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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論義貫▪P8

  ..續本文上一頁持,因此此論證之「宗」,于「理上得立」 ( plausible )。而你所提出的「喻」,則令你所論證的理,得到衆所共知的事實上的支持,因此你的「宗」于「事上得成」 ( possible )。

   佛教因明學與西洋邏輯學最大的不同,其關鍵即在于「喻」支。因爲西洋邏輯學,不論是古希臘的叁段論法( Syllogism) ,或曆代的辨證法(Dialectic) ,包括「前蘇格拉底辨證法」 ( Pre-Socratic Dialectic ) 、乃至「黑格爾辨證法」( HegelianDialectic ),或「馬克斯唯物辨證法」 ( Marxian Materialistic Dialectic ),基本上都是屬于形式邏輯;這是西洋邏輯的基本精神,亦即:只要論證的過程,于「理」上(或推理上)說得通,便可說此論證能成立(valid) ,合邏輯—亦即于論理上「可能」、 「可接受J (plausible)。雖然此論證,經由推論的方式,于理上可似成立,但「事實」上則不一定成立,它不一定是符合事實,將來也不一定能成事實;實際上可能永遠都不會有這麼一樣東西符合此理。但那並不妨害它于「理論上可以成立」這件事。換言之,西洋邏輯只管論證是否plausible (理上可能) ,而完全不問是否事實上可能或可行possible (事上可能) 。因此,西洋邏輯中、完全撇開倫理學、美學、政治學、社會學等的價值判斷,如善惡、美醜等,而只一心叁思地專注于自己所設立的邏輯架構中之運作。也因此,而令西洋邏輯于正確無誤的論證中,會産生于事實很荒謬的結論( something plausible in logic, but totally impossible or ri-至于佛法的因明學,則完全不會有這樣的現象,那是因爲因明學中有「叁支」,尤其是「喻」支的關系。假使因明學中只有「宗因」二支,其結果就可能會與西洋邏輯類似:論者提出一個論點,在理論上得以成立,但事實上卻完全不可能。因爲因明學的論證之結構,除了「宗」與「因」在理論上的證明外,還要求必須有「喻」支的事實上的舉證,證明此「宗」于既有的事實早已有之,而于事得成;是故「因明」能免于學者純理、純學術的象牙塔式的不合事實的架空之理,而變成學術家的文字遊戲,或不實的…一說戲論」。簡言之,「因明」之不同于西洋邏輯者,在于因明論證,最後必須「落實」在具體的人生事相上,不論是歸于色法之物質(如四大、六根、六塵)、或歸于心法(八識:心心所法)皆可;但絕不能海闊天空、言之無物,只是「爲因明而因明」、「爲邏輯而邏輯」。進而言之,佛之所以開示「因明」大法之本意,即是爲了弘揚正法、正理,破邪顯正,令行者自悟悟他,成爲修行自利利他的重要工具;而不是只提供給「智識份子」 一種「頭腦的體操」 、言之無物的高級奢侈品。因此,也可見得佛教因明學比西洋邏輯殊勝之處。是故習因明之佛子,于此應深切體會。

  i.宗支

  論

  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隨自樂爲所成立性,是名爲宗。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注釋

   「極成」:「極」,十分、充分、決定之義。「成」,成立,能成立、贊成。請敵我兩方都極同意;兩造都極同意,都沒有意見。

   「有法」:有無常屬性之法:或具體而有之法。亦即,不是想象的、象征之法,如龜毛、或兔角。謂于「立宗」(提出前提時)須先提出一樣「有法」,作爲此宗之「所依」,稱爲「宗依」。也就是說,此宗依不得「憑空」而設,亦不得憑「想象」,必須依于實際、具體之「有法」。而且這「有法」,還必須是論說的雙方都同意的東西(極成);譬如:不能以「龍王星的大氣層」爲「有法」,因爲「龍王星的大氣層」雖或許是「有法」,但卻非「極成」(因爲只是推斷,不能具體實證)。而論者所立之宗,則必須建立在「極成」的「有法」之上(即稱之爲:「以極成有法爲宗依」)。

   「極成能別差別性故」:「能別」,能區別出,能顯示差別。「差別性」,所欲差別之性。例如敵方立「常」爲宗,那麼你所立的「宗」(主旨),必須是能顯示你的「宗」與他所立之「宗」,有所不同(有「差別性」),例如你立的宗是「無常」;如此,你的「宗」便確實具有能顯示與「他宗」有所差別的性質(「常」與「無常」確實有別),因此依本論文所說,即是你所立的宗,能區別出你所欲差別之性質或作用,而且你所提出的這個「能別差別性」,也須是能爲兩造所接受的(例如「無常」) ,如是,則此「能別差別性」便是「極成」。要而言之,所提出之宗體,須具有「能別差別性」 ,須與敵宗有所不同,不能與敵宗一樣、雷同,重疊、或類似。否則即失論辯之意(不然就等于還沒論辯,就自己主動贊成敵方之論點。)

  「隨自樂爲所成立性」:「自樂」,自所樂之法,即自教。例如佛弟子,其自樂之法即佛之教理。或如婆羅門,其自樂之法即爲四吠陀等。 「隨」,依。 「隨自樂」,即依于自所信樂之教法。「爲」,當作。「所成立性」,「性」即前面所說的「能別差別性」。此爲進一步限定你所提出的宗之「能別差別性」 ,還必須是依于你本所信樂的教法而成立的,亦即,所立的宗之性,不能違于你本宗之教,例如你若本是「明論」或「聲顯論」的信徒,而此二外道之士,皆計「聲」是常,因此你所立的「宗」,決不能說:「聲是無常」,這樣便違本所信樂的教法,這樣的「宗」,不但你的本宗之人不能同意,連敵方也不能接受,以其非「隨自樂爲所成立性」故。

   诠論

  綜而言之,所立之「宗」,必須具備叁個條件:

  一、兩造共同許可的具體而實有之法(「極成有法」);

  二、能區別出所欲顯示與敵論有所差別之性(「極成能別差別性」):

  叁、依隨你自己本所信樂的教法之旨,作爲你所欲成立之性(主題不連惇本教。「隨自樂爲所成立性」)。

   若具足了這叁個條件,才能說是立「宗」。例如有佛弟子立「聲是無常」便是一個可以成立之宗,因爲它具備了這叁個條件:

  一、其「有法」是「聲」。

  二、其宗體具有「能別差別性」,以別于敵論之「常」

  叁、此無常宗是依隨自樂之教(佛教)所成立之性。

   因此「聲是無常」可以成爲「宗」。

   義貫

  「此中」所言「宗」能成立之條件「者,謂」第一,若前提中含有「極」能「成」立(兩造皆共許之)具體而「有」之「法」(非如龜毛、兔角等);第二,「極」能「成」立(兩造共許)的、具有「能」區「別」論者所欲顯示與敵論有所「差別」之「性故」(而不與敵論重疊、類似);第叁,必須依「隨」論者本「自」所信「樂」之教法、作「爲」其「所」欲「成立」論點之「性」(不違悖自教)。「是名爲」可以成立之「宗」;例「如有」佛弟子「成立『聲是無常』,便具備了這叁條件,而得爲其立論之宗。

  诠論

  若依于宗的這叁個條件,論者所立之宗,便不會有如下種種弊病:

  一、因爲有「極成有法」,故其前提便不會是漫無邊際、子虛烏有的妄想。

  二、因須有「極成能別差別性」,因此便不會與敵論之旨雷同、重複或近似。

  叁、因有「隨自樂爲所成立性」,所以其所立必須不違論者本教,因此不會是論者自己忽發奇想的狂妄怪誕之論,而是具有傳承、有所本、衆所共許的理論(姑不論其正確性之大小。),2、因支

  論

  因有叁相,何等爲叁?謂褊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褊無性。

  注釋

   「因」:理由,即所以立此宗之理由。例如:立「聲是無常」爲宗;因(理由是):「以凡所作性定屬無常」;而聲是所作性;因此聲是無常,故此宗得成。

   「徧是宗法性」:這是「因」支所必須具有的叁相之一。「是宗」,此宗,即此論證所立宗之「宗體」。「法」,是有法,即「宗依」。「徧」,徧及。謂所提出的「因」,必須能徧及宗體及宗依(有法)之性;亦即所提出之因不得與「宗體」及「有法」之性相違背。例如「所作性」叁字,對于作爲聲之「有法」,及無常之「宗」,都能符合,以此二者皆有「所作性」之義。因此,以「所作性」爲「聲是無常」宗之因,得以成立。

   「同品定有性」:「同品」,指同品喻。同品喻(又簡稱同喻)是與宗、法同性質的事喻。例如:立宗言:「聲是無常。」因:「以凡所作性定屬無常。」喻:「如瓶。」此瓶即是「同品喻」,因爲瓶與聲同是所作性、同是無常。「定有性」,一定有「因」中所說之「所作性」,且是無常。合雲:所舉的因,須是在同品喻中一定有此「因」所言之性,如是才能成爲「因」(作爲「宗」的理由)。

  「異品徧無性」:「異品」,異品喻。「徧無性」,全無此「因」之性。例如以「所作性」爲因;異喻:「如虛空」,而虛空皆非所作性,故此異品喻之虛空中,徧無「因」支之所作性,如是,這「因」支才能成立。否則,「同品喻」有所作性,「異品喻」也有所作性,則此「因」支便不能區隔彼此,因此便不能確定所舉之「因」到底是支持還是駁斥正反任何一方,變成立場不清。簡言之,「因」支不能呈現出也能支持反對之論的成分:與反對之論劃分界限,壁壘分明,毫不含混。

  義貫

  「因」支須「有叁相」(叁種性質,符合叁條件),才能成立爲因支。「何等爲iii7謂」第一、須「徧」及「是宗」體及有「法」之「性」(即宗體及有法中皆有此因之性);第二、于「同品」喻中「定有」此因之「性」;第叁、但是于「異品」喻中則須「徧無」此因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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