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简择,故称无择。
“破坏众僧”:“僧”和合之义。此即是破坏众僧之和合。众僧和合若坏,即不能修道得解脱,自利利他,故此罪极重。
“恶心出佛身血”:此以事言,则指提婆达多恶心欲害佛,使力士推山上大石欲压佛,护法金刚以金刚杵碎此大石为粉末,唯有一小石落下,中佛脚指出血。提婆达多因此而以父母所生身堕于无间地狱。
【义贯】
“尔时大慧菩萨摩诃萨白佛言:世尊,如世尊”所“说:若男子”或“女人,行五”种“无间业”,亦有“不入”于“无择地狱”(无间地狱)者。“世尊,云何”而说“男子”或“女人”若“行五无间业”,却有“不入”于“无择地狱”者?
“佛告大慧:谛听谛听,善思念之,”我“当为汝”解“说”。
“大慧白佛言:善哉世尊,唯然受教”。
“佛告大慧:云何”为“五无间业?所谓杀父”、杀“母、及”杀“害”阿“罗汉、破坏众僧”之和合、“恶心出佛身血”。
【大慧,云何众生母?谓爱更受生,贪喜俱,如缘母立。无明为父,生入处聚落,断二根本,名害父母。】
【注释】
“谓爱更受生”:谓贪爱为众生之母,以有此贪爱故,而更受后生。此为润业烦恼。
“贪喜俱”:与未来之贪喜等情执并俱。贪喜二者,即代表贪瞋痴慢疑妒、悲喜苦恼等情。
“如缘母立”:谓众生因爱而受生,如子之缘母而立。“立”,即是生。故谓爱为众生之母。“缘”,因也。
“无明为父”:此为发业无明。
“生入处聚落”:以无明故,而生于六入、十二处之空聚落中。
“断二根本,名害父母”:若断爱与无明此二能生众生之根本,而不再受生,名为杀害父母。
【义贯】
“大慧,云何”为“众生”之“母?”谓爱”为众生母,以有此爱故,而“更受”后“生”,故众生恒与“贪、喜”等情执并“俱”。众生之因爱受生,“如”子之“缘母”而“立”(因母而生)。
何者为众生之父?“无明为”众生之“父”,以无明故,而“生”于六“入”、十二“处”之空“聚落”中,若“断”尽爱与无明此“二”能生众生之“根本”,而不再受生,“名”为杀“害”自性生身“父母”。
【彼诸使不现,如鼠毒发,诸法究竟断,彼名害罗汉。】
【注释】
“彼诸使不现”:“使”,结使、烦恼。谓令彼诸结使皆不再现起。
“如鼠毒发”:视诸结使之怨毒,如鼠毒之发作,深可厌弃,而欲尽断之。
【义贯】
云何为杀阿罗汉?谓令“彼诸”结“使”皆“不”再“现”起,视诸结使犹“如鼠毒”之“发”作,深为厌憎,而欲尽断之,致令“诸法”皆“究竟断”灭,“彼”则“名”为杀“害”自性阿“罗汉”。
【云何破僧?谓异相诸阴和合积聚,究竟断彼,名为破僧。】
【注释】
“异相诸阴和合积聚”:“诸阴”即五阴。“异相”,谓五阴皆各有其自相,且其自相皆互异。此谓:各各异相之五阴,以和合而得积聚成身心。
【义贯】
“云何”为“破”和合“僧?谓”各各“异相”之“诸阴”,以“和合”而得“积聚”成身心,若“究竟断彼”诸阴和合之相,即“名为破”自性和合“僧”众。
【大慧,不觉外自共相,自心现量七识身,以三解脱无漏恶想,究竟断彼七种识佛,名为恶心出佛身血。若男子女人行此无间事者,名五无间,亦名无间等。】
【注释】
“不觉外自共相,自心现量七识身”:“七识身”,即七识,“身”为众多义、积聚义,亦即复数之义,此谓:不能觉知一切外法之自相与共相,乃惟自心所现量之七识身所变现,并非他物。
“以三解脱无漏恶想,究竟断彼七种识佛”:“三解脱”,即空、无相、无愿。“无漏恶想”,以其欲以三解脱之法门,恶杀诸识,令皆究竟断灭,达于无漏灭尽之境,故称为无漏恶想。“七种识佛”,七识而称为佛者,以诸识本净,皆为真如本体所现,故唯是佛。以自心妄想执著故,故见有染有净,有凡有圣,而染净凡圣实同一体,如水与波,当体即是,若离妄想,离能所取,即一切皆如,是故七识名佛。此即众生即佛义。是故本章言:爱与无明为众生自性父母、诸结使为自性罗汉、五阴和合之相为自性和合僧、七识身为自性佛身。是故欲求自性者,当于爱、无明、诸结使、五阴和合相、七识身中求,若离于是者,则自性不可得,罗汉、解脱、佛,皆不可得;质言之,若离于是,则一切法不可得。故知爱、无明、诸结使、五阴和合相、七识身于自性乃至佛果菩提有大恩德,故若欲究竟断彼等诸法,即为无间业。
“若男子女人行此无间事者,名五无间”:此五无间亦即为内五无间,以其皆为小乘行人,于自内身中断种种恩德、养育之根本,而不曾于自身外,实断他人命根等无间业,故称内五无间;亦称名字无间,以其并非于外实造,只其性质为在自内身扼杀种种根本,故与实造无间同名。以其只是内造,只有名字,故并不须受无间地狱之报。又,此内五无间,又称为出世法之无间业。
“亦名无间等”:名为得证无间道之种种解脱法。此句魏译作:“无间者,名证如实法故。”唐译作:“若有作者,无间即得亲证实法。”“等”,即种种义。
【义贯】
“大慧,”云何为出佛身血?谓“不”能“觉”知“外”一切诸法之“自”相与“共相”乃唯“自心”所“现量”之“七识身”所变现者,更无别法,以不了此故,而欲“以三解脱”之“无漏”劣“恶”之“想”,来“究竟断”灭“彼七种识”之“佛”,即“名为”以“恶心”欲杀佛而“出”自性“佛身”之“血。若”有“男子、女人行此”五种出世之“无间事者”,即“名”为内“五无间”业,“亦名”现证“无间”解脱“等”小乘出离法(证于实际)。
【诠论】
七种识在此佛说为“七种识佛”,意义非当(此处原文为“当”,疑为“常”之误,此处用“常”较合理。)常深远。若以究竟之意义言,则诸识本净,皆为真如之所现,故唯是佛,心佛众生平等无二;而小乘人以心执著染净分别过重故,必欲断彼诸识,此即犹如出佛身血。又,此但名出佛身血,而不名杀佛者,正如提婆达多,其本意为欲杀佛,然佛实非其所能杀,只能伤其足令出少许血。同理,小乘人,以其陋劣之智力,虽欲究竟断彼七识身,然七识身如佛身,非彼力所能断,仅能暂时强压制之,令不起而已,而彼小乘人即谓已断七识,实则未断,只如令“足指出血”,小伤而已。又,在此只提七识身,未说彼欲断八识身,以小乘人智力仅能及于七识,不得窥于八识之奥衍,并且七识尚不能断,何况八识,故但言欲究竟断彼七种识佛。再者,七种识即八识本体所现,亦即八识所起之用,体用一如,(若八识不断,七种不可能究竟断),故言七种识,即含八识之义,只是小乘人之智微小,不堪进窥八识,如前说。复次,佛名为觉,七识以各各能觉了自分之境界,故七识亦有觉义。若从更深的一层意义言之,则此七识之觉,实为不觉,以由不觉心动,故转本觉为七识;然而欲复本觉,须赖始觉,而始觉则在七识;是故,从本觉到不觉,从不觉到始觉,再从始觉回到本觉,其关键皆在前七识;然于究竟言之,则始觉、不觉、本觉与七识,实同一体,只是一转而已,而三世诸佛成佛之本,亦在此诸识之一转;然而所谓转者,但转其名,体实不动,故七识身实同佛身,为诸佛清净法身之所依,当然也是九法界众生之所共依,故十法界同此一体。因此若欲究竟断尽彼七识身,即犹如恶心出佛身血。而此所谓“佛身”者,非他,即自性佛之身也。
再者,小乘人所行之欲令诸法断灭的无间道业,与世间的无间业,同名为无间者,还有三层意义:第一,世间之五逆,为断一切恩德根本,其心大恶;而小乘人之取究竟断灭,在出世法来说,亦是大恶,以断佛种性故。第二,从因来看,世间五逆,与出世间五逆,其所依之因皆相似:凡夫之人,以依于凡夫四倒,而造五逆重罪,堕于无间地狱受苦;至于二乘人,则依于二乘之四倒,而造出世之五逆,因此不得佛果。第三,从果报来看,世间愚夫,造五逆罪,堕于地狱,长劫受苦无量;而小乘人造出世五逆,长劫醉寂灭酒,沉空不觉,不得证佛无量自在法身;以不觉故,即名为苦,彼小乘人反而无乐计乐,是故世间与出世间之五逆,果报亦相似。有此等种种因缘,故凡小所行之五逆,同名为五无间业。
【复次大慧,有外无间,今当演说,汝及余菩萨摩诃萨闻是义已,于未来世,不堕愚痴。】
【注释】
“有外无间”:有外五无间业,即凡夫之五逆罪,此即实造之无间重罪。
“于未来世,不堕愚痴”:于未来世,教化众生,令不堕愚痴,而于佛所说法,不生疑惑,妄造诸业。因为佛在前明示出世间之五无间业时,说造此内五无间业,不堕无间地狱,反而证得小果之无间解脱;佛恐未来世愚痴众生,以为实造五逆亦可不堕无间地狱,故在此特别提出,令善分别内外两种无间业,名虽同,而义实不同,果报亦别,以一为世间,一为出世故。
【义贯】
“复次大慧”,尚“有外”五“无间”业,“今当演说”,令“汝及”其“余菩萨摩诃萨闻是”外五无间之“义已,于未来世”,教化众生,令“不堕愚痴”,而于佛所说生于疑惑,妄造诸业。
【云何五无间?谓先所说无间,若行此者,于三解脱,一一不得无间等法。】
【注释】
“谓先所说无间”:谓为如我先前在他教中所说之实造五无间业。
“于三解脱,一一不得无间等法”:于三解脱门中之一一法,皆不能现证无间解脱等出离法。
【义贯】
“云何”为外“五无间”业?“谓”为如我“先”前于他教经中“所”广“说”之实造五“无间”业。“若”有人实“行此”外五无间业“者”,则“于三解脱”门中之“一一”法,皆“不得”现证实际,而得“无间”解脱“等”出离“法”。
【除此已,余化神力,现无间等,谓声闻化…
《楞伽阿跋多罗宝经义贯 卷第三》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