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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伽阿跋多羅寶經義貫 卷第一▪P46

  ..續本文上一頁衆之比丘性空。這是指以智眼所見。

  “非余處無象馬”:亦非由于見除了精舍無象馬外,其余一切處也都無象馬,而說空。只因在這精舍中無象馬,便說空。

  “是名一切法自相”:是名妄計一切法之自相。因一切法之自相本空,以翳眼見,妄計而有。

  “彼于彼無彼”:彼外道只是因見于彼處無彼物,便說空。這有若于兔馬身上不見有角,便說法空一樣。亦即凡夫最大的毛病:見有著有,見無著無。又,彼外道之所以如是取著空者,因他們假定一切舍中應皆有象馬等,今見一舍中無,便執其爲空。

  【義貫】

  “雲何”爲“彼彼空?謂”外道之人以“于彼”處見“無彼”物,因而名之爲“空,是名彼彼空。大慧,譬如”于“鹿子”(人名)的“母”親(“毘舍佉”優婆夷)爲諸比丘所造之精“舍”中,見並“無象、馬、牛、羊等”家畜之迹,但彼外道人並“非”由于在那精舍中見“無比丘衆,而”便邪計“說彼”精舍“空;”也並“非”以般若真智照了,見精“舍”之“舍”自“性”本“空”,而方說精舍空;“亦非”以實智照見“比丘”衆之“比丘性空”,因此言彼精舍空(以不見有比丘故),亦“非”因見除了精舍無象馬外,其“余”一切“處”亦皆“無象馬”等,而說空;只是因見此處無此物,便說法空。“是名”妄計“一切法”之“自相,彼”外道人只是“于彼”處“無彼”物,便計說空。“是名”爲外道人所邪計之“彼彼空。是名”爲“七種空”。

  【彼彼空者,是空最粗,汝當遠離。】

  【義貫】

  外道所邪計的“彼彼空者,是空最”爲“粗”陋,“汝”等應“當遠離”。

  【诠論】

  七種空之中,除彼彼空外,其他則皆爲聖賢斷證之過程,一步步而登于極果離于性相之地。以上佛開闡空之義,這只是略說,若廣說則有十八空。然本經乃爲頓機人說,故僅擇其最精要者而言之可矣。以下是佛闡示無生之義。

  【大慧,不自生,非不生,除住叁昧,是名無生。】

  【注釋】

  “不自生”:即自體本自不生。亦即:不是自己生起,而不依衆緣,亦即,並非無因生。魏譯與唐譯皆作:“自體不生”。

  “非不生”:並非不從緣如幻而生。凡夫境界如是,諸佛菩薩之境界亦如是。所差者,只是凡夫不自在,諸佛菩薩得自在而已。因此諸佛菩薩,起于大悲,隨順衆生而如幻化現。是故永嘉禅師雲:“若實無生無不生”,亦即是此義。

  “除住叁昧”:謂除了登地菩薩,依所住之真叁昧力,了無明空,始證真無生。

  【義貫】

  “大慧”,所謂無生者,是說“不”是有實“自”體“生”,而並“非不”從緣如幻而“生”,然此境界,謂“除”了登地之大菩薩,以所自“住”之真“叁昧”力,照了無明空,始能證得外,其余無能知者。“是名”爲一切法“無生”。

  【離自性即是無生。離自性、刹那相續、流注,及異性現,一切性離自性,是故一切性離自性。】

  【注釋】

  “離自性”:亦即是無自性。以一切法本離于性、非性,故無自性;無自性,即不得言彼法有生起,所以說“離自性即是無生”。

  “刹那相續、流注”:以一切法刹那不住,相似而相續,自無始來流注不斷,故無自性。因爲若有自性,則應恒常,今見不常,刹那生滅,所以知其無有自性。

  “及異性現”:且一切法生已,便有別異之性顯現,亦即刹那變異之義。若其性可于一刹那間便改變,足見其本無實自性可言。

  【義貫】

  若一切法“離”于“自性”(無自性),“即是”一切法“無生”。爲何說一切法“離自性”?以一切法“刹那”不住,相似“相續、流注”不斷,故是無自性——若有自性,應恒常不變,不應刹那生滅。“及”一切法生已,刹那之間,便有別“異”之“性”顯“現”,如是刹那變異其性,故知“一切”法之“性”本“離自性”,唯心所現。“是故”我說“一切性離自性”。

  【雲何無二?謂一切法如陰熱、如長短、如黑白。大慧,一切法無二。非于涅槃彼生死,非于生死彼涅槃。異相因有性故,是名無二。如涅槃、生死,一切法亦如是。是故空、無生、無二、離自性相,應當修學。】

  【注釋】

  “無二”:“二”,是二法,即是一切對待之法。然而真理絕待,一切對待皆是凡夫依妄識分別而生,故無二法相即一切法究竟之實相。

  “一切法如陰熱、如長短、如黑白”:一切法皆如陰與熱,如長與短,如黑與白,皆相待而立,獨立則不成,故求其自性,了不可得。如長因短而立,則長無自性;若長有自性,則不須待短而立;今須有“短”才能見有“長”,故知長性不獨立存在,長性既不獨立存在,則“長”無自性。相同,短是因長而立,則短無自性;長短之性既皆非本有,只是相待而生,所以說法實無二,其差別只見于相待。

  “非于涅槃彼生死,非于生死彼涅槃”:非于涅槃之外實有生死,非于生死之外實有涅槃。生死涅槃本無差異,只是二法相待而立名,其實無有二致。例如非于“長”之外實有“短”之性可得,亦非于“短”之外而實有“長”之性可得,若不立“長”,則不見有“短”之性;若不立“短”,亦不見有“長”之性。同樣的,並非于生死之外,實有涅槃性可得;若不立生死之性,則不見有涅槃性;但頓不分別,則生死涅槃實一。若不立涅槃,則亦不見有生死之性。此二法之對立,但從自心妄想分別生。

  “異相因有性故”:“異”,互異。“相”,相待。“因”,原因。“有性”,便有妄性顯現。此言:生死涅槃本無二,然因凡夫逐生死,二乘趣涅槃,各由情見,故其所執取各異,互相對待,以此互異相待之因,便有妄性顯現。如由“長”見“短”等,而長性不實,短性亦然。涅槃生死亦複如是,其性皆不實。是故《華嚴經》雲:“有诤說生死,無诤說涅槃,生死與涅槃,二俱不可得。”

  【義貫】

  “雲何”爲一切法“無二”相?“謂一切法如陰”涼與炙“熱、如長”與“短、如黑”與“白”,皆相待而立,獨則不成,故求其獨立之自性,了不可得。“大慧,一切法”以相待之幻則現有二,而其究竟本“無二”。是故,並“非”離“于涅槃”相待之外,“彼”凡夫之人有“生死”;亦“非”離“于生死”相待之外,“彼”二乘之人得“涅槃”。是故生死涅槃本無二,然而凡夫逐生死,二乘趣涅槃,其所執各異,互成對待,以此互“異相”待之“因”,便“有”妄“性”顯現,“故”生死與涅槃實無二。“是名”一切法“無二”之真相。正“如涅槃”與“生死”相待而成。其他“一切法亦”是“如是”相待而立,而現若有性、有相;若不相待,則不見一法而有自性、自相。(然一切法本自無待,其相待者,衆生自心妄想、攀緣而生,因而強拉二物以爲對待。)“是故”于一切法“空”、一切法“無生”、一切法“無二”、一切法“離自性相”(無自性相)之奧義,汝等“應當”勤“修學”。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我常說空法,遠離于斷常,生死如幻夢,而彼業不壞。

  虛空及涅槃,滅二亦如是。愚夫作妄想。諸聖離有無。】

  【注釋】

  “生死如幻夢,而彼業不壞”:“生死如幻夢”,即是空義,因空,所以不常。雖然空、不常,然業果亦不壞失,此即不斷義。

  “虛空及涅槃”:即虛空無爲、擇滅無爲,與非擇滅無爲,叁無爲法。謂此叁無爲法亦如有爲之生死一樣,遠離于斷常。

  “滅二亦如是”:“二”指斷常等一切二見。此謂:而佛所說的空、無生、無二、離自性相等,也是一樣爲了息滅凡夫妄想執著的一切二見,令入中道正見。

  【義貫】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我常說”中道妙“空”之“法”,爲令衆生“無離于斷常”等惡見,有無俱遣。“生死”本“如幻、夢”,故不常;“而彼”生死之“業”果存于八識田中,卻“不壞”失,故亦不斷,是故世間本離斷常。至于“虛空”無爲、“及涅槃”等叁無爲法,亦如有爲之生死一樣,本離于有無斷常。有爲、無爲如是,離于斷常,佛所說的空、無生、無二,離自性相等能“滅二”見之法“亦如是”,離于有無斷常。然而“愚夫”于彼一切法皆“作妄想”分別,故見有無,“諸聖”以聖智照見,則“離”于“有無”諸想,忘言離念。

  【爾時世尊複告大慧菩薩摩诃薩言:大慧,空、無生、無二、離自性相,普入諸佛一切修多羅,凡所有經,悉說此義。諸修多羅,悉隨衆生希望心故,爲分別說,顯示其義,而非真實在于言說。如鹿渴想,诳惑群鹿,鹿于彼相,計著水性,而彼無水。如是一切修多羅所說諸法,爲令愚夫發歡喜故,非實聖智在于言說,是故當依于義,莫著言說。】

  【注釋】

  “凡所有經,悉說此義”:佛說一切法,爲度一切心。以衆生迷本逐末,執法實有,故佛言法空;由衆生執法有生,故佛示一切法無生;以衆生妄見生死涅槃二相,故佛言無二,總令離執無縛,返妄歸真,自悟本體,不攀外物。是故諸佛所說之諸修多羅中,無非顯示空、無生、無二、離自性相之法。

  “如鹿渴想,诳惑群鹿”:如陽焰,由于鹿渴想,而能诳惑群鹿。自心若不渴,陽焰不能诳。

  “鹿于彼相,計著水性,而彼無水”:鹿于彼陽焰相,妄想計著爲水性,而彼陽焰中,實無水。

  【義貫】

  “爾時世尊複告大慧菩薩摩诃薩言:大慧”,一切法“空、無生、無二、離自性相”之法門,系“普”遍“入”于“諸佛”所說之“一切修多羅”中;“凡所有”佛所說“經,悉”在闡“說此”等法門之“義。諸修多羅,悉”是“隨”順“衆生”之“希望心故”,而“爲”爲“分別”闡“說”,以“顯示其”(空、無生、無二、離自性相等法門之)“義,而非真實”之義“在于”彼文字“言說”中。有“如”陽陷,純因“鹿”自心生“渴想”,才能“诳惑群鹿”,而令群“鹿于彼”陽焰之“相”,妄想“計著”其爲“水性”,然“而彼”陽焰中實“無水。如是”佛于“一切修多羅”中“所說諸法”,皆“爲”欲“令愚夫發歡喜”心,因而逐漸引入究竟實智“故”,並“非”真“實”之“聖智在于”彼文字“言說”之中。“是故”修真實行者。“當智在于”彼文字“言說”之中。“是故”修真實行者。“當依于義”,契會自心,“莫著言說”,隨語生解。

  【诠論】

  此段總示聖智離言。別答之旨,至此,正好與總答之意遙相呼應。法體離言,修多羅本亦無說;然而由于衆生迷根深固,希聖多途,所以如來依其所病,廣演言教,曲爲顯示。即其所示,亦皆本離言,而衆生不了離言之旨,反執以爲實法。正如渴鹿追逐陽焰,而生水想,不知陽焰本不是水。是故佛法但爲隨衆生根性欲樂,令其發歡喜心,各隨悟入,而其究竟聖趣,實不在于言說。所以如來切誡“當依于義,莫著言說。”全經至此所談所顯理之究竟,盡萃于此。接著從第二卷初到第四卷討論法身的章節,皆是輾轉發明此章之義。

  楞伽阿跋多羅寶經義貫卷一終

  

《楞伽阿跋多羅寶經義貫 卷第一》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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