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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伽阿跋多羅寶經義貫 卷第四▪P10

  ..續本文上一頁大性是常,能作諸法,成爲無常。

  【大慧,性無性無常者,謂四大及所造自相壞。四大自性不可得,不生。】

  【注釋】

  “性無性無常”:此即是第六種無常,謂一切有性、無性皆歸于無常壞滅。

  “四大及所造自相壞”:謂能造之四大,及其所造之四微,其自相皆歸壞滅。

  “四大自性不可得,不生”:以壞滅故,因此能造之四大其堅濕暖動四種自性,皆不可複得,是故不能再生諸法,故稱爲“性無性無常”。

  【義貫】

  “大慧,性無性無常者,謂”能造之“四大及”其“所造”色之“自相”,皆歸于“壞”滅。以其自相壞滅故,則“四大”之堅濕暖動四種“自性”皆“不可”複“得”,是故“不”能再“生”諸法,故稱爲性無性無常。

  【诠論】

  七無常總歸不出于斷常二見。此處的“性無性不生”,而稱無常,即是斷見;其余六種皆是常見。因爲斷見之過較重,爲害較大,所以佛最先提出解釋,令離重過。

  【彼不生無常者,非常無常,一切法有無不生,分析乃至微塵,不可見。是不生義非生,是名不生無常相。若不覺此者,墮一切外道生無常義。】

  【注釋】

  “彼不生無常者,非常無常”:此爲第七種無常。謂彼外道所說之“不生無常”者,乃謂計一切法非是常,而是無常。

  “一切法有無不生,分析乃至微塵,不可見”:此謂一切法之有無,皆不能生他法,分析諸法乃至于微塵之細,以求其生義,亦不可見有法生;以無法生,故非是常,而是無常,故稱不生無常。

  “是不生義非生,是名不生無常相”:謂外道如是不生之理本身亦實非有生;亦即:彼不生之理,亦不曾生,本無所有,唯自心計著。是名爲外道所計之不生無常相。

  “若不覺此者,墮一切外道生無常義”:謂若不覺知此義者,則與一切外道同墮于生中妄計不生,而稱之爲無常義。蓋外道妄于有生之中,堅執爲其不生之法,故有此墮。

  【義貫】

  “彼”外道所計之(第七種)“不生無常者”,爲計一切法“非”是“常”,而是“無常”,且言“一切法”之“有”與“無”皆“不”能“生”他法,稱爲不生;以彼謂“分析”諸法“乃至”于“微塵”之細,于其中推求生法之義,亦“不可見”有一法從其中生。以一切法無常,又是不能生他法,故稱不生無常。“是”外道“不生”之“義”,其本身亦實“非”有“生”,本無所有,唯是自心妄計,“是名”爲外道所計之“不生無常”之行“相,若不覺”知“此”義“者”,則“墮”于“一切外道”妄于“生”中計不生之“無常義”。

  【诠論】

  外道計有生爲常,這是落于常見;反之,若計不生爲無常,便是落于斷見。現在這一派,爲計有無俱無生法之常,稱爲“不生無常”。

  【大慧,性無常者,是自心妄想,非常無常性;所以者何?謂無常自性不壞。大慧,此是一切性無性無常事,除無常,無有能令一切法性無性者,如杖、瓦、石破壞諸物。】

  【注釋】

  “性無常”:這是第五種無常論,此爲計有一法,名爲無常,且計此無常法之性爲常,能令諸法成無常。

  “是自心妄想,非常無常性”:“非常無常性”,即非常、非無常性。謂此乃是外道自心妄想,而于一切法本非常、非無常性中,妄計無常之性爲常。亦即,既然一切法本非常非無常性,則怎能說有一法名爲無常?此爲違理之言。更怎能說此無常法,其性爲常?此不但違理,且是自語相違(自相矛盾)——既是無常法,怎會是常?如果是性常,即不應名爲無常,應名爲常才對!既名爲無常,其性即不應是常,應是無常。外道如是自心妄想,顛倒妄說,诳惑衆生。

  “謂無常自性不壞”:外道謂此無常本身之自性不壞,而卻能破壞諸法。

  “此是一切性無性無常事”:“性無性”,有性無性。此即是言:一切法從本來之有性變成無性,皆是“無常”所作事。

  “除無常,無有能令一切法性無性者”:外道計除了此無常之外,更無任何一法能令一切法從有性變成無性。

  “如杖、瓦、石破壞諸物”:譬如木杖、瓦、石等能破壞諸物,而其自身卻不壞。

  【義貫】

  “大慧,外道所計之(第五種)“性無常者,是”外道“自心妄想”,而于一切法本“非常”非“無常性”中,妄計無常之性爲常;“所以者何?謂”彼立“無常”之“自性”爲常,爲“不壞”,而卻能壞一切諸法。

  “大慧,此”即“是”言“一切”法之從有“性”變成“無性”,皆是“無常”所作“事,除”了此“無常”之外,更“無有”其他任何一法“能令一切法”從有“性”成爲“無性者”,譬“如”木“杖、瓦、石”等能“破壞諸物”,而自身不壞,亦如是,此爲外道所計者。

  【現見各各不異,是性無常事,非作所作有差別:此是無常,此是事。作所作無異者,一切性常;無因性。】

  【注釋】

  “現見各各不異,是性無常事”:雖然外道計無常之自性爲常,能壞一切諸法,然而吾人卻現見能壞之無常,與所壞之諸法,各各無有差異:不能分別此是無常自性能壞,彼是無常所作事(所壞者)。以諸法無常,其中實無有能作與所作者,以一切法皆緣生無性故。

  “非作所作有差別:此是無常,此是事”:並非能作與所作有差別之相,而能定言:此是無常自性因,彼是無常事相果。若有差別之相,吾人即能作如是之指陳;然諸法本如,無有作與所作差別之相,離作所作;若仍于其中起能作與所作分別者,則全是自心妄想。

  “作所作無異者,一切性常”:假如能作與所作無差異者,則一切法之性應皆是常;以有異相,方成無常,若無異相,則皆是常;若皆是常,則外道之無常論即破。

  “無因性”:謂無常既與諸法不異,則不能成爲諸法變壞之因,令一切諸法成爲無常壞滅。簡之,無常無有爲物作因之性,以同于物故。

  【義貫】

  雖然外道計不壞之無常性,能壞一切諸法,然而吾人“現”前卻“見”能壞之無常與所壞之諸法,“各各不異”,無有異相,于緣生法中,實無有能壞與所壞之別,因此不能指陳出:此“是”無常自“性”,彼是“無常”所作“事”;並“非”能“作”與“所作有差別”相現,而就能定言:“此是無常”自性因,“此是”無常“事”相果,是故不應于一法中,作種種妄想分別。若知能“作”與“所作”實“無異”相“者”,則“一切”法“性”應皆是“常”;既然無常亦是常,則“無”法成爲其他諸法無常之“因”,而令諸法有無常壞滅“性”。

  【大慧,一切性無性,有因,非凡愚所知。非因,不相似事生;若生者,一切性悉皆無常,是不相似事,作所作無有別異,而悉見有異。】

  【注釋】

  “一切性無性,有因”:“一切性”即一切法。“無性”,成爲無性,亦即變異、壞滅。此謂:一切諸法成爲無性,而成無常者,實亦有因。

  “非凡愚所知”:然諸法緣起甚爲深奧幽隱,故非凡愚所能知。

  “非因,不相似事生”:“非因”,即非相似因,亦即異因。“不相似事”,“事”即是果,“不相似事”,即不相似果,亦即異果。此謂:“不相似因”不能生“不相似果”,亦即“異因”不生“異果”;反言之,即因果應一致,所謂如是因,如是果;不應此因,彼果。此爲指外道計無常自性爲常,而能令諸法成無常,這便是“因”常而“果”無常,是名爲異因生異果,所以佛責斥之曰:“非因不相似事生”,以因與果不類似,所以稱不相似。此言義涵:未有因與果種類不同,而能生相似果的。譬如由豆之種子能生出豆來,便是“相似因”生“相似果”;由豆種生麻,便是因果不相似;然而未有以豆爲因,而能生出麻之果的;是故外道之無常自性既常,決不能作爲諸法無常之因,以其本身常故。

  “若生者,一切性悉皆無常,是不相似事”:若異因能生異果者,則一切法都能成爲無常因,不一定要外道所說的無常法才能成爲無常因,因爲只要是不相似之因,都能産生無常果故。這有點類似說龜毛、兔角、榨沙能出油之類。

  “作所作無有別異,而悉見有異”:若一切法皆能作爲他法無常之因,則能作與所作便無有差異,混雜莫辯,以能作所作皆是一切法故。而今卻悉見因與果實有差異,是故異因不能生異果;是故無常之性既是常,則不能令他物無常,其所作物,應與其自性一樣是常。

  【義貫】

  “大慧,一切”諸法之“性”轉爲“無性”,而現無常者,實亦“有因”,然諸法緣起甚爲深奧幽隱,“非凡愚所”能“知”。當知“非”相似之“因”則“不”能令不“相似”之“事”果“生”(異因不能生異果);“若”異因能“生”異果“者”,則“一切”法之“性”應“悉皆”能成爲令他法“無常”之因,以“是不相似”之“事”果能從不相似之因生故。若如是者,則能“作”之因與“所作”之果便“無有別異”,而令因與果混雜莫辨;然“而”吾人今“悉見”因與果確實“有異”,由是可知異因不能生異果;(異因生異果之論不得成立);是故無常之自性既是常,則不能令他物無常。

  【若性無常者,墮作因性相;若墮者,一切性不究竟。】

  【注釋】

  “若性無常者,墮作因性相”:若言法性是無常者,則墮于有作因之性相,非是無作。以凡言“性”,必須是究竟無作,無作即常;現在既說是無常,則墮于有作諸法,非是究竟之義。因此若以此爲因,則墮爲有作因之性相,而失本性之義。

  “若墮者,一切性不究竟”:若墮有作法者,則彼外道所言之一切性,皆不得究竟之常,以有作故。

  【義貫】

  “若”言法“性”是“無常者”,則“墮”于有“作因”之“性相”,非是無作,而失本性之義,以言性者,必是無作。“若墮”有作法“者”,則彼所言之“一切性”皆“不”得“究竟”之常,因此彼無常性,自體應非常,以有作故。

  【一切性作因相墮者,自無常應無常,無常無常故,一切性不無常,應是常。】

  【注釋】

  “一切性作因相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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