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便成非由業果來決定,而是:一切罪福皆由自在天決定(如某教所言:神之恩典,亦如是)。既然一切罪福非由衆生自造之善惡來決定,而是由自在天之恩典來決定,那麼就不用造善、修道了。由于這種謬見,因此令一切因緣業果悉斷,故成斷滅見,令衆生永處輪回不得出離。計自在天爲能作,與其他計時節、微塵等爲能作亦如是,破壞因緣業果,令衆生生愚昧見,逐妄不求真,遠離智慧,不得解脫。譬如本國之風水,亦是此類外道見之一,以其令人心迷,貪著世法,不修善因,反去往外追逐,找尋好風水,以求福運,此有若蒸沙作飯,違背道理,非智者所爲。若風水便可決定人之福禍,則一切善惡業果便壞;業果若壞,便壞一切佛法,這是佛子所不應爲的。學佛之人,應遠離一切邪執,方是隨順佛語。
【複次,大慧,有七種性自性:所謂集性自性、性自性、相性自性,大種性自性、因性自性、緣性自性、成性自性。】
【注釋】
“七種性自性”:此爲諸佛所證之真理;諸佛證知一切法皆含此七種自性。
“集性自性”:這是最初當藏性集合了“體”與“用”于一體,且體用冥然未分之際,此時之自性,便名集性自性。此爲一切法之總體相。
“性自性”:上面集性自性是集合體用于一體,冥然未分,自此以下,便有體用之分:“性自性”爲體,以下五種是用。“性自性”爲以如體之“性”爲“自性”,此種以如“性”爲其“自性”者,便是一切法的“性自性”。
“相性自性”:既有體用之分,便顯其性,其性既顯,便有其相,所以一切法皆含有現“相”之“性”質,而以這種現“相”的“性”質爲“自性”者,便稱爲一切法的“相性自性”;這是一切法依如體之性所起的第一個用,亦即:顯相。
“大種性自性”:一切形相皆依四大種而顯,故一切法皆含有以四“大種”之“性”爲其“自性”者,此即爲一切法之“大種性自性”。
“因性自性”:既有性、相、大種等自性後,便可爲一切法而作其親因,生起其它法;這個以能爲一切法作親“因”的“性”質爲其“自性”的,便是一切法的“因性自性”。
“緣性自性”:既有能爲一切法作因之性,亦必有能爲一切法作“緣”之“性”,以此“緣性”而爲其“自性”,便是一切法之“緣性自性”。
“成性自性”:一切法既具足體(性自性)與用(相性、大種性、因性、緣性)等自性,則便具足能“成”就一切法之“性”;以此能“成”之“性”爲其“自性”,便是一切法之“成性自性”。
【義貫】
再者,“大慧,”一切法皆具“有七種性自性”,此爲諸佛所證者:一、以“集”合體用于一體、冥然不分之“性”質爲其“自性”者(“集性自性”);二、以如體之“性”爲其“自性”者(“性自性”);叁、因體現“相”之“性”爲其“自性”者(“相性自性”);四、具四“大種性”質之“自性”(“大種性自性”);五、能爲一切法作親“因”的“性”質之“自性”(“因性自性”);六、能爲一切法作“緣”的“性”質之“自性”(“緣性自性”);七、性、相、體、用、因、緣等種種性質皆具足“成”就之“性”的“自性”(“成性自性”)。
【诠論】
此七種性自性,有人解說是指凡夫染法而言,有的反駁說應是指聖人之淨法,因爲下文說:“此是叁世如來性自性第一義心。”且經文又說:“凡夫無性自性”,因此說這七種性自性是指聖而非凡。其實本經是以如來自證的離言第一義爲依歸的,實不分凡與聖,如果真的要分別,應是總攝凡與聖;然而以本經之宗趣言之,凡與聖只是名上的不同,而其理體是一,若于此如來所立言教,而起诤執,即有失頓教忘言之義。六祖之言曰:“此宗本無诤,诤即失道義”,便是此理。
再者,因一切法皆具有此七種性自性,因此,小至一根、一毛、一塵,當其現時,這七種性自性都一時頓現,一切凡、聖、依、正之法都是如此。以諸佛證知一切性法,皆含此七種,于真于俗,于凡于聖,亘古常然,所謂:“若佛出世,佛不出世,諸法實相,不增不減。”是故諸佛不落于斷,亦不落于常,唯隨順法性,故能隨緣而起無邊大用,大悲化世,令入極智;雖起用化世,而亦湛然常寂。外道以不證知七種性自性,故唯著皮相,落于邪執邪見。如來愍彼爲邪見所執而不知自出,故說出其所自證之一切法性如此,以破其愚迷。這就是如來說這七種性自性的用意。
【複次,大慧,有七種第一義:所謂心境界、慧境界、智境界、見境界、超二見境界、超子地境界、如來自到境界。】
【注釋】
“七種第一義”:“第一義”是諸佛如來依第一義之覺心所證之智慧境界,共有七種。而且,如來又以此七種第一義之智慧,證知前面所說一切法共有之七種性自性。因此,這七種第一義,可說是理,前七種性自性,可說是事,這便是以理涉事,有體有用。這七種第一義智慧境界,有通與別兩種,前六種是菩薩與佛共通的,而最後一種,如來自到境界,則是佛所特有的,不與菩薩共。
“心境界”:菩薩自初發心以來,由于久遠修習第一義,故能證入真如之本心本性,所修恒與真如本心相應,此境界稱爲“心境界”。這約當叁賢位。(叁賢:十住、十行、十回向。亦即十信後之地前菩薩。)
“慧境界”:叁賢菩薩以得真如之心,依此真如之心久遠修習,故發慧,此境界名“慧境界”,約等于菩薩的初地、二地及叁地。
“智境界”:慧開則智明,故此境界稱“智境界”。籠統而言,智與慧是一樣的,但細分,則智之層次高于慧:慧可破惑,智則證真。又,有時慧指菩薩境界,智指如來境界,亦即:菩薩有慧,如來有智。但在此只表示智比慧的層次要高而已。“智境界”約等于四地、五地、六地。
“見境界”:智明則能見。“見”是指見真與見俗,以真俗俱見,故能真俗等觀、明見無礙。此境界約等于第七遠行地,遠行地以真俗等觀,故能超然遠引,直趨菩提,故稱“遠行”。
“超二見境界”:以有智能見,見已則能超二邊邪見,永斷邪網,入于聖智不動。此境界稱“超二見境界”,約等于第八地,故第八地名不動地,以其不爲凡夫煩惱及外道、二乘之邪見所動,故稱不動。
“超子地境界”:“子”是佛子,亦即菩薩。菩薩十地皆是佛子所行境界,故通稱子地。“超子地”則指等覺後心,因等覺已超出十地之外,故稱“超子地”。
“如來自到境界”:這是唯佛如來所自證的境界,不與其他十聖共。唐譯作:“如來自證聖智所行”。
【義貫】
再者,“大慧,有七種”諸佛如來依“第一義”心真如所建立之智慧境界:一、叁賢位菩薩與真如“心”相應修行之“境界”;二、菩薩最初叁地,由得真如之心而發“慧”之“境界”;叁、四五六地菩薩因慧開而“智”明之“境界”;四、第七地菩薩,由智照了,“見”真俗平等,超然遠引之“境界”;五、第八地菩薩“超”越凡夫、邪小“二見”而不動之“境界”;六、等覺後心,“超”越“子地”(十地)之“境界”;七、諸佛“如來自”覺聖智所獨“到”之“境界”。
【大慧,此是過去、未來、現在諸如來應供等正覺,性自性第一義心。以性自性第一義心,成就如來世間、出世間、出世間上上法。】
【注釋】
“應供”:爲佛十號之一。(佛十號爲:如來、應供、正遍知、明行足、善逝、世間解、無上士、調禦丈夫、天人師、佛世尊。)佛稱“應供”,因爲佛具足十號、十力、四無所畏、四無礙智、十八不共法,種種無上稀有功德,爲一切世間之最上福田,故爲一切天人所“應供”養,以供養如來,得無上之善功德故。
“等正覺”:梵語叁藐叁佛陀。“等”是平等、普遍之義,故又譯爲“正遍知”。如來之覺稱“正”、稱“等”者,以外道雖亦有覺,但不正,叁乘行人之覺雖正,但不“等”,不能普遍、遍到于叁世十方,無所不到,故唯有佛稱“等正覺”。
“性自性第一義心”:“性自性”即前面的七種性自性,“第一義”即七種第一義。這兩種在此合稱,且稱爲“心”,涵義甚深微妙:兩種合稱,即是將體與用、理與事合一:乃是以七種第一義爲體(理),七種性自性爲用(事),亦即體用、理事合一,即體即用,即事即理,非一非異。又此二者合稱爲“心”之更重要的意義爲:此“心”指真如本心,亦即,此理事、體用者,無非真如一心,故稱“性自性第一義心”。如是則攝一切體用歸于一心。
“成就”:即建立之義。以如來有此甚深微妙之性自性第一義心,故能有種種建立、種種成就、饒益世出世間。
“世間、出世間、出世間上上法”:這是指如來以有性自性第一義,故能作種種自利、利他之行,成就世間、出世間種種事業。“世間”,指叁賢。“出世間”,指十聖。“出世間上上法”,指如來自證境界。又,亦可說,如來以有此性自性第一義心,故于衆生無有分別,平等大悲,不論智愚、聖凡、利鈍,皆有所饒益,故因其機而以五戒十善化凡夫,四谛十二因緣化二乘,以六度四攝化漸根菩薩,而以最上法化頓根菩薩。所以,“世間”即是五戒、十善;“出世間”即四谛、十二因緣、六度四攝;“出世間上上法”即無上頓門。
【義貫】
“大慧,”這“是過去、未來、現在”叁世“諸”佛“如來、應供、等正覺”所自證得的最甚深微妙“性自性第一義心”。諸佛如來“以”此“性自性第一義心”,而得“成就如來”所建立的“世間”法(叁賢)、“出世間”法(十聖),及“出世間上上法”(如來自到境界)。
【诠論】
簡言之,一切賢聖、世間出世間之法,之所以得以成就、建立,皆是依如來之性自性第一義心。
【聖慧眼,入自共相建立,如所建立,不與外道論惡見共。】
【注釋】
“聖慧眼”:“聖”,指佛,唯佛稱大聖,故稱“聖”。“聖慧眼”即佛所證之慧眼,“慧”之用爲知,“…
《楞伽阿跋多羅寶經義貫 卷第一》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