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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論義貫▪P13

  ..續本文上一頁理由) 。

   「不共」:不共不定。謂正反二論皆不共此因(兩方都不能用它),因而成爲猶豫因,是故此種因亦不得成立。

  「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此第叁種不定,及下面兩種:「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俱品一分轉」,都是指此「因支」對于正反二論而言,有所重疊,只是于兩造所涵蓋的成分多寡有所差別而已。

  「相連決定」:指正反二宗正相違悖,故無交集,而令「因」成爲不定。

  義貫

  本節從略(以下文當詳說故)。

  似因B1:共不定(兩造共享而成不定之因)

  論

  此中共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與無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爲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爲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

  注釋

  「此中共者」:這裏所謂的「共」因不定。「共」,正反二論皆可共享此因,爲己方之論支持,因而此「因」支,即成不定性,因爲它既可支持我方之論,又可支持敵論,其性便成不定,而不能真正成爲任何一方之「因支」。

   「聲常,所量性故」:若立「聲是常」爲宗。而舉因雲:「以聲是所量性故」。「量」,度量、測量。 「所量性」,即是可以度量、描遊、表诠的,如以大小、高低,乃至振幅、傳動之遠近等,來度量、表诠聲之形相。聲誠然是具有可度量之性,然而此可度量之性,並不能拿來證明聲是常、或無常;甚且,可度量之物,既可是常,亦可是無常,故常與無常二宗,皆可共此「可度量性」之因,因此,此「因」于正反兩方之論便成「共有」之因,于是其立場便成「腳踏兩條船」,而成不定,因此反而不能成爲支持任何一方論證之「因支」。

   「爲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這以下是指出以「所量性」爲因之不定性。「爲」,到底是,抑爲。謂:你所說的「所量性」 ,到底是指說:聲如瓶等「無常物」之可量性,而欲以此證明說聲是無常呢7

   「爲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空」,虛空、即空間;空間亦有大小,故理論上說,空間不論怎麼大,還是可以度量的。 「其常」,「其」爲虛字,無義。此謂:抑爲(還是)如虛空等「常性之物」之可量性故,因此你說「聲是常」呢?

  義貫

  「此中」所謂「共」因不定「者,如」立量匡一:聲」是「常」(宗):以其爲「所量性」(可量性)「故」,聲是常(因)。然而,以「常」與「無常」二「品」之宗「皆」可「共」用「此」所作性爲「因,是故」所立之因成爲「不定」性,不知到底它要支持常還是無常。到底你所說的可量性「爲如瓶等」無常物之「所量性故」,因此你說「聲是無常」呢?抑「爲如」虛「空等」常性物之「所量性故」,因此你說「聲是其常」(聲是常)呢?

  似因B2:不共不定(兩造皆不共而成不定之因)

  論

  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與無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余非有故,是猶豫因,此所聞性其猶何等?

  注釋

  「聲常,所聞性故」:如立「聲是常」爲宗;舉因雲:「以其爲所聞性」。

   「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品」,常與無常二品。 「離」,不依,不依此因;「離此因」,不依此爲因,亦即與此因無關,皆不用此因。亦即,「所聞性」與常或無常並無關系:故「所聞性」並不能用來證明聲是常或無常。「常」與「無常」的正反二宗,皆「不共此因」。

   「常無常外余非有故」:然而一切世間中,除了常法與無常法外,更無有余物、無有別法。

   「是猶豫因」:「猶豫」,即不定、不確定。以此「所聞性」既不得成爲「常宗」之因,亦不能成爲「無常宗」之因,因此它在「常性」與「無常性」之間,竟不能確說是屬于哪一個,以其屬性( Attribute)不定,故成爲另一種猶豫性之因。

   「此所聞性,其猶何等」:「猶」,猶如,像。「何等」,何等物,什麼東西。謂,遭「所聞性」,到底像什麼東西(是什麼東西)?亦即,它既不是屬「常性」,亦不屬「無常性」 ,那麼它究竟是什麼屬性?難道世間還有「非常非無常」之物,或「亦常亦無常」之物嗎?「所聞性」之性如是不可界定,即是「不定」;又不屬任何一法,則是「不共」 ,故「所聞性」是「不共不定因」(正反兩方皆不共享之不定因)。

  注釋

   所「言不共」不定因「者,如」立量「說:聲」是「常」住(宗);以其爲「所聞性故」(因)。然而「常」與「無常」二「品皆離此因」(皆不依此因,與此因無關),且一切世間中除了「常」法與「無常」法「外」,其「余」更「非有」任何法「故,是」故所聞性即成一種性質「猶豫」不確之「因」;關于「此所聞性」之性,「其猶何等?」(它究竟是何性質?),它到底是常或無常、或非常非無常等,竟不可說,故成正反兩方皆不共享之不定性因。

  似因B3:于同品喻中一分轉而于異品喻中徧轉之不定因

  論

  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者,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爲其同品。此無常性于電等有,于空等無。「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爲異品,于彼徧有,此因以電、以瓶爲同法故,亦是不定。爲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爲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注釋

  「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假如立量雲:「聲是有法」,而以「非勤勇無間所發」爲宗:舉因雲:「以其爲無常性故」。

   「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二分」,一部分,或一半。「轉」,運轉、運作、作用( function。work。operate, fit into ) 。 「徧」,完全。謂此「無常性」之因,對于同品類之法,只有二部份」能作用;而對于異品類之法,卻「完全」能相合、能運作;因而此「因」便遊移于正反二論之間,不能一定是支持那一方,所以有不定之過。

   「非勤勇無間所發」:「非勤勇無間」,非人爲不斷努力或天然不斷作用。「所發」所成就者。

   「以電、空等爲其同品」:「同品」,同品喻。因爲不是勤勇無間所成就的,因此當以電或空等爲其同品喻,而舉喻言: 「同喻如電、空」。因爲「電」是猝然、剎那間發生的,所以不是勤勇無間所發。而「空」是非所作性,所以也非勤勇無間所發。因此電與空都可以成爲其同品喻。

  「此無常性,于電等有,于空等無」:雖然電與空都能合于其「非勤勇無間所發」之宗,而得爲其同品喻。然而對于因支(無常性故),則電是無常,有「無常性」;但空則無「無常性」;因此說:這因支(無常性)在同品喻中,只有一部分可以相合(運作)——「同品一分轉」。

   「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爲異品」:此「非勤勇無間所發」宗,當以瓶等喻爲其異品,而舉喻言:「異喻如瓶等」。因爲瓶確是「勤勇無間所發」(須人爲之力不斷地去製作才能成就,故是勤勇無間所發) ,所以與「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不同品類,因而「瓶」可以成爲此宗之「異品喻」 。

   「于彼徧有」:此爲論文省略之言,而「無常性」之因,于彼瓶等物是「徧有」(瓶等完全有無常性),亦即瓶等物有無常性(是無常性)。因此,瓶對「無常因」來講,也是同品(以瓶也是無常故)。

   「此因以電、以瓶爲同法故,亦是不定」:「此因」,此無常之因支,既然以「電」爲同法喻(如上文中說),今又以「瓶」爲同法喻。但電「非勤勇性」,而瓶卻是「勤勇性」(勤勇無問所作),因此這「無常因」也變成在兩個性質相反的喻支中(電與瓶) ,都能運作,于是此因即變成「不定因」(不定性之因)。

  「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如今,論者是否要用「異喻如瓶等」之無常性,而令彼「聲」成爲「勤勇無間所發」宗呢?(若如是,則與原來所立之宗相違)。

  「爲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還是要說「如同喻之電等」之無常性故,而成立彼「聲非勤勇無間所發」之宗呢?

  诠論

  這「不定」因的毛病出在:凡所舉之「因」亦即,此「因」若對「宗」是同品,對「喻」也須是同品,且皆須「徧轉」 ,即完全符合;不能有二分轉」及「徧轉」同時出現,也不能同時對同品能轉,對異品也能轉;如是等情形,都會令造因支變成「不定因」

  義貫

   所言因支爲「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者,如」有人立量「說:聲」爲有法,而立「非勤勇無間所發」爲宗,舉因雲:以其爲「無常性故。」而「此」立量「中」之「非勤勇無間所發」之「宗」,當「以電」或「空等爲其同品」喻,然「此無常性」之因,「于電等」是「有」(因電是無常性),「于空等」則「無」(因空非無常性),故此無常因于電及空二同品喻之間,成爲一分轉(一半轉)之不定因。

   再者,此「非勤勇無間所發宗」,當「以瓶等」物「爲」其「異品」喻,而無常因「于彼」瓶等異喻爲「徧有」(即瓶等完全是無常性),如此一來,「此」無常「因」既「以電」爲同法,又「以瓶爲同法故,亦是」有「不定」之過。試問:此論者之意,其宗「爲如」異喻之「瓶等」之「無常性故」,而立「彼」聲「是勤勇無間所發」宗呢?抑「爲如」同喻之「電等」之「無常性故」,而立「彼」聲「非勤勇無間所發」宗?

  似因B4:于異品喻中一分轉而于同品喻中徧轉之不定

  論

  異品一分轉同品褊轉者,如立室言:「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爲同品,其無常性,于此褊有。以電、空等爲異品,于彼一分電等是有,空等是無,是故如前亦爲不定。

  注釋

   「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所立之因于異品喻中,有一半(一分)是可以運作的(一分轉),于同品喻中卻全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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