爲不遍體(在局部)——同時摸頭與足,若頭有知,足應不覺(而實不然)。

  這樣便結束了第五處徵心,破計心由和合而生。此破心和合而生,亦即是在破“心有生滅”,而爲令悟心爲不生不滅作張本。

  6、破計心在中間

  【阿難白佛言:世尊,我亦聞佛與文殊等諸法王子,談實相時,世尊亦言:“心不在內,亦不在外。”如我思惟:內無所見,外不相知;內無知故,在內不成;身心相知,在外非義;今相知故,複內無見,當在中間。】

  【注釋】

  “法王子”:法王之子,以佛爲法王,菩薩爲佛之真子,故稱法王子。

  “實相”:真實之相。諸法真實之相乃一相,非二相,非種種相,乃至非有相,亦非無相,此爲一真之相。

  “心不在內,亦不在外”:阿難在此又引世尊之言,其實未真了其義,只是口頭禅,攀緣附會。

  “內無所見,外不相知”:若說心在身內,則于身內又一無所見;若說心在身外,則又會落得身心不相知之結局,與事實相違。

  “內無知故,在內不成”:因爲此心對身內毫無所知故,則說心在身內便不成立。

  “身心相知,在外非義”:身心若能相知,則說心在身外是不合道理的。

  “今相知故,複內無見,當在中間”:現在身心既能相知,再加上對身內又一無所見,以這兩個條件來推論,可見此心當在中間。

  【義貫】

  “阿難白佛言:世尊,我亦”曾“聞佛與文殊等諸法王子”(大菩薩)“談”諸法“實相時,世尊亦言:“心不在內,亦不在外”。如我思惟”:若說心在身內卻對身“內”一“無所見,”若說心在身“外”則會落得身心“不相知”的結果;以心對身“內”一“無”所“知故”,則言心“在”身“內”便“不”能“成”立;而以“身心”現前確能“相知”,則說心“在”身“外非”合“義”理;而“今”以身心既能“相知故,”又“複”對自身“內無”所“見”,因此心非在身內,亦不在身外,故心“當在中間”。

  【诠論】

  此處的“心在中間”與第叁計的“潛在根裏”的中間,有所不同。第叁計中雖然並未明白講出“中間”二字,而其義即同于中間,不過亦有點傾向“身內”的變體。在此之前,阿難已上窮碧落下黃泉,到處爲他的心找個定居之處,可是仍找不到,于是還是回到再度攀附佛言,想要成其“中間”之論。然這個“中間”之論並不真實確定,因爲被佛一破斥,他馬上又改口修正(轉計)。詳如下文。

  【佛言:“汝言中間,中必不迷,非無所在。今汝推中,中何爲在?爲複在處?爲當在身?若在身者,在邊非中,在中同內。若在處者,爲有所表?爲無所表?無表同無,表則無定。何以故?如人以表,表爲中時,東看則西,南觀成北。表體既混,心應雜亂。”】

  【注釋】

  “中必不迷”:“迷”,迷失方所,亦即不知何處,無一定之處所。此言,你既然說你的心是在中間,既是中間,則一定不是沒有一個方所。

  “今汝推中,中何爲在”:“推”,推測、推論。你現在所推論的“中間”,現今在哪裏?

  “爲複在處,爲當在身”:是在身外的某一處所,還是在你身上?

  “若在身者,在邊非中”:“邊”,亦即皮膚上,皮膚爲身體的最“外邊”。此言,如果是在身體上的話,則在皮膚邊上,就不能稱爲是在中間。

  “在中同內”:若說是在身體中,就成在“身內”相同了,亦即,必須能見自內身腑髒。

  “若在處者”:如果說此心是在身外某一個處所的話。

  “爲有所表?”:“表”,表示,即以東、西、南、北等叁十二方位來加以標示。“有所表”,可以表示,可以標指的,亦即,有一定的方位。

  “爲無所表”:還是無法表示、標指的?亦即還是沒有一個定所可以標指的?

  “無表同無”:“無表”,即無所表。“同無”,與無處所相同。若此身外之處,是無法以方位來表示的,即與沒有處所相同,如是則不能說心是在身外某一處。

  “表則無定”:“表”,有所表,可以用方位來表示。“無定”,則變成沒有一定的標示。

  “如人以表,表爲中時,東看則西”:譬如有人以方位來標示某物之所在,若把它標成爲中央時,從東方看來時,它變成在西方。

  “表體即混”:“表”,能表的方位。“體”,所表的物體。“混”,混亂不一。此言,能表的方位,與所表的物體,既然混亂不一。

  “心應雜亂”:此心所在之處所,就會變得很亂,不知到底是哪一個方位,因此其表示便變成“無定”處。

  【義貫】

  “佛言:汝”既“言”心是在“中間,”既是“中”間,則“必不”是“迷”失方所,不知其所在,亦“非無”一定之“所在。今汝”所“推”斷之“中”間,此“中”間“何爲在?”(爲在何處?)A、“爲複在”身外的某一“處”呢?B、“爲當在”你“身”上?

  以下分論之,先論B項,“若”是“在”你“身”上“者”,則有以下兩種情形:一、若是“在”你皮膚“邊”上的話,那就“非”可說是在“中”間;二、若是“在”你身“中”的話,則“同”前面所破的在身“內”一樣,應該能見自內身。(所以,若說心是在皮膚上,或在身內都不能成立;因此這B項所陳述的:這“中間”是在你身上,便不得成立。)

  接著,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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