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簡擇,故稱無擇。
“破壞衆僧”:“僧”和合之義。此即是破壞衆僧之和合。衆僧和合若壞,即不能修道得解脫,自利利他,故此罪極重。
“惡心出佛身血”:此以事言,則指提婆達多惡心欲害佛,使力士推山上大石欲壓佛,護法金剛以金剛杵碎此大石爲粉末,唯有一小石落下,中佛腳指出血。提婆達多因此而以父母所生身墮于無間地獄。
【義貫】
“爾時大慧菩薩摩诃薩白佛言:世尊,如世尊”所“說:若男子”或“女人,行五”種“無間業”,亦有“不入”于“無擇地獄”(無間地獄)者。“世尊,雲何”而說“男子”或“女人”若“行五無間業”,卻有“不入”于“無擇地獄”者?
“佛告大慧:谛聽谛聽,善思念之,”我“當爲汝”解“說”。
“大慧白佛言:善哉世尊,唯然受教”。
“佛告大慧:雲何”爲“五無間業?所謂殺父”、殺“母、及”殺“害”阿“羅漢、破壞衆僧”之和合、“惡心出佛身血”。
【大慧,雲何衆生母?謂愛更受生,貪喜俱,如緣母立。無明爲父,生入處聚落,斷二根本,名害父母。】
【注釋】
“謂愛更受生”:謂貪愛爲衆生之母,以有此貪愛故,而更受後生。此爲潤業煩惱。
“貪喜俱”:與未來之貪喜等情執並俱。貪喜二者,即代表貪瞋癡慢疑妒、悲喜苦惱等情。
“如緣母立”:謂衆生因愛而受生,如子之緣母而立。“立”,即是生。故謂愛爲衆生之母。“緣”,因也。
“無明爲父”:此爲發業無明。
“生入處聚落”:以無明故,而生于六入、十二處之空聚落中。
“斷二根本,名害父母”:若斷愛與無明此二能生衆生之根本,而不再受生,名爲殺害父母。
【義貫】
“大慧,雲何”爲“衆生”之“母?”謂愛”爲衆生母,以有此愛故,而“更受”後“生”,故衆生恒與“貪、喜”等情執並“俱”。衆生之因愛受生,“如”子之“緣母”而“立”(因母而生)。
何者爲衆生之父?“無明爲”衆生之“父”,以無明故,而“生”于六“入”、十二“處”之空“聚落”中,若“斷”盡愛與無明此“二”能生衆生之“根本”,而不再受生,“名”爲殺“害”自性生身“父母”。
【彼諸使不現,如鼠毒發,諸法究竟斷,彼名害羅漢。】
【注釋】
“彼諸使不現”:“使”,結使、煩惱。謂令彼諸結使皆不再現起。
“如鼠毒發”:視諸結使之怨毒,如鼠毒之發作,深可厭棄,而欲盡斷之。
【義貫】
雲何爲殺阿羅漢?謂令“彼諸”結“使”皆“不”再“現”起,視諸結使猶“如鼠毒”之“發”作,深爲厭憎,而欲盡斷之,致令“諸法”皆“究竟斷”滅,“彼”則“名”爲殺“害”自性阿“羅漢”。
【雲何破僧?謂異相諸陰和合積聚,究竟斷彼,名爲破僧。】
【注釋】
“異相諸陰和合積聚”:“諸陰”即五陰。“異相”,謂五陰皆各有其自相,且其自相皆互異。此謂:各各異相之五陰,以和合而得積聚成身心。
【義貫】
“雲何”爲“破”和合“僧?謂”各各“異相”之“諸陰”,以“和合”而得“積聚”成身心,若“究竟斷彼”諸陰和合之相,即“名爲破”自性和合“僧”衆。
【大慧,不覺外自共相,自心現量七識身,以叁解脫無漏惡想,究竟斷彼七種識佛,名爲惡心出佛身血。若男子女人行此無間事者,名五無間,亦名無間等。】
【注釋】
“不覺外自共相,自心現量七識身”:“七識身”,即七識,“身”爲衆多義、積聚義,亦即複數之義,此謂:不能覺知一切外法之自相與共相,乃惟自心所現量之七識身所變現,並非他物。
“以叁解脫無漏惡想,究竟斷彼七種識佛”:“叁解脫”,即空、無相、無願。“無漏惡想”,以其欲以叁解脫之法門,惡殺諸識,令皆究竟斷滅,達于無漏滅盡之境,故稱爲無漏惡想。“七種識佛”,七識而稱爲佛者,以諸識本淨,皆爲真如本體所現,故唯是佛。以自心妄想執著故,故見有染有淨,有凡有聖,而染淨凡聖實同一體,如水與波,當體即是,若離妄想,離能所取,即一切皆如,是故七識名佛。此即衆生即佛義。是故本章言:愛與無明爲衆生自性父母、諸結使爲自性羅漢、五陰和合之相爲自性和合僧、七識身爲自性佛身。是故欲求自性者,當于愛、無明、諸結使、五陰和合相、七識身中求,若離于是者,則自性不可得,羅漢、解脫、佛,皆不可得;質言之,若離于是,則一切法不可得。故知愛、無明、諸結使、五陰和合相、七識身于自性乃至佛果菩提有大恩德,故若欲究竟斷彼等諸法,即爲無間業。
“若男子女人行此無間事者,名五無間”:此五無間亦即爲內五無間,以其皆爲小乘行人,于自內身中斷種種恩德、養育之根本,而不曾于自身外,實斷他人命根等無間業,故稱內五無間;亦稱名字無間,以其並非于外實造,只其性質爲在自內身扼殺種種根本,故與實造無間同名。以其只是內造,只有名字,故並不須受無間地獄之報。又,此內五無間,又稱爲出世法之無間業。
“亦名無間等”:名爲得證無間道之種種解脫法。此句魏譯作:“無間者,名證如實法故。”唐譯作:“若有作者,無間即得親證實法。”“等”,即種種義。
【義貫】
“大慧,”雲何爲出佛身血?謂“不”能“覺”知“外”一切諸法之“自”相與“共相”乃唯“自心”所“現量”之“七識身”所變現者,更無別法,以不了此故,而欲“以叁解脫”之“無漏”劣“惡”之“想”,來“究竟斷”滅“彼七種識”之“佛”,即“名爲”以“惡心”欲殺佛而“出”自性“佛身”之“血。若”有“男子、女人行此”五種出世之“無間事者”,即“名”爲內“五無間”業,“亦名”現證“無間”解脫“等”小乘出離法(證于實際)。
【诠論】
七種識在此佛說爲“七種識佛”,意義非當(此處原文爲“當”,疑爲“常”之誤,此處用“常”較合理。)常深遠。若以究竟之意義言,則諸識本淨,皆爲真如之所現,故唯是佛,心佛衆生平等無二;而小乘人以心執著染淨分別過重故,必欲斷彼諸識,此即猶如出佛身血。又,此但名出佛身血,而不名殺佛者,正如提婆達多,其本意爲欲殺佛,然佛實非其所能殺,只能傷其足令出少許血。同理,小乘人,以其陋劣之智力,雖欲究竟斷彼七識身,然七識身如佛身,非彼力所能斷,僅能暫時強壓製之,令不起而已,而彼小乘人即謂已斷七識,實則未斷,只如令“足指出血”,小傷而已。又,在此只提七識身,未說彼欲斷八識身,以小乘人智力僅能及于七識,不得窺于八識之奧衍,並且七識尚不能斷,何況八識,故但言欲究竟斷彼七種識佛。再者,七種識即八識本體所現,亦即八識所起之用,體用一如,(若八識不斷,七種不可能究竟斷),故言七種識,即含八識之義,只是小乘人之智微小,不堪進窺八識,如前說。複次,佛名爲覺,七識以各各能覺了自分之境界,故七識亦有覺義。若從更深的一層意義言之,則此七識之覺,實爲不覺,以由不覺心動,故轉本覺爲七識;然而欲複本覺,須賴始覺,而始覺則在七識;是故,從本覺到不覺,從不覺到始覺,再從始覺回到本覺,其關鍵皆在前七識;然于究竟言之,則始覺、不覺、本覺與七識,實同一體,只是一轉而已,而叁世諸佛成佛之本,亦在此諸識之一轉;然而所謂轉者,但轉其名,體實不動,故七識身實同佛身,爲諸佛清淨法身之所依,當然也是九法界衆生之所共依,故十法界同此一體。因此若欲究竟斷盡彼七識身,即猶如惡心出佛身血。而此所謂“佛身”者,非他,即自性佛之身也。
再者,小乘人所行之欲令諸法斷滅的無間道業,與世間的無間業,同名爲無間者,還有叁層意義:第一,世間之五逆,爲斷一切恩德根本,其心大惡;而小乘人之取究竟斷滅,在出世法來說,亦是大惡,以斷佛種性故。第二,從因來看,世間五逆,與出世間五逆,其所依之因皆相似:凡夫之人,以依于凡夫四倒,而造五逆重罪,墮于無間地獄受苦;至于二乘人,則依于二乘之四倒,而造出世之五逆,因此不得佛果。第叁,從果報來看,世間愚夫,造五逆罪,墮于地獄,長劫受苦無量;而小乘人造出世五逆,長劫醉寂滅酒,沈空不覺,不得證佛無量自在法身;以不覺故,即名爲苦,彼小乘人反而無樂計樂,是故世間與出世間之五逆,果報亦相似。有此等種種因緣,故凡小所行之五逆,同名爲五無間業。
【複次大慧,有外無間,今當演說,汝及余菩薩摩诃薩聞是義已,于未來世,不墮愚癡。】
【注釋】
“有外無間”:有外五無間業,即凡夫之五逆罪,此即實造之無間重罪。
“于未來世,不墮愚癡”:于未來世,教化衆生,令不墮愚癡,而于佛所說法,不生疑惑,妄造諸業。因爲佛在前明示出世間之五無間業時,說造此內五無間業,不墮無間地獄,反而證得小果之無間解脫;佛恐未來世愚癡衆生,以爲實造五逆亦可不墮無間地獄,故在此特別提出,令善分別內外兩種無間業,名雖同,而義實不同,果報亦別,以一爲世間,一爲出世故。
【義貫】
“複次大慧”,尚“有外”五“無間”業,“今當演說”,令“汝及”其“余菩薩摩诃薩聞是”外五無間之“義已,于未來世”,教化衆生,令“不墮愚癡”,而于佛所說生于疑惑,妄造諸業。
【雲何五無間?謂先所說無間,若行此者,于叁解脫,一一不得無間等法。】
【注釋】
“謂先所說無間”:謂爲如我先前在他教中所說之實造五無間業。
“于叁解脫,一一不得無間等法”:于叁解脫門中之一一法,皆不能現證無間解脫等出離法。
【義貫】
“雲何”爲外“五無間”業?“謂”爲如我“先”前于他教經中“所”廣“說”之實造五“無間”業。“若”有人實“行此”外五無間業“者”,則“于叁解脫”門中之“一一”法,皆“不得”現證實際,而得“無間”解脫“等”出離“法”。
【除此已,余化神力,現無間等,謂聲聞化…
《楞伽阿跋多羅寶經義貫 卷第叁》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