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大性是常,能作诸法,成为无常。
【大慧,性无性无常者,谓四大及所造自相坏。四大自性不可得,不生。】
【注释】
“性无性无常”:此即是第六种无常,谓一切有性、无性皆归于无常坏灭。
“四大及所造自相坏”:谓能造之四大,及其所造之四微,其自相皆归坏灭。
“四大自性不可得,不生”:以坏灭故,因此能造之四大其坚湿暖动四种自性,皆不可复得,是故不能再生诸法,故称为“性无性无常”。
【义贯】
“大慧,性无性无常者,谓”能造之“四大及”其“所造”色之“自相”,皆归于“坏”灭。以其自相坏灭故,则“四大”之坚湿暖动四种“自性”皆“不可”复“得”,是故“不”能再“生”诸法,故称为性无性无常。
【诠论】
七无常总归不出于断常二见。此处的“性无性不生”,而称无常,即是断见;其余六种皆是常见。因为断见之过较重,为害较大,所以佛最先提出解释,令离重过。
【彼不生无常者,非常无常,一切法有无不生,分析乃至微尘,不可见。是不生义非生,是名不生无常相。若不觉此者,堕一切外道生无常义。】
【注释】
“彼不生无常者,非常无常”:此为第七种无常。谓彼外道所说之“不生无常”者,乃谓计一切法非是常,而是无常。
“一切法有无不生,分析乃至微尘,不可见”:此谓一切法之有无,皆不能生他法,分析诸法乃至于微尘之细,以求其生义,亦不可见有法生;以无法生,故非是常,而是无常,故称不生无常。
“是不生义非生,是名不生无常相”:谓外道如是不生之理本身亦实非有生;亦即:彼不生之理,亦不曾生,本无所有,唯自心计著。是名为外道所计之不生无常相。
“若不觉此者,堕一切外道生无常义”:谓若不觉知此义者,则与一切外道同堕于生中妄计不生,而称之为无常义。盖外道妄于有生之中,坚执为其不生之法,故有此堕。
【义贯】
“彼”外道所计之(第七种)“不生无常者”,为计一切法“非”是“常”,而是“无常”,且言“一切法”之“有”与“无”皆“不”能“生”他法,称为不生;以彼谓“分析”诸法“乃至”于“微尘”之细,于其中推求生法之义,亦“不可见”有一法从其中生。以一切法无常,又是不能生他法,故称不生无常。“是”外道“不生”之“义”,其本身亦实“非”有“生”,本无所有,唯是自心妄计,“是名”为外道所计之“不生无常”之行“相,若不觉”知“此”义“者”,则“堕”于“一切外道”妄于“生”中计不生之“无常义”。
【诠论】
外道计有生为常,这是落于常见;反之,若计不生为无常,便是落于断见。现在这一派,为计有无俱无生法之常,称为“不生无常”。
【大慧,性无常者,是自心妄想,非常无常性;所以者何?谓无常自性不坏。大慧,此是一切性无性无常事,除无常,无有能令一切法性无性者,如杖、瓦、石破坏诸物。】
【注释】
“性无常”:这是第五种无常论,此为计有一法,名为无常,且计此无常法之性为常,能令诸法成无常。
“是自心妄想,非常无常性”:“非常无常性”,即非常、非无常性。谓此乃是外道自心妄想,而于一切法本非常、非无常性中,妄计无常之性为常。亦即,既然一切法本非常非无常性,则怎能说有一法名为无常?此为违理之言。更怎能说此无常法,其性为常?此不但违理,且是自语相违(自相矛盾)——既是无常法,怎会是常?如果是性常,即不应名为无常,应名为常才对!既名为无常,其性即不应是常,应是无常。外道如是自心妄想,颠倒妄说,诳惑众生。
“谓无常自性不坏”:外道谓此无常本身之自性不坏,而却能破坏诸法。
“此是一切性无性无常事”:“性无性”,有性无性。此即是言:一切法从本来之有性变成无性,皆是“无常”所作事。
“除无常,无有能令一切法性无性者”:外道计除了此无常之外,更无任何一法能令一切法从有性变成无性。
“如杖、瓦、石破坏诸物”:譬如木杖、瓦、石等能破坏诸物,而其自身却不坏。
【义贯】
“大慧,外道所计之(第五种)“性无常者,是”外道“自心妄想”,而于一切法本“非常”非“无常性”中,妄计无常之性为常;“所以者何?谓”彼立“无常”之“自性”为常,为“不坏”,而却能坏一切诸法。
“大慧,此”即“是”言“一切”法之从有“性”变成“无性”,皆是“无常”所作“事,除”了此“无常”之外,更“无有”其他任何一法“能令一切法”从有“性”成为“无性者”,譬“如”木“杖、瓦、石”等能“破坏诸物”,而自身不坏,亦如是,此为外道所计者。
【现见各各不异,是性无常事,非作所作有差别:此是无常,此是事。作所作无异者,一切性常;无因性。】
【注释】
“现见各各不异,是性无常事”:虽然外道计无常之自性为常,能坏一切诸法,然而吾人却现见能坏之无常,与所坏之诸法,各各无有差异:不能分别此是无常自性能坏,彼是无常所作事(所坏者)。以诸法无常,其中实无有能作与所作者,以一切法皆缘生无性故。
“非作所作有差别:此是无常,此是事”:并非能作与所作有差别之相,而能定言:此是无常自性因,彼是无常事相果。若有差别之相,吾人即能作如是之指陈;然诸法本如,无有作与所作差别之相,离作所作;若仍于其中起能作与所作分别者,则全是自心妄想。
“作所作无异者,一切性常”:假如能作与所作无差异者,则一切法之性应皆是常;以有异相,方成无常,若无异相,则皆是常;若皆是常,则外道之无常论即破。
“无因性”:谓无常既与诸法不异,则不能成为诸法变坏之因,令一切诸法成为无常坏灭。简之,无常无有为物作因之性,以同于物故。
【义贯】
虽然外道计不坏之无常性,能坏一切诸法,然而吾人“现”前却“见”能坏之无常与所坏之诸法,“各各不异”,无有异相,于缘生法中,实无有能坏与所坏之别,因此不能指陈出:此“是”无常自“性”,彼是“无常”所作“事”;并“非”能“作”与“所作有差别”相现,而就能定言:“此是无常”自性因,“此是”无常“事”相果,是故不应于一法中,作种种妄想分别。若知能“作”与“所作”实“无异”相“者”,则“一切”法“性”应皆是“常”;既然无常亦是常,则“无”法成为其他诸法无常之“因”,而令诸法有无常坏灭“性”。
【大慧,一切性无性,有因,非凡愚所知。非因,不相似事生;若生者,一切性悉皆无常,是不相似事,作所作无有别异,而悉见有异。】
【注释】
“一切性无性,有因”:“一切性”即一切法。“无性”,成为无性,亦即变异、坏灭。此谓:一切诸法成为无性,而成无常者,实亦有因。
“非凡愚所知”:然诸法缘起甚为深奥幽隐,故非凡愚所能知。
“非因,不相似事生”:“非因”,即非相似因,亦即异因。“不相似事”,“事”即是果,“不相似事”,即不相似果,亦即异果。此谓:“不相似因”不能生“不相似果”,亦即“异因”不生“异果”;反言之,即因果应一致,所谓如是因,如是果;不应此因,彼果。此为指外道计无常自性为常,而能令诸法成无常,这便是“因”常而“果”无常,是名为异因生异果,所以佛责斥之曰:“非因不相似事生”,以因与果不类似,所以称不相似。此言义涵:未有因与果种类不同,而能生相似果的。譬如由豆之种子能生出豆来,便是“相似因”生“相似果”;由豆种生麻,便是因果不相似;然而未有以豆为因,而能生出麻之果的;是故外道之无常自性既常,决不能作为诸法无常之因,以其本身常故。
“若生者,一切性悉皆无常,是不相似事”:若异因能生异果者,则一切法都能成为无常因,不一定要外道所说的无常法才能成为无常因,因为只要是不相似之因,都能产生无常果故。这有点类似说龟毛、兔角、榨沙能出油之类。
“作所作无有别异,而悉见有异”:若一切法皆能作为他法无常之因,则能作与所作便无有差异,混杂莫辩,以能作所作皆是一切法故。而今却悉见因与果实有差异,是故异因不能生异果;是故无常之性既是常,则不能令他物无常,其所作物,应与其自性一样是常。
【义贯】
“大慧,一切”诸法之“性”转为“无性”,而现无常者,实亦“有因”,然诸法缘起甚为深奥幽隐,“非凡愚所”能“知”。当知“非”相似之“因”则“不”能令不“相似”之“事”果“生”(异因不能生异果);“若”异因能“生”异果“者”,则“一切”法之“性”应“悉皆”能成为令他法“无常”之因,以“是不相似”之“事”果能从不相似之因生故。若如是者,则能“作”之因与“所作”之果便“无有别异”,而令因与果混杂莫辨;然“而”吾人今“悉见”因与果确实“有异”,由是可知异因不能生异果;(异因生异果之论不得成立);是故无常之自性既是常,则不能令他物无常。
【若性无常者,堕作因性相;若堕者,一切性不究竟。】
【注释】
“若性无常者,堕作因性相”:若言法性是无常者,则堕于有作因之性相,非是无作。以凡言“性”,必须是究竟无作,无作即常;现在既说是无常,则堕于有作诸法,非是究竟之义。因此若以此为因,则堕为有作因之性相,而失本性之义。
“若堕者,一切性不究竟”:若堕有作法者,则彼外道所言之一切性,皆不得究竟之常,以有作故。
【义贯】
“若”言法“性”是“无常者”,则“堕”于有“作因”之“性相”,非是无作,而失本性之义,以言性者,必是无作。“若堕”有作法“者”,则彼所言之“一切性”皆“不”得“究竟”之常,因此彼无常性,自体应非常,以有作故。
【一切性作因相堕者,自无常应无常,无常无常故,一切性不无常,应是常。】
【注释】
“一切性作因相堕者…
《楞伽阿跋多罗宝经义贯 卷第四》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