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法“非”是外道所計之“無因”生,或自然而有,亦非“有”作者等能生之“因”,爲其所生,以法本離有無。由我此正無生論,則“彼”計著“生滅”有無二見邪“論者”,其“所”妄“見從是”而“滅”。
【爾時大慧說偈問曰:
雲何爲無生,爲是無性耶
爲顧視諸緣
有法名無生
名不應無義,惟爲分別說。】
【注釋】
“爲是無性耶”
:“無性”,無法。是否因爲一切法皆空無,而言無生
“爲顧視諸緣”:“顧視”,觀待,即對待義。此謂還是因爲觀待諸因緣,(從諸緣來看)而說無生
諸緣指外道種種能生之緣,非指佛說之正緣。
“有法名無生”:或是別有一法名爲無生
“名不應無義”:既有無生之名,不應無其義而但有其名。
【義貫】
“爾時大慧說偈問曰”:
“雲何爲無生
”是否因“爲是”一切法空“無”有“性”而言無生“耶”
抑或因“爲”一切法須“顧視”觀待“諸”因“緣”而後方生,故言無生耶
或是別“有”一“法名”爲“無生”耶
既有無生之“名”,則“不應無”其“義,惟”願世尊“爲”我“分別”解“說”。
【爾時世尊複以偈答:
非無性無生,亦非顧諸緣,非有性而名,名亦非無義。
一切諸外道,聲聞及緣覺,七住非境界,是名無生相。】
【注釋】
“非無性無生”:“性”,法。並非空無一法,而名爲無生,以諸法當體空寂,名爲無生。若執空無一法而名爲無生,則必取斷滅見,而計斷滅爲真不生不滅。邪正之別,關鍵在此,不可不慎。此爲破無見、斷見。
“亦非顧諸緣”:“諸緣”,此指外道種種能生之緣,如上說。謂亦非顧待諸能生之緣,而稱無生。此爲破有見、常見。
“非有性而名”:“性”即法,指無生之法。謂亦非實有無生之法,而名無生。此即,無生亦無生,非有一法名爲無生。以若有一法,即是有生,非無生矣。此即無有少法可得,名爲無生;非是有無生之法可證得,名爲無生。
“名亦非無義”:謂雖無一實法名爲無生,然無生之名亦非無其義。
“七住非境界”:“七住”,七住地,即七地菩薩。以此無生境界,爲第八地菩薩,證無生忍後,方得徹見,故非七地,乃到邪小所能知之。以八地菩薩,方破生相無明,離生住滅見,徹見一切法無生無滅,究竟寂靜,無來無去,故稱不動,以親見法無動搖故,故其心亦不動,是故八地稱不動地,以不複爲一切生滅、煩惱境界所動故。又,以其親見法無生滅,故證無生法忍。以其甚深,故非下地、凡小境界。
【義貫】
“爾時世尊複以偈答:”
並“非”空“無”一“性”(法)而名爲“無生,亦非顧”待“諸”能生之“緣”方得生,而稱爲無生,亦“非”實“有”無生“性,而名”爲無生,而無生之“名亦非無”其“義”。
此無生者,無上甚深,“一切諸外道,聲聞及緣覺”,乃至“七住”地菩薩皆“非”其“境界,是名”爲“無生”之“相”。
【诠論】
佛在此答說:無生之名亦非無其義;從此以下,佛解釋無生的叁個意義。
在此節所示的是無生的第一個意義:即,以所證位來顯示,無生法,甚深微妙,唯八地以上菩薩,方得親證,七地及凡小,皆非境界。
【遠離諸因緣,亦離一切事,唯有微心住,想所想俱離,其身隨轉變,我說是無生。】
【注釋】
“唯有微心住”:唯有微妙寂靜之心,如是安住。
“其身隨轉變”:妄心既成爲妙心,則其身隨之而轉變殊勝。
【義貫】
若體無生者,則“遠離諸因緣,亦離一切事”果,因緣事果皆不著,故“唯有微”妙寂靜之“心”,如是而“住”,所以能“想、所想”悉“俱”遠“離”,妄心既成爲妙心,則“其身隨”之而“轉變”殊勝,如是之境界,“我說是無生”。
【诠論】
這是無生的第二個意義:無生是離諸緣,故非顧待諸緣,以離緣故離于生死事果;因緣業果既離,則其心微妙寂靜,無想所想,因而身心轉變,此爲證無生法忍的第二個殊勝意義。
【無外性無性,亦無心攝受,斷除一切見,我說是無生。
如是無自性、空等應分別,非空故說空,無生故說空。】
【注釋】
“無外性無性”:“性無性”,有性、無性,亦即有無。謂外法離于有無,此爲境空。
“亦無心攝受”:亦無能攝受之心,可攝受彼外一切法。此即心寂。上句言境空,此句言心寂:境既空,故心亦寂,能所皆泯。
“如是無自性、空等應分別”:謂于佛所說之一切法無自性,乃一切法空等,應能善分別。
“非空故說空,無生故說空”:並非因一切斷滅空而說諸法空,乃以一切法當體無生,故說一切法空。
【義貫】
若徹見“無”一“外”法有“性、無性”可得,了外法離于有無,“亦無心”能“攝受”彼外一切諸法,是故境空心寂,能所俱泯,因而“斷除一切見”,如是之境界,“我說是無生”。
“如是,”一切法“無自性”,及一切法“空等應”能善“分別:非”因一切斷滅、“空”無,“故說”諸法“空”,乃是以一切法當體“無生故說”一切法“空”。
【诠論】
此爲無生之第叁個意義:即是離于能所、內外俱忘,了了知,無所見,是爲無生之深妙境界。是故無生並非沒有意義,只是其義深闳,非凡愚所能知而已。接著佛說一切法無自性、一切法空,皆是依一切法當體無生而言,因此,若未達無生之旨,則無法真正了一切法無自性及一切法空之意義。
【因緣數和合,則有生有滅;離諸因緣數,無別有生滅;舍離因緣數,更無有異性,若言一異者,是外道妄想。有無性不生,非有亦非無,除其數轉變,是悉不可得。
但有諸俗數,展轉爲鉤鏁,離彼因緣鉤,生義不可得。】
【注釋】
“因緣數和合,則有生有滅”:“數”,屬也。謂以衆因緣之數頻相和合,則有生滅之相顯現。
“舍離因緣數,更無有異性”:若舍離因緣之數,則諸法更無有一異之性可得,離于一異性。
“有無性不生”:“性”,法也。有無二法皆實不曾生。
“除其數轉變,是悉不可得”:除了只有因緣之數本身在轉變外,于其中有無二法實悉不可得。亦即:生即緣生,非法有生;滅即緣滅,非法有滅;故于其中,實無少法可得,更無“有無”二法之性可得。
“但有諸俗數”:“俗數”,俗谛之數,指十二緣。
“展轉爲鉤鏁”:“鉤”同“鈎”,“鏁”同“鎖”。謂十二緣之數展轉而爲叁世之鈎鎖。
“離彼因緣鏁,生義不可得”:若離于十二因緣之鈎鎖,則生滅之義實了不可得。
【義貫】
以衆“因緣”之“數”頻相“和合,則有生有滅”之相現起。若“離”于“諸因緣”之“數”,則“無別有生滅”可得;若“舍離因緣”之“數”,則諸法“更無有”一“異”之“性”,離于一異,“若言”法離于緣而自體實有“一異者,是”爲“外道妄想”計著。“有無”二“性”皆實“不”曾“生”,一切諸法本“非有、亦非無”,離于有無,“除其”因緣之“數轉變”外,“是”有無二法皆“悉不可得。但有諸俗”谛之十二“數,展轉”而“爲”叁世之“鉤鏁”(鈎鎖),若“離彼因緣”之“鏁,生”滅之“義”實了“不可得”。
【生無性不起,離諸外道過,但說緣鉤鏁,凡愚不能了。若離緣鉤鏁,別有生性者,是則無因論,破壞鉤鏁義。如燈顯衆像,鉤鏁現若然;是則離鉤鏁,別更有諸性。無性無有生,如虛空自性,若離于鉤鏁,慧無所分別。】
【注釋】
“生無性不起,離諸外道過”:“生”,緣生之法。“無性”,無因緣之性。謂緣生之法,若缺乏因緣之性,則不得生起;我說此法,則能令衆生遠離諸外道所計作者等爲能生之過。
“但說緣鉤鏁,凡愚不能了”:然而此十二因緣,叁世循環,其相深密,若非證正性離生,則不能了,故說凡愚不能了知。
“若離緣鉤鏁,別有生性者,是則無因論,破壞鉤鏁義”:若言離于十二因緣鈎鎖,而別有法生者,則墮于無因之惡論,而破壞正因緣鈎鎖之義,如是一切世間法則壞。
“如燈顯衆像,鉤鏁現若然”:正如以燈照射,便能顯現衆色之像;同樣的,由十二因緣之鈎鎖,即有諸法相現,亦然。此即:以燈照物,物雖非燈,必假燈照方能顯物像;用以比喻緣生之法,法本身雖非緣,然必藉衆因緣,方能生此等諸法,亦如是。
“是則離鉤鏁,別更有諸性”:謂因此若離于十二緣之鈎鎖,而別更有諸法生,則是無因之邪論。
“無性無有生,如虛空自性”:是故一切法,由于是緣生,故並無實自性,且亦實無有生,以生即是緣生,非法自生故。若了法無生,則知一切緣生法之體相,猶如虛空之自性,不可捉持——不可得。
“若離于鉤鏁,慧無所分別”:若離于十二因緣鈎鎖而求于法者,則智慧亦無一法可得而分別者,以離于十二緣,則是無相、無所有,無所有則無分別。
【義貫】
我說一切緣“生”之法,若“無”衆因緣和合之“性”,則“不”得生“起”,此正理則能令衆生“離”于“諸外道”妄計作者等爲能生之“過。但”我所“說”之十二“緣鉤鏁”,其相深密,“凡愚”之人則“不能”盡“了”。
“若”言“離”于因“緣鉤鏁”,而“別有生”法之“性者,是則”爲墮于“無因”之惡“論”,而“破壞”正因緣“鉤鏁”之“義”,壞世間一切因果法。
正“如”以“燈”照射,便能“顯”現“衆”色之“像”,由十二因緣之“鉤鏁”而“現”起之諸法相亦“若然”:燈雖非色,由燈顯色;緣雖非法,必假因緣,方能生法。“是則”若計“離”于十二“鉤鏁”,而“別更有”生“諸”法之“性”者,則爲無因邪論,以離正因緣,故邪。
是故一切法以緣生故“無”實自“性”,亦實“無有生”,若了法無生,則知一切緣生法之體相,猶“如虛空自性”,不可捉持。“若離于”十二“鉤鏁”而求于法者,則智“慧”亦“無所分別”,以離于鈎鎖則是無相…
《楞伽阿跋多羅寶經義貫 卷第四》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