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謂若是毒龍放光,便會傷人眼,而如來之光明,清涼悅豫,不傷人目。“皆是如來地”,謂凡此諸勝行,皆是如來地之境界。
“十地則爲初”至“無所有何次”:最後這兩偈頌第一義無次第及相續之相。謂若依世谛,則有相續次第之名數,今依第一義谛言之,則一切既是心量所現,本無所有,有何次第可言?
【義貫】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一切法唯“心”現“量”本“無所有”,乃至“此”第八菩薩“住”地“及佛地”,亦皆如是,此是過“去”、未“來及現在,叁世諸佛”所共“說”之不二之理。
猶存“心量”之“地”者爲“第七”地,達無影像“無所有”境界者爲“第八”地。此“二地名爲”菩薩所依“住”之地,未爲最勝,唯有“佛地名”爲“最勝”。
內身自證“自覺”聖“智及”清“淨,此則是我地”:如來處于“自在最勝”之“處”,其處“清淨”殊“妙莊嚴”,其地之光“照曜如盛火,光明悉遍至”于十方,其光雖“熾”,然其“焰”則清涼悅豫,“不”傷“壞”衆生之“目,周”遊十方叁界轉大法“輪”度“化叁有”,或度“化現在叁有,或有先時”(過去)度“化”,普入叁世十方無有障礙,“于彼演說”叁“乘”之法,凡此“皆是如來地”所行境界。
所謂諸地者,于第一義中,實無相續次第之相;于第一義中,“十地則”可現“爲初”地,“初”地“則”亦可現“爲八地,第九”地“則”或可成“爲”第“七”地,“七”地“亦複”能“爲八”地,“第二”地可“爲第叁”地,“第四”能“爲第五,第叁”或“爲第六”——一切既皆是心量,無自性相,本“無所有”則有“何次”第可得?
【爾時大慧菩薩複白佛言:“世尊,如來應供等正覺,爲常爲無常?
佛告大慧:如來應供等正覺,非常非無常,謂二俱有過:若常者,有作主過;常者一切外道說,作者無所作,是故如來常非常,非作常,有過故。若如來無常者,有作無常過,陰所相,相無性,陰壞則應斷,而如來不斷。】
【注釋】
“如來應供等正覺,爲常爲無常”:“如來應供等正覺”,即佛法身。此問之意在于顯示法身非常非無常,爲究竟涅槃之真常。
“若常者,有作主過”:若如來是常者,則有作者主之過。“主”,即神我。
“常者,一切外道說,作者無所作”:常者則爲一切外道所說,彼謂作者本身寂靜無所作,而稱爲常。
“是故如來常非常,非作常”:是故如來之常非彼外道所說之常,非作者之常。
“若如來無常者,有作無常過”:“有作”,有作法。謂若如來是無常者,則墮有作法無常之過。以無常是一切有作法之共通性,一切有作法皆是無常。而如來非是有作法。
“陰所相,相無性,陰壞則應斷”:謂如來若是有作法,則爲五陰所成之相,而五陰相本無自性,若五陰壞時,則應同五陰一齊斷滅。
【義貫】
“爾時大慧菩薩複白佛言:世尊,如來應供等正覺”法身,“爲常”或“爲無常”?
“佛告大慧:如來應供等正覺,非常、非無常,謂”此“二”者“俱有過”故;有何過?謂“若”言如來是“常者”,則“有作”者“主”(神我)之“過”,以此“常者”,爲“一切外道”所“說”,彼謂“作者”本身寂靜“無所作”,而稱爲常,“是故如來”之“常非”彼外道所說之“常,非作”者之“常”,以彼“有過”失“故。若”言“如來”是“無常者”,則墮“有作”法“無常”之“過”,以若爲有作法,則爲五“陰所”成之“相”,而五陰“相”本“無”自“性”,若五“陰壞”時,“則應”同五陰一齊“斷”滅,“而如來”法身實“不斷”滅,不同有作法,故非無常。
【大慧,一切所作皆無常,如缾(瓶)衣等,一切皆無常過,一切智、衆具方便應無義;以所作故,一切所作皆應是如來,無差別因性故。是故大慧,如來非常非無常。】
【注釋】
“一切所作皆無常”:一切所作之法皆是無常。
“如瓶衣等,一切皆無常過”:如瓶與衣服,皆是所作法,故此一切皆有無常之過。
“一切智、衆具方便應無義”:若如來亦是所作法者,則如來之一切智,及衆善具足之智慧方便,亦應空而無義。衆善指福德莊嚴。“無義”,不含任何意義,即虛妄之義。
“無差別因性故”:“差別因”,別異之因。謂一切所作法皆無別異之因,亦即皆是無常。
“如來非常非無常”:以如來法身之體湛然不動,感即遂通,故是非常非無常。以若只是常而不動,則不能感,若是非常則不能湛然不動。
【義貫】
“大慧”,凡“一切所作”之法“皆”是“無常,如瓶”與“衣”物“等”,皆是所作法,故此“一切皆”有“無常”之“過”,若如來亦是所作者,則如來之“一切智”、及“衆”善“具”足之智慧“方便”亦“應”成空“無”實“義;以”如來是“所作故,一切所作”法“皆應是如來”,以一切所作法皆“無差別因”(異因)之“性故。是故大慧,如來非常非無常”。
【複次大慧,如來非如虛空常;如虛空常者,自覺聖智衆具無義過。】
【注釋】
“如來非如虛空常”:如來非如虛空之常,以虛空乃頑然無知,而如來法身具一切智,靈然遍知,故不同。
【義貫】
“複次大慧,如來”法身“非如虛空”之“常”;若如來法身“如虛空”之“常者”,則成頑然無知,如是則“自覺聖智”及“衆”善“具”足之恒沙功德、福德莊嚴,俱成虛妄“無”有實“義”之“過”。
【大慧,譬如虛空,非常非無常,離常無常、一異、俱不俱;常無常過故,不可說,是故如來非常。】
【義貫】
“大慧,譬如虛空”之自性,本“非常,非無常”,以其“離”于“常無常、一異、俱不俱”等妄想分別故;由于“常”與“無常”等皆有如是“過故,不可說”言如來是常或無常,“是故如來非常”非無常,猶如虛空。
【诠論】
前一節說如來法身性具恒沙功德,靈然遍知,不同虛空之頑然無知。此節再藉虛空之性,以爲譬喻,然此節之喻則在于表示虛空之另外一面,即虛空之體性不變不動,離于有無分別,不墮常無常、俱不俱、一異等,超乎戲論,不可說虛空爲常、爲無常,爲一、爲異等;以此言之,則如來如同虛空,非常非無常。
【複次大慧,若如來無生常者,如兔馬等角。以無生常故,方便無義。以無生常過故,如來非常。】
【注釋】
“若如來無生常者,如兔馬等角”:若如來是無生之常者,則如同兔馬蛇魚等之角,以彼皆是畢竟無生之常。
“以無生常故,方便無義”:以同于無生之常故,則一切智度之方便,應皆畢竟不生,智度方便因此失去實義。謂若是同無生之常的話,則菩薩于因中所修之萬行,即成無所證得,而如來果上之應物利用,亦悉皆空無所有;而今如來所證乃萬德具足,無生而無所不生,故非外道不生之常。
【義貫】
“複次大慧,若如來”是“無生”之“常者”,則如來即“如”同“兔馬等”之“角”,皆是畢竟不生之常。“以”同于“無生”之“常故”,一切智度之“方便”應皆畢竟不生,而“無”真實之“義。以無生”之“常”有此“過故,如來非”屬如是之“常”(非無生之常)。
【複次大慧,更有余事,知如來常。所以者何?謂無間所得智常,故如來常。大慧,若如來出世,若不出世,法畢定住,聲聞緣覺、諸佛如來無間住,不住虛空,亦非愚夫之所覺知。】
【注釋】
“更有余事,知如來常”:前面幾節,皆在闡明如來法身非常非無常,離于常無常,此節則在表示:由其他事而可得知如來法身是真常。以前面已離妄,故在此顯真。
“無間所得智常,故如來常”:無間修行所證得之自覺聖智是恒常寂照,故如來是真常。
“若如來出世,若不出世,法畢定住”:若如來示現出興于世,或不示現出世,如來所證之法性,畢定常住不易。此即本住法與自得法冥合也。
“聲聞緣覺、諸佛如來無間住”:“無間”,無有間別之法性,亦即不二法性。謂二乘與諸佛皆于無有間別之法性中常住。
“不住虛空”:即不變成空無所有,亦即不成斷滅空無,如虛空之空無一般。此即結言:即使二乘亦非畢竟斷滅。然二乘之言滅盡者,乃其自心妄計,而實不斷不滅。以其乏大悲願,醉寂滅叁昧酒,長劫不醒,其時間之長,非凡愚所能想像,故依世谛,而言其落斷滅,然依第一義,實不斷不滅。二乘與佛皆同是不斷,菩薩更加如是。
“亦非愚夫之所覺知”:謂十法界雖皆各具此不斷不滅真常之性,然唯佛能究盡明了,凡愚則日用而不知。
【義貫】
“複次大慧,更有”其“余”之“事”,依于彼等事之義,則“知如來”是真“常。所以者何?謂無間”修行“所”證“得”之自覺聖“智”是恒“常”寂照,“故如來”是真“常”。
“大慧,若如來”示現“出”興于“世”、及“若不”示現“出世”,如來所證之“法”性皆“畢定”常“住”不易;“聲聞緣覺”與“諸佛如來”皆于“無”有“間”別之法性中常“住”,並“不”是“住”于“虛空”(不同虛空之空無所有,落于斷滅)然此境界“亦非愚夫之所”能“覺知”,因此凡夫才會依于自心種種戲論妄想,墮于常無常見。
【大慧,如來所得智,是般若所熏,非心意意識,彼諸陰界入處所熏。大慧,一切叁有,皆是不實妄想所生,如來不從不實虛妄想生。
大慧,以二法故,有常無常,非不二;不二者寂靜,一切法無二生相故。是故如來應供等正覺非常非無常。
大慧,乃至言說分別生,則有常無常過。分別覺滅者,則離愚夫常無常見、不寂靜;慧者永離常無常、非常無常熏。】
【注釋】
“以二法故,有常無常,非不二”:以依二法妄想故,而有常無常之妄見,非不二之法有常與無常。
“不二者寂靜,一切法無二生相故”:謂如來所證之不二法者,爲一寂靜之理。以于此寂靜理體中,徹見一切法皆無…
《楞伽阿跋多羅寶經義貫 卷第四》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