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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論義貫▪P6

  ..續本文上一頁去認知多種屬性,這些屬性就各自分離。因此石之「堅」與「白」,客觀而言,是「不相離」 ,亦不能「離石而存在」:若以佛法的言詞來說,即:若離于石,即無石之「堅」可得:若離于石,亦無石之「白」可得。因此,石之「堅」與「白」 ,皆依于石體,非是獨立個別的存在。因此,相對于公孫龍子的「堅白相離」說,墨家提出「堅白相盈」說。關于惠施的「畢同畢異」論,後期墨家則認爲:萬物間之差異是普遍存在的現象,但「異中有同」。同異之關系有四種:

  一、重同(兩類事物之概念完全重合duplicated)

  二、體同(二概念屬于同一整體。)

  叁、合同(二概念在同一範疇中。)

  四、類同(二物屬性相同。)

   至于「相異」,也有四種:「二、不體、不同、不類」。以這兩組同異的理論,墨家因而批駁惠施的「萬物一體」說,而稱之爲概念上的混淆。他們以批駁「白馬非馬」論來指出:「牛馬之非牛,說之在兼。」意即:牛之類與馬之類固有「類同」,但非「體同」或「重同」;「白馬」雖「不等于」馬,但卻確實「屬于」馬。因此,說「白馬非馬」是不正確的。

   由上所遊,可知中國在先秦諸子中,已經有了相當豐富的「邏輯」及「知識論」上的論述,但爲什麼後來就消失了呢?這有兩個主要原因;其一,是秦始皇焚書坑儒,箝製、迫害一切學術,除了醫學、植物學、占蔔等外,一律不准習學研究。其二,即是漢武帝用董仲舒之議,罷黜百家,獨尊儒家,實施學術控製、思想控製,剝奪人民知的基本權利與學術自由,因此,中國邏輯學便告夭折。雖然魏晉南北朝時,有清談之風起,而西晉魯勝有墨辯注(已亡夫,今僅存其敘文),以及清朝中葉有王念孫、王引之等人注解及研究墨學,清末民初亦有一些學者著重研究墨學中之「認識論」、邏輯及自然科學的部分。但總的來說,若此時中國才要發展自己的一套邏輯學,爲時已晚,不如師法西洋,迎頭趕上,還來得直接、實際一些。 (幸好,學術是無國界的。)

  c、佛教邏輯簡介

   佛教邏輯學即是所謂「因明學」 。古印度人與古希臘人一樣,在作學術論辯或論證時,都依循一套論證的「遊戲規則」(或法則),作爲一切論證的工具(因此亞裏斯多德的邏輯論著稱爲「工具論」);而這一套法則,希臘人稱之爲「邏輯」,印度人則稱之爲「因明」。

   「因明」一詞,源于「四吠陀論」。四吠陀論爲婆羅門教之根本聖典。四吠陀論又稱「四明論」。遼

  覺苑所撰之大日經義釋演密鈔(簡稱演密鈔)卷二雲:「韋陀此雲明,即是外道四明也。」昆奈耶雜事十六雲:「婆羅門子讀四明論。」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七雲:「大婆羅門四明法,幻化咒等悉皆通。」婆羅門教的四吠陀(四明)爲:

  一、梨俱吠陀:爲明贊誦及招請之法。

  二、沙摩吠陀:爲明詠唱之法。

  叁、夜柔吠陀:爲明獻供之法。

  四、阿閣婆吠陀:爲明咒術、算術之法(此依百論疏中載),因明即含在此中,此爲因明之本源。

  後于公元二世紀頃,印度六派哲學中之尼夜耶派(正理派,即印度哲學之形上學派)之鼻祖足目仙人乃發展之,而成就印度之因明學。此派之因明即稱爲「外道因明」。而佛法中之因明,即稱爲「內道因明」。「內道因明」之締造者爲陳那論師,師于佛滅後完成因明正理門論,是爲內道因明之根本論典。于此論中,陳那菩薩頗延用足目仙人之說,並改進發展傳統內道、外道因明之學,從而奠定了佛教因明學之基石。其弟子商羯羅主菩薩紹繼其志業,著因明入正理論,廣弘因明之學。相對于婆羅門教的「四明論」,佛教則立「五明」:

  一、聲明——即梵唱或研討文字聲韻之學,亦即音樂、文字學、文法學、音韻學、語言學、及語意學,全都包含在內。

  二、工巧明——即一切工藝、科技之學。

  叁、醫方明——即醫學。

  四、因明——即佛法之邏輯學、論理學。

  五、內明——即佛經教典之道理。簡言之,即是佛理。以佛理能令衆生明了自心內法,而得開悟解脫,故得此「明」者,即是「內明」;是故佛理稱爲「內明」。

  因明學的內容分爲:「叁支」 、及「五分論」。叁支爲:「宗、因、喻」。

  五分論爲:「宗、因、喻、合、結」 。茲將五分論

  列表說明如下:

  宗(Proposition) -相當于命題。

  因(Reason) -理由。

  喻( Example )——舉例、舉出實證,亦即旁證。

  合(Application) -又稱「法合」,即將「喻」與「宗」「因」二法合起來講。

  結(Conclusion) -結論。

  舉一實例言之:

  【宗】:山上有火。

  【因】:以見山上有煙故。

  【喻】:同喻如廚房見煙;異喻如湖上有煙氣。

  【合】:如是。

  【結】:是故山上有火。

  以上是「五分論」。至于「叁支」則是于「五分論」中省略了最後兩項的「合」與「結」。而一般實際用時,通常也都是只用叁一支」,而將「合、結」隱含其中。

   又,因明學的「宗、因、喻」,與西洋叁段論法的「大前提、小前提、結論」,其次第可說是正好倒過來。 「大前提」、「小前提」都是因,大前提是「大因」(以一般現象或事實爲因),如前遊例中之「所有的鑽石都會刮玻璃」。而「小前提」爲「小因」,即個別或特殊之因,如前例中之「瑪莉的戒指上的石頭不會刮玻璃。」

  在大小二因合在一起 之後,便得到了推論的結果:結論。因此:

  1、大前提(大因)

  2、小前提(小因)

  3、結論。

  然而因明學的宗、因、喻,則是:

  1.宗——命題(即是所要證明的論點,如同叁段論法之結論)

  2.因——理由。

  3.喻——實例。

  所以可知,「因明」論證的程序是:先提出你所主張的論點(命題,宗) ,然後再舉出理由(理上的論證),及實例(事上的證據),如是在理事(理由與實例)具足的論證下,你所主張的「宗」,便可成立。反之,若要駁斥他人的論點,則可從他在「宗」、或「因」、或「喻」上,各自所犯的錯誤,或推論上的過咎,來駁倒他的理論。這一切「遊戲規則」,在因明入正理論中都有極詳盡的發揮。再者,佛教聖典稱爲叁藏:經藏、律藏、論藏。而在論藏中,包括大小乘論典,都普遍地應用因明學的技巧來論證。如小乘的六足論(集異門足論、法蘊足論、識身足論、界身足論、品類足論及發智論等),大毗婆娑論、俱舍論—大乘中的中論、百論、十二門論,以及唯識學諸論,在在都運用了因明的技巧而論說;因此,若不通達因明學,于諸論典實難完全通達。更有進者,要建立正法,破斥邪說,更少不了因明學這件利器。注者識于二oo一年十一月八日

  于臺北

  大昆盧寺

  B、因明入正理論義貫

  甲,釋論題、論主、譯者

  沙門釋成觀撰注

  因明入正理論

  商羯羅主菩薩造

  唐叁藏法師玄奘譯

   「因明」:即今所謂「邏輯」( logic ),哲學上舊譯爲理則學或論理學。「理則」,即探討道理的論說之規則,或論證道理的軌則。這是西洋人,自古希臘即有的一套作學術、或學術研討所共遵循的規則。印度人也有一套類似的學問,稱爲因明學:舉凡舌說、辯論道理或著遊,都必須依循這一套規則,所以因明也可以說是研討學術、道理的軌則(遊戲規則)。因明的「明」,梵語原文爲「吠陀」 ( Veda)。古代婆羅門立「四吠陀」,佛法則立「五明」,五明即:聲明(聲韻學)、工巧明(工藝學)、醫方明(醫學)、因明(邏輯學)、內明(即佛法、或內教)。又「明」,即是了解、通達之義,謂于某些領域中的學問通達,即稱爲「明」,如通達聲韻及音聲之教,稱爲聲明(于聲得明)。又,因明之「因」,本指萬物(萬法)生起之「因」,如四大:萬塵等生起之因;若能通達,即稱爲通達「因明」 。但這是原始的因明,亦即廣義的因明。後來及現在的因明,皆是指狹義的邏輯學、論理學而言。

   「入正理論」:「入」,解入、或悟入。「正理」,指如來所說之正法。「論」,即經、律、論的「論」,在此指本文。合上爲:以「因明學」論說的技巧及方式,令自他得悟入于如來正理之論文。故可知,這「因明」在此是爲了令人入于如來正理的工具,是爲「能入」之方便,而正理則爲「所入」之境界。

   「商羯羅主菩薩造」:「造」,即作,著作之義;即是造本論之作者,稱爲論主。 「商羯羅主菩薩」,依窺基法師的因明入正理論疏中所說,爲陳那菩薩之弟子。又雲:「陳那」義爲世命,將爲賢劫千佛之一。起先他匿迹于山岩叢林之間,精修等持(禅定叁昧),並從事著遊,「觀遊作之利害,審文義之繁約」。那時,忽然「崖谷震吼,雲霞變彩,山種捧菩薩足,高數百尺,唱雲:佛(所)說(的)因明(之學),(其)玄妙(一般人)難(以)究(達)。如來減後,(此)大義(即沈)淪(斷)絕。(如)今幸(而有菩薩您)福智悠邈,(能) 深達聖(人之)旨(義),因此,因明論(之)道,願請重(新)弘(揚)。菩薩乃放種光,燭照機戚。」那時南印度的案達羅國王,見到菩薩放光明,便認爲菩薩是入金剛定,便請菩薩證無學果(阿羅漢果)。菩薩曰:「(我是)入定觀察,將(要闡)釋深經;(我的)心(意是)期(于)大覺,非願小果。」王又請言:「無學果者,諸聖(亦)攸仰(敬重),請尊(者)速證。」這時,菩薩爲安撫國王,便要從王所請;忽然,妙吉祥菩薩(文殊菩薩)即彈指而警告說:「(爲)何舍(菩薩)大心,方興(起)小(乘之)志?爲(了)廣利益(一切衆生)者,當傳慈氏(彌勒菩薩)所說(之)瑜伽(師地)論,(以)匡正頹(廢之法)綱。(你)可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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