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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論義貫▪P15

  ..續本文上一頁聚性(四大等積聚而成),且爲身之所受用。所以外道論者即以此推而廣之,成爲:眼(積聚性)—一)爲身所受用,身(積聚性)—一)爲神我所受用,然而其第二段的推論卻隱含而不言,而將「眼,積聚性——爲身所受用」的「身」字,換成涵意隱晦暧昧的「他」字,然後企圖以此「他」字暗指「種我」。

   「如臥具等」:臥具亦爲積聚性(以亦是四大積聚而成故),而外道舌:其積聚之因爲令身受用。論者即以此喻,要比知「身亦爲積累性,爲了令神我受用」。論者所犯的錯誤爲:即使「積聚之臥具是爲了令身受用」 ,也不能證明「積聚之身根是爲了令神我受用」 。原因爲:

  一、積聚性的臥具爲積聚性的身所受用;但神我並非積聚性,如何能受用積聚性之身?

  二、神我之有無尚且未能確證,如何能受用現前確有之身?

  叁、「臥具爲身所受用」尚且不能用來證明「眼等諸根爲身之所受用」,更何況能進而用來證實「身爲種我所受用」。

   因爲這叁個 述,第一個是實有,第二個爲推想,第叁個完全是想象,且這叁個敘述是「平行的J (parallel) ,沒有交集,亦即彼此之間並無因果關系,是故這種推論不能成立。

  「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爲他用」:「此因」,此積聚性之因。 「成立」 ,證實、支持( support)。「眼等必爲他用」,眼等諸根必是爲了令「他」(身根)受用。

  「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連積聚他用」:「如是」,這麼一來,反過來說。「成立」,支持(在此意爲駁斥)。「所立法」,所立之宗,即「必爲他用」。「所立法差別」 ,即指神我。(本來「所立法」是指身根,而論者所隱含的「差別」之意,卻是指神我。)「相違」,違背于。「積聚他用」,是積聚性而爲他所受用。合上句雲:如果此「積聚性之因」,真能用來支持(證實)「眼等諸根必是爲身根所受用者」之宗。那麼,反過來說,此因亦能用來證實:因爲神我(所立法差別)是違背了積累性(非積聚性) ,因此身根並非爲「他」所受用。

   「諸臥具等,爲積聚他所受用故」:因爲正如同諸臥具等,臥具本身是積聚性,而且亦爲同是積聚性的「他身」之所受用。同理可證,若「神我」要受用此積累性之身,則「神我」本身必須也是與此身一樣是積聚性;但「神我」並不是積聚性,故神我不能受用此身。又,若你轉計說「神我也是積聚性」 ,則神我亦成無常,則違汝宗言「神我是真常,不生不滅。」是故,你所立的宗「爲他受用」,不得成立。

  義貫

   所言與「法差別相連」之「因者,如」立量「說:眼等」諸根「必爲他」(身根或神我)所受「用」(此爲宗),立因雲:以其爲「積累性故」;舉同喻雲:「如臥具等」,以臥具爲積聚性,且必爲他身所受用。然而「此」積聚性之「因如能成立」(支持)「眼等必爲他用」之宗,「如是」,反過來「亦能成立」(支持)「所立法差別」(神我)爲「相連」于「積聚」性(種我非積聚性)故身非爲「他」所受「用」(非積聚性之神我,無法受用積聚性之身)。正如同「諸臥具等」本身「爲積衆」性,且爲積聚之「他」身「所受用故」;因而此立量中,所立之因,對法差別有相違之過,故成似能立因。

  似因C3:與有法自相相違之似因

  論

  有法白相相連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注釋

   「有法自相」:「有法」,即宗依。直接的意思(並非隱含的言外之意)「有性」—大有之性。

  「自相」即舌陳(如舌所陳),亦即其表面、「非實非德非業」:印度勝論外道立叁八句義」:

  一 、實句——謂諸法體實,爲德業所依,實句有九: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此爲主谛)

  二、德句——爲實句之屬性功能,共有二十四德:色、香、味、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覺、樂、苦、欲、瞋、勤、勇、重陛、液性、潤性、法、非法、行、聲。(此爲依谛)

  叁、業句——此爲諸實句之運動,共有五業:取、舍、屈、仲、行。 (此爲作谛)

  四、大有句——此「有」體是一,謂實德業叁者同一 「有」,故稱大有。

  五、同異句——謂由此句之法,而令諸法有所同異。 (亦即,此即一切諸法「同異的總原則」 ,或總動力:外道計此句爲實有。)

  六、和合句——謂由于此句之法,而能令一切諸法和合(故此句即是一切諸法「和合之總動力」,若無此句,一切諸法皆不得和合;外道計此句爲實有。)又謂,由和合句之作用,而能令實、德、業、大有、同異五句,相互攝屬而不相離。

  勝論師所立之六句義中,其實是以「大有-l (Being)爲中心,爲主體,因爲彼說:「大有」含實、德、業(擁有實、德、業) ,但「大有」卻是獨立的、一體的,「大有」大于實、德、業,能顯實、德、業之性,但「大有」本身並非實、德、業,既非實、德、業之總合,亦非實、德、業分別之性;譬如梵天擁有一切衆生,但梵天本身並非一切衆生,或任何衆生。故彼立量雲:「大有不是實、不是德、也不是業。」這是爲了表示「大有」是「超乎一切的存在,擁有一切,卻非同于一切」 。

   「有一實故,有德業故」:這是外道所立的因。爲什麼說「大有不是實、不是德、也不是業」,理由何在?因爲:大有擁有「實句」。 「有德業故」 ,大有不但擁有實句義,而且也擁有德句義與業句義;因此,大有非實、德、業。外道此立論的邏輯是:「大有」既擁有「實德業」,則它本身就不是實德業,因爲它是「擁有者J ( the possessor),而實德業是「被擁有者J ( the possessed);「擁有者」不可能等于「被擁有者」 ,因爲「擁有者」大于「被擁有者」 ,此「大有」是大于一切「有」 ,故稱「大有」 。若用邏輯形式( formula)表示,即如:

  這樣的立論,有點像公孫龍子的「白馬非馬論」。但讀者須知,外道此「大有」論,乃至整個六句義,並不是鬧著玩的,其最終之目的在欲成立「梵我」及「神我」之超然、擁有一切,然又不屬于一切。

   再者,外道的「有一實故、有德業故」還有另一層意義,即:于「大有句」外,決定別有實、德、業句之實體獨立存在,但這實德業雖是獨立存在,卻是爲「大有」所擁有。其立量爲:「實德業是有法,宗爲:離大有性外決定別有:舉因雲:有一實故,有德業故。」

  「如同異性」:此爲論者所舉之「同喻」,謂喻如「同異」之性,「同異」與「大有」 一樣,是實有之性,而且它也與「大有」 一樣「非實非德非業」。

  「此因如能成遮實等」:「此因」,指「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因爲大有擁有實德業,所以大有本身不是實德業。)「成」,成立。 「遮」,妨,令不成就,令不成立(invalidate; repudiate) 。「實等」,實德業等。謂這個因支如果能令「大有即是實德業」不能成立,因而成立「大有非實德業」。

  「如是亦能成遮有性」:「有性」,大有之本性,即大有能擁有實德業之性。謂,反之,此因也能用來令「大有擁有實德業」之性,不得成立。爲什麼呢?既然你說:「大有非實、非德、非業」 ,則大有之中,應無實、德、業之性;若「大有」中無實德業之性,則不能說「大有」擁有實德業;因此,「大有」之「有性」 ,便成「無性」,因爲「大有」中無實德業,即無一物,故不能再稱「大有」爲「有性」,亦不能稱「大有」本身爲實有之性,以其中無物故。又,若「大有」本身非實德業,但一旦擁有實德業之後,即含有實德業之性,就不能再說「大有非實德業」了。又,「大有」中,除實德業外,並無他物,故「大有」所現出之性,其實即是實德業之性—六有既擁有實德業,且除實德業外, 「大有」之中並無他物,而且大有所現的性,也是只有實德業之性,因此要硬說「大有非實非德非業」,是不能成立的。

   「俱決定故」:「俱」,指上面所說的「二遮」:「遮實等」及「遮有性」。這二遼都是決定成立的。簡言之,汝所舉之因,若能遮大有「是實德業」(而令「非實非德非業」之宗成立) ,必也能遮大有爲「有法之性」(便成:大有非是擁有實德業之「有性」——而是無性),是故此因成爲與「有法自相(自性)相違」之因。

  義貫

   所言與「有法」之「自相」(自性)「相連」之「因者,如」有人立量「說:」大「有」之「性」(擁有一切,但其本身則)「非實、非德、非業」(爲宗):立因雲:以大有擁「有一」體之「實故」,亦擁「有德」句與「業」句「故」,大有擁有一切、大于一切,故非實德業。喻「如同異性」。然而「此因」支「如能成」立「遮」止大有即是「實」德業「等」,而令大有非實德業之宗成立,「如是」,反之,「亦能成」立「遮」止大有之擁「有性」,而成非有性(無性);以此二遮「俱決定」成立「故」,此因便有與有法(宗依)之自相相違之過。

   诠論

   勝論師又稱衛世師,又名儒鹞仙人。「其人在佛前八百年出世,時人以其畫避聲色,匿居山薮,夜絕視聽,方行乞食,有似鵬鹞鳥,故名鵬鹄仙人。及獲五通,遂說論十萬偈,謂證菩提,便欣入滅。」後傳法于弟子五頂(見叁藏法數四八一頁衛世師條,及窺基大疏)。

   又,印度勝論師的「大有」之說,比之中土,亦不得專美,以中土的老子亦有類似之說。老子謂:「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爲天下母(即能生及包含一切),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強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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