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運作(徧轉)。「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爲宗,舉因雲:「以其是無常性故」:立量雲:「聲」是有法,立「勤勇無間所發」「以瓶等爲同品」是勤勇無間之所作故):謂此「勤勇無間所發宗」,系以瓶等爲其同品喻,(因爲瓶
「其無常性,于此徧有」:「此」喻)爲徧有(以瓶等之性完全是無常),指瓶。謂因支的無常性,于此瓶喻(同品
「以電空等爲異品」:謂此「勤勇無間所發」宗卻是以電、空等爲異品喻,因爲電與空等皆是非勤勇無間所作故,得成爲此宗之異品喻。
「于彼一分電等是有」:謂無常性于彼喻中,其一半,電等是有無常性。
「空等是無」:但在空這一半(一分)而言,卻是沒有無常性。因此也成「不定之因」。
義貫
所言于「異品一分轉」而于「同品徧轉」之不定因「者,如」有人「立宗言:聲」是有法,立「勤勇無間所發」爲宗,舉因雲:以其爲「無常性故。」此「勤勇無間所發宗」系「以瓶等爲」其「同品」喻(以瓶亦是勤勇無間所作),且「其」因支之「無常性,于此」同品之瓶喻爲「徧有」(以瓶亦是無常性故)。然而此勤勇無間所發宗卻是「以電、空等爲異品」喻(因電空皆非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是異品法),而其因支之無常性,「于彼」異品喻中之「一分」(一半)「電等是有」(電是無常性故),然于「空等」卻「是無」(空非無常性故),因此這因支的無常性在異喻中,便有一半可轉,一半不可轉,「是故」此因支即「如前」遊「亦爲」有「不定」之過。
似因B5:于俱品喻中皆一分轉之不定因
論
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此中常宗,以虛空、極微爲同品,無質礙性于虛空等有,于極微等無:以瓶、樂等爲異品,于樂等有,于瓶等無: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爲同法故,亦名不定。
注釋
「俱品一分轉」:「俱品」,同品喻與異品喻兩者皆。謂于同品喻與異品喻皆各有一分轉、一分不轉(一半轉、一半不轉)。如上所說,若要所立爲真能立,則必須是「同品定有,異品徧無」(同品偏轉,異品不轉)。現在同品只一分轉,所以不是徧轉(定有):而異品亦一分轉,則不是徧無(不轉) ,故此因支即橫跨同異兩品,不能確定,故有不定因之過。
「聲常,無質礙故」:如立量雲:「聲是有法,以常住爲宗」,而立因雲:「以其無質礙故」。
「此中常宗,以虛空、極微爲同品」:此處的「常」宗,當以虛空與極微爲同品喻。因爲立此宗者必爲聲論外道,此輩外道系執虛空與極微皆是常,故對他們而言,虛空與極微得爲其「常宗」之同品喻,而立量雲:「聲是常爲宗:因:無質礙玫,司喻如虛空、極微。」
「無質礙性于虛空等有,于極微等無」:然而其「因支」之無礙性,對于虛空而言則是有(亦即虛空有非質礙性,此即是「一分轉」),但對于極微而舌則是無(亦即極微無非質礙性,此即是「一分不轉」);因此,此「無質礙因」支,在同品喻中,便成爲「一分轉,一分不轉」(亦即,無質礙因,于同品喻中,一半可以work,一半不能work),故有不定因之過。
「以瓶、樂等爲異品」:「樂」,樂受。又此「常宗」,必定是以瓶與樂受爲異品喻,而立量雲:「聲是常爲宗;因:無質礙故:同喻如虛空、微塵;異喻如瓶與樂受。」因爲瓶是無常,樂受亦是無常,因此皆得爲此常宗之異喻。
「于樂等有,于瓶等無」:然其「無質礙因」支,對于樂受來講是有(樂受亦是無質礙),故「無質礙因」于樂喻便可轉——此即是于「異品一分轉」。但此「無質礙因」對于瓶喻而言卻是無(瓶有質礙,非無質礙) ,故此「無質礙因」于瓶喻即不轉——此即于「異品一分不轉」。合上,則此「無質礙因」,便于同品喻與異品喻中,皆各有一半轉,一半不轉,故成不定因。
「以樂、以空爲同法故,亦名不定」:謂此無質礙因,既可以「樂」爲同法喻,又可以「空」爲同法喻,但樂是無常,而空是常,一常一無常,皆可爲「無質礙因」之同法喻,是故此「因」有不定之過。
義貫
所言「俱品一分轉」之不定因「者,如」立量「說:聲」是「常」爲宗,舉因雲:以其爲「無質礙故。此」立論「中」之「常宗」,系「以虛空」與「極微爲」其「同品」喻(因虛空與極微皆是常,故得爲同品喻),然而其「無質礙性」之因支,「于虛空等」是「有」,以虛空亦是無質礙,故無質礙因于此同品喻爲一分轉。然而無質礙性之因「于極微等」則是「無」,以極微非無質礙,故無質礙因于此同品喻中,即成一分不轉。又此常宗,當「以瓶、樂等爲異品」喻(以瓶樂皆爲無常,故得爲常宗之異品喻);然而其無質礙性之因支,「于樂等」是「有」,因爲樂亦是無質礙,故此無質礙因支于此異品喻中,成爲一分轉。但此無質礙性之因, 「于瓶等」則是「無」,因瓶非無質礙,故此無質礙性之因,于此異喻中,便成爲一分不轉。是故此無質礙因,于同品喻與異品喻中,皆各有一分轉、一分不轉之現象,故成不定因。「是故此」無質礙性之「因」既可「以樂」、又可「以空爲」其「同法」喻「故,亦名」爲有「不定」之過(以樂是無常,而空是常,一常一無常,其性相反,但卻可並爲同法喻,而其因支卻可于兩個性質相反的喻中轉,故此因有不定之過)。
似因B6:相違決定之不定因
論
相違決定者,如立宗舌:「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此二皆是猶豫因故,俱名不定。
注釋
「相連決定」:即決定相連,指兩造所立之宗,正相連惇。
「此二皆是猶豫因」:此二宗的因支,都變成是猶豫因。因爲「無常宗」固然是「所作性」,但這「所作性」並不能用來駁斥敵方的「聲是所聞性」,以證明「聲非所聞性」,令敵論之因不得成立,從而否定其宗。以此「所作性」因,不能達到破他宗的目的,故成爲一種「猶豫因」。再者,「常宗」的「所聞性」,既不能證明己方「聲爲常」之宗,又不能破斥敵方的「所作性」。敵我雙方既皆不能破斥對方,兩宗便各成自說白話,毫無交集,因此其因皆成「猶豫因」,不能達到確論的結果(因爲敵我兩個針鋒相對之宗,卻可以並立,且無法確定那一個是正確的——既然一正、一反,必定只有一個是「是」,而另一個爲「非」,今雙方所舉之因,既皆不能證實誰是誰非,則其「因」成爲「猶豫不確定」矣。)
義貫
正反二宗「相連決定」(決定相違)而其因反爲不定「者,如」有人「立宗言:聲是無常」,舉因言:以其爲「所作性故」;舉喻言:「譬如瓶等」。然「有」對手「立」宗雲:「聲」是「常」,舉因雲:以其爲「所聞性故」,舉喻言:「譬如聲性」。(然而此二宗之因,所作性與所聞性,並不能互相駁斥對方,令不成立;以因支不能破斥對方,故雖其宗旨明顯相違,但二宗卻能同時並立。)是故「此二」因支「皆是猶豫因」,無有能破他立己的確定作用「故,俱名」爲「不定」因。
C.四種相違之似因
論
相違有四:謂一、法自相相違因,二、法差別相違因,叁、有法白相相連因,四、有法差別相違因等。
注釋
「法自相」:即宗體之自性,亦即宗體的本意。
「法差別」:即論者對宗體暗自所作的引申意、別有所指,或隱含( imply)之意,非宗體之本意,故稱差別。
「有法自相」:即宗依(有法)之本意。
「有法差別」:即論者對宗依的特別引申或隱含之意。以非「有法」之本意,故稱差別。
義貫
本節從略;(以下當細述故。)
似因C1:與法自相相違之似因
論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惟于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注釋
「法自相相連因」:與宗體之自體相相違之因支。
「此因惟于異品中有,是故相連」:「惟」,同唯,僅只。「此因」,指此二因:「所作性」與「勤勇無間所發性」。「異品」,指與此宗相異的無常宗。謂「所作性」及「勤勇無間所發性」這兩個因,都是只有在異品的「無常宗」中才有,亦即:唯有「無常宗」才能適用這兩個因支,但于「常宗」卻不適合,所以此二因是與宗體相連的,故稱相連因。
義貫
「此中」所言與「法」(宗體)之「自」體「相」(自性)「相連」之「因者,如」
立量「說:聲」是「常」爲宗,以其爲「所作性故,或」以其爲「勤勇無間所發性
故」爲因。然「此」二「因」皆「惟于異品」的無常宗「中」才能「有」(才能適
用),而于此常宗則不合,「是故」有因支與宗體「相連」之過。
似因C2:與法差別相相違之似因
論
法差刖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爲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爲積聚他所受用故。
注釋
「法差別相連因」:「法」,即宗體。「差別」,非宗體之本意,而是論者暗中賦與或影射之意。「相違」,與宗體相連。「因」,因支。
「眼等必爲他用」:「眼等」,眼等五根,此爲「有法」。「必爲他用」,此爲宗體。「用」,受用。「他」,這個立論的問題症結就出在這個「他」上。在文字表面上看,這「他」應是指「身根」,而謂:眼等諸根必定是爲了身根所受用。若是這樣,就沒有什麼問題。然而立此論者爲外道,此論者心中所指的「他」 ,不是身根,而是暗指「神我」。因外道人計有我,而其「我」又有二種:一、神我,是不生不滅的真常之體。二、我身,是積聚四大所成,爲有生有滅,且是爲神我所受用者。
「積聚性故」:因爲眼等根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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