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識對境而生,離境則滅,而外境遷流不住,故前五識亦生已即滅,然此生與滅,其性本空,故實無生滅,此即前五識生滅中之不生滅。
“不自覺心現,次第滅,余識生”:此謂凡愚之人,以不能覺知自心現,故于前五識離境而次第滅時,返攀緣前五識落謝影子,妄想分別,而令第六識生。“余識”,即第六識,以其爲前五識之余,故稱余識。
“形相差別攝受”:謂第六識分別前五識所了別之根塵之種種形相差別,而攝受執著,以爲實有,此即一轉而執意識法塵爲實有。
【義貫】
“大慧,”彼“五識身者”,爲與第八識“心”、第七“意”識、及第六“意識俱”時而生起,且隨著“善”或“不善”境“相”而“展轉、”差異、“變壞,”然而此五識身所依之本體(亦即八識之本體)實在是“相續流注”不斷,是故五識雖現有生滅之相,然其生滅,實“不壞”八識之本“身”(本體)而能對境顯出“生”滅,因此五識有“亦生亦滅”(有生有滅),生已即滅之相。然凡愚以“不”能“覺”知“自心現”量,故于前五識離境而“次第滅”時,返攀緣前五識落謝之影子!妄想分別,而令“余識”(其他的識——第六識)“生”起;第六識因此分別前五識所了別之根塵“形相差別”,而“攝受”執著,以爲實有。
【意識、五識,俱相應生,刹那時不住,名爲刹那。】
【注釋】
“刹那時不住”:此謂第六識因緣前五識,而前五識念念遷流,故第六識亦刹那時不住。
【義貫】
第六“意識”爲待前“五識”緣境之際,“俱”時“相應”而“生”,生已,則“刹那時不住”,是“名爲刹那”生滅法。
【诠論】
此處之所以獨言第六識爲刹那法者,爲顯前五、第八、第七識,皆無別刹那相,乃由六識故有刹那。
【大慧,刹那者,名識藏,如來藏。意俱生,識習氣刹那,無漏習氣非刹那,非凡愚所覺,計著刹那論故,不覺一切法刹那非刹那,以斷見壞無爲法。】
【注釋】
“刹那者,名識藏,如來藏”:六識之刹那者,其體名爲識藏,然此識藏即如來藏。
“意俱生,識習氣刹那”:“意”,指第七識。謂八識與第七識俱生,由第六識之善惡習氣所熏,故成有漏刹那。
“無漏習氣非刹那,非凡愚所覺”:由于識藏非刹那之深義,唯八地菩薩能知,非凡愚所能覺,何以故?以凡愚之人唯計著生滅,不知生滅中有不生滅;且八地菩薩已離生住滅見,得無生法忍,故徹見識藏實不生滅。
“計著刹那論故,不覺一切法刹那非刹那”:以愚夫計著刹那邪論爲實,故不覺一切法所現之刹那,實非刹那,以此等刹那中爲有非刹那故也。
“以斷見壞無爲法”:彼以執斷見而破壞無爲正法。
【義貫】
“大慧,”六識之“刹那者”,其所依之本體“名”爲“識藏”,然此識藏即“如來藏”。第八識藏與第七末那“意”識“俱”時而“生”,由第六“識”之善惡“習氣”所熏,故成有漏“刹那”,然第八識藏體中之“無漏習氣”則“非刹那”法,此義甚深,“非凡愚所”能“覺”知,以愚夫“計著刹那”邪“論”爲實“故,不覺一切法”所現“刹那”中有“非刹那”存在,然彼愚夫“以”執“斷見”而“壞無爲”正“法”。
【诠論】
此節之重點,亦即這一章討論刹那的要旨爲:有漏習氣爲刹那,無漏習氣則非刹那。何以故?若有漏習氣非刹那,則成爲常住不壞之法,若如是者則衆生雲何能斷有漏習氣而得解脫?若無漏習氣是刹那,則叁乘賢聖一切斷證,乃至等妙佛位之果覺,無量功德,豈不皆成空無,則無始曠大劫來,當無人能成佛;莫說成佛,乃至無人能得須陀洹等任何果證,以無漏刹那壞故。是故當知有漏習氣爲刹那,而無漏習氣則非刹那。
【大慧,七識不流轉,不受苦樂,非涅槃因。
大慧,如來藏者,受苦樂,與因俱,若生若滅,四住地、無明住地所醉,凡愚不覺,刹那見妄想熏心。】
【注釋】
“七識不流轉”:“七識”,第七識。“不流轉”,不流轉叁界六道。此爲解釋第七識體空,即是無生滅:以第七識爲內依第八識,外依第六識,雙依于內外二識,因此即是依他起;以依他起,故無自體性;無自體性,故是體空;體空,故無生滅。因此第七識雖然依彼緣彼,然其思量卻無有恒常,以前念滅,不至後念,所以是不流轉。
“非涅槃因”:以第七識執第八識之見分爲我,然其所計執著,並非“不空佛性”之真我,所以不是涅槃因。
“如來藏者,受苦樂,與因俱”:“因”,指生死及涅槃因。“俱”,共俱。以如來藏轉名阿賴耶,乃真妄和合,故生死與涅槃因一體共俱。此謂以如來藏隨染淨緣,而造善惡因;若隨善緣,則受樂性便在其中;若隨惡緣,則受苦性亦在其中,故是與生死、涅槃的苦樂之因共俱。
“若生若滅”:以如來藏具善惡種子,故現有生有滅,而于諸趣循環往複,無有窮盡,藏性則于其中遍受,然其體性則未嘗去來,因此《楞嚴經》雲:“生死去來,本如來藏妙真如性”,即是此義。
“四住地、無明住地所醉”:“無明住地”即是根本無明。“四住地”即是枝末無明;此四住地包括:一、見一處住地——此爲叁界之見惑,因于見道位上斷于一處,故稱見一處住地。二、欲愛住地——此爲欲界思惑。叁、色愛住地——此爲色界思惑。四、有愛住地——此爲無色界思惑。此四住地(枝末無明)與無明住地(根本無明)合稱五住地無明。凡夫即爲此五住地無明之所迷醉,故枉受二種生死。
【義貫】
“大慧”,第“七識”本身並“不流轉”六道,亦“不”承“受苦樂”,且“非”爲“涅槃”之“因”。
“大慧,如來藏者”,則攝“受苦樂”,而“與”生死及涅槃“因”共“俱”,有“若生若滅”之相,以受“四住地”無明(枝末無明)及“無明住地”(根本無明)之“所”迷“醉”,故受二種生死。然“凡愚”以“不”能“覺”知此,而爲“刹那”邪“見”之“妄想”所“熏心”,而言一切法皆是刹那不住。
【複次大慧,如金、金剛、佛舍利,得奇特性,終不損壞。
大慧,若得無間有刹那者,聖應非聖,而聖未曾不聖,如金、金剛,雖經劫數,稱量不減。
雲何凡愚不善于我隱覆之說,于內外一切法作刹那想?】
【注釋】
“如金、金剛、佛舍利”:金與金剛爲用來代表雖在有爲法中亦有非刹那之性者;佛舍利則用來證明無爲清淨功德法體不但本身是非刹那,且能令有爲刹那的肉身亦受熏染而化成非刹那。又金、金剛及佛舍利,亦比喻如來藏性之究竟無生滅,因前面言八識由于受五住地無明所熏而皆有刹那之相。現在則顯識藏自體,如來藏清淨心,乃微妙不可思議,雖然處于無量塵勞煩惱之中,而其性則恒不變,故將之比喻爲如金、金剛,乃至舍利,其性奇特,終無損傷。
“若得無間有刹那者,聖應非聖”:“無間”,指如來藏凡聖、染淨無間之性。謂修道人若證得此如來藏凡聖無間真常之性,而有刹那者,則佛應非佛。“聖”,即佛。
“隱覆之說”:“隱覆”,即“秘密”。因爲佛說七識生滅,目的在顯八識不生滅。
【義貫】
“複次大慧,如金、金剛”及“佛”之“舍利”,皆“得奇特”希有之“性,終不損壞”,非刹那不住,識藏如來藏亦如是,得奇特稀有之性,非刹那不住。
“大慧,”修道人“若”證“得”聖凡“無間”之如來藏真常之性,而仍“有刹那者”,則“聖”人“應非聖”人,“而”彼“聖”人“未曾不聖,如金”與“金剛,雖經”多“劫”之“數”,而其“稱量”猶“不減”少。
“雲何凡愚”之人“不善”解“于我隱覆”秘密“之說”,而“于內外一切法”皆“作刹那”不住“想”?
【大慧菩薩複白佛言:世尊,如世尊說:六波羅蜜滿足,得成正覺。何等爲六?】
【注釋】
“六波羅蜜”:“波羅蜜”,到彼岸。又譯爲度,以能度衆生過煩惱大海,至涅槃彼岸,名之爲度。
“滿足”:圓滿具足。
“正覺”:即無上正等正覺,亦即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
【義貫】 本節從略。
【诠論】
此爲繼果覺而問六度之行,目的在令行者慕果起行,進而即行而證果。因爲前面一直都在開示由于心之迷悟,而有凡聖之殊。大慧恐怕好談空之人,妄謂悟心就足夠了,不必修行,而落于斷滅惡見之大坑,墮爲天魔種,故問六度之行爲何。
【佛告大慧:波羅蜜有叁種分別,謂世間、出世間、出世間上上。】
【注釋】
“波羅蜜有叁種分別”:“分別”,即差別。此即謂波羅蜜共有叁種。
“世間、出世間、出世間上上”:即世間波羅蜜、出世間波羅蜜、出世間上上波羅蜜。
【義貫】:
本節從略。
【诠論】
此叁種波羅蜜中,世間波羅蜜爲人天行,出世間波羅蜜爲二乘行,出世間上上波羅蜜爲一乘行。
【大慧,世間波羅蜜者,我我所攝受計著,攝受二邊,爲種種受生處,樂色聲香味觸故,滿足檀波羅蜜、戒、忍、精進、禅定、智慧亦如是,凡夫神通,及生梵天。】
【義貫】
“大慧,世間波羅蜜者”,謂凡愚于一切法起“我、我所攝受計著,攝受二邊”邪見,“爲”求叁界“種種受生處”,及“樂”求“色聲香味觸”等境界果報“故”,而“滿足檀波羅蜜”,乃至滿足“戒”波羅蜜、“忍”波羅蜜、“精進”波羅蜜、“禅定”波羅蜜、“智慧”波羅蜜“亦如是”,成就“凡夫”之五“神通,及生”于“梵天”,是名爲世間波羅蜜。
【诠論】
此節中佛指出凡夫所修之世間波羅蜜,有四種過咎:一、以計著我我所,故無度生之念。二、以著于二邊,則不能達于中道彼岸。叁、爲求勝報生處,則不免生死。四、樂著六塵,則非無住相布施。
【大慧,出世間波羅蜜者,聲聞緣覺墮攝受涅槃故,行六波羅蜜,樂自己涅槃樂。】
【義貫】
“大慧,出世間波羅蜜者”,謂“聲聞緣覺”之人以“墮”于“攝受”取著“涅槃故”,而依…
《楞伽阿跋多羅寶經義貫 卷第四》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