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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伽阿跋多羅寶經義貫 卷第四▪P24

  ..續本文上一頁四谛、十二緣“行六波羅蜜,樂”求“自己”得住“涅槃”之“樂”,是名爲出世間波羅蜜。

  【诠論】

  此爲解釋二乘之六度。謂二乘人厭生死苦,趣涅槃樂,欣厭心猶存,雖修六度,唯求自利,不得成佛,以其沈滯于自己涅槃樂中,故佛果無量功德不得圓滿。

  【出世間上上波羅蜜者,覺自心現妄想量攝受,及自心二故,不生妄想,于諸趣攝受非分,自心色相不計著,爲安樂一切衆生故,生檀波羅蜜,起上上方便。】

  【注釋】

  “覺自心現妄想量攝受,及自心二故”:“二”,指能所二法。謂覺了一切諸法唯是依于自己所現量,而起攝受取者,及如實知見自心能所二法皆非有自體性。

  “于諸趣攝受非分”:以其不求未來六趣果報,故于諸趣之攝受,非有其分。

  “自心色相不計著”:于自心中,對所施之色相不計著。此即不住相布施。言“色相”,即該一切六塵之相。

  “生檀波羅蜜,起上上方便”:謂菩薩于內心,外迹俱舍,故能圓攝六度,生檀度,而以檀度冠諸度之首,作大法施,故稱上上方便。

  【義貫】

  “出世間上上波羅蜜者”,謂菩薩摩诃薩“覺”了一切諸法乃是依于“自心”所“現”之“妄想量”,而起之“攝受”計著,“及”如實知見“自心”能所“二”法皆非實有自體性“故”,而于一切法“不生妄想”,因此“于諸趣”之“攝受”取著“非”有其“分”,(以其不求未來叁界六趣果報故),于“自心”中對所施之“色相不”妄“計”執“著”,不住色聲香味觸法而行布施,不爲己樂,但“爲”利益“安樂一切衆生故”,而“生檀波羅蜜,起上上”之度生“方便”是名爲出世間上上波羅蜜之檀波羅蜜。

  【诠論】

  大小二乘之六度差別在于:小乘以滯于心迹,故能所熾然,大乘菩薩以了心,故能所雙泯,叁輪體寂。由于菩薩了知法性,其體本無悭、染、瞋、怠、癡、亂等,故隨順法性,而行施、戒、忍、進、禅、智六度,皆契究竟極理。

  【即于彼緣,妄想不生戒,是屍波羅蜜;

  即彼妄想不生忍,知攝所攝,是羼提波羅蜜;

  初中後夜,精勤方便,隨順修行方便,妄想不生,是毗梨耶波羅蜜;

  妄想悉滅,不墮聲聞涅槃攝受,是禅波羅蜜。

  自心妄想非性,智慧觀察,不墮二邊,先身轉勝而不可壞,得自覺聖趣,是般若波羅蜜。】

  【注釋】

  “即于彼緣妄想不生戒,是屍波羅蜜”:謂屍波羅蜜,即是于止持作犯,能持所持等一切境緣上,妄想分別之心不生,心得清淨,而得成就性戒:自性清淨戒,此即是屍波羅蜜。

  “即彼妄想不生忍”:忍波羅蜜即是于能忍所忍等諸法相上,妄想分別之心不生,即得成就無生之忍,稱爲“不生忍”。

  “妄想不生,是毗梨耶波羅蜜”:謂能勤所勤之妄想俱不生起,亦即勤念不生,是爲真精進,此精進甚深甚難,斯爲究竟,故稱波羅蜜。

  “妄想悉滅,不墮聲聞涅槃攝受,是禅波羅蜜”:“禅”,具雲禅那,義爲靜慮。謂菩薩達心意意識滅,一切妄想悉不生起,而以悲願拔度衆生;雖得涅槃,而不取證,所以不墮于聲聞之涅槃,稱爲上上禅波羅蜜。

  “先身轉勝而不可壞”:“先身”,先業所得之色身。謂先業所感得之色身,轉爲勝妙,頓成法體,離于生滅,故不可破壞。

  【義貫】

  所謂屍羅波羅蜜者,“即”是“于彼”止持作犯等境“緣”上,能持所持諸“妄想”分別之心皆“不生”起,心得清淨,而得成就性“戒,是”名爲出世間上上“屍”羅“波羅蜜”。

  所謂羼提波羅蜜者,“即”是于“彼”能忍所忍等境上,“忘想”分別之心“不生”,而得成于無生之“忍”,如實了“知”能“攝”(能忍)之心、“所攝”(所忍)之境皆非實有,“是”名爲出世間上上“羼提波羅蜜”。

  所謂毗梨耶波羅蜜者,爲于“初、中、後夜精”進“勤”習種種“方便,隨順”如實法性而“修行”無上智慧“方便”,能勤所勤之“妄想”分別“不生,是”爲出世間上上“毗梨耶波羅蜜”。

  所謂禅波羅蜜者,爲一切“妄想”分別皆“悉”寂“滅”,而“不墮”于“聲聞”對“涅槃”之“攝受”計著,“是”爲出世間上上“禅波羅蜜”。

  所謂般若波羅蜜者,爲覺了“自心”所現一切“妄想非”有自“性”,以正“智慧觀察”妄想境界,“不墮”于“二邊”邪見,不起有無見,“先”業所得之色“身轉”爲“勝”妙,頓成法體,離于生滅,故“而不可”破“壞”,證“得自覺聖趣,是”爲出世間上上“般若波羅蜜”。

  【诠論】

  六種出世間上上波羅密,皆言“妄想不生”,或言“悉滅”,或言“妄想非性”,即表示六度行相雖異,然皆以離妄爲本,若能離妄,則真體獨現:真體若現,即至彼岸。又離妄者,即是離于妄識,若離前七妄識,即得契合八識真常。

  複次,種種度門,皆爲度心;而度心,即度此妄想心,是故六度種種行相,皆以離妄爲本。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空無常刹那,愚夫妄想作,如河燈種子,而作刹那想。

  刹那息煩亂,寂靜離所作;一切法不生,我說刹那義;

  物生則有滅,不爲愚者說。】

  【注釋】

  “空無常刹那,愚夫妄想作”:佛說諸法空、無常、刹那等著,皆是隨愚夫妄想分別計著諸法爲常,所作之隨他意語。

  “如河燈種子,而作刹那想”:“河”,河流。“燈”燈焰。謂爲對治凡愚之常執,因此如來說諸法如河流、燈焰、種子,遷改不常,令其作刹那想,而不複執一切法有常。

  “刹那息煩亂,寂靜離所作”:而所謂刹那,實乃一時權說,用以止息愚夫計常之煩亂,令其歸于寂靜,離于能所妄作。

  “一切法不生,我說刹那義”:然空、無常、刹那等,皆非佛之本懷,但是隨他意語。至于佛之本懷,則正欲明一切諸法,本來不生,常住不變,此即是佛所說之刹那實義。簡言之,亦即所言一切法刹那者非刹那,本自不生,故名刹那。

  “物生則有滅,不爲愚者說”:以一切諸法緣生無性,如鏡中像、空中華,故生即無生,滅即無滅,無生無滅,即真刹那義,此義甚深幽密,非證得離念之明智者,則不能了,因此非爲愚者而說。

  【義貫】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佛之所以說諸法“空、無常、刹那”者,皆是隨“愚夫妄想”分別計著諸法爲常,所“作”之隨他意語,因此說諸法“如河”流之水、如“燈”焰、如“種子”之遷改不常,變動不居,佛作如是說,“而”令愚夫“作”諸法“刹那”無常“想”,以破其常執。

  而所謂“刹那”者,實乃一時之權說,以“息”止愚夫計常之“煩亂”,令其歸于“寂靜,離”于能“所”妄“作”;然而此等皆是隨他意語,非佛之本懷;至于佛之本懷,則爲欲明“一切法”實本“不生”,常住不變,性本不動,相有遷改,是爲“我”所“說”之“刹那”實“義”。

  萬“物”以緣“生則”現“有”生“滅”之相,而實無生滅,此真刹那之義,其義甚深,“不爲愚者說”。

  【無間相續性,妄想之所熏,無明爲其因,心則從彼生,乃至色未生,中間有何分?

  相續次第滅,余心隨彼生,不住于色時,何所緣而生?以從彼生故,不如實因生。雲何無所成,而知刹那壞?】

  【注釋】

  “無間相續性”至“中間有何分”:此六句,爲破心念之生實無自性。謂無間相續性之心念,以妄想之所熏爲緣,而以無明爲所依之因,一切心心所法,則從彼而生。然而當色境未生起時,中間緣色之心念,則依何分而住?以色境未生,不與眼對,故知中間心念實不得相續而生,因此心念之生實無自性。

  “相續次第滅”至“而知刹那壞”:此八句爲破心之滅念亦無體。謂若言心念爲無間相續次第而滅,如依等無間緣之義,則前念心滅,便引起後念心生,此則是一念引一念,即念念不停,心心不住。如住于色,則生緣色之心。現既不住于色,爲從何緣而生緣色之心?又,如謂彼心不住于色,而能生緣色之心者,此即非從如實真因而生,例如說石女所生之子。

  【義貫】

  “無間相續性”之心念,以“妄想之所熏”爲緣,而以“無明爲其”所依之“因”,一切“心”心所法“則從彼”而“生,乃至”于“色”境“未生”起時,其“中間”相續緣色之心念,“有何分”可依而住(依何分而住)?

  是時,心念實無有所依而住,故諸心念實前念不至後念,以中間實無物爲其所依故,是故心念非念念無間而生;是故心念之生實無體性。若言心念爲無間“相續,次第”而“滅”,其“余”之“心”念則“隨彼”前念之滅,而跟著得以“生”起,是則一念引一念,念念不停,心心不住,如是心若“不住于色時”,則以“何”爲“所緣而生”緣色之心?若言彼心即使不住于色,亦能生緣色之心,“以”計心念爲“從彼”不住色之心而“生故”,此即是“不”從“如實”之“因”而“生”。是故心念之生相及滅相皆無體性,若如是者,則“雲何”求心念之生滅相皆“無所成”立,“而”卻能“知”心念有“刹那壞”滅之相——然而心念之生相及滅相俱無體性,故知實無刹那壞相。本來不生,何有刹那壞相?

  修行者正受,金剛佛舍利,光音天宮殿,世間不壞事,住于正法得,如來智具足,比丘得平等,雲何見刹那?揵闼婆幻等,色無有刹那,于不實色等,視之若真實。

  【注釋】

  “修行者正受,金剛佛舍利”:謂修真實行者,于叁昧正受中,見世間一切諸法當體真實,如金剛與佛舍利,性不可壞,無增無減。

  “光音天”:爲色界二禅的第叁天(最上一層);此天無有言語之音聲,其天人欲言時,自口中發出淨光,而爲言語,由于以光爲音,故稱光音天。

  “住于正法得,如來智具足,比丘得平等,雲何見刹那”:謂修行者之定力尚得如此,更何況住于佛之無上正法,而得具足如來自覺聖智,證入法性平等之智的比丘,怎會見諸法有刹那不住之相?

  “揵闼婆幻等、色無有刹那,于不實色等,視之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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