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运作(徧转)。「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为宗,举因云:「以其是无常性故」:立量云:「声」是有法,立「勤勇无间所发」「以瓶等为同品」是勤勇无间之所作故):谓此「勤勇无间所发宗」,系以瓶等为其同品喻,(因为瓶
「其无常性,于此徧有」:「此」喻)为徧有(以瓶等之性完全是无常),指瓶。谓因支的无常性,于此瓶喻(同品
「以电空等为异品」:谓此「勤勇无间所发」宗却是以电、空等为异品喻,因为电与空等皆是非勤勇无间所作故,得成为此宗之异品喻。
「于彼一分电等是有」:谓无常性于彼喻中,其一半,电等是有无常性。
「空等是无」:但在空这一半(一分)而言,却是没有无常性。因此也成「不定之因」。
义贯
所言于「异品一分转」而于「同品徧转」之不定因「者,如」有人「立宗言:声」是有法,立「勤勇无间所发」为宗,举因云:以其为「无常性故。」此「勤勇无间所发宗」系「以瓶等为」其「同品」喻(以瓶亦是勤勇无间所作),且「其」因支之「无常性,于此」同品之瓶喻为「徧有」(以瓶亦是无常性故)。然而此勤勇无间所发宗却是「以电、空等为异品」喻(因电空皆非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是异品法),而其因支之无常性,「于彼」异品喻中之「一分」(一半)「电等是有」(电是无常性故),然于「空等」却「是无」(空非无常性故),因此这因支的无常性在异喻中,便有一半可转,一半不可转,「是故」此因支即「如前」游「亦为」有「不定」之过。
似因B5:于俱品喻中皆一分转之不定因
论
俱品一分转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此中常宗,以虚空、极微为同品,无质碍性于虚空等有,于极微等无:以瓶、乐等为异品,于乐等有,于瓶等无:是故此因以乐、以空为同法故,亦名不定。
注释
「俱品一分转」:「俱品」,同品喻与异品喻两者皆。谓于同品喻与异品喻皆各有一分转、一分不转(一半转、一半不转)。如上所说,若要所立为真能立,则必须是「同品定有,异品徧无」(同品偏转,异品不转)。现在同品只一分转,所以不是徧转(定有):而异品亦一分转,则不是徧无(不转) ,故此因支即横跨同异两品,不能确定,故有不定因之过。
「声常,无质碍故」:如立量云:「声是有法,以常住为宗」,而立因云:「以其无质碍故」。
「此中常宗,以虚空、极微为同品」:此处的「常」宗,当以虚空与极微为同品喻。因为立此宗者必为声论外道,此辈外道系执虚空与极微皆是常,故对他们而言,虚空与极微得为其「常宗」之同品喻,而立量云:「声是常为宗:因:无质碍玫,司喻如虚空、极微。」
「无质碍性于虚空等有,于极微等无」:然而其「因支」之无碍性,对于虚空而言则是有(亦即虚空有非质碍性,此即是「一分转」),但对于极微而舌则是无(亦即极微无非质碍性,此即是「一分不转」);因此,此「无质碍因」支,在同品喻中,便成为「一分转,一分不转」(亦即,无质碍因,于同品喻中,一半可以work,一半不能work),故有不定因之过。
「以瓶、乐等为异品」:「乐」,乐受。又此「常宗」,必定是以瓶与乐受为异品喻,而立量云:「声是常为宗;因:无质碍故:同喻如虚空、微尘;异喻如瓶与乐受。」因为瓶是无常,乐受亦是无常,因此皆得为此常宗之异喻。
「于乐等有,于瓶等无」:然其「无质碍因」支,对于乐受来讲是有(乐受亦是无质碍),故「无质碍因」于乐喻便可转——此即是于「异品一分转」。但此「无质碍因」对于瓶喻而言却是无(瓶有质碍,非无质碍) ,故此「无质碍因」于瓶喻即不转——此即于「异品一分不转」。合上,则此「无质碍因」,便于同品喻与异品喻中,皆各有一半转,一半不转,故成不定因。
「以乐、以空为同法故,亦名不定」:谓此无质碍因,既可以「乐」为同法喻,又可以「空」为同法喻,但乐是无常,而空是常,一常一无常,皆可为「无质碍因」之同法喻,是故此「因」有不定之过。
义贯
所言「俱品一分转」之不定因「者,如」立量「说:声」是「常」为宗,举因云:以其为「无质碍故。此」立论「中」之「常宗」,系「以虚空」与「极微为」其「同品」喻(因虚空与极微皆是常,故得为同品喻),然而其「无质碍性」之因支,「于虚空等」是「有」,以虚空亦是无质碍,故无质碍因于此同品喻为一分转。然而无质碍性之因「于极微等」则是「无」,以极微非无质碍,故无质碍因于此同品喻中,即成一分不转。又此常宗,当「以瓶、乐等为异品」喻(以瓶乐皆为无常,故得为常宗之异品喻);然而其无质碍性之因支,「于乐等」是「有」,因为乐亦是无质碍,故此无质碍因支于此异品喻中,成为一分转。但此无质碍性之因, 「于瓶等」则是「无」,因瓶非无质碍,故此无质碍性之因,于此异喻中,便成为一分不转。是故此无质碍因,于同品喻与异品喻中,皆各有一分转、一分不转之现象,故成不定因。「是故此」无质碍性之「因」既可「以乐」、又可「以空为」其「同法」喻「故,亦名」为有「不定」之过(以乐是无常,而空是常,一常一无常,其性相反,但却可并为同法喻,而其因支却可于两个性质相反的喻中转,故此因有不定之过)。
似因B6:相违决定之不定因
论
相违决定者,如立宗舌:「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此二皆是犹豫因故,俱名不定。
注释
「相连决定」:即决定相连,指两造所立之宗,正相连惇。
「此二皆是犹豫因」:此二宗的因支,都变成是犹豫因。因为「无常宗」固然是「所作性」,但这「所作性」并不能用来驳斥敌方的「声是所闻性」,以证明「声非所闻性」,令敌论之因不得成立,从而否定其宗。以此「所作性」因,不能达到破他宗的目的,故成为一种「犹豫因」。再者,「常宗」的「所闻性」,既不能证明己方「声为常」之宗,又不能破斥敌方的「所作性」。敌我双方既皆不能破斥对方,两宗便各成自说白话,毫无交集,因此其因皆成「犹豫因」,不能达到确论的结果(因为敌我两个针锋相对之宗,却可以并立,且无法确定那一个是正确的——既然一正、一反,必定只有一个是「是」,而另一个为「非」,今双方所举之因,既皆不能证实谁是谁非,则其「因」成为「犹豫不确定」矣。)
义贯
正反二宗「相连决定」(决定相违)而其因反为不定「者,如」有人「立宗言:声是无常」,举因言:以其为「所作性故」;举喻言:「譬如瓶等」。然「有」对手「立」宗云:「声」是「常」,举因云:以其为「所闻性故」,举喻言:「譬如声性」。(然而此二宗之因,所作性与所闻性,并不能互相驳斥对方,令不成立;以因支不能破斥对方,故虽其宗旨明显相违,但二宗却能同时并立。)是故「此二」因支「皆是犹豫因」,无有能破他立己的确定作用「故,俱名」为「不定」因。
C.四种相违之似因
论
相违有四:谓一、法自相相违因,二、法差别相违因,三、有法白相相连因,四、有法差别相违因等。
注释
「法自相」:即宗体之自性,亦即宗体的本意。
「法差别」:即论者对宗体暗自所作的引申意、别有所指,或隐含( imply)之意,非宗体之本意,故称差别。
「有法自相」:即宗依(有法)之本意。
「有法差别」:即论者对宗依的特别引申或隐含之意。以非「有法」之本意,故称差别。
义贯
本节从略;(以下当细述故。)
似因C1:与法自相相违之似因
论
此中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或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此因惟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
注释
「法自相相连因」:与宗体之自体相相违之因支。
「此因惟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连」:「惟」,同唯,仅只。「此因」,指此二因:「所作性」与「勤勇无间所发性」。「异品」,指与此宗相异的无常宗。谓「所作性」及「勤勇无间所发性」这两个因,都是只有在异品的「无常宗」中才有,亦即:唯有「无常宗」才能适用这两个因支,但于「常宗」却不适合,所以此二因是与宗体相连的,故称相连因。
义贯
「此中」所言与「法」(宗体)之「自」体「相」(自性)「相连」之「因者,如」
立量「说:声」是「常」为宗,以其为「所作性故,或」以其为「勤勇无间所发性
故」为因。然「此」二「因」皆「惟于异品」的无常宗「中」才能「有」(才能适
用),而于此常宗则不合,「是故」有因支与宗体「相连」之过。
似因C2:与法差别相相违之似因
论
法差刖相违因者,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用故。
注释
「法差别相连因」:「法」,即宗体。「差别」,非宗体之本意,而是论者暗中赋与或影射之意。「相违」,与宗体相连。「因」,因支。
「眼等必为他用」:「眼等」,眼等五根,此为「有法」。「必为他用」,此为宗体。「用」,受用。「他」,这个立论的问题症结就出在这个「他」上。在文字表面上看,这「他」应是指「身根」,而谓:眼等诸根必定是为了身根所受用。若是这样,就没有什么问题。然而立此论者为外道,此论者心中所指的「他」 ,不是身根,而是暗指「神我」。因外道人计有我,而其「我」又有二种:一、神我,是不生不灭的真常之体。二、我身,是积聚四大所成,为有生有灭,且是为神我所受用者。
「积聚性故」:因为眼等根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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