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而所作法即是生滅無常之法。因此法身與五陰非一(非不異)。
“若異者,方便則空”:“方便”,指度生方便之相。謂若如來法身爲異于五陰者,則如來一切智慧方便即空,則無全體起用,方便益物之相,所以法身與五陰非異。又,方便亦可指修行之方便。此則謂,若法身與五陰是異者,以法身無相,而五陰有相,即成二法,互不相幹,則五陰雖自修行,而于法身終無所益,因此說“方便則空”。
“若二者,應有異”:如來法身與五陰若是二而非一者,彼此應有絕然相異之處。
“如牛角相似,故不異”:如牛之二角,本一體之所生,互相類似,故不異。法身與五陰亦如是,本乎一真,互相類似,故是不異。
“長短差別故有異”:牛之二角雖相似而不異,然其長短等相,確有差別,故亦是有異。法身與五陰亦如是,法身無相,五陰有相;法身常住,五陰無常,故有異,是故非不異,如牛之二角,確有差別之相。
“一切法亦如是”:一切法亦如是,本乎一真,非一非異。
【義貫】
“如是如來”法身“與”五“陰”亦是“非異、非不異:”如來法身“若不異”于五“陰者”,法身“應是”與五陰一樣“無常;若”如來法身“異”于五陰“者”,則如來無量劫來一切自修利他之“方便則”落“空”,毫無所成,以二者不相幹故。又,法身與五陰“若”是“二”而非一“者”,彼此“應有”絕然相“異”之處。然法身與五陰二者,卻“如牛”之二“角”,本一體所生,互“相”類“似,故”是“不異”(法身與五陰亦如是,本乎一真,互相類似故不異)。然牛之二角“長短”等相,各有“差別,故”是“有異”,(法身與五陰亦如是,法身無相、常住,五陰有相、無常,故是有異,非不異,如牛之二角)。“一切”諸“法”悉“亦如是”,本乎一真,非一非異,而有一異。
【大慧,如牛右角異左角,左角異右角,如是長短種種色,各各異。大慧,如來于陰界入,非異非不異。】
【義貫】
“大慧,如牛”之“右角異”于“左角,左角異”于“右角,如是長短”及“種種色”相,“各各”互“異”,然以左右角形像相似,故亦不異;是故左右角非異非不異。“大慧,如來”法身之“于”五“陰”、十八“界”、十二“入”亦如是,“非異、非不異”。
【诠論】
前面談如來法身與五陰爲非一、非異,此節則更引申而言:法身不但與五陰、乃至與十二入、十八界亦非一非異。
【如是如來解脫,非異非不異,如是如來以解脫名說:若如來異解脫者,應色相成,色相成故,應無常;若不異者,修行者得相,應無分別,而修行者見分別,是故非異非不異。】
【注釋】
“如是如來解脫,非異非不異”:“解脫”,即涅槃。謂如來法身與涅槃亦如是,非異非不異。
“如是如來以解脫名說”:以如是故,如來法身乃以涅槃解脫之名,而說名爲如來。亦即:以得涅槃解脫故,而稱如來。
“若如來異解脫者,應色相成”:若如來法身異于涅槃者,法身應由色相所成,以涅槃是無相故,而法身既與之相異,應是由色相所成。
“若不異者,修行者得相,應無分別”:“得相”,得果之相。“應無分別”,與修因應無分別。謂若法身與涅槃不異者,則無能無所,因果不分,修因證果應無分別。
“而修行者見分別”:而修行者現見有修因與得果之分別,有能證所證之分別,是故法身與涅槃非不異。
【義貫】
“如是如來”法身與涅槃“解脫,非異、非不異”,以“如是”(非異非不異)故,“如來”法身得“以”涅槃“解脫”之“名”而“說”名爲如來:“若如來”法身“異”于涅槃“解脫”之無相“者”,如來法身“應”是由“色相”所“成”,法身既由“色相”所“成故,應”是“無常”,然法身非是色相所成,亦非無常,是故如來法身與涅槃非異。“若”法身與涅槃解脫“不異者”,則無能所之分,因果不分,修因證果應無分別,因此“修行者得”果之“相”與其修因,“應無分別,而修行者”現“見”有能證所證、修因與得果之“分別”,故知法身與涅槃非不異,“是故”法身與涅槃“非異、非不異”。
【诠論】
此節之前,說明如來法身與五陰、十二入、十八界等世間法,非異非不異;此節開始,爲說明如來法身與出世間無爲法,非異非不異。首先闡明的是如來法身與涅槃解脫非一非異,亦即是說,法身德與解脫德,非一非異。下一節則闡明法身德與般若德,非一非異。
【如是智及爾焰,非異非不異。】
【注釋】
“智及爾焰”:“智”,爲能知,指始覺,乃般若之智。“爾焰”,爲所知,在此指本覺,乃法身。以始覺覺知本覺,即得始本契合,證唯一究竟覺體。
【義貫】
“如是”能知之始覺“智,及”所知之“爾焰”(本覺),始本契合,唯一究竟覺體,故“非異、非不異”。
【诠論】
如前所說,上節談解脫與法身不一不異,本節談始覺與法身(本覺,在此稱爾焰)非一非異。以得解脫,故能證入本覺:蓋以始覺智,發明心地,覺至心源,始本契合,證唯一究竟覺體,了無能所之相,所以始、本非一、非異。此節乃爲省文,按照前面經文,全文大致應爲:“若謂本覺之法身與始覺之智異者,則始覺虛功,本覺無證;今既有證,且知始本本一體,故非異。若始覺智與本覺法身不異者,應無能所,今既有能證之智,證于所證之本覺,故非不異。是故始覺與本覺法身,非異非不異。”這是回答前面大慧所提“覺所覺”之難;這也是佛一項一項分別解答大慧之難的最後一項。以下是總結。
【大慧,智及爾焰非異非不異者,非常非無常,非作非所作,非有爲非無爲,非覺非所覺,非相非所相,非陰非異陰,非說非所說,非一非異,非俱非不俱。非一非異,非俱非不俱故,悉離一切量;離一切量,則無言說;無言說,則無生;無生,則無滅;無滅,則寂滅;寂滅則自性涅槃;自性涅槃,則無事無因;無事無因,則無攀緣;無攀緣,則出過一切虛僞;出過一切虛僞,則是如來;如來則是叁藐叁佛陀。大慧,是名叁藐叁佛陀佛陀。大慧,叁藐叁佛陀佛陀者,離一切根量。】
【注釋】
“非相非所相”:非能賦與相者,亦非所賦與之相。
“非陰非異陰”:非即是五陰,亦非異于五陰。
“悉離一切量”:“量”,一切言思所及者,皆稱爲量。離一切量,即是言思路絕,不可以智知,不可以識識。
“離一切量,則無言說”:以離一切言思之量,則事量滅;事量滅,則真妄兩忘,故無言說。
“無言說,則無生”:無言說,則入離言境界,證離言法性;以法性無生,故證無生之智。
“自性涅槃,則無事無因”:諸法既自性涅槃,則不更涅槃,否則即是古人所謂:“頭上安頭”,或:“將佛求佛”;是故無事無因可說,無有少法可得。
“無攀緣,則出過一切虛僞”:以一切虛僞皆由衆生自妄想心攀緣而生。“虛僞”,指一切戲論之法。
“出過一切虛僞,則是如來”:“出過一切虛僞”,即是離妄,離妄則證真;真者真如也——既證真如,故是如來。
“是名叁藐叁佛陀佛陀”:此處“佛陀”兩字重複,其義爲如來之覺,不可複極,已到了窮微盡化的絕妙之處。亦即:如來之覺,已至極處。
【義貫】
“大慧”,若始覺“智及”本覺“爾焰”(法身)究竟一體,而“非異非不異者”,則此體“非常非無常,非”能“作非所作,非有爲非無爲,非”能“覺非所覺,非”能賦與“相”者,亦“非所”賦與之“相,非”即是五“陰”,亦“非異”于五“陰,非”能“說非所說,非一非異,非俱非不俱”。以“非一非異,非俱非不俱”,離于一異、俱不俱等四句之量“故”,不可以智知,不可以識識,“悉離一切”言思之“量”;以“離一切”言思之“量,則無言說”;以“無言說”故,“則”證“無生”;以證“無生”故,“則無滅”;無生“無滅,則”本自“寂滅”;本自“寂滅,則”證“自性涅槃;自性涅槃,則”徹見“無事無因”等相;見“無事無因,則無”有“攀緣;無”有“攀緣,則”超“出過”于“一切虛僞”不實戲論之法;以超“出過”于“一切虛僞”故,即達于真如實在之性,“則是如來”法身;“如來”法身“則是叁藐叁佛陀”正等覺體。“大慧,是名”爲“叁藐叁佛陀佛陀。大慧,叁藐叁佛陀佛陀者,”則是永“離一切”心意意識諸“根”度“量”境界。
【诠論】
此節最後又再重言:“叁藐叁佛陀佛陀者,離一切根量”的原因爲:菩提涅槃,今既已顯,恐行人仍用心推度,而墮在正位之中,故佛再一次咐囑其要。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悉離諸根量,無事亦無因,已離覺所覺,亦離相所相。
陰緣等正覺,一異莫能見,若無有見者,雲何而分別
非作非不作,非事亦非因,非陰非在陰,亦非有余雜;
亦非有諸性,如彼妄想見;當知亦非無,此法法亦爾。】
【注釋】
“悉離諸根量”:此指如來法身,悉離一切諸根度量。“根量”,亦即見聞覺知之境界。
“陰緣等正覺,一異莫能見”:“陰”,五陰。“緣”,界入等攀緣之緣。“等正覺”,即法身。謂正覺法身與陰界入生死苦道,無有一異之相可見。
“非作非不作”:指諸佛如來之叁德秘藏,乃非作法,亦非不作法。
“非陰非在陰”:非離陰、非在陰。
“亦非有余雜”:“余雜”,邪小過咎之法。
“當知亦非無”:法身雖離一切相,然而亦非無實相可見。
“此法法亦爾”:“法法”,各各法,諸法。“爾”,然,如是。謂法身如是,而此諸法亦然,皆離于相,而亦非是無,以染淨皆是一如所現故。
【義貫】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如來法身“悉離”一切“諸根”度“量”境界:于中“無事”果“亦無因”(非果亦非因),“已離”能“覺、所覺,亦離”能“相、所相”,離…
《楞伽阿跋多羅寶經義貫 卷第四》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